郭广昌失联的官方说法是他“协助调查”去了,但其本质却是法治社会的流脓毒疮。
几天前,上海富豪郭广昌“失联”或曰“进去了”,这一消息迅速成为中国媒体与社会议论的热点之一。为了突出此事的意义,媒体描述郭是“中国的巴菲特”,而且梳理他是如何集资2万元掘金400亿元的。但失联三天后,郭广昌又出来主持工作了。
这是一个非常吊诡的事件。郭广昌没事了,还是警检欲擒故纵?网上有人放出风声说,郭被限制出境了,但复星集团官方声称,郭近期有可能出境。但投资界人士分析,复星集团方面至今并增对事件作出进一步澄清,在此情况下,复星系上市公司的警报并未完全解除,相关公司股价短期或依旧承压。
但的确存在一种可能,即郭广昌没有涉嫌犯罪,已经没事了。现在满世界的人都希望郭广昌被捉进来,期以印证他们关于官商勾结的想像与判断。对于炒股的人来说,焦点则在复星系股价的波动。媒体和公众唯一不曾关心的,是警检对郭广昌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郭广昌的公民权利是否被侵犯,所谓“协助调查”算不算一桩罪恶。
郭广昌失联的官方说法是他“协助调查”去了,这是一个中性说法,但其本质却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流脓的毒疮。“协助调查”不是规范的司法用语,而是警检、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在法外另搞的一套。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不存在“协助调查”。但正是一个法无规范的“协助调查”措施,现在盛行于中国大地。更要命的是,因为它与反腐有点瓜葛,很多人只要听说某某人被“协助调查”,就高兴得不行,以为公理得到伸张。
有法律学者将“协助调查”与传讯、收审、关押、作证等司法概念联系起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这就是警检要求人们“协助调查”的法源性依据。但作证就作证,证人不可能被警检从机场带走,从此与公司、家人和朋友“失联”。
在中国的反腐实践中,“协助调查”显然是一种强制措施,其第一位的显着特征是“失联”,手机打不通或无人接听。其第二个显着特征,是客观上失去人身自由。这都涉及基本人权的被剥夺。一个人如果涉嫌犯罪,警检方面采取强制措施并展开刑事调查,这很正常。但“协助调查”这种说法本身就反映了警检并不掌握什么证据,但他们就要对别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事实。
一切规范的强制措施,都是有程序性规定以及时间方面要求的。比如拘留,必须送看守所羁押,而且不得超过24小时,且要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郭广昌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但他却与外界“失联”3天,远远超过拘留的法定时限。“协助调查”既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它也就不受法律的规范,其本质就是一种不法行为。既然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警检方面自然可以想要当事人“协助调查”多久就多久。
但郭广昌“协助调查”事件将“协助调查”充分地暴露出来了:复星集团控股5家公司6只股票,另有参股上市公司16家,总市值约4000亿元人民币。郭广昌“协助调查”3天,这些公司股票市值或多或少受到冲击,最高跌幅约为13%。这对于复星集团和股票投资者来说,都是不小的损失。问题在于郭广昌似乎并无作奸犯科的事,这就是失妄之灾。
中国人由于习惯了被政府与警检非法处置,一名公民被“协助调查”,人们是不以为非的。如果官员被协查,一定是举国欢呼。如果是福布斯富豪榜上人物被协查,人们也是“喜大普奔”。至于一名普通老百姓被协查,人们要么不置一词,要么自认倒霉。
但郭广昌协查事件凸显了“协助调查”对于法治、人权的毁灭性破坏。如果是普通老百姓被协查,你的损失自然没有郭广昌大,更不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但普通人的权利被侵犯,此对于当事人也是一笔莫大损失,对于社会正义来说也是致命伤。
公民当然有义务为警检作证,但如果警检没有证据证明一个人违法犯罪又需要他配合调查,那你最多只能传唤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检可以上门求教,而不是把人带走,让他与外界“失联”。国外不是有被调查人拒绝警方传唤的情况么?如果警检不尊重人权,人民有什么义务去“协助调查”?
郭广昌无事出来,似乎属于无辜,鉴于“协助调查”给他和投资者造成巨大财富损失,他完全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但既然警检只是要他“协助调查”,并没有对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郭广昌索赔即于法无据。这正是政府的滑头之处,也正政府无法无天的地方。这是人民和政府之间没法算清的一笔“狗肉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