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一男子去掉《阳江日报》的报头,把标题修改为市政协决定“我市将全面开放二妻政策”,发图片到微信上被传播开来。本来是一逗乐的事,但阳江警方却花费精力,专门排查,以造谣和“社会影响较坏”为名,将该男子行政拘留10日。这不仅是滥用权力,更是粗暴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

    有人说,造谣者怎么还有言论自由?是的,法律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造谣的自由。中国的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这条规定,并没有任何的限制。
    但是宪法刑法,不如领导的看法。现实中根据政治和维稳需要,又弄出许多规定、政策、条例,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和处罚。一个根本的问题是,言论不是行动,不应限制,而只能用言论来回应。在一个开放的社会和自由的媒体环境,言论的真假对错,经公众的充分讨论和各方的平等参与,自能去伪存真,所谓真理越辩越明。
    多数情况下,言论者也会自律。如果他是精神或智力有障碍的人,自然无需追责,而正常人说话,都会考虑身份、场合和影响。但每个人自律的尺度不一样,而言论也确实能造成后果,那必须是“明显和即刻的危险”,并且法律要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中国没有专门的媒体法,更没有习仲勋建议的《不同意见保护法》,作为参照,可以看一下中国政府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九条规定: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一)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它明确规定言论自由的内容是“各种消息和思想”,既然是各种,显然包括所谓错误或造谣的言论,因为不让表达,怎么知道是错误的呢?传播的方式包括“艺术形式、或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所以“利用小说反党”是非常荒谬的,小说是艺术,不是现实。公民选择网络媒介传播,也是言论自由的范围。
    言论当然有限制。回到广东男子的案例,他修改一个公共话题的标题,显然不涉及到侵害“他人权利或名誉”的问题。至于“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他把标题改为“市政协六届十八次常委会决定我市将全面开放二妻政策”,普通人一看就明白,文明社会不可能出台这样的政策,怀疑“二妻”是“二胎”的笔误。稍有常识的还知道,政协作为中共的一个统战工具,没有任何决策权力。而该男子发布时将《阳江日报》的报头去掉,显然是一个有保留、无伤大雅的玩笑。
    就是这样一个玩笑,警方却认定“社会影响较坏”,予以拘留。不知此前有官媒把温家宝、习近平的名字,错成温家“室”、习近“年”,会不会抓人。江西宜春市政府发布“一个叫春的城市”的恶俗广告、重庆市政府发布王立军休假式治疗的谣言,哪一个社会影响更坏?
    看来谣言也分官谣和民谣,只准官家造谣,不许百姓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