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下午两点半,法轮功信仰者周宁、岳丽华被控“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在山东济宁市中区法院开庭,此前法院曾以变更辩护人为由推迟了原定开庭时间。记者就庭审情况专访了周宁的辩护律师李苏滨。
据李苏滨律师介绍,整个庭审过程比较正常,能够遵守庭审的纪律和规则,没有出现以往曾有过的不文明现象。但是在辩护人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的过程中,法官过于频繁地打断发言,因此律师的辩护词大约只有50%得以在法庭上陈述出来。李律师认为,既然是公开审理,应该让所有参与庭审的旁听人员都能听到辩护意见,而不仅仅是以书面形式递交给法院,这样才能体现出看得见的公平、公开、公正。另外,法官在法庭上曾和律师辩论起来,流露出很强的倾向性,在言语表达上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和角色。
李律师认为,对周宁的指控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罪名不成立,国家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在国际上信仰自由属于天赋人权,公民拥有信仰的选择权,因此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部门规章都无权对其进行剥夺。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是下位法,都不能与国家的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相抵触,而检方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行量刑,这应该是无效的。当事人周宁在最后陈述中质问法官,“请问我还有真正的陈述权么?如果有,为什么你一再打断我的辩护人的辩护呢?”法官当场被问得哑口无言。
李律师告诉记者,辩护词主要借鉴了李和平、滕彪律师为石家庄法轮功学员王博一家的辩护词,王博案的辩护词花了很大的心血,进行了很充分的研究,从法理上和天理上都是站得住的脚的,他和温海波律师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增添,并将题目定为《宪法至上 信仰法轮功无罪》。他表示,政府无权对正教、邪教作出判断,只能对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思想或者心理活动进行处罚。江泽民的讲话、人民日报的评论员文章将法轮功定义为邪教,不能以言代法,否则就倒退到文革时期,现在中国要依法治国,就不能继续以往的传统习惯,让某个领导人的言论成为法律甚至高于法律。公安机关、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执法部门,应该带头履行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承诺,保护纳税人宗教信仰的权利,对法轮功的打压由来已久,这个时代应该结束了。律师推测该案在7月24日左右应该就会下判决。
当事人周宁坚持信仰无罪,并当庭置疑自己有哪些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法轮功的什么内容属于邪教并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官和公诉人对此没有出示相关证据,公诉方也没有把证人带到法庭上接受质证。律师指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以这样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法轮功学员,效果适得其反。
李律师最后说,在以前很多律师付出的努力和牺牲下,现在的辩护环境有相应的改观,宽松了一些,这也是中国法制在进步的一个证明。此案是他受理的第二起法轮功学员案,他感觉虽然中国宪法白纸黑字地写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还不习惯,中国的传统习惯是对权力比较敬畏,认为权大于法,观念没有转变,这是最大的困难,这个转变需要一个过程,但世界大潮谁也阻挡不了,经过大家的努力,总有一天中国会走向法治、走向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