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 2007年,以一个孤绝的“钉子楼”为背景,一位穿着大红唐装,手中握着同样鲜艳的宪法文本的中国重庆妇女吴苹,头头是道地阐述着个人物权,并以知法守法的理性姿态坚忍不拔地捍卫个人财产的努力,把自己锲入中国城市化运动的历史,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您对此有何看法?
         
        贺卫方:我们应该感谢那张震撼人心的照片,甚至感谢开发商让“钉子户”第一次从抽象走向具象。当然吴苹最终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虽然有《物权法》之助,不过整体而言,还算不上是法治的胜利,只能说因为媒体尤其是网络的巨大影响力,使得政府在处理某些棘手问题时必须讲规则,手段也趋向温和。
         
        《法制周报》: 2006年7月16日,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发生10人遇害的特大杀人案件,随后邱兴华在自家门口被捕。邱兴华一审被判处死刑,提出上诉。然而,在二审时要不要对邱进行精神病鉴定的争论成为了焦点。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做出终审,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随着一声枪响,这个案件已落幕,但对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产生了影响。
         
        贺卫方:我是呼吁给邱兴华一个司法鉴定机会的学者之一,可惜建议没有得到采纳。无论邱兴华杀人多少,只要他在犯罪时属于精神病人并且是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就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陕西省高院最终没有给他一个鉴定机会。
         
        《法制周报》:2005年4月13日,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法律终于还佘祥林清白。此事件直接推动了最高院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以及慎用死刑的呼声。您对此有何评论?
         
        贺卫方:难得的一起得到纠正的冤案。河北的聂树斌案到现在还是泥牛入海!湖北省高院难能可贵,在“疑罪”的情况下选择了从轻,而没有判决死刑立即执行。问题是,假如佘祥林当年也被“立即执行”了,冤案的纠正还会那么顺利么?另外,是什么因素让我们难以做到疑罪从无?
         
        《法制周报》:2003年3月20日,在广东打工的湖北大学生孙志刚遭到收容站毒打致死,他的死引起了社会对收容制度的关注,随后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贺卫方:事件最后的结果可以多少告慰冤死的孙志刚。但是,人们呼吁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和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却悄无声息地落空了。当然,那部恶法被废除已经是了不起的历史进步了。
         
        《法制周报》:2003年8月18日,延安新婚夫妻张林与李巧花在家看黄碟被警察闯入盘问殴打,后来还被刑拘,引起了人们对公权侵犯私权的讨论。
         
        贺卫方:又是一起受到全国关注、学者议论纷纷的案件。“住宅是我们自由的堡垒”,群己权界的清晰划分仍然是法治建设的艰巨任务。
         
        《法制周报》:1999年12月22日,中纪委严肃查处了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经中央批准,中纪委给予胡长清开除党籍处分,有关部门将其开除公职。江西省委及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免去其省政府党组成员及副省长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其逮捕。2000年3月8日,胡长清在南昌被执行死刑。这是被执行死刑的第一个高官,标志着中央反腐败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贺卫方:胡长清临刑前跟记者说,假如江西的媒体能够像美国媒体揭露克林顿跟莱温斯基的事那样监督尚处高位的他,又何至于让他落到这个境地?此言最值得反思。
         
        《法制周报》: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村20户农民迫于饥饿,聚集在一间破旧的茅草屋,冒着被扣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帽子、抑或被“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风险,秘密开会签订协议。到会的21个农民,3人盖了私章,18人按了血红的手印。他们这次的“秘密行动”,引起附近村子群众的偷偷效仿,后来受到邓小平同志的支持,接着拉开了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序幕。
         
        贺卫方:30年过去了,假如现在出现新的小岗村,那里的农民会做什么?
         
        《法制周报》:从1995年8月开始尝试“疑假买假”(即“知假买假”)引发“王海现象”大讨论至今,王海成为第一个吃螃蟹打假索赔进入公众视野,成了打假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代名词,也唤醒了许多消费者和企业的维权意识。
         
        贺卫方:王海的遭遇提出的最具法治意义的问题是:什么时候我们法律的含义能够有一个确定的解释,法官的裁量权能够受到这种解释性规范的约束?
         
        《法制周报》: 江平先生是较早研究民法之法治价值基础的法学家,在改革之初窒息的学术空气中,他冒着政治风险,以罗马法和西方民商法为媒介,进行民法启蒙,传播私法自治的思想。他在1981年撰写了《罗马法》讲义,在1984年撰写了《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一书,在中国政法大学设课讲学,领国内法学教育之先。
         
        贺卫方:感谢江平先生,如果没有他的卓绝努力,过去30年中国法学将失去多少色彩!江先生的名言是“只向真理低头!”作为晚辈,我要向江先生鞠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