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4日

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报导说,被控持刀杀伤数名公安民警和保安人员的北京籍青年杨佳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9月12号就此立案受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200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杨佳在上海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询问和盘查。之后,杨佳向公安机关投诉,并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等要求。闸北公安分局派员疏导劝解。杨佳因要求未被接受,而决意对闸北公安分局民警行凶报复。

判决书进而说明,2008年7月1号,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一审判决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判决书中还包含这样的内容: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杨佳申请传唤3名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没有得到法庭方面的准许,他随后以诉讼程序有失公正为理由,拒绝回答法庭审理中的讯问和发问,对控辩双方宣读或出示的证据不发表意见,也没有为自己作辩护。

另一方面,杨佳的辩护律师当庭宣读了7月29号会见杨佳的笔录,并请求法庭播放了当地派出所对杨佳盘查时的相关录音、录像等资料。辩护律师表示,上海市芷江西路派出所的民警对杨佳的盘查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不能排除杨佳在接受盘查的过程中遭到公安人员殴打的可能性,警方对杨佳的投诉处置不当是引起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杨佳随后想要对具体处理投诉的民警进行报复伤害,过程中遭到其他警察的阻拦,被害人的死亡是出于杨佳的意料之外,而且他未没有伤害保安人员。因此,杨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外,辩护律师指出,这个案件的部门侦查人员与该案的被害人是同事,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例进行回避,因此,法院所收集的证人言辞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最后,辩护律师还表示,杨佳很有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异常,有必要对他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重新进行鉴定和评定。

关键词:杨佳,一审判决,死刑,精神状态,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