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毛兆权家人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刑事上诉状》全文如下——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毛兆权,男,24岁,汉族,小学文化,智障,住武夷山市兴田镇南岸村长尾布44号。取保候审
监护人:毛年孙,男,汉族,成年,住武夷山市兴田镇南岸村长尾布44号,毛兆权之父
联系电话:13960632546 13123211720
辩护人:范燕琼,女,汉族,成年,自由撰稿人,住福建省南平市杨真新区5号206
联系电话:13348585532
上诉请求
上诉人因涉嫌\”放火案\”,与监护人不服武夷山市法院(2008)武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敬请二审法院全面、彻底查清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撤消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上诉人于2007年11月22日上午10点多钟,骑一辆自行车到南岸桥头时,被骑摩托车的陌生人叫住,这个陌生人告知上诉人:去乌渡头拿金银财宝。由于上诉人是智障,便不假思索地前往。到了那,上诉人才知道被人给骗了,而此时的陌生人早已不知去向。于是,上诉人骑车返回,但却在路经南台高速公路大桥边时被莫名其妙的抓捕。
上诉人被抓后,关押在武夷山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对上诉人进行连续吊打三天三夜。这其中至少有6名警察对上诉人进行惨绝人寰的施暴,以至将生殖器打坏。这一系列刑讯逼供行为,都是为了强迫上诉人承认放火烧山32起。
办案人员为了进一步制造完整的冤案,还带着上诉人到山上指认所谓的放火烧山现场。办案人员每带上诉人去一个山头指认,都要对上诉人进行拳打脚踢一番。施暴过后,再根据办案人员的需要进行指认,甚至在指认的过程当中,还要上诉人表演笑脸,以此来掩盖办案人员罪恶的施暴行径。
上诉人失踪后,家人四处寻找,毫无结果。2007年12月19日,村治保主任王兴华领着武夷山市森林公安办案人员到上诉人家中,将武公刑(2007)233号《拘留通知书》交给上诉人母亲何莲玉。而这一天离上诉人失踪已经过去了整整26天!
得知上诉人被冤枉后,家人和维权人士开始了艰苦卓绝的抗争。在强大的舆论压力和福建、南平等上级有关部门的关注下,使这一冤案不仅大白于天下,并且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扼制。但武夷山市法院和有关黑恶官员,为了给自己犯下的错误、甚至是极其罪恶的行为寻找台阶下,从而逃避法律的追究,仍然在毫无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将这32起放火案当中的9起诬陷在上诉人身上。尽管最终的判决又像变魔术似的成为了1起,但这一\”莫须有\”的放火罪名是国家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据了解:2007年11月22日这起放火案发生的当天上午,路经事发现场的张美良不仅看到上诉人,也看到那个骑着黑色摩托的陌生人,甚至看到这个陌生人所骑的摩托车上还有个黄色油桶。
那么,警方为什么不去抓这带有黄色油桶、更接近放火特征、也更值得怀疑的陌生人?而非要抓捕什么工具都没带、且患有智障的上诉人?甚至抓捕后还非要将上诉人屈打成招不可。基于这一系列令人匪夷所思的问题,再联想到那原本也非要上诉人承担不可的、并且能够顺顺利利的在森林公安的眼皮底下屡屡得手的31起放火案,这一切,难道不值得深思吗?!对此,我们将向有关部门控诉和举报,让真正的的放火者及其幕后黑手绳之以法,以保护国家原始涵养林免遭更多更大的破坏和毁坏。
毫无疑问,本案一开始就违反了法律程序,将上诉人抓捕近一个月才通知家人。上诉人被捕后,遭致惨无人道的迫害,以至生殖器被打致残。其行为无不令人发指。为此,上诉人及监护人认为:原审法院是在黑恶官员的指使下,故意违反程序,故意混淆是非,甚至故意张冠李戴,从而构陷上诉人成罪,导致\”事实上的无辜\”变成\”法律上的罪犯\”。这无疑是一起极其罪恶的、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以至最终达到以权构罪的案件。为此,上诉人及其监护人强烈要求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根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严格审理,公正办案,洗清冤情,判决无罪,切实保护智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道德底线。
此 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毛兆权
监护人:毛年孙
代书人:范燕琼
2008-9-24
同时递交的还有:
张美良证言《南树黄杂坑着火点的事情经过》、证人张美良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鉴定毛兆权伤情报告、相关照片以及审判无辜【一至三】等
附:
申请鉴定毛兆权伤情报告
申请人:毛兆权,男,汉族,24岁,家住武夷山市兴田镇南岸村长尾布44号。
监护人:毛年孙,男,汉族,51岁,家住武夷山市兴田镇南岸村长尾布44号。
申请事项
鉴定毛兆权生殖器等伤害程度。
申请理由
申请人毛兆权被森林公安抓捕后即遭三天三夜吊打,生殖器等被严重伤害。现如今,离刑讯逼供时间已过9个多月,绝大部分伤情早已愈合,但仍然有鉴定的意义和必要。为此,请依法给予鉴定。特此报告。
此 致
南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毛兆权
监护人:毛年孙
联系电话:13960632546 13123211720
2008年9月26日
张美良证词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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