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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阆中市法院对8名讨薪的农民工举行公开宣判大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法院对8名讨薪的农民工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对张某、戚某、欧某等8人以妨害公务罪进行集体宣判,判处6-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两人被宣判缓刑。这则新闻引发各界哗然,舆论普遍质疑、谴责阆中法院公判大会的合法性。

 

事件的起因据当地媒体报道,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阆中市某商品房项目部索要拖欠的工资无果后,大量民工在张某、戚某的煽动下,前往阆中市著名景区堵住景区大门,希望以此方式向政府施压,达到索要工资的目的……

 

民工讨薪的背后不仅浸透着他们的无助和血泪,更折射出政府的执政能力,尤其是对弱势者的一种态度。古希腊的哲学家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但是在现实的中国,法律却是一块遮羞布,当弱势者需要法律保护的时候,它永远都是羞答答地躲在背后不肯出来。几年前,一位民工曾亲口向我讲述过他们在讨薪过程中的遭遇:几十名民工刚刚走出检察院的大门,立即被几辆戛然而至的轿车围住,从车上冲出手持棍棒的黑衣大汉,围住民工一阵暴打,直到几分钟后暴徒们乘车离去,遗留下一群衣衫破碎、悲苦呼号的民工。而这样的场面也出现在县政府、人大、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法院的大门口,不管他们到哪个政府部门去求助,得到的回答无一例外是:不归他们管,其结局也无一例外地是刚走出大门,就会立即遭到黑衣大汉的持械殴打。几十名讨薪的民工代表着几百名被欠薪的民工,为了拿到辛苦的劳动所得,不得不艰难地甚至是卑贱地四处求告,近一年的时间,从没有任何一个职能部门过问一下他们的处境。他们有时候认为,是地方政府与黑心的老板串通一气,所以在当地问题根本就不会解决。于是几个人开始到北京上访,结果可想而知,不仅工资没讨到,反而成了地方政府的维稳对象,动辄还要被关进黑监狱。记得当时这位上访的民工向我说过,有一天没有活路了,就和他们同归于尽。他的眼中充满着绝望和仇恨,令我恐惧和不安。当时,我也曾劝过他,该走法律的途径,该求助于政府部门,但是,当我听完他的诉说,我顿感自己的话是如此的苍白和空洞,更是对他们维权行为的污辱。此后,再也没有了这位上访民工的消息。此时此刻,我实在不敢奢望他和他们的问题是否已得到妥善解决,是否终于拿到了被拖欠太久的工资,我只是想知道,他是否还平安地活在这个世上。

 

再回到阆中农民工讨薪被公开宣判上,在这里,我无法奢谈农民工怎样依法维权的问题。事发是在去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阆中市某商品房项目部索要工资无果后才开始堵路,以此希望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警察赶到现场时发生阆中法院的劝解民工要依法维权。也许,警察说的话一点没错,但是,警察应该和民工的心里一样清楚,依法维权之路根本走不通,否则也不会有堵路的事情发生。

 

事发后曹某、董某、欧某三人被抓,张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而恶意拖欠民工方却未受到丝毫问责和追究。干活给钱,靠劳动挣钱养家糊口,此乃亘古未变之天理。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的一个群体,中国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将人分为三六九等,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大约有一亿六千八百余万的劳动人口从农村进入城镇务工,他们和其他的工人不一样的地方,是不被称为“工人”而被称为“农民工”,这意味着,他们要承受低工资、同工不同酬、恶劣的工作环境及超负荷劳动的盘剥,无法享受城镇户口和社会保障,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就医的权利及社会福利保障的权利统统都被剥夺。民工们大多是背井离乡,干最苦最累的活,得最少的报酬,最可怕的是,往往还是干了活拿不到钱,致使辛苦的汗水白流。“讨薪”、“农民工”这样的字眼本身就是对这一弱势群体的歧视称谓,尽管最近几年舆论开始关注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但这一群体存在几十年来,他们的生存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其中,最直接的原因包括广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阆中法院的公开宣判大会,主观上是想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试图以此遏止风起云涌的公民维权大潮,媒体公布的图片还显示,受到“公审”的讨薪农民工被全副武装的警察持枪押解,当地老百姓还被列队接受“法制教育”。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太过愚蠢。阆中法院口口声声称“讨薪有理,但讨薪要有度,妨害公务以身试法害人已害己。”试问,所谓“讨薪有度”,那么这个“度”对于靠着工资不仅要自己活命恐怕一家老小都要靠此活命的农民工来说,该如何掌握?如果穷尽他们所能想到的法律程序甚至法律不为农民工做主之后,他们如何才能保证“讨薪有度”?为何职能部门自始至终都没有过问追究欠薪者的法律责任?宣判大会不仅不会让民间看到法治的尊严,反而会令人质疑法律的公正。

 

公审大会过去仅仅一周,阆中地区又发生一起农民工在楼顶拉横幅跳楼讨薪事件,可见“杀鸡儆猴”的效果并没有见效。关注这一事件的北京维权律师程海在接受自由亚洲电台采访时表示:“我觉得跟公判公示是有一定关系的,可能公判公示以威慑的方法来压制讨薪的劳工,但是对于劳工来讲,这些工资是他们正常生活的钱,不像中产阶级。因为根据我的了解,他们欠薪不是一个月,都是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给他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这样公判使工人觉得讨薪无望,通过法律途径时间又比较长,而且又维护了不付薪的,让工人感觉更没有希望了。”连律师都对走法律途径的可行性怀疑,那么可想而知被欠薪的人是何等的无助。

 

几天来,还有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数千被欠薪矿工持续多日的抗议,随后遭到秋后算账,几十名抗议者遭到抓捕;陕西渭南五百煤矿工人游行示威,抗议拖欠工资,等等。工人们手持的标语上写有“我们要吃饭、还我血汗钱”。针对中国各地的劳工维权潮,有媒体刊文称,中国的劳资纠纷正在大幅度增加。其中一份“中国劳工通讯”的统计数据称,2011年中国工人罢工总数为185起,但2015年,罢工数增加到2944起。相信这样的一份数据,并不会是中国劳工维权的全部。

 

其实,可以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持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持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第五条拒不支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条例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抚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持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实中,因拿不到劳动报酬而致使生活陷入贫困、子女失学、老人无法赡养、有病不能就医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是,有哪一个欠薪者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处罚?反而是讨薪者受到制裁的案例充斥网络报端。

 

法律法规载明政府职能部门该行使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依法支持劳动报酬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为什么中国的欠薪事件仍然得不到遏制?是哪一级的监管部门,该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各地不断出现的劳工维权抗议行动,被中共视为“维权群体性事件”,触及到当局执政的危机感。相信大家不会忘记,2015年底,广东地区针对劳工NGO的打压和抓捕。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佛山市和广州市的十余名劳工NGO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被警方带走,13人在被讯问后获释,番禺打工族服务部负责人曾飞洋及同事朱小梅、孟晗,广州海哥劳工服务部职员邓小明,劳动者互助小组负责人彭家勇,佛山市南飞雁社工部服务中心负责人何晓波等人被指控“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当局针对广东地区劳工NGO的全面打压引发全社会的震动,同时也引起国际劳工团体的极大关注,全球多个工会及劳工团体要求中国政府释放曾飞洋等劳工维权人士。但曾飞洋、彭家勇、何晓波、孟晗等四名劳工NGO的负责人已被批捕。有分析人士认为,由于中国经济持续恶化,致使珠三角地区大量工厂倒闭,劳工维权频频发生,而劳工NGO站在工人一边,代表工人的利益与资方、政府谈判,当地政府因此对劳工NGO组织恨之入骨。但劳工的基本生存权被侵害,大多数的维权行动都是自发的,并没有哪一个组织和个人像当局认定的那样“背后组织、策划、指使”,打压劳工NGO,只会让劳工维权脱离正轨,怎可压制住劳工争取生存权的抗争呢?

 

中共的思维模式从来都是将民间维权视为动摇其执政根基的“敌对势力”,为了统治的需要,不顾本国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及保障劳工权益国际公约,剥夺劳工们依法享有的结社权、游行示威权、罢工权,漠视劳动者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而中共所剥夺的,并不仅仅是劳工群体,而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基本人权。过去的2015年,中共当局对家庭教会、人权律师、民间NGO、言论自由的打压前所未有,大有“风雨已来”之势,然而,当你将一个人的基本人权剥夺殆尽,将一个人的尊严肆意践踏之后,一味地压制岂可阻挡住公民维权的脚步呢?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是写在纸上的一句空话,在公审讨薪者的余波之后,当局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加强政府监管,将劳工们从维权的困境中解救出来,是如何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全部还到公民的手中,而不是动用公检法打压权利受到侵害的维权人士,而是要彻底抛掉“维稳思维”,让每一个人都能有尊严且幸福地生活,这才应该是真正的“中国梦”。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书·刑法志)”如果,法律不能保障弱者的权利,反而成为强权压制弱势者的权杖,那么,这样的法律不要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