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到发稿时为止,警方并未提供出与雷洋事件相关的完整人证丶物证及视频,纯属是一面之词。为此,已经引发了网上的一片质疑之声。
作者维扬卧龙的文章说,按照警方的通报,他们是晚8点就接到足疗店有卖淫嫖娼举报,晚9点14分发现雷洋从足疗店离开,换句话说,警方没有抓到现行,捉贼拿赃捉奸拿双,在没有抓到现行的情况下,仅靠后来抓住的足疗店人员单方面口供,称有200元嫖资来给抓雷洋作证,那也是难以服众的,除非警方交待出雷洋嫖的是哪位失足女,并有生物证据证明嫖娼事实存在。比如小雨伞中的精液或者失足女体身体中的精液,进行DNA鉴定。
警方抓嫖不是逮捕间谍,根本没有必要便衣悄悄进行,埋伏在店周围,等人出来再抓活口问供,带着人直扑目标店进店抓现行,才是正常的。而更难以让人接受的是,抓捕地点的摄像头,也“恰好损坏” ,而小区里另外两个摄像头都正常工作,天下有这么巧的事吗?无巧不成书,那是评书,现实中所谓的巧合,都必定有着某种不可告人的联系!
由此我们可以推定:警方最新通报隐瞒了对他们不利的事实,而把自己打扮成受害人模样,是别有用心的开脱!警方的二次通报看似比第一次通报丰满了许多,有理有节还有据,但是却无法让人信服,因为要么是孤证,要么程序不合法。种种迹象,都说明其中肯定有猫腻,警方如果问心无愧,根本没有必要这样!
作者风青杨V 的文章说,早在两年前,就有专家指出,在双方强弱不对等的情况下,对于弱势的一方,应该有更多的保护措施。比如,无论案情大小,无论涉及何种性质的案件,当警方需要讯问当事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在没有录音录像设备的情况下,或者在录音录像设备无法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警方不得讯问当事人。
更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没有录音录像,一旦当事人指控警方殴打、虐待当事人或刑讯逼供,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而警方则有义务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当事人指控的行为。如果拿不出证据,当事人的指控就要被认为是成立的。不然我们就永远无法解决,花纳税人那么多钱建的监控。一要用的时候,他却总是坏掉了,坏的又是那么及时!
作者汪刚强的文章说, 执法记录仪被雷洋砸坏,的确是个好理由。不过当地警方至少忽略了一点:一介书生如此凶悍,后来咋就犯心脏病猝死了?再则说了,好几个警察执法,居然搞不定一个书生,还被人砸掉了执法记录仪,警方平日里都是饱食终日无所事事?这样的警察,看来还得让人去保护,还谈什么打击邪恶,保护人民?趁早改行做别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