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毛、邓二人对文革、“六四”的个人责任,中共“党和政府”对文革、“六四”的集体责任,全体国民对文革、“六四”的道义责任,是我们必须要做的一门大功课。

谁应该对文革负责?

首先,当然是大暴君、大独裁者毛泽东。毛是文革的罪魁祸首,这一点确凿无疑。文革是毛泽东苦心孤诣、匠心独运之作。不妨这么说,假如毛泽东在1949年中共建政之后及时死去,中共大概仍然会搞土改、镇反、三大改造、反右,因为消灭富人,剥夺有产者,镇压旧政权的支持者,摧残知识分子,这是列宁、斯大林以来所有共产党国家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由之路”,但是,一个没有毛泽东的中共政权十之八九不会(或不敢,或不肯,或兼而有之)搞“抗美援朝”,也肯定不会搞“大跃进”、人民公社,更不会发动文化大革命。此三者在国际共运史上离经叛道,独树一帜,均由毛“力排众议”,或者更准确地说,由毛乾纲独断、一意孤行,才得以实现。尤其是文革,带有鲜明的毛式风格,堪称毛的“私人定制”。毛之外的其他中共要人即便加在一起,也不足以顶替毛泽东的文革角色。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毛泽东,就没有文革。由此,也可以说,不否定毛泽东,就等于没有否定文革。

其次,是江青、林彪、“四人帮”、周恩来、康生、陈伯达、谢富治、“王、关、戚”、“黄、吴、叶、李、邱”等毛的文革吹鼓手和帮凶。没有他们,文革大概发动不起来;即使发动起来,也不会持续那么长时间。虽然这些人大多数亦被文革所吞噬,但他们都曾无耻阿谀毛泽东,揣摸毛的意图,积极主动执行毛的意旨。

再次,是响应毛文革号召的红卫兵、造反派,各派“群众组织”的参与者,以及所有曾亲身参与文革暴行的“广大革命群众”。这是一个多达几亿人的庞大暴民群体,他们一度裹胁了整个中华民族。没有他们,文革或将只是一场无聊乏味的宫廷剧;没有他们,文革不会那么野蛮,那么残酷,那么暴烈。

其四,是包括文革受害者刘少奇、邓小平这些人在内的文革时代的所谓“党和政府”。这些人和他们所构成的恶劣体制助长了文革的发动和发展,至少是未能阻止或弱化文革的发动和发展。虽然文革打倒了“彭、罗、陆、杨”、“刘、邓、陶”、贺龙、“六十一人叛徒集团”、“二月逆流”、“杨、余、傅”,赶走了71%的八大中委,但中共“党和政府”作为一个整体,包括这些文革受害人在内,他们仍然充当了毛“发动和领导”文革的坚强组织保障。八届十一中全会上,大难临头的刘少奇、邓小平未作丝毫抵抗,他俩都是举了手的。八届十二中全会上,除了总工会的陈少敏女士,其他中共要人也都是举了手的。岂能说这些人都没有责任?

其五,更宽泛地说,除了婴儿、白痴之外,文革时代的每一个中国人,只要他未曾公开地、且穷尽一切合理手段地反对和抵制过文革,就都应该对文革暴行的发生、发展负有自己作为普通国民的那一份道义责任。

谁应该对“六四”负责?

首先,当然是罪魁祸首邓小平。“四二六社论”关于“动乱”的定性由邓作出,北京戒严、军队进城、限时清场、开枪镇压的决定当然也都是由邓作出。再往远追溯,作为八九学潮诱因的胡耀邦以非程序方式悲愤下台、郁郁离世,亦由邓负主要责任。没有邓小平,“六四”惨案十之八九不会发生——至少不会以那样惨痛的方式发生。如果中共能够以赵紫阳总书记“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平化解八九学潮和民运,不仅流血悲剧可以避免,还将为中国创造一次极其难得的民主转型良机。

其次,是李鹏、杨尚昆、姚依林、李先念、陈希同、李锡铭、何东昌、袁木等邓小平的“六四”帮凶。没有他们,“六四”或许可以避免。他们在决定学生和民众生命甚至决定国家命运的关键时刻,坚定支持、附和了邓小平的强硬主张。李鹏、陈希同甚至以谎报军情、挑拨邓与赵紫阳的关系等卑劣手段,怂恿邓动用武力。毕竟邓时代不同于毛时代,在赵紫阳、胡启立反对动武的情况下,如果邓小平得不到李鹏、杨尚昆们的明确支持,武力方案或将被迫放弃。(赵紫阳先生透露,杨尚昆原本支持赵的立场,可惜后来转为支持邓小平;蒋彦永医生透露,杨尚昆曾私下表示“六四”应该平反,这或许与杨家兄弟被邓小平抛弃有关。无论如何,杨“六四”应该平反的意见仍值得赞赏。但是,当年杨尚昆、杨白冰兄弟不仅公开支持了戒严,也忠实执行了邓的镇压命令,其帮凶责任不可推脱。)

再次,是“六四”时期中共“领导集体”的全体成员。他们因为没有反对、或反对不力,因而未能阻止“六四”惨案的发生,由此必须承担政治上的连带责任。当年掌握大权的中共元老和政治局、书记处的成员,只有赵紫阳、胡启立、芮杏文、阎明复明确反对武力镇压,其他人未必赞成动武,比如实际上的二号人物陈云虽反对学潮但也反对用武力解决问题,当年所谓“中共八老”中的多数人其实也不赞成动武,但当他们得知邓小平决心已定,便不再反对,转为默认或支持。

其四,是以迟浩田、周依冰为首的奉命开进北京、开进天安门广场、沿途向学生和平民大开杀戒的解放军将士。他们虽然是执行邓小平和中央军委的命令,但他们并非没有避免伤亡或至少减少伤亡的选择余地——比如以朝天鸣枪为主,以驱逐取代射杀等等。而且,作为纳税人供养的国家军人,他们应该清楚,他们只能攻击敌国阵地、消灭敌方战斗人员,不得攻击本国首都、消灭本国平民。乱命可以不受,军队各级指挥官对于未曾抵制邓小平与中央军委的错误命令亦负有政治责任。

其五,更宽泛地说,除了婴儿、白痴之外,“六四”时代的每一个中国人,尤其是学潮、民运正反两方面的亲身参与者、亲身经历者,都应该对“六四”惨案之未能避免、之未能减轻生命损失和政治代价而负有自己作为普通国民的那一份道义责任。

重大政治事件有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政治责任、道义责任之分。毛泽东对文革、邓小平对“六四”的个人责任,是诸种责任兼而有之的综合责任。“党和政府”对文革、“六四”负有集体的政治责任。“党和政府”的领导集体成员依其各自具体情况对文革、“六四”负有相应责任。文革、“六四”的加害者们,则依其加害事实与加害情境(比如,是被迫施害还是主动加害,是执行命令施害还是集体自发施害)各负其责。至于普通国民,对文革、“六四”所应负的主要是道义上的责任。虽然毛、邓不是靠我们的选票上台,但我们仍然对他们的执政行为负有国民责任,因为我们并没有穷尽一切合理手段阻止毛、邓及其“党和政府”加害于国家和人民。而且,与文革、“六四”中死去的国民相比,他们死了,我们活着,我们没有像他们那样付出,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他们的付出减轻了我们的付出,因此,我们在道义上亏欠他们。此即构成我们作为幸存者的道义责任。

有一种为毛泽东开脱文革责任的错误说法,他们说,文革中的坏事又不是毛泽东一个人干的(这不是废话吗,毛没有三头六臂,他想一个人干也干不了啊),毛的所有错误,中央那些人、地方领导人也都有份。同样的道理,也可以套用在邓小平身上。最早提出这种拙劣辩护的人,其实就是邓小平和陈云。邓小平、陈云在中共讨论、起草《历史决议》过程中曾经反复强调这一观点,意在用其他人的责任和中共的集体责任来分担、减轻或抵消毛泽东的个人责任。

这一观点并非一无是处,在其他人也有责任这一点上,肯定是对的。其错误在于,其他人的责任不仅不能分担或抵消毛泽东的责任,恰恰相反,倒是成倍地增加了毛的总责任。毛泽东作为中共最高领袖,他不仅应该对中共中央的集体罪行、集体错误负总责,也应该对中共其他大人物在政治上的个人罪行、个人错误负连带的政治责任。原因很简单,那些中共大人物大多由毛亲自考察、提拔与任命,至少也是在“毛泽东思想哺育”下变成大人物的,当他们在追随、依附毛泽东的过程中犯下了罪错,当然,这只能加重毛泽东的罪错,而不可能分担或抵消毛的罪错。

中国是权力意识、权力文化过盛,而责任意识、责任文化奇缺的国度。在这方面,共产党又最为奇葩,它不仅不负责任,还老想倒打一耙。在共产党看来,维护“党的领导”亦即维护权力才是最重要的,而分清责任、追究责任则无关紧要;如果权力与责任发生了冲突——这样的冲突几乎是必然会发生的,那么,取权力而舍责任——即为了维护权力而淡化、忽视以至颠倒责任——就成了中共毫不犹豫的“正确”选择。

文革不光祸国殃民,也把有着“红色基因”(习近平语)的中共自己人整得人不人鬼不鬼、七荤八素、七零八落。可是,文革被“否定”之后,中共审判了江青、林彪两个“反革命集团”,却只清算了他们迫害中共老干部以及“谋害毛主席”的罪过,几乎完全没有涉及他们系统化、组织化地迫害“五类分子”、文化知识精英和普通民众的滔天大罪;也狠狠报复了那些对中共老干部进行过批斗、殴打、抄家的造反派头目和所谓“三种人”——这些人是邓小平最为痛恨的文革仇人,据说有些虐待过刘少奇、贺龙、陶铸、邓朴方的看守人员甚至被秘密处决了;但是,中共却把一清二楚、举世皆知的文革罪魁祸首毛泽东放在一边,薄责其过,厚论其功;对于长期屈从、依附于毛暴君的党国机器,则不究其过,反赏其功。所谓“他(毛)的功绩是第一位的”,“毛泽东同志的错误终究是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所犯的错误”,“中国人民始终把毛泽东同志看作是自己敬爱的伟大领袖和导师”(引自中共《历史决议》)……,用这种丧尽天良的奇葩逻辑,事实上已经把毛的文革责任一笔勾销了。

“六四”更不必说,由于中共迄今为止不肯承认“六四”罪错,也就更谈不上对邓小平及其帮凶的责任追究了。

死去多年的元凶首恶尚且不能触碰,不能被定责、被追责,文革中那些响应“伟大领袖”号召而做过伤天害理之事的红卫兵、造反派、“革命群众”,包括那些对自己的老师、父母、邻居、同事犯下猪狗不如的丑恶罪行的人们,当然也就一直心安理得;“六四”时向手无寸铁的人民开枪的那些“人民子弟兵”,当然也就始终无动于衷。所以,我们反思文革,纪念“六四”,必须深刻检讨我们中华民族的责任意识、责任文化。确认毛、邓二人对文革、“六四”的个人责任,中共“党和政府”对文革、“六四”的集体责任,全体国民对文革、“六四”的道义责任,是我们必须要做的一门大功课。

201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