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沪高刑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杨佳上诉,维持原判。10月25日,《北京晚报》转新华社署名文章《法学专家称不能因案件起因轻判杨佳》,文中提及的法学专家系何许人也?一是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二是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三是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这三位在我国刑事法学界确属大牌专家,可谓鼎鼎有名,然而三位就杨佳一案所作的评论,本人不敢苟同。目前,杨佳一案正处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阶段,我担忧三位专家的言论会对最高人民法院产生不当影响。此番专家出场是被精心安排的吗?我开始疑惑起来。

  那么,就让我们看看三位专家是如何道来。赵秉志说:\”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确认为,在案件起因上,如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不很恶劣、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但是,从杨佳案查明的事实看,案件起因对量刑基本已不产生影响,即不能因起因问题对杨佳从宽处罚。\”这里我不禁要问赵教授:本案的事实已查明了吗?在本案中能排除杨佳遭受警察殴打的可能性吗?储槐植教授说:\”对于杨佳的精神状态,上海警方委托鉴定机构作了鉴定,结论是杨佳\’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那么请问储教授:上海警方委托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陈卫东教授认为:\”总体看,杨佳案的一、二审诉讼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到了程序公正。\”然而,在杨佳案中,我们看到杨佳作为被告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辩护权利和获得公正审理权利)直接或间接被剥夺,先是谢有明律师公然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担任杨佳辩护人,接着是上海市公安局违法鉴定,再是杨佳母亲莫名失踪,再是上海市二中院秘密审理,杨佳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已无人的尊严可言,而是沦为公检法司共同追诉的客体。以上情况陈教授难道不知吗?

  专家是具有专业特长的知识分子,专家作为知识分子,应恪守独立立场,秉持批判精神,既不附和权力,也不盲从大众。杨佳案从侦查、起诉到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处违背程序正义之处,寻常百姓已看出不少破绽,更何况具有极高法学素养的大家。令人遗憾的是,上述三位专家似乎没看到杨佳案有任何违反程序正义的地方,而是在为上海法院杨佳一、二审的判决的\”正确性\”进行论证。

  人们质疑杨佳案的审理,不是为了袒护杨佳杀人,而是期望每个人能被公正地对待。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不公正的制度只会制造出更多\”杨佳\”。社会公正源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则从司法独立开始。但是,在一个司法不能独立的地方,知识分子必然也难以独立,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法学专家沦为给法院判决作注释的道理所在。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