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地方政府既有举债的现实需求,地方官员也有兑现国家信用的强烈冲动,他们就想方设法“规避风险”,进行事实上有名义上无的举债和集资。地方政府不能坦然利用经济杠杆,于是使用权力胁迫,暗中许诺“有偿集资”,名义上却是无偿借款。

  为筹办将于2009年9月举办的第七届全国花卉博览会,财政困难的山东青州市政府掀起了一场“借款运动”,先期已在教育系统试行。有学校一方面对教职工们说,教职工出钱“是自愿不是强制”,另一方面又说学校有任务,每个人都要出借,普通职工每人1万元,中层干部3万元,校领导5万元。不出借会怎么样呢?三年不得晋级,从此不得评优。1万元等于一个普通教师一年的工资,很多人根本无钱可出,那也不行,去找亲戚借。

  稍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这哪里是在借钱?有人说,这是明火执仗地抢钱,甚至比抢钱还要恶劣。通常的强盗抢钱,抢完你身上的现金也就作罢。但是近年流行一种新的犯罪方式,就是用中巴把你从大街上抢走,如果你所携现金不多,就胁迫你叫来亲戚朋友,叫来的人还没多少钱,又如法炮制。对了,这是劫持和绑架。可以这样类比青州市政府的行为吗?

  本质上,正当的权力就是合法的暴力,不正当的权力就是非法的暴力。权力给人的压迫感,同样可以让人去做并非心甘情愿的事情。青州市政府可以辩称说,他们并没有直接使用权力,连正式文件都没有,只有口头传达,那些完成任务的具体办法也都出自下面办事的官员。的确,这不是真正的抢劫,更不是劫持和绑架,而是一种权力胁迫下的“借钱”。

  青州市政府也不会承认这是权力胁迫,因为在另一方面,这还是一种“市场行为”。青州市政府承诺,这些借款年利率10%,三年后由市财政还本付息。不过这个承诺只是由校长口头传达给教师,不但没有正式的协议,连借据上都不能写出。盖有公章的借据上写着,“今借到某某老师1万元,3年后还”。为什么不把10%的年利率写上呢?“如注明利息,那就成非法集资了,这样做也是规避风险”。有鉴于此,青州市财政局的官员干脆否认这个承诺。

  看来青州市的官员并非完全是法盲。自从1993年以后,地方政府有偿集资就是非法活动了。当年国务院下发专门的通知,“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次年颁布的《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刑法》也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就犯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在人民银行制订的《贷款通则》中,地方政府甚至也不能向银行借钱。我不太明白的是,青州市政府有偿集资这个事实,会因为他们没有写在纸上就能“规避风险”吗?

  我也知道自己这样发问显得太“书生气”了。法律规定是一回事,现实运作又是另一回事。地方政府利用政府信用,集资、举债的行为屡见不鲜。据统计,我国县乡政府的债务就高达数万亿元。从纯粹的经济学上说,地方政府不举债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我国的财税体制类似于联邦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征各的税,各用各的钱。中央政府可以发行国债,同样要办事的地方政府,却不能发债券也不能借钱,这是说不通的。事实上他们掌握着很大一部分相当值钱的政府信用,这些政府信用也的确可以有效地用于城市建设。对于急于出政绩的地方官员来说,不让他们兑现这些政府信用几乎是不可能的事。青州市政府借钱冠冕堂皇的理由,也是用于城建。目前该市正筹备第七届全国花博会,已开工建设32项工程,据称总投资将超150亿元,而这个县级市去年公布的地方财政收入不足10亿元。

  不过,政府的经济从来都是政治经济。财税上是联邦制,权力上却并非如此。目前的权力关系下,如果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债券,可以有偿集资,那就一定会出现1993年之前的情形,也就是滥用政府信用“乱集资”。中央政府为了防止滥权,于是三令五申,颁布了那些严格的禁令。

  然而,由于地方政府既有举债的现实需求,地方官员也有兑现国家信用的强烈冲动,他们就想方设法“规避风险”,进行事实上有名义上无的举债和集资。从“青州模式”可以看到,结果是非常扭曲的,地方政府不能坦然利用经济杠杆,于是使用权力胁迫,暗中许诺“有偿集资”,名义上却是无偿借款,甚至是出借者热心捐助。对被迫放债的普通民众来说,这无疑是一种最坏的结果。(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