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民主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已经写入了宪法。它是中国人民一个多世纪以来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是中国人民今后长期不懈的奋斗目标。但是,随着中国社会进入转型时期,一股反民主的理论思潮悄然升起,它与过去长期以来以“国情论”拒绝民主的理论汇合,成为当前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严重障碍。
民主制度中的“多数”与“少数”
对民主的指责主要来自两方面:民主存在多数人暴政的危险;民主的多数决定并没有真正实现过,实际上都是少数人在决定,多数论是虚假的。
多数人的暴政是民主制最大的危险。这不是一个新问题,更不是什么新的学术发现。但是,民主的价值大大优于它的危险性,专制暴政给人类带来的灾难远远甚于多数人的暴政。况且,现代民主制的完善,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已能有效地克服多数人暴政的危险。二战以后对民主制最大的完善,就是创造了一套有效的制度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其中几项最重要的制度:一是违宪审查;二是在保障人权方面的法治大大加强,个人权利在对抗来自政府或其他多数人的侵害方面,得到更有效的法律特别是司法的保障;三是媒体作为第四种力量,有效地发挥着保护弱者、维护正义、监督政府和强势群体的作用;四是非政府组织、法团主义等有效地发挥了保护个人和小群体的权利和自卫的作用。二战以后六十多年的事实已经证明,在民主制成熟的国家,多数人的暴政在制度上已经得到有效的防卫。
至于对民主多数是虚假的指责,的确,我们确实不能断定现在的民主制是否有真正的多数决定,因为现有的各种投票和表决制都没有要求投票决定一项内容都必须有所有公民的绝对多数通过,这样做是不太可能和不现实的。民主表决制一般只是按参加表决的人的相对或绝对多数决定问题。对参加投票或表决的有效性是否有最低参加人的限度也并不一定。对没有参加投票的可能大多数我们不知道他们的意见,所以,民主制是否有真正的多数决定我们无从知道。我们只能从制度上设置一种可以由多数人决定的制度。反民主论者不理解代议制民主的本质是一种制度安排,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程序保障。民主制与专制制度同样也许是少数人在统治,但不同的是这些“少数人”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民意产生的,他们做出决定不是个人恣意独断,而是要根据一定的程序采集民意,他们的行为要受到多数人有效的监督。民主就在于有一套由民意影响和做出决定的程序保障,而不在于是否真正由多数还是少数人做出决定。民主的正当性就在于大家都公认这种程序,而不一定是它的结果。但如果多数人不同意这个结果,可以改变这个结果。
民主与社会稳定
在有些人看来,民主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稳定的制度,这完全是无视历史和错误地总结历史经验。
大量的历史事实证明,专制制度才是人类社会不稳定的根源。人类历史上发生的无数战争主要不外乎两种原因,一是争城掠地,二是争夺统治权。尽管民主制度有各种弊端,但在人类发展史上,它被证明是最好的政治制度,是抑制独裁和暴力的最适当工具。民主制度带来社会稳定不仅是对人民有益,也是对最高统治者的安全和生命最好的保障。
民主政权具有高度的稳定性,这也是被世界近代史所证明。北欧的瑞典、丹麦等国自从建立现代民主制度以来,三百多年没有战争和社会动乱。瑞典尽管是多党制,但八十多年来由于社会民主党实行以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政策,绝大多数时候由它执政,社会非常稳定和谐。英国从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国内也没有发生过战争和社会动乱。几乎没有一个真正民主成熟的国家会发生最高权的暴力争夺。尽管在民主国家也会发生最高领导人因政治丑闻导致罢免或辞职甚至被谋杀等,但都不至于引起政权危机和社会动乱,这就是民主制最大的好处。
认为民主会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依据是拉丁美洲国家、东南亚国家和中国民国之初的民主之乱。这完全是一种曲解。这些例子其实都是自称民主制的威权政府的例子。不能把民主转型前的制度与民主制混为一谈,把非民主制的弊端当作民主制的问题加以批判。发展中国家搞民主出现不稳定不是民主制本身的问题,而是从专制向民主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不稳定问题。专制向民主制发展与飞机起飞和卫星发射的原理相似,起飞和发射阶段的危险性最大,进入轨道以后才是稳定的,一般不会出现事故。难道我们因为惧怕发射时的危险就不发射卫星了吗?正确的态度是如何尽量减少发射时的危险系数。
印度是民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最有力例证。1947年印度独立时,国家处于混乱之中。政府未经考验,政治派系林立,社会暴力盛行。半个世纪后,在民主制度的作用下,政治分歧都能在宪法框架内解决,政权更迭也能通过民主程序顺利过渡。正因为民主,印度才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通过民主,印度还成功地解决了语言和宗教问题。除了有一些历史根源很深的种族分离主义和教派冲突造成的暴力和不稳定外,印度的议会民主制把各种政治力量纳入了合法的政治斗争轨道,从而避免了大规模暴力革命、军事政变和社会动乱发生。
民主与经济发展
反民主论者另一个理由是,民主不利于经济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容易造成贫困。他们认为,穷人对面包感兴趣而不是对民主感兴趣。
民主制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这是一个已经被历史证明得很清楚的问题。从国际社会的版图看,民主制国家都是经济发达国家,非民主国家都是经济落后国家。这是一种客观事实。民主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两个因素:一是经济自由和市场竞争,民主制比其他制度为此提供了更有利的制度条件;二是民主为资本发展必不可少的财产权利的安全提供了保障。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民主”的国家也未必都能把经济搞好,非民主的国家也不是都不能搞好经济。在经济起飞的国家中,威权政府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新加坡、韩国和我国的台湾被认为是威权体制下更有利于发展经济的例子。“拉美化”在中国许多学者那里常常被认为是因实行民主而导致经济发展停滞、缺乏效率、社会贫富不均的代名词。它被认为是民主不利于经济发展和造成贫困的有力证明。
首先我们必须搞清楚,导致“拉美化”现象出现的不是民主政府,而是军人独裁统治或威权政府。这也正好说明,威权统治可能把经济推向高速发展,也可能把经济推向崩溃。威权统治只是在有些情况下也能发展经济,但是这种发展没有可持续性,而且有可能前功尽弃,甚至出现倒退。我们知道,拉丁美洲国家大多是在19世纪从西方殖民统治下独立的,独立后大多建立了形式上的共和国,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建立民主制,而是军人文人交替统治。到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势力渗入拉丁美洲国家,支持军人独裁统治,以遏制共产主义势力在拉美发展,从而使拉美国家步入一个恶性循环的动荡时期,频繁出现军人政变。军人统治需要财团或民众的支持,所以上台的军人政权不是与财团勾结,就是鼓动民众,社会政策不是权钱结合掠夺性的,就是民粹主义的。经济停滞、贫富差距拉大、腐败丛生、社会动乱的“拉美化”现象就是这个时期形成的。在冷战结束后,美国等西方国家不再支持那里的军人统治,转而支持民主化。所以,20世纪八九十年代,拉丁美洲国家开始走上向民主化转型之路,出现了一系列民主政府。正是这些民主政府才使一些国家较好地克服了过去的经济危机,并使经济向健康方向发展。
一些国家的贫困是固有的,或是在专制体制下造成的,而较少的例子能说明贫困是民主引起的。只是民主不一定能有效地解决贫困问题,民主制的价值主要不在于解决经济发展和贫困。民主制只是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民主并不必然带来经济增长、社会和平、管理效率、自由市场。因为经济发展远不止民主一个因素,还有法治、管理、自然条件和人的因素等。在民主社会,公民政治权利能够有效地防止经济灾难,它使人民有机会表达他们的需要,要求适当的公共行动。政府能否对民众的疾苦做出反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来自民众的压力,公民权利的行使就能刺激政府的行为。没有哪个独立、民主的国家发生过真正的饥荒。
民主与腐败
腐败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毒瘤,难以根治。反民主论者认为,威权政府更容易治理腐败,而民主不能治理腐败,甚至荒谬地提出“民主是催生腐败的制度根源之一”。他们的论据是拉美、非洲、东南亚、前苏联、东欧等地区民主化以后都腐败了。
从某个角度讲,民主选举必然会出现贿选和黑金政治,但民主有更多抑制腐败的因素,如公共预算和议会的审查监督制度,阳光政府和无所不在的媒体监督,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等等。不能把向民主过渡政府的腐败算在民主政府的头上。还有一点必须指出,民主国家虽然不能避免腐败,但是,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的腐败有很大的不同:民主国家的腐败只限于有限领域,非民主国家的腐败则无所不在;民主国家的腐败通常能得到及时的揭露,非民主国家的腐败难以揭露,特别是高官的严重腐败通常被掩盖,许多在非民主时期掩盖的腐败会因为民主化被揭露;民主国家的腐败是可以医治的,非民主国家的腐败是不可救药的。历史上尽管也有专制的国家比较清廉,但是,专制国家一旦腐败以后往往是伴随腐败被葬送的。
民主与公民素质
中国长期以来流行 “公民素质论”或“国情论”,认为中国公民素质低,特别是9亿农民,所以不宜扩大直接选举,发展民主。
尽管民主的实行与公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养有密切关系,但是,决定一个社会公民是否有参政热情和要求,主要不是公民的受教育程度,而是经济利益。一位法国专家告诉我他正在进行一项移民政治参与的研究。他说,在法国,来自北非的移民也常被指责缺少民主素质。调查显示,这些人也像其他人一样去教堂,也送子女上学,也关注自己周围的事,也对代表他们利益的组织感兴趣,这些现象说明他们是有兴趣和热情参与政治的。他们为什么没有参与?是因为没有给他们参与的渠道。这种情况说明公民没有政治参与热情是体制有问题,而不是他们的素质有问题。指责公民缺少民主素质是把因果搞颠倒了。
在任何社会,民主制度确实需要统治者与精英推动和建设,作为普通民众虽然不能创建民主制度,但没有人是不能享受民主的。古希腊的民主制与西方近代民主制建立,并不是当时社会公民的文化教育程度决定的,而是利益要求在政治上的表现。民主不是会不会、能不能的问题,而是给不给做的问题。说公民素质差搞不了民主显然只是个伪问题和托词而已。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