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關注國內律師之命運時,筆者發現,當今中國律師所遭受的一切厄運,大半個世紀前納粹德國的律師都曾經遭受過。儘管處在不同時期,但德中兩國統治者對律師的管制驚人地相似:他們都取締本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都制定新的法規抵觸原有法律。正如漢娜‧阿倫特所說:信奉暴力的極權主義政府「實際上蔑視一切成文法,甚至走極端到蔑視自己制定的法律。」他們所制定的剝奪律師權利的「惡法」,無一不散發出腐朽的惡臭。

 

  六條禁令如納粹取締憲法權利

 

  在「朕即國家」的時代,是沒有律師這個職業的,例如中國所經歷的毛時代。但一些獨裁政權往往要披上法制外衣行獨裁之實,製造「以法治國」的假象。因此它們會虛設律師職業以掩世人耳目,再制定各種惡法給律師戴上緊箍咒,把本應為當事人服務的律師控制、操弄在自己手裡。

 

  一九三三年納粹上台後不久,就公然拋棄追求社會正義的魏瑪憲法,頒佈了服務於納粹的幾部惡法,如《民族與帝國緊急狀態排除法》、《保護德國人民法》、《保衛國家社會主義革命政府防止顛覆法》。這些惡法任意剝奪公民的個人權利,取締個人自由、住宅不受非法搜查、通訊秘密、言論和集會自由、結社權甚至私人財產權等公民權益。

 

  就像是有意效法納粹德國,中國司法部日前發佈了修訂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該辦法被稱為「司法部關於律所和律師的六條最新禁令」。在網絡上轉發此文的國內網友為此感到心驚,大都加上「我只看看,不說話」、「我不評論」等語。

 

  這個惡狠狠的六條禁令的主要內容是:要求律所不得放任、縱容律師實施六類行為,違者將遭受不同程度的行政處罰。例如,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聲援、圍觀等;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以個案研討之名,製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

 

  這個可與納粹律師制度相比較的六條禁令,不僅強制規範律師的執業行為,就連律師訴訟之外的思想、言論也進行規範,其內容不僅違反現有的中國憲法和《律師法》,還違反《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二十九條基本原則》。袁裕來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這六條禁令的內容「違憲」,即違反了中國憲法規定的言論、結社自由與媒體新聞自由。

 

  在《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二十九條基本原則》(二○一五)裡,有一些保護律師權利的原則,例如,律師在履行職責時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應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各國政府應確認和尊重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聯絡和磋商均屬保密。

 

  既違背本國憲法又違背聯合國基本原則,中國司法部六點禁令有嚴重的造法嫌疑,應該歸於惡法之列,是中共當局向人類文明的又一次挑戰。自去年「七○九大抓捕」以來,當局以各種卑劣殘忍的手段,肆意迫害幾百位堅守道德良知的中國律師及其家屬。現在,他們將威脅與恫嚇律師的做法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將無法無天的迫害合法化了。

 

  六條禁令抵觸中國《律師法》

 

  早在一九一九年,被認為是理性睿智的德國人就創制了一個具有民主自由精神的憲法──《魏瑪憲法》,「司法獨立」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則。當時,在法庭上辯護的德國律師,享有刑事辯護豁免權,他們對法官專權與檢察官暴虐起到有力的制約作用。

 

  但到了納粹時期,保護律師權利的魏瑪憲法被拋棄,納粹頒佈了類似中國六條禁令的《律師執業資格法》,對律師進行政治審查,實行種族歧視,幾千位猶太律師以及曾參加共產主義活動的律師被取消律師資格。其他德國律師為了自保而效忠於納粹,無法堅守職業承諾,更無力制約法官的專橫。

 

  中國於二○○七年修訂的《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明文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這就肯定了律師的辯護權,但是在六條新禁令裡,司法部無視並抵觸了原有的《律師法》,毫無理由地給律師和律所增設了一些新的義務和罰則。

 

  例如,不准律師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聲援以及個案研討之類,這就侵犯了律師的個人言論以及執業自由。該禁令還授權律所任意辭退、除名律師,這種做法,勢必引起各地方律協、司法局、廳執法混亂,導致官僚濫用職權任意欺壓律師。

 

  由此看來,這個重擊律師群體的新禁令,是一把斫殺公平正義的利器。一個國家的法治進步需要廣泛社會輿論的監督,如果律師不能自由地發表合法言論,正義就難以實現。然而,中國當局卻在審判維權律師時,讓他們央視亮相認罪,利用輿論未審先判。這是赤裸裸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律師自由職業,卻被強迫姓黨

 

  研究納粹德國司法系統的法學家英戈‧穆勒指出:「憲法政府的大多數里程碑式的成就──國家權威屬於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一些不容侵犯的個人權利──在『納粹革命』期間就被廢除了。」最令人不可思議的是:當時德國律師被強迫成為國家的「法律衛士」,成為國家公務員的一部分。

 

  古往今來,西方國家一般將律師界定為「自由職業者」被視為是「獨立的司法人員」。日本台灣等國稱律師為「在野法曹」,這些稱呼都強調了律師的民間性質和獨立性。各國法律確立「自由執業原則」,使律師擁有充分的行動自由。他們為客戶提供服務,其關係是私人性質的。

 

  然而,這個普世的律師自由職業原則在希特勒時期被取締了,因為納粹稱「元首的意志為法律的淵源」、「希特勒就是法律」。他們逼迫律師成為公務員的一部分,使律師不再能夠效忠於法律,而只能效忠於領袖希特勒。這樣,就改變了西方律師由行業管理的傳統,把律師完全置於納粹黨的控制之下。

 

  就中國現有涉及律師的法規看,雖然不很完善,卻還是有一些條款肯定了律師獨立的民間性質。例如《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律師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的授權大都來源於社會和當事人,而不是來自國家。

 

  當司法部最新修訂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出台,我們只能感歎:中國共產黨的做法簡直與納粹黨如出一轍。納粹強迫自由職業的律師成為公務員,中國當局在這個《辦法》中,除了規定律師要「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之外,還要求律所「及時成立黨組織」。

 

  如果律師都變成納粹公務員或者共產黨員,那麼,這個角色的變化會帶來什麼後果呢?毫無疑問,本來是維護個人權利的律師職業,會因此被徹底扭曲和顛倒。被強迫效忠共產黨的律師,其辯護很可能對其代理人不利。例如,我本人在一九八九年因政治言論開庭受審時,中共當局曾要求我的律師必須是共產黨員,而且規定,我的律師在辯護時不能為我做「無罪」辯。

 

  這樣下去,姓黨的中國律師肯定會成為一個偽職業,這個虛設的職業只會是政治的附庸,是執政黨任意使喚的統治工具,甚至可能成為為虎作倀的鷹犬。在趙家人癲狂的時代,許多不甘淪為奴才的中國律師前赴後繼進行抗爭,卻未能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與救援。當真正優秀的律師全都消失,中國的法治就徹底走向腐爛。因此我們必須看到,這六條禁令不僅僅是針對律師與律所,而是以邪惡的力量,企圖控制與敗壞整個中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