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义工江敏报道)由于撰写《告中国全国人民书——2009,中国社会转型开始年》,汪兆钧在新浪建立的博客被封,汪认为这是侵犯了他自由表达的权利,便请了律师,准备于2009年1月1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浪网的封锁行为。
同时,做为汪先生的律师,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唐吉田律师和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兰志学律师也写下了他们的代理声明,解释了代理这个案件的原因。
维权网认为,这种民间抗议网络封锁的诉讼,表明了网民对越来越频繁的网络封锁的无法容忍的愤怒。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将言论自由这一写进宪法的公民权利真正落实到实处,而不是只写在《宪法》里,却在现实中处处违背该法,使“依法治国”成为一句空话。
(附:起诉书及律师代理声明)
起 诉 书
原告:汪兆钧 性别:男年龄:60民族 汉族
工作单位:北京星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董事长
电话:010-85775917;13141323089
住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2区5号楼7层
原告代理人:唐吉田,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161302848
原告代理人:兰志学,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01251152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10-82628888
Fax:(86-10)82607166
地址:北京市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20层(1611室)
邮政编码:100080
法定代表人姓名:汪 延 职务:董事长
案由:言论自由表达权纠纷
起诉请求:
1、要求被告立即开通原告在新浪网站设立的博客空间、停止对原告的作品《告中国全国人民书——2009,中国社会转型开始年》等文章进行网络屏蔽并确保原告相关博文正常发表,以使广大网民充分行使对原告作品的知情权和评论权;
2、被告应向原告解释封锁屏蔽原告的新浪博客空间及相关作品的原因、理由及依据;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起诉事实和理由:
2008年12月31日,原告作为年逾花甲的老人,同时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位普通公民,怀着对国家对民族的满腔热忱和无限忠诚,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发表了元旦献词,即《告中国全国人民书——2009,中国社会转型开始年》。在这篇文章当中,原告对我们伟大中国未来向何处去,作为每一个中国公民,华夏子孙的一员应该如何与国家与民族共同承担起我们共同的历史责任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忧国忧民的看法,希望与广大网民共同交流(见证据一:《告中国全国人民书——2009,中国社会转型开始年》)。
然而,当原告把这篇文章上传到自己在被告新浪的博客空间后,便很快被被告通过屏蔽等方式删除掉或无法打开网页,后原告的新浪博客空间进而被封,至今无法打开(见证据二:公证书——证明原告新浪博客空间被封事实及新浪告知屏事宜等),致使原告的作品无法与广大网民见面。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粗暴地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及我国政府承认并鉴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等相关言论自由方面的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和正常依法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言论自由权利。同时也剥夺了广大网民对原告文章内容的知情权和评论权。
原告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以及广大网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特向贵院起诉,要求立即判令被告新浪公司停止侵权,停止对原告文章的屏蔽和封锁,并说明原因和理由,以争取原告的谅解。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 汪兆钧(签名盖章):
2009年 1月 19日
律 师 代 理 声 明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各类案件本是理所当然的、受法律保护的事情,但在当前的语境下为了避免误解,我们觉得还是有必要做一些公开的声明。
毫无疑问,我们通篇阅读了汪兆钧先生的新年献词及其他博客文章。我们怀着敬仰和感佩的心情,以及对法律的信仰,决定代理汪先生的这个案件。
作为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常委,他以一颗对国家对民族的赤胆忠心,披肝沥胆写就的这篇文章当中充分表达了他忧国忧民的情怀和敦促进一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真知灼见,体现了他的卓越的政治智慧。我们认为汪先生的诉求具有深刻的正义性和法律上的正当性,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公民的共同心声和善良愿望。于是我们决定为汪先生作代理。
更为重要的是,尽管我们不完全同意汪先生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但是作为律师,我们有责任、更有法律依据来维护汪先生表达观点甚至是不同思想的权利,以此来捍卫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性规定。我们认为,言论自由涉及一个人的基本尊严,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只有真正的表达自由,才会有真正的社会和谐稳定。于是我们决定为汪先生作代理。
无论前面的路有多么的艰难,我们始终坚信把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解决。毫无疑问,这是成本最低的方式和方法。只要我们报以最大的诚意去追求规则之治,我们就能够以最小的代价换来最大的改变。无论人们的利益立场和政治见解多么不同,都应该学会用法律来作为手段和规则来解决问题。于是我们选择通过法律手段为汪先生作代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8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08年10月12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了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他中央领导人也在各种场合和文章当中提出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意,汇集民智。我们认为汪先生的文章在很大程度上践行了“四权”,汪先生的言行是对“四权”最好最具体的诠释,更是民意理性表达的一种方式。有鉴于此,我们决定为汪先生作代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设立了包括适用特殊程序案件在内的十个一级案由、三十个二级案由、三百六十一个三级案由。遗憾的是没有一条关于言论自由表达权利纠纷的案由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当这种言论自由权利在现实生活当中被不法侵害或受到侵犯而产生纠纷时如何获得法律的救济,以及如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在我国还是一项空白。我们强烈建议社会有识之士及立法者特别是人大代表能够对此予以高度关注。如能通过本次诉求将设立国家宪法法院或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审查委员会列入议事议程,以此来保障言论自由等权利的实现,则更是我们善意的期待。有鉴于此,我们愿意做第一个“吃螃蠏”的人,决定为汪先生做代理。
作此代理之际,恰值传统新春佳节。我们希望2009年是知情年,参与年,表达年,更是和解年,智慧年,自由年。
代理律师:
唐吉田,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161302848;
兰志学,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0125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