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上诉庭判伞运三子狱刑之后,社会对本地法治是否依然独立且健全的看法出现严重分歧。法律界一些一直以来对法治有承担的人士,毫不含糊地捍卫本地法治的声誉,认为律政司要求追加刑罚及其后上诉庭的判决,完全没有超越法治的界限,不是无可厚非而是无懈可击,而所谓香港出现政治犯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
笔者今天就本地法治可能出现的漏洞或裂痕,对上述法律专业人的看法提出质疑。
在文明体制例如三权分立有巩固民意基础和深厚历史传统的地方,司法这一权通常也是最脆弱的、最被动的;这点在西方政治体制理论里讲得很清楚。十八世纪末年由美国开国父老咸美顿等人执笔的《联邦党人论丛》第78章这样说:「the judiciary is beyond comparison the weakest of the three departments of power; that it can never attack with success either of the other two; and that all possible care is requisite to enable it to defend itself against their attacks… from the natural feebleness of the judiciary, it is in continual jeopardy of being overpowered, awed, or influenced by its co-ordinate branches.」
这段说话,美国政治理论界和法律界到今天都奉为金科玉律。现届总统特朗普尽管狂妄,甚么人都敢欺负,就是不敢对着法官造次(试过一两次,但很快就学乖了),因为以力大无比的行政权欺压无力自卫的司法权,是很大的政治罪行,他犯不着。这样,司法权这个弱者反而有一点强势,但那不是来自其本身,而是由于人民知道,要是不无时无刻都警惕地守护着它的话,它就会被行政权或立法权击倒,而最终受害的是自己。
这个要时刻维护司法权的悟性,这个对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戒惧,在今天的民主国家里,不只在法律界,在一般人的认知里,都已经是常识。那么,在我们眼下的香港,当司法权不断受到来自高于其上的专制国家行政和立法权的干扰的时候,本地法律人为甚么好像没有同样的悟性和戒惧,对受尽风吹雨打的司法独立依然显得信心满满?
怀疑不削弱法治反能保护
面对最需要法治维护的那些人对法治的完好产生疑惑,为甚么我们香港的法律人好像都无动于衷,却本能地认为那些疑惑是错误的、有害的;为甚么他们不是用详尽的道理试图说服大家不必疑虑,而是简单地否定那疑惑,甚至提出指摘?为甚么这些法治的守护者的戒惧,不是由于国家行政和立法权的欺凌,而是由于人民道出了对法治受损的忧虑?
在专制帝国阴影底下而竟然能够撑到今天的香港法治,无疑有相当的生命力,其中当然包含了无数刚直不阿、对法治有承担的法律人的心血和贡献。但是,在暮色苍茫危机四伏的法律环境之下,面对本地法治运作的一举一动,任何人也不能自满,不仅要用如鹞鹰般锐利的眼神专注,还应怀一种如医者般的仁疑去思考观察到的现象。这种怀疑态度,见诸言论,不仅不会削弱法治,反而能够在越发恶劣的条件底下对法治的正常运作产生保护作用。
民众观察了这两年以至最近的若干法院裁判,产生了哪些疑虑呢?
概括了很多比较零碎的疑虑,民众心中都有此基本一问:香港是否已然产生了政治犯?对此,大律师公会主席谭允芝以否字作答。但是,她把政治犯的定义收缩得非常狭窄。她说:「政治犯是指一些人因与当权者意见不同,而被当权者以不相干的原因,由无罪屈成有罪。」这显然有问题。笔者试举一例作说明。
大家知道,同一控罪,证据确凿而罪名成立之后,量刑一定程度上包含法官的主观,有些法官会判得轻一些,有些则会判得重一些,这在没有行政干预的公正审判底下也是会发生的,都没有问题,入罪者无论获轻判还是重判,都不是政治犯。但假设罪犯获轻判之后,行政权的确因政治原因觉得不满意,刻意找一位素来倾向重判的法官重审,没有对这位法官给甚么压力,却成功把犯人重判。常理认为,这个犯人变成了政治犯;但是,按谭允芝的定义却不是。
可见,便是在法律人完全遵守专业操作规则、有关的法律条文本身并未受到诸如释法蹂躏的情况底下,政治犯的出现依然有可能。
问题在于,是否政治犯,在上述例子里,不在乎罪名与被告的行为是否相关,而在于检控者有没有法律以外的政治动机。
政治犯条件太高不合常理
其实,按谭允芝的定义,中国根本没有政治犯。打个譬喻,按中国「法律」,「妄议中央」是不容许的,严重的可进秦城;若某君的确曾经私底下妄议中央六四问题处理手法而遭揭发,被人民法庭判有罪入狱。按谭允芝的定义,这个人也不是政治犯。
显然,谭大状把「是政治犯」的条件订得太高了,不符合国情港情,也不符合常理,因此无助减少民众疑虑,反而有助特府高层振振有词批评民众的疑虑「毫无道理」,直到林郑那种含血喷人的地步。
宗教信仰不容信众质疑教条,极权国家也不许人民表达对领导人的不信任。但法治不是宗教,香港的法庭现在也还不至于是极权者的天下,那为甚么民众一向敬重的法律人却容不下他们在如此不堪的人大释法余波底下对有合理疑点的审判结果提出疑问呢?
除了有否政治犯的大惑之外,不少人对上诉庭法官撰写的判词也有不少意见,其中最令人费解的,大概不是个别「特色」修辞,而是对「暴力」的理解是否过份宽松。冲入公民广场会引起推撞,说的没错,但冲者目的却不是要令护卫员受伤;原讼庭认为过程中导致的暴力并非严重。但是,上诉庭却认为,带头冲的人见追随者众,明知若发生推撞会有人受伤却依然喊冲,事件就很严重,带头者因此要加倍受罚。这在普通法里是牵强说法。
如果百多名冲入者和少数几个护卫员人数明显悬殊,而护卫员的指挥官依然下令护卫员以身阻挡,导致护卫员受伤,那要负主要责任的是没有行使「必要的谨慎」(due care)的指挥官(或者也包括护卫员自己)而不是犯非法进入的冲者。后者目的只是求取象征式胜利,并非要侵犯人或破坏物。这是普通法里很普通的论述,为何在审判或判词中不占比重?
这令笔者想起一段往事。1970年暑假,笔者在波士顿一所小型文物博物馆里当守夜。馆长事先对笔者说,夜巡的时候若遇盗贼非法进入行劫,千万不要试图阻止而必须马上避到安全地点报警。这就是馆长要求的due care。文明社会不要求普通人当烈士。(即便是在战争里,指挥官眼见实力悬殊硬拼必死的话,正确做法是下令投降交出武器。)
至于律政司认为黄之锋等人以「重夺公民广场」为口号,其中「夺」字是蓄意使用暴力的证据,那就真是强词「夺」理,暴力得很。如此宽松地理解暴力而产生先例,以后有人「横刀夺爱」被告上法庭的话,恐怕要判终身监禁。那是控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可怜辩方大状李志喜在庭上有辞而莫辩!
法律人无法接受法治崩坏
像这样的疑点其实不少,政府不解释,是意料中事,但法治精英视而不见,就很难让人理解。民众疑窦不解,发言为声,法律人却要求民众住口,那恐怕不是保护法治的最好方法吧?
面对法治崩坏(或仅仅是法治崩坏的可能性),民众的感觉比法律人更敏锐。为何如此,笔者有一解释:法律人无法接受法治崩坏的可悲、可怕事实,因此采取鸵鸟政策。对毕生为法治理想服务的法律人而言,承认法治崩坏的话,一个十分困难而且痛苦的选择就马上摆在眼前:要么继续维护这个逐渐变质的法治局面──等同替蛮横的行政权服务,要么与体制对抗而批判之,成为体制敌人。台湾美丽岛事件里,一批人权律师出现了,为被控罪的「党外人士」打官司,与独裁政权对抗,有些律师因此被当权者监禁,自己也成为政治犯,失去自由。法律人走这条路也许太沉重,有些人可能因此不自觉地变成鸵鸟。
法治崩坏,民众有感,也有不少实例说明崩坏的可能性。早前有保皇资深大状无视普通法物权法对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保障,捩横折曲硬销一地两检,令人对法律人产生疑问;同样的人格,早已见诸不止一位律政司身上。前车作鉴一叶知秋,难道政权不可以同样地把一些法官也变成俘虏而把法治置于险境?
笔者一向反对轻率的「法治已死」指摘,但看了最近律政司和法庭的表现,觉得情况有变。「政治已然冲垮法治」的说法今天是否成立,容或还有争议,但对香港法治前途的顾虑,已经不是天方夜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