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社社长梅宁华在上月发表了《破除民主“迷思”》一文,近日署名为甄言的文章《言论自由的社会责任》,有人说也是梅宁华的作品。
甄言的文章《言论自由的社会责任》,笔者以为多少还有一点可取之处。文章提及孟德斯鸠说过的“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情”;还提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而限制的理由是“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可见还不算是太胡涂。文章末尾说——我们提倡言论自由,但不赞同那种抽掉言论自由的法律的、道德的、规则的前提和约束,空洞地、抽象地谈论言论自由的做法……也还在理。但文章中盛气凌人指责西方媒体对去年春天拉萨事件的报道,把西方言论自由贬为非共势力对付中共的政治工具等,便暴露出作者狭隘的党文化意识。
一般来说,虽然公民权利与公民社会责任相关联,言论自由即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行使此项基本权利时当然不应该逃避社会责任,否则会造成一些消极情况。但普遍的情况是,公民言论自由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特别是在中共极权统治下,言论自由更属奢望。甄言先生显然不是坐在普通公民席位上,以至于对中国公民言论自由基本权利难以保障的现状视而不见,反倒以教主身份大谈什么“言论自由的社会责任”,难怪大家看了会觉得反胃。
而且,文章《言论自由的社会责任》作者甄言没有弄清楚这么一个问题:到底是谁在“抽掉言论自由的法律的、道德的、规则的前提和约束,空洞地、抽象地谈论言论自由”呢?难道是我们小百姓吗?不!
民间早就呼吁新闻立法。 新闻自由问题,在80年代中期,曾经形成一个热点。在“六四”运动之后,中共由于惧怕言论自由,无限期中止了新闻立法。连新闻立法都不愿意做,当然只剩下中共一党独裁、自弹自唱的言论自由了,至于保障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情况、表达意见的权利,保障新闻媒介正当的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就只能够由中共施舍了,君不见,三鹿奶粉新闻报道的自由不就全仗中共施舍吗?总之,对言论自由最不愿负社会责任的恐怕不是我们自由知识分子,而是中共集团,中共连新闻立法都不热心,还奢谈什么社会责任!
新闻立法之难点在什么地方,各有各的说法。笔者浅见,新闻立法的最大阻力源于中共宣传部,宣传部是控制一切官方传媒的机构,它不是政府机构,而是党的机构,凡党的机构均无受法律约束的先例,中宣部出于一党之私,不会轻易给自己戴上一个《新闻法》的紧箍咒。没有新闻立法给中共宣传部定下条条框框,对其独裁统治和言论管制有利,中共独裁之下的公民话语权全仗看中宣部脸色,稍有不慎,就会被安上一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有人说要打倒中宣部,从依法保障言论自由的角度来看,也是极有道理的,打倒了中宣部,新闻立法才可能提上议程。
总之,甄言的文章《言论自由的社会责任》的险恶用心无非是妄图用“社会责任”来吓唬民众,为中共言论管制制造借口。梅宁华《破除民主“迷思”》一文则更为恶劣,其基本观点大谬,必须给予严肃驳斥。
《破除民主“迷思”》一文,作者极尽歪曲之能事,刻意渲染民主的负面因素,甚至不惜把“文革”中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指认为一种要不得的“大民主”。以这种手法丑化民主不是作者梅宁华的发明,其实是中共的一贯伎俩。中共实行专制,实行党禁,对舆论实施严厉管制,破坏了中华民国法统,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一片红色恐怖,在此乱世之下,根本没有民主可言,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当然也只能是一片乱象,与民主风马牛不相及,中共却把其嫁祸到民主头上,用心之毒莫过于此!
该文章还自我吹嘘: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是一个拥有七千多万党员的大党,她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且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代表着全国、全民族的整体利益,有着最广泛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不同于过去苏联实行的一党制,也不同于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与其他政党制度相比,更适合我国国情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
由此可见,作者显然认为中共现行政治制度比西方民主制度“更适合我国国情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既然如此,政治体制改革岂不是已经没有必要啦!这样荒谬的论调,只能够令民众对中共更加绝望!
文章吹嘘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是一个拥有七千多万党员的大党,她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且是……”的真相到底如何?其实应该是中共集团用纳税人的血汗钱养了一大群道德水准低下、热衷公款吃喝旅游出国考察、贪污腐化,欺男霸女、无法无天的所谓人民公仆,直接导致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其本身即已经直接损害公众利益!
特别荒唐的是,《破除民主“迷思”》一文完全无视中共极权统治这一铁的现实,公然鼓吹现实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更适合我国国情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竟把极权当民主,分明是说现在国内外广大民主异议人士全部都是白痴!
大家不妨看一看中共极权统治的丑陋的模样:
原北京大学新闻学副教授焦国标发表过一篇文章题为《党委书记是中国的思想警察》,文章一开头就写道:中国有多少党委书记?这个问题恐怕连连历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也没有思考过。可是我思考了,并研究了:自中共中央至村党支部,各级党组织共有现任正书记1630万,占国民总数的1.25%……如果按一正二副计算,全国共有正副书记4890万,占国民总数的3.76%……
这真是焦国标先生的惊人的发现——自胡锦涛金字塔尖,到金字塔底的村支书,竟有现任正书记1630万人。笔者受到这一惊人发现的启发,也有一个重大的发现——中国有1630万个中共党组织,分布在城市乡村各行各业,垄断着公检法司各种权力资源,他们权力极大,或从民间巧立名目大肆搜刮,或从国库中开销经费,公吃公喝公车公款出国,却从来不受法律约束,因为纵使党组织做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谁也不能够把它推上法庭的被告席,有谁见过任何一个党组织坐上法院被告席?凡党的各级机构均不受现行法律约束,做皇帝也不过如此!换言之, 分明是1630万个中共党组织凌驾在法律之上,还有什么民主可言!
全国人大、政协都只不过是花瓶,工会也被中共办成了衙门,农会根本就被中共废除了,中共手握绝对权力,早已经蜕变为脱离民众的既得利益集团,梅宁华之流竟把极权当民主,把人大、政协花瓶制度视为所谓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实为欺世盗名,居心叵测,亦充分暴露御用文人之无耻嘴脸!
附:
1 甄言的文章《言论自由的社会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但现在有人把言论自由泛化甚至神化,这样就会为荒谬言论甚至谎言争得所谓自由的空间。企图经这样的“神化”,使荒谬言论、谣言、谎言能有表达的自由而不受约束、不承担社会责任。
我们知道,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相对的、有前提的,我们提倡、主张的言论自由亦是如此。言论自由既是权利,也有相应责任,任何权利都是与责任对应的,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因此,任何国家的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而不是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抽象自由。一方面,这种言论自由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前提。孟德斯鸠有言,“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情”,言论自由也是如此。言论自由具有两面性,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它既能促进社会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衅性、诽谤性语言而恶化人们间的关系;它既能成为弘扬公序良俗的载体,也能沦为败坏社会风气的罪魁;它既能消解社会的各种愤懑和不满,也能在特殊场合扰乱公共秩序。言论自由的两面性,因现代通讯工具广泛的影响力而增强了法制规范的必要性,使社会责任意识更加凸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而限制的理由是“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另一方面,言论自由还应该遵守道德的规范。像粗口谩骂、污言秽语等违犯公序良俗的言论都应当受到约束,真正的言论自由应该是在法律、道德的约束内对自己观点的负责任的理性表达。另外,言论自由还有不同场合、不同群体之分,不同的场合、不同的社会群体在享受着不同的权利的同时,也受着程度不同的约束。这在中国如此,在国外亦是如此。就言论自由而言,行政官员或公务员所受的限制就严于一般公民。如有的国家规定公务员在职期间无权向公众发表个人的主张和意见,不得以个人的观点来混淆国家在某一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等。
言论自由是为了真理的表达,而不是脱离法治约束、越过法治边界、什么都可以说的所谓自由言说。“文革”给我们一个沉痛的教训,就是一旦没有法律准则,可以自由地诬陷、甚至捏造罪名,构陷他人,这种自由是多么可怕。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言说自由,同时也有批驳错误、荒谬言论的自由。任何法治社会对诬陷、造谣造成后果的还要依法处理,绝不能使危害国家、社会、他人的言论自由地泛滥。如果造谣、说谎的言论被允许,这不仅与法治建设的目标背向而驰,而且真正的言论自由也无从谈起。言论自由必须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形成社会共识、促进人民团结、推动社会进步,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林语堂有言,“言论自由是个舶来思想,非真正国产。”西方所宣扬的言论自由是与话语权紧密相联的,谁的话语权强,谁的言论自由就大,没有话语权,言论自由就成为水中月,镜中花,根本不是现实。在某些西方国家的这种政治和舆论环境中,借着话语权强势,言论自由成了打击别人的工具和手段。在3•14拉萨严重暴力事件中,西方某些媒体不惜歪曲事实、捏造虚假新闻,对中国进行造谣,这能谓其言论自由吗?他们所主张的言论自由只是强势下的盛气凌人的言论自由、是罔顾事实打击别人的言论自由。种种事实表明,某些人提倡的言论自由,在很多场合下变成了政治工具,而且具有双重标准。他们可以随意捏造一个借口,对他人进行污蔑,这岂不是对其所宣扬的言论自由的绝好讽刺。
中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了一个思想多元、高度包容的现代国家,公民享有广泛的言论自由和充分的表达空间,但有的人却不顾这种进步和变化,抱着狭隘的意识形态偏见对中国的这种进步和变化置若罔闻,甚至恶意诋毁。这种做法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所以,我们提倡言论自由,但不赞同那种抽掉言论自由的法律的、道德的、规则的前提和约束,空洞地、抽象地谈论言论自由的做法。那种将言论自由泛化甚至神化的观点和做法,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2 梅宁华的《破除民主“迷思”》:
现在理论界有一种“泛民主化”的倾向,把民主的标准单一化,好像只有符合西方民主观的形式、道路、模式才是民主的。这实际上是一种民主迷思,是对西方民主的迷信。
其一,民主迷思的一种表现是把民主的作用绝对化。民主政治作为一种政权组织和权力运行的方式,它在凝聚民心、凝结民智、整合民意等方面的确有着重要作用。不过还要看到,民主不是万能的,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如果运用得不好,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文革”中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所谓的“大民主”。但这种“大民主”以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为终结,最终走向了自己的反面。近年来台湾地区党派之间相互攻讦,不择手段,成为“劣质民主”的反面教材。历史上,民主失当导致社会动荡、政治混乱的例子屡见不鲜。18、19世纪,在法、德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化阶段,其民主发展反复波折、时起时落,甚至还出现通过民主选举恢复专制制度的历史奇观。
由此看,民主和任何制度一样,既有优点,也有不足。民主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也可能导致议而不决;既可以实现多数人的权利,也可能造成“多数人的暴政”;既可以推进公众政治参与,也可能破坏政治秩序……所以,简单地把民主当作一个招牌,对推进民主启蒙、民主建设并无太大积极意义,关键是我们在什么意义、什么层面上,全面、客观、理性地认识民主以及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运用民主。
其二,民主迷思突出表现在把西方民主形式绝对化。按西方的观点,两党制、多党制属于民主范畴,其他形式的政党政治则不民主。这个论断是西方意识形态的支点,多少年来似乎是毋庸置疑的。我们的一些专家学者也是此论的支持者。但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这一观点都是站不住脚的。
在一个现代国家,政党数量的多少与政体的民主程度并无必然联系。在两党制或多党制条件下,上台执政的政党只代表相对多数民意,不可能对全体人民负责,其施政必然不顾及甚至损害不支持它的民众,这能称为民主,能反映和代表全民族的民意吗?显然不能。美国的共和党代表了保守派和军工集团的利益,发动伊拉克战争是为民主党及其所代表的民众反对的,但这并不能阻止美国的战争行为。在许多实行两党或多党制的国家或地区,这种两党争斗、人民和国家利益被忽视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绝不是民主所要求的结果。
对于两党制和多党制民主形式的实质,邓小平同志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有什么好处?那种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所决定的,它们谁也不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因此,这种形式并不能表现出多大的优越性。近年来,西方两党制、多党制的虚假性、弊端日显,选举中出现的投票率大幅下降和选民的政治冷漠现象,可谓是对其所谓优越性的一个绝好的讽刺。
在两党制和多党制条件下,三五年一选举,为达到某政党利益,恶质争斗不可避免,阶层、种群冲突不可避免,在发展落后的国家造成动乱不可避免。因此,对两党制和多党制,绝不能迷信。
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是一个拥有七千多万党员的大党,她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且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代表着全国、全民族的整体利益,有着最广泛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党员包括了我国社会的各个阶层,他们代表着不同阶层的民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组织,更是汇聚了各党各派、各社会阶层的代表人物,通过这种政治形式集中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智慧,执政党据此协调各方利益、统筹全局,使民主得到充分地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不同于过去苏联实行的一党制,也不同于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它既坚持了共产党的领导,又肯定了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而不是在野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平等合作与协商关系。这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从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为加强党的领导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保证,与其他政党制度相比,更适合我国国情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把西方民主模式绝对化,迷信西方的两党制和多党制只能误入歧途。
其三,民主迷思还表现在把西方的直选绝对化。有观点认为,没有西方的直选、竞争性选举就没有民主,只有实行西方的竞争性选举或直选才是真正的民主。有人甚至主张把竞争性选举作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口。
应当看到,选举制度是人类民主政治发展史上的一个进步,它不仅可以使人民的意愿得到比较充分的表达,而且使这种表达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监督。但还要看到,竞争性选举不是民主发展的惟一模式,并不意味着“一选就灵”,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决定了它并非在所有国家、所有发展阶段都是医治社会百病的良方。竞争性选举模式不仅易导致权钱结合,而且容易把分歧公开化,不利于形成社会共识、维护社会稳定。直选和竞争性选举的神话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破灭的现实促使我们走出对民主的迷思。
西方国家在推销自己的价值观和政治模式的时候,把本该形式多样的政治体制简化成一人一票的竞选,简化成两党制,这本身是对民主的最大伤害。不论是西方的两党制、多党制,还是直选,不过是西方国家立足自己国情对民主形式的一种探索,对其中蕴含的权力制衡、权力监督等理念,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加以吸收和借鉴,但切不可将这些形式神化并照搬到我国的民主实践中来。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立足国情、循序渐进,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式民主之路。
第一,走中国式民主之路,是立足我国国情做出的科学选择。选择什么样的民主形式,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国情和现实需要。民主政治模式的确立必须建立在对国情的清醒判断的基础之上。这是一条方法论,也是一个历史逻辑。就中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的特点来讲,国外现行的任何一种民主模式都不适合中国,美国的不适合,英国的也不适合,用国外的民主模式来解决中国的问题,那都是不可能的。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式民主之路。曾经有人试图引进西方国家的议会民主制度,试图用西方的三权分立来改造中国的民主政治。这完全是脱离中国国情的,根本行不通。
我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尚不发达,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和百余年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有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政治结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历程只有短短的几十年,又经历了“文革”的曲折。目前,经济体制改革正迈向“深水区”,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利益结构不断分化,利益矛盾日益凸显,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错综复杂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都是我国的现实国情。这些因素都决定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走自己的路,在有利于和谐稳定、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进行,而不能单凭良好的愿望一蹴而就。
立足国情,走中国式民主之路,一个重要前提是保持国家和社会稳定。把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稳定住,使人们能够在一个稳定的环境里和谐发展,这是对我国民主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最大要求。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行。匆匆忙忙地搞、脱离国情地搞,就会破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就会给国家和民族带来灾难。在亚洲、非洲和拉美的一些国家,盲目推行西方民主所带来的社会动荡有目共睹。在民主政治发展中试图通过移植西方民主制度来改造中国的民主政治,到头来只能给我们带来巨大的社会动荡,也正中西方敌对势力的下怀。这就是不能用国外的模式来解决中国问题的最重要的原因。
第二,走中国式民主之路,必须遵循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中国式民主之路是一种渐进式民主之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不能脱离国情,还要受历史规律的制约。
走中国式民主之路,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方法论,不是教条,因而不能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无论何时、何事、何种条件下,都不能搞教条、搞崇拜。有的学者处处用西方的民主模式、理论来套中国,在方法论上这实质是一种洋教条,洋教条也是一种迷信、一种崇拜。民主政治建设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破除各种各样的教条和崇拜,我们才会更加自信和实事求是,民主政治建设才能取得更大的成绩。
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要在一定的政治制度基础之上渐进、增量而行。回顾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我国改革的路径总的来说是渐进式的,先易后难,增量推进。这种渐进式的路径选择,在改革中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深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证明,渐进改革、增量推进是一条符合国情、高效稳健的改革之路。
走渐进式民主之路,坚持“三个有机统一”。经过长期反复探索,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中,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特色之路,也是建设中国式民主的根本规律。这一规律既是我国人民在追求民主之路上长期奋斗探索的结果,也是我国人民政治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三个有机统一”从根本上回答了在当代中国如何走中国式民主之路的问题,在今后的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必须一以贯之,长期坚持。
第三,走中国式民主之路,要树立中国主体思维,树立自己的理论自信。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人民在物质、文化、政治、社会和思想领域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思想理论界的一个重大变化是逐渐树立起了自己的理论自信。改革开放伊始,一些学者唯西方是从,“崇洋”一度成为一种时髦。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揭示,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行不通,搞洋教条也行不通。现在,理论界逐渐形成了一种中国主体意识,一种更为客观、更为理性的理论思维,一种不被西方的观点、思潮所左右的理论主体思维,这背后是一种理论自信。上述对民主的思考正是建立在思想理论界的这种理论自信之上。只有通过对目前流行的一些观点进行理性辨析和大胆质疑,才能打破民主迷信,打破西方对民主话语的垄断,更加坚定地走中国特色民主之路。
中国对民主政治模式的选择,不能听别人的安排,只能靠我们自主地选择、自主地探索。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主政治发展中,一定要树立主体思维。主体思维是与客体思维、静态思维和单向思维相对应的一种思维方式,它要求我们一切从自己的国情、党情出发,思考问题,做出判断,坚定选择。主体性思维不仅是一种思维方法,更是一条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原则。我国的民主,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而是适合自己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如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一样,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必须坚持中国主体,坚持中国特色,走中国式民主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