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代港督肥彭实在说得对,回归后损害香港高度自治及独有制度的「凶手」随时不是北京当权者而是向它献媚唯恐不及的人。看看《国歌法》引入香港这回事就清楚不过。

 

梁美芬死抱追溯期不放

 

北京的人大常委会发言人以至法工委主任李飞在议案通过后多番强调,《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后特区政府应自行立法引入,如何立法,有何具体罚则都由特区自行决定,没有人提到甚么追溯期问题,也没有人说要追究立法前对国歌的不尊重、不敬行为;有份旁听的港区人大代表同样强调内地当局没有设追溯期的打算。

 

偏偏在香港,有些如梁美芬之流的政客、议员不断炒作《国歌法》追溯期问题,威胁若果完成立法前在公开、官式场合再有嘘国歌行为,特区政府便该为法例设追溯期以作阻吓。

 

可是,立《国歌法》时设定追溯期既违反香港法制的传统做法,也无助杜绝所谓的嘘国歌行为,对建立市民尊重国歌的意识更是毫无用处。梁美芬之流对追溯期死抱不放纯粹为了向北京献媚及展示忠心,还不惜毁坏香港的优良体制及传统,这不正是肥彭口中那些损害甚至出卖香港的人么?

 

我们不但坚决反对《国歌法》设追溯期,更要求特区政府不要为了向北京交心交差而匆匆制订及通过法例,因为《国歌法》不但是香港前未有过的法例,它对市民个人自由的影响也远比《国旗法》、《国徽法》严重。立法时考虑不周,罚则过重,法网延伸太阔都会令香港出现一条严苛及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的法例,为祸深远。

 

香港无疑在前几年已制订《国旗法》及《国徽法》以保护国家的主权象征,但两者跟《国歌法》有极大分别。不尊重或污损国旗、国徽需要市民主动采取某些行动例如焚烧、以黑油涂污又或把国旗倒转插在枱上之类(建制派支持者把国旗丢在垃圾桶似乎不算),若没有任何主动的行为,一般市民不会干犯有关法例,他们跟这样的法例可说毫不相干。

 

《国歌法》却不一样,即使市民没有主动采取甚么行动例如二次创作歌语、歌词,只要他在国歌出现的场合没有「肃立」,没有表示敬意例如把手按在胸前跟随音乐和唱,头向上抬起……等,他就有可能违反《国歌法》而被检控,面对罚款以至监禁的刑罚。换言之,引入《国歌法》将令市民连沉默或不表态的自由也失去,连拒绝参与的权利也没有,必须按法例指定的礼仪办。这不啻是重大的法律改动,更是对市民权利与自由的重大影响,特区政府岂能不小心行事。

 

可能被动犯法固然是问题,《国歌法》的内容、概念有很多不清晰不精准的元素,也涉及非普通法概念,必须作广泛咨询及讨论才立案。例如以国歌表达爱国情感,奏国歌时要肃立等都是相当含糊不清的说法,甚至难以具体界定,却极可能成为陷阱让一般市民误堕法网,特区政府在制订相关法例前怎能不先咨询公众包括以白皮书形式作全面咨询呢?

 

此外,内地相关法例提到中小学要把国歌作为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可香港学校制度既没有所谓爱国主义教育,更没有以国歌作教育内容的惯例,若硬把国歌列为日常教学内容,对学校、学生影响甚大,必须小心行事。

 

少奏国歌为妙免生误会

 

更何况在香港奏播国歌基本上没有规矩可循。回归礼仪、升旗礼等固然会用上,足球比赛前、大型国际运动会也有演奏;电视台每日广播中或新闻节目前也经常无故播放国歌。若果任何人或机构毋须特别原因也可奏播国歌并要求市民立时放下手边的事「肃立」,以表示尊敬及爱国热情,只怕很多人会因为反应不过来而误堕法网。因此,未来订立的《国歌法》有必要列明在庄重、官方的典礼才该奏播国歌,其它场合少奏为妙,一方面让市民预知有关情况早作准备;另一方面也可减少误会与混乱。

 

若不搞清楚这些疑点,不让市民作全面及深入讨论就立法,《国歌法》带来的不是对国歌的尊重与敬意,而是不满与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