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八宪章》十周年:知行合一”征文)
在网络自称“超级低俗屠夫”的中国维权人士吴淦,与“709案”代理律师谢阳,于2017年12月26日分别被法院裁定“颠覆国家政权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立。此两案向社会发出了极其强烈的训政导向:一直否认控罪的吴淦,被重判8年徒刑,附加剥权5年;而谢阳认罪被免其刑事处罚。吴淦与谢阳在认罪和不认罪处理之间的天壤之别,不仅力证了中共“依法治国”的荒唐,更体现了其“刑法的工具主义”的特性。
吴淦在天津关押期间,曾拒绝官方指派律师,拒绝上央视认罪。吴淦还多次发布公开信,其中包括接受央视主持人董倩采访,但他拒绝按官方安排的剧本演出,大胆揭露其在看守所遭受的酷刑虐待,致使官方采访无法被公开播出利用。
此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在宣判后发布新闻稿指出,吴淦因对国家现行政治制度不满,逐渐生成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其后,吴淦长期利用讯息网络散布大量言论,攻击国家政权和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宣扬用以颠覆国家政权的“推墙”思想,炒作多起热点案事件,抹黑国家机关,攻击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实施了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新闻稿特别指称,公诉机关指控吴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吴淦犯罪行为积极,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严惩处”。吴淦因不认罪被重判,由此引发了本作者10多年前同样因拒绝认罪,而被非法重判的亲身经历。
2001年7月12日,国际奥申委要投票决定2008年奥运承办国前夕,中国公安部门为控制民间持不同政见者行踪,制造了“燕鹏偷越国境案”(已经事实验证为假案),招之国际舆论哗然。本作者作为燕鹏的朋友,当即仗义执言,撰文指责政府侵犯人权。当局为藏污掩尘,抵制社会舆论监督与批评,基于政治报复心理,突然将矛头转向了本作者。在21世纪初叶太阳斜视的那个下午,本作者被悲剧性地押上了囚车,由此经历了长达近两年的超期羁押,两次违法重复起诉,五次延期审理(检察院“建议”延审四次,法院报批延审一次)的马拉松式诉讼,最终将本作者的8篇理论文章,冠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性科刑,在素称“东方瑞士”的中国沿海开放城市——青岛,上演了一起在权力意志的安排下,由青岛市委宣传部及公、检、法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制导的假意识形态制造“政治敌人”,借法律工具惩罚“思想罪犯”的当代文字冤狱。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中共青岛市委毫不掩饰,直接主导了本案的定性。市委为给公安当局构陷本作者提供出师无名的“执法依据”,竟由其宣传部亲自上阵,对本作者早先撰写的大量文章进行筛选、歪曲与阉割,做出了充满文革遗风的所谓“审读意见”。该意见称:在思想理论方面,这些文章全盘否定马克思主义,宣传违反宪法的政治观点,从根本上否定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道路和无产阶级政党性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攻击“三个代表”思想;在政治方面,这些文章从根本上否定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集体领导的合法性,为1989年“六、四”事件翻案,煽动反对党的领导和我国现行政治制度并为其出谋划策(见本案判决书第5页)。这种由中共主管意识形态的宣传部门,审判文章观点,制造“执法依据”的做法,不仅是典型的以党代法,且是让运动员做裁判员(本人文章批判的正是宣传部门的传统僵化观念)。中国当局,为陷害异见人士,不加掩蔽的由党委非法操作,如此生动地记录了后文革时代的中国,法制进程的一次大倒退。
惩罚犯罪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岂能是一纸党委宣传部的“审读意见”;法律惩罚的只能是行为,而不是思想。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公检法直接援用市委宣传部门从“理论上”到“政治上”判定思想犯罪的“审读意见”为执法依据,已经荒唐到了极点。
这起发生在当年所谓“胡温新政”政治背景下案件,业经青岛市检察院起诉后,他们深知基于报复政治心理的制造“以言治罪”违法违宪。他们在当时的舆论压力下,不得不于2002年3月22日撤回起诉。为了自找台阶,他们也曾试图说服我低头认罪,取保回家,还为此安排我到医院看病。但遭到我对认罪条件的坚决拒绝。为此他们恼羞成怒,再次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然而,一个月后(2002年4月26日),青岛市检察院又在权力意志的干预下,不顾程序正义,公然在没有任何新事实与新证据的情况下,又就此8篇理论文章,用同一份起诉书,只字未改地再次违法重复起诉,明目张胆地执法违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然而,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却在权力意志操纵下,置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于不顾,再次违法受理本案。尤为严重的是,在此判决书中,竟特别写进了“认罪态度不好,予以从重处罚”。法院仅以市委宣传部一纸“审读意见”,就对一位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理论文章作者,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附加了最高剥夺政治权利5年处罚,由此可见,中共“依法治国”的荒唐和刑法的“工具主义”特性。
这起首开中国大陆司法史上附加刑高于主刑先河判例的用意,无非是要长期剥夺本作者自由表达的写作权利。其实,宪法早就明文载有公民享有诸如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项自由。然而,那台红色意识形态从螺丝钉里就怀疑公民,不断加工“敌人”的传代政治机器,却从没停止过运转。现实中国人有谁敢践行宪法自由,如今以“不认罪”为由,刑法致死温和、理性的刘晓波,重判维权人士吴淦,再次验证了这个事实。而吴淦在判刑后浩然正气地最后陈述:“感谢贵党授予我这个崇高荣誉,我将不忘初心,撸起袖子加油干”必将烙印在岁月的档案里,用以验证他有足够的勇气与耐性,等待一种历史的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