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AFP)
习近平(AFP


将于一个月之后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上最终出台的习氏宪法会在“九二宪法”基础上出现多少“创新”内容对外仍还保密,但不久前专门为修改宪法召开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公报的核心内容应该就是“习氏宪法“把过去的宪法修改或者新加入的内容。该公报强调:宪法修改必须贯彻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升为宪法规定。

如果一直没有在党内遭到强烈质疑的话,笔者倾向于相信“八二宪法”中避提“党的领导“这一对”文革宪法“的最重要否定内容又要被习近平否定回去了。

笔者最近专门查对了三十五年前中共“八二宪法”的产生经过,发现当时正是由习仲勋主持的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举行的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体会议上对新宪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身为大会执行主席的习仲勋面向全体代表高声宣布:“现在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由本次会议通过!”

众所周知,当年由习仲勋为主要参与人之一制定出来的“八二宪法”是以否定“文革宪法”为基础的。笔者去年初曾在本专栏发表的《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总书记兼总统是领导一切的》中 已经预测过,在习近平当政期间肯定会出台的“习氏宪法”很可能会一反“八二宪法”从政改角度的最大亮点,恢复全国人大是党的从属机构的“文革宪法”内容,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宣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且也可能会赋予“党管干部”以“法律依据”,依“法”规定在全国人大上“选举”产生的所有国家政权机构领导人需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名。

在上篇文章的基础上,笔者又接连撰写了《习仲勋当年最坚决否定的正是习近平如今最积极确立的》和《习近平已经彻底否定了习仲勋的“党在法下”》、《习仲勋一九九零年突然被中止人大副委员长职务离京“休养”的内幕》等数篇文章,预测在目前仍然有效的“八二宪法”的基础上习近平很可能还要更改的更重要的内容,就是把党对国家的绝对领导权体现在宪法总纲里。

现行宪法总纲的第一条是对国体的定义,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而“七五文革宪法”中的总纲第一条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是: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前后不同时期的宪法总纲从强调到“回避“党的领导,到底是基于什么样的考量,曾在彭真和习近平父亲习仲勋领导下参加“八二宪法“起草工作的高楷先生的《关于党的领导:一九八二年宪法的重要修正》一文有较为详细的回忆和分析。

高锴先生说: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为什么呢?有人说:“1982年宪法(以下统称现行宪法)序言中多处写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足以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规定的”。这是对宪法的误读。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讲述立法经过、历史背景、立法宗旨等,但它不是宪法正文,而是宪法的前言;是解释和说明宪法,引导人们去正确理解宪法,以利于宪法的维护和施行。宪法序言提出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但它不是宪法本文。序言中有三处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都是用的叙述性语言,讲述历史事实和展望未来,并不是法律规定。

确实如高锴先生所说:在“习氏宪法“正式出台前的现行宪法的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共138条,全都用的是规范性法律语言,这才是法律规定。但是,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任何条款中都没有出现“共产党”一词,也自然就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定了。

高锴先生回忆:为什么这样写?为什么不在宪法正文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当然不是文字的疏漏,而是老一辈共产党领导人和立法者深思熟虑的结果。为了分析这个问题,有必要回忆一下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是“文革”后期,左倾路线猖獗时制定的,宣扬以党代政、以党治国。这部宪法总共只有30条,在它的第2条、第13条、第15条和第16条中,都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甚至在第26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首先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文革”结束以后,在华国锋主持下,制定过一部1978年宪法。由于存在着“凡是”思想的影响,这部宪法的法律条文中仍多处出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词句,仍规定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高锴先生介绍说:在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制定现行宪法前不久,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次会上通过了新的党章,新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中还明白提示:“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高锴先生评论说:党在国家之内,党在人民之中,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摆正了党和国家的关系,也摆正了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正是在这种正确思想指导下,1982年宪法应运而生。1982年宪法制定前两年,全国人大就接受了中共中央的建议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吸收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参加……同时,起草者也很重视外国的立法经验,关于宪法中写不写“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是参照了外国的经验制定的。

当时,高锴先生所在的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曾根据领导指示查阅了一百多个国家的宪法,发现世界上除了少数几个专制国家以外,没有哪个号称“民主”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由某党或某位大人物领导的。

根据当年过彭真秘书的项淳一生前的回忆,高锴先生上文中说的这个指示起草小组的“秀才”们注意参考国外立法经验的“领导”,就是当时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习仲勋。再如,这个参考国外经验的做法正是习近平最为痛恨的。

高锴先生还总结说:“人民共和国”的含义,就是国家由人民做主,由人民共同管理,否则就不配叫“人民共和”。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权利,却又规定公民必须服从某党或某位大人物领导,这还能叫民主吗?这是把“主人”和“公仆”的关系颠倒了。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有执政党,任何执政党都要推行自己的施政方针,动员人民一道来实现党的政治理想。但是,人民群众是否拥护执政党,这只能由人民自愿抉择,而不能由法律来规定。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在于是不是得到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拥护,人民群众可以选你,也可以不选你;以前拥护你的,以后也可能不拥护你……决定权在人民手里。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不能用法律来限制人民的民主权利。

高锴先生的如上回忆,都是发表在习近平上台之后的《炎黄春秋》等报章杂志上,是否有针对习近平上台之后的倒行逆施的考量在其中,留待下篇文章继续向读者和听众们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