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海(网络图片)

 

于海龙(网络图片)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杀人案,杀人者于海明是昆山一家酒店的水电工,为人老实,因为十五岁的儿子得了癌症使得家境贫寒。那天晚上他骑着电单车正常行使,在一个十字路口等红灯。这时于海明身后一辆宝马车从汽车道并道进入自行车道打算右转弯,因为于海明在等红灯挡了宝马车,车上就下来三个人把他逼到人行道上。随后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也走下车,冲到于海明跟前对他拳打脚踢,于海明并没有还手。刘海龙还嫌打得不过瘾,又返回宝马车从驾驶室拿出一把长刀再次冲向于海明,并用刀背去砍于海明。于海明的头部被击打出血,牙齿也被打掉。可能是刘海龙用力过猛,不小心长刀脱手掉在地上。于海明就抢在刘海龙前面拾起长刀,对正向他冲来的刘海龙连刺带砍数刀。据于海明在派出所交代,刘海龙从地上爬起来后,威胁他要去车上拿枪毙了他,叫他别跑。于海明怕车上真的有枪,就紧追刘海龙,不让他从车上拿到枪。刘海龙在于海明的追杀下,没有机会从车里拿枪(是否真的有枪,目前警方没有公布),就贴着车身往车后跑,之后倒在了绿化带上。刘海龙被送到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视频曝光后,引起了舆论极大的关注,网友一边倒认为于海明杀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由于中国不实行陪审团制度,法院的判决和民众的意见经常相去十万八千里,所以舆论普遍为于海明的前途感到担忧。


刘海龙1982年出身于甘肃省镇原县,最近几年都在昆山市陆家镇生活,纯粹一个街头恶棍,网络资料显示他因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被多次判刑,在他36岁年轻的生命中就累计坐牢十年零五个月,约占全部生命的三分之一,占成年生活的百分之五十八。从他以前晒出的视频和照片看,满身纹绣的他不是喝酒就是在卡拉OK唱歌,还时不时摆几个武打动作,完全是一具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的行尸走肉,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

 

2018年8月27日晚,于海明和刘海龙这两个不同阶层、不同生活方式的人在昆山市的街道上狭路相逢了。刘海龙在自己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仍然仗势欺人,结果就引发了本文开篇所描述的意想不到的杀人者反被杀死的一幕。

 

这件事要是发生在法治国家,于海明杀人当然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法治国家的法律就是为了惩恶扬善、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如果当时碰巧有警察在场的话,估计用不着于海明动手,警察早就一枪把刘海龙给毙了。我看过一个美国的视频,有个女子把车停在了残疾人专用的停车位上,一个男子就走上前进行干涉,女子的男朋友从车上下来,走到那个在中国人眼里算作多管闲事的男人面前,一掌将他推倒在地。那个被推倒的男子随即掏出手枪,对准冒犯他的人就是一枪。中枪的男子被女朋友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这个招灾惹祸的女人要求警方逮捕杀人男子,警方告诉她,那个男子有持枪证,他是在受到攻击的情况下才开枪的,完全属于正当防卫,因此拒绝逮捕他。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这样写的: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条文很简单,只要识字的人都能理解,但在实践中要想让法官认定正当防卫,那真的是难于上青天!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调取了 226 份判决书,其中绝大部分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 6%。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样本已经算是对正当防卫认定存有一定争议的案件,而更多实施防卫行为的案件,由于法律条件的不满足,压根就没被考虑。原因何在?

 

首先,专制国家的法律不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在中国,法律不是调节社会矛盾的主要规则,它只不过是政治的附庸,调节社会矛盾的主要规则还是政治。政治追求的不是公平正义,而是各种利益的平衡,目的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使用的方法就是法家提倡的“权、术、势”。专制国家的政权不是经由人类理性建立的,而是通过武力征服建立的,它不是全体公民公共意志的代表,它就不得不在履行政府职责时向其他次级强势群体做出让步和妥协,这就削弱了它在调整社会矛盾方面的能力。比如清朝末年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和中法战争的失败后,清政府十分惧怕洋人,地方官在处理普通民众与基督徒(当时被蔑称为假洋鬼子)的纠纷时,因为害怕引起洋人不满,往往不敢秉公办案,对基督徒多有偏袒。清政府懂得权衡利弊,它知道牺牲公平正义得罪几个普通老百姓无所谓,几条泥鳅掀不起大浪,相反,洋人却得罪不起,一旦惹恼了洋人引起战争,自己的统治地位就保不住了。清政府对蒙古、西藏王公贵族采取的也是同样的策略,只要王公贵族们承认爱新觉罗家族的统治地位就可以了,对于他们在自己的辖区内如何欺负普通老百姓,清政府是不会去管的。今天的共产党对有可能引发少数民族、宗教团体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也是这样的态度。在这样的政治考量下,一个杀人案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已经与法条没有多大关系,而是与当事人双方的势力背景紧密联系在一起了。如果杀人者有势力,那就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被杀者有势力,那就不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敢无所顾忌欺负别人的人,大多数都是有势力的。所以,这就成了正当防卫很难被认定的原因之一。

 

其次,法院对人道主义进行愚蠢的解释,也是正当防卫难以得到认定的原因之一。洛阳市法院曾经判决一名遭到强奸的女子宋丽“防卫过当”,因为她在遭到强奸的时候没有配合强奸犯,导致强奸犯的阴茎折断,失血过多而死亡。法院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以“防卫过当”的罪名判决宋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强奸犯家属8.8万元。类似这样的判例在中国还有很多,这都是法院对人道主义进行了愚蠢的解释导致的。

 

第三,中国的法律历来轻视对公民人格和财产的保护,也是正当防卫难以得到认定的原因之一。在中国的法官看来,一个人不管受到多大的侮辱,不管财产受到了多么严重的损毁,只要施暴者没有使用致命武器,受害人就不能使用致命武器进行反抗,至于施暴者在人数上所占的绝对优势,法官一律不予考虑。也就是说,施暴者十个人殴打你,只要他们没有用刀,哪怕他们用烟头烫你、扇你耳光、扒光你的衣服、扯掉你的头发,你都不能用刀自卫,你也只能用拳头反抗,你如果用刀反抗就是防卫过当。你人格受到的屈辱、财产遭受的损失,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虽然条文上写着法律保护你的人格权和私有财产,但事实上你为了捍卫自己人格的尊严和保护财产的安全所进行的自卫,都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之前发生的于欢案救母案以及苏州范木根、赣州明经国杀人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第四,官匪一家、官商勾结是正当防卫难以得到认定的重要原因。俗话说,一个成功的男人背后一定站着一个伟大的女人。其实,一个成功的黑社会背后何尝不是站着一个腐败的政府!出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政府在与民争利的时候往往会有所顾忌,一般不会直接派遣体制内有正式编制的警察出面殴打老百姓,他们往往会指使黑社会出面,而政府暗中为黑社会撑腰。如果老百姓拨打110电话报案,警察要么不出警,要么去敷衍塞责糊弄一番,根本不会追究黑社会人员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老百姓敢于反抗黑社会,警察立即就会赶到现场抓人——当然不是抓黑社会人员而是抓老百姓。

 

第五,法官闭门造车、脱离社会实践,用呆头书生的冥想去构思一个正当防卫的理想场景,是正当防卫难以得到认定的制度原因。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意志,但法律条文是死的,而司法实践却是活的,它既有生动的现实性又有鲜明的时代性,是人类感情和规则的有机结合。要实现这种有机结合,最好的办法就是实行陪审团制。陪审团制有利于情与法有机结合,能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人与人发生矛盾冲突的具体情况千变万化,与每天坐在办公室的法官相比,普通人的正义观念会有很大的不同。正义是一个社会观念,不能由法官一个人来定义,如果身临被告当时的处境多数人都会采取和被告一样的行动处理问题,那么被告的行为就是正义的,因而也是无罪的。在美国,私闯民宅的不速之客被房主杀死、性侵幼女的恋童癖被孩子的母亲杀死,杀人者都被陪审团宣告无罪。杀人却不一定有罪,这就是情与法的结合,受到美国社会广大民众的欢迎。这些判决放在由法官一个人审判案件的国家,完全是不可思议的。

 

9月1日,昆山市于海明杀人案被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撤销了案件,网络上立即出现了一片叫好声,很多人认为这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里程碑。虽然我为于海明松了一口气,为他重获自由感到由衷的高兴,但我却不会盲目到把它当作中国法治进步的里程碑这样一个高度,这个案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我认为偶然性远远大于必然性。首先,刘海龙不过是个街头小混混,没有过硬的官方背景和其他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背景,警方处理起来也就少了很多后顾之忧;其次,这个案件的案情比较简单,没有牵涉到侵犯人格和财产的问题,纯粹是一起小流氓仗势欺人的行凶案件,作为冲突一方的于海明对冲突的发生完全没有责任;最后,社会舆论的一边倒起到了陪审团的作用,把警方从呆头书生的惯性思维中拉了出来。

 

基于以上原因,我仍然认为中国正当防卫认定难的问题不可能因为这个案件就发生本质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