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肺炎”显示了夺取人之肉体生命的威胁力,于是,终于在专属肉体的人群里面激起了对专制主义的某种反应。但是,由于这是专属肉体的人群因着肉身可能灭绝的危机而引发的反应,所以,反应的焦点依然针对的是肉体性的人群,部门和权力,所注意的是制体,而非体制。需要出现有自由灵魂的独立人格,才可能透视到内在地支撑着制体的体制。
 
如果没有向着上面保持绝对一致的要求,武汉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会极力隐瞒与上面精神不一致的事实吗?就象上世纪五十年代,为了吻合上面的精神,不是也制造出了“亩产几万斤粮食”的“事实”吗?这一类对事实的隐瞒或制造,不仅仅是人类自私的表现,更是某种制度的持续训练而在人里面定型的内在反应机制。
 
如果没有习惯性地扼杀个人自由言论的惯例,武汉的警察会本能地运用国家强制力去阻止那些有关人性命的信息发布吗?当涉及到我们肉体生命的时候,我们开始愤怒于公共权力对某个特殊信息的管制,但是,却没有注意一下:这种信息管制是制度性地普遍存在着的。只有言论管制是制度性的,它才可能普遍适用地发生在这个特殊事件里面。
 
中央政府的某个权力机构(“政法委”)有什么理由去激愤地斥责地方政府呢?不是你们设立并一贯执行的制度生成了地方政府的“错误”吗?将罪责归到地方政府头上,并不能使生成这种“错误”的制度免除作为根源的罪责。即使象“非典”时期,以免职处分而推卸性地把最终原因限定在个人的罪性里面,并没有断绝了在武汉或者其它地方再次生发这种“错误”的制度性渊源。
 
大众的愤怒是值得同情的,但是,把愤怒的焦点集中于某个人群或者部门却不够准确,更确切地说,是不够深度。也许我们的愤怒点还太高了(或者说:太低了),不到肉体生命的致命威胁就不足以引发我们的愤怒。当剥夺个人自由的摄像头密布,只差设置到自己的被窝里面了,人们是多么的沾沾自喜,我们的肉身如此绝对地被保障了安全,以至于个人的任何自由都被公共权力监视着保护了。自由不就是自我着的行为能力吗?连上厕所都被监视着的行为是自由的吗?自由作为个人之终极自主的灵魂,不就弥漫于个人所有的自由行为里面的吗?当信仰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等的自由被取消的时候,独立人格的自我已经被扼杀了,空余下的只是那没有自由灵魂的肉体;等到那肉体空壳被杀的时候,它甚至都不知道诉诸自由的权利了,只会对着肉身当下的威胁发出局部性的抱怨。只剩下肉体的个人也就只对肉身集合的庞大之物屈身,由此,他们只欣喜于庞大之物所带来的有形利益,也只畏惧于庞大之物所发出的有形威胁。没有超越肉体的良心,谁会诉诸超越有形权力的正义呢?没有独立的自主人格,谁可能去感受至上而自在的自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