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的宪政民主理论的高度专业性和深广立体,从他的《中国良心知识分子谈宪政民主》答卷可见一斑。其面向操作的政体设计论述,不仅深含价值执著,而且实际处处在运用知识论和方法论进行理论推演和逻辑论证,理论的操作化和操作的理论化同步推进,可谓体用皆重。未来中国的宪政民主蓝图设计,必定可从张千帆教授的长期理论劳作成果中汲取丰富的营养、借鉴,甚至框架或线路上的重大启迪。
一、宪政的实质与宪法的基础
宪政民主是什么?在《中国良心知识分子谈宪政民主》答卷中,张千帆首先指出,宪政民主是一种对民主这个“多数统治”本身进行约束的“有限多数主义”,民主只有受到自由、法治与分权制衡的约束,才不至于异化为“多数人的暴政”。人性的某些基本面,是这一宪政思想的逻辑起点。在张千帆看来,“人都是理性自私的,国家权力的掌控者也是自私的。”理性自私不等于恶,合理的自利是文明社会的财富创造动因,但自利溢出合理范围就有作恶的趋势。“掌管政府的人本身也是人而不是神,也有人性之恶,因而不仅需要相互牵制,而且最终需要人民通过宪法机制遏止他们作恶(为了私利侵犯人民利益)的冲动。”张千帆由此揭示了宪政的哲学实质:它是人民用来遏制权力者的人性之恶的宪法机制。在思想资源上,这一论断也可视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理性规制感性”原理的制度操作。
宪法是什么?张千帆指出,“宪法应该是社会契约的摹本,而社会契约是每个理性人都能同意的关于治国基本原则的协议。”民主、法治、自由这些“政治自然法”核心内涵是社会契约的基本要素。中国现行宪法未能满足社会契约的基本要求,具有结构性缺陷,因此未来制定新宪势在必行。“虽然‘立宪时刻’不可能是严格意义的立约过程,但制宪必须尽量模仿立约”,不仅要求超多数同意,而且还要求制宪机构具有最大程度的包容性,不能搞简单的多数决。简而言之,制宪会议乃是社会契约的现实化操作。
二、议会联邦制框架
依据合乎政治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新宪法,未来中国将建立起分权制衡的顶层制度框架。那么,中国未来应当实行总统制还是议会制?张千帆认为,自从1990年代耶鲁政治学家林茨提出“总统制的危机”之后,人们逐渐认知到总统制的若干内在缺陷:总统的权力过大可能激发个人野心从而影响政体稳定,总统和国会之间发生政策分歧时会出现立法僵局从而影响立法效率。因此,中国未来宜于实行英国、德国式议会制。中国民间普遍推崇美国式总统制,张千帆在此鲜明表达了与流行意见不同的独特思考。
对联邦制和地方自治的高度重视,是张千帆宪政民主理论的一大特征。他认为,“对于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族群构成复杂、地方差异显著的中国,某种形式的联邦制显然是大势所趋。”在宪政意义上,“联邦制是对地方自治的宪法保障。”地方自治包括人事意义、立法意义、制度意义上等三种地方自治。其间,张千帆尤其强调地方的“制度自治”:联邦制的好处之一是为地方制度创新和竞争提供空间,譬如议会制还是州长制,除了不能违背共和民主之外,各州可以因地制宜进行政体结构试验。他指出,联邦制有对称和不对称两种形式。中国的特殊性要求建立不同层级的非对称联邦制,但是,“不论有什么特殊地位,未来中国在各地均需普遍落实尊重自由、平等、法治和民主自治的宪法原则。”台港澳、蒙疆藏等特殊地区在“立法自治”特别是“制度自治”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设计空间,“但不论地方制度如何设计,都不能违背国家宪法设定的基本底线,譬如不能恢复农奴制或政教合一。”
在横向和纵向的分权制衡制度确立后,需要周期性的选举所产生的人民代表来运行它们。选举本身必须满足五项程序规范:普遍、直接、自由、秘密、平等。那么,作为竞争性选举中介的政党制在未来中国应当如何设计?是实行两党制还是实行多党制?对此,张千帆没有直接回答,而是从选区制与比例代表制的利弊及其对于中国本土的适应性入手,来思考这一公认的操作难题。选区制每选区只选一名议员,“胜者通吃”,于是小党多被兼并,直到产生稳定的两大党;而比例代表制中,政党再小,也可按比例得到议席,多党格局就自然产生。比较而言,两党制行政效率更高,但民意不够多元,两党博弈容易流于党派之争,而脱离公义性;多党制则更公平,“议席能更准确的反映选民偏好,但如果政党太多,议会政治结构过于零散,难以组成稳定的内阁,容易造成统治困难乃至政体崩溃。”对于长期实行一党制的中国来说,关键是要放开选举,有序进行。如果一开始即实行比例代表制,很可能造成政党林立、一片混乱。为了转型的顺利稳定,张千帆建议:“中国未来延续和改革目前的选区制,希望以此减少政党数量、理顺政党结构。等政党政治趋于稳定,选民熟悉了民主实践,可以再决定是否改为比例代表制或融入其某些要素。”这一审慎见解,显然具有很大的操作借鉴价值。
“宪政民主的重点是民主,民主的心脏是议会,议会的活力在选举。”张千帆教授在一篇论宪政民主的文章中的这几句话,可以作为其“议会联邦制框架”的精髓表述。这一框架及其知识理论的丰富、立体、深邃,初步展示了一门专业化的“宪政工程学”的雏形。
三、言论与新闻自由作为“制度性权利”的王牌地位
宪政民主不仅包括政体的操作,而且包括价值的操作,即自由人权的现实化。黑格尔的著名定义“国家是自由的实现”说出了部分真理,缺陷在于没有明确第一主体:“个人、所有个人”。
在光芒灿烂的政治学名著《论革命》中,汉娜阿伦特尖锐批判了传统的消极自由观,这种自由观把个人自由和人权理解为单纯的“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权利”,统治者可能会依法治国,但“垄断了行动的权利,禁止公民进入公共领域,迫使其退缩到家政生活的私隐状态,要求他们只关心自己的私人事务。”英美政治学理论普遍地把“同意”理解为政治制度的基础,但在阿伦特看来,个人对于国家的平衡,仅仅“同意”是不够的。“处于构建起来的政治领域之外的每个个体始终是无能的,相反,作为同意的结果的政府则垄断了权力。”(《论革命》,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114、156页)真正的个人自由必定包涵由交互契约构建起来的共和联邦之中的政治自由,人民站在政治领域之内,由人民选举政府,而后通过舆论等途径有效控制着政府。这是阿伦特理解的美国革命和美国宪政的精髓。
张千帆的自由人权观,实际上已经达到了这一政治学的“现代性”高度,他在答卷中指出,“宪政民主就是要确定个人与国家的合理边界。首先,宪法体现的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得受到国家侵犯。其次,国家发展方向和大政方针最终是人民自己通过选举确定的,而不是由政府强加于人民头上;每隔几年,人民会在言论和新闻自由的环境下评价政府的所作所为,决定选谁代表自己的利益。”这一积极的个人政治自由观,已经超越了国内长期流行的“非公共、纯消极的个人自由观”的偏狭。
在各项个人自由和人权中,张千帆最为看重言论自由权利。他把言论与新闻自由称为所有宪法权利中的“王牌”。在他看来,这一政治权利甚至高于人身权、财产权。“如果连思想和言论这些无形的自由都没有,政府怎么可能尊重你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等有形的权利?”这一自然的直觉洞察,可以得到近代自由的鼻祖英国自由史的证明:在那里,先有“无代表不纳税”的部分选举权,先有普遍的自由办报办刊权,先有陪审团和普通法体系的部分司法民主,而后才诞生了“现代性”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权利及其现实。张千帆还特别强调,如果没有言论自由,选民不能和候选人之间自由交流,选举和授权、民意凝结和施压等等也就失去了实质意义。“言论自由这块王牌对于宪政民主而言具有奠基性意义。……国内将言论与新闻和选举权同归为‘政治权利’,我则称之为‘制度性权利’:它们不仅对个人极其重要,而且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基础。”
在今年新冠病毒事件中,2月6日晚“吹哨人”李文亮医生的不幸病逝曾经引起了举国哀痛和要求言论自由的热潮。张千帆等随即在网络上提议将2月6日定为“中国言论自由日”,提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共鸣。张千帆的战略性敏锐,得自于其一贯对言论自由的高度重视。将言论和新闻自由理解为宪政民主基础和“制度性权利”,张千帆的卓见可谓抓住了公民政治权利的操作起点。
四、政治自然法、联邦制、温和民主轴心等原创探索
许多热血澎湃的自由向往者呼唤革命,鼓噪革命,但真正的革命,按其本质,不是手段的暴烈,而是目的的人道理想化;不是纯粹模仿,而是内容的原创。借用中国传统的术语来说,真正的革命不是武德,而是文德,是原创的文德。靠喊打喊杀无法催生文德,真正的革命总是首先悄然诞生于孤独寂寞的研究室内。
《中国良心知识分子谈宪政民主》访谈的主旨本来是谈未来二十年内中国政治制度的操作原理和哲学原理的。张千帆答卷见证了他的理论触角已部分走向本国学者中少见的原理性思维,甚至其前端已经开始尝试原创探索。
在张千帆的宪政民主理论体系里,存在着这样一个清晰而明确的概念等级:政治自然法——社会契约(元宪法)——宪法——具体政治制度结构。这直接显明了张千帆具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建构意识和一定的建构能力。位居这一概念等级顶端的“政治自然法”,是张千帆首倡性提出的政治学首要概念,它具体指的是自由、民主、法治等基本要素,它们作为普世真理而存在,为任何正当国家都必须尊重。这一理解的特质在于,自由、民主、法治被确认为自然正义、人类天道,也就是说,是人类终极价值,而不是价值中介。这一思路立意高远,激动人心。它部分证明长期深入研究具体制度操作的张千帆教授业已开始了其概念等级和核心概念上的政治哲学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