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界热议的贤能政治,不同于中国古代的贤能政治,也和西方语境中的贤能政治相区别。它是要作为民主政治的替代性选择,自立为一种与民主政治比肩的政治模式。但贤能政治在实践上既无法离开民主政治单独存在,也难以与民主政治相结合,更无法取代民主政治,理论上则由于混淆了国家意志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执行功能而陷入困顿。本文按照上述理路,在已有讨论的基础上对贤能政治的主张进一步分析,并概括了该讨论带给我们的若干方法论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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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贤能政治”,这些年来学界有不少讨论。实际上,围绕这个话题进行的探讨,绝不仅限于用人制度,而是广泛地涉及到政治体制和政治模式,涉及到中国的政治现代化如何向前推进等重大课题。随着讨论的进行,许多观点不断深化,思路日益清晰,这是富有意义而值得肯定的。但是,应当承认,时至今日,有些既涉及基本政治认知、也涉及中国道路、中国模式概括的问题,仍然有不够清晰的地方,需要在这里提出来,继续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贤能政治与民主政治
和任何概念一样,贤能政治概念的提出,有明确的对应物。如果仅仅指政治上的选贤任能,“贤能政治”不会这么引人注目。如前所述,贤能政治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不在于它强调掌权者应是贤能者,而在于它把自己定位成一种可以取代民主政治的模式,是比民主制度更好、更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金融时报》上的一则推荐语就是这样说的:“贝淡宁用通俗流畅的文笔提出了一个挑战传统思想的问题——民主还是尚贤。”这就引出了一大堆问题:贤能政治和民主政治到底是什么关系?贤能政治作为一个和民主政治相对应的概念,是否具备足够的升华为制度的要素?贤能政治和民主政治比肩而行是否可能?回答这些问题,才能对贤能政治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一)贤能政治挑战民主政治
贤能政治既然意在取代民主政治,它首先针对的自然是民主政治存在的问题。所以,贤能政治论者无一例外地先要对民主政治、尤其是西方民主展开批判。
不能把贤能政治论者对民主政治的批判一概视为反对民主,更不能简单定义为对民主政治的全盘否定。事实上,他们只是对民主政治持比较强烈的保留态度。在这个基点上,论者对西方民主的否定程度往往不太一样。贝淡宁强调自己是要“将一人一票理想‘去神圣化’”,“将一人一票形式的选举理想‘拉下神坛’”,因为“选举民主不一定比政治尚贤制表现得更好”。白彤东的立场也相类似,明确指出他“批评的核心,乃是一人一票的普选制。但是自由民主的其他成分,比如法治(宪政)、权利(自由)等,问题较少,可以基本接受”。蔣庆则直言,“王道政治”优胜于民主政治。
对民主的缺陷,加拿大学者贝淡宁在他的《贤能政治——为什么尚贤制比选举制更适合中国》一书中有比较系统的论证,具有代表性,并且为贤能政治论者广为认可。他的阐述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同时也从这四个方面逐条论证,贤能政治有可能比民主政治更合理。为了加强论证的说服力,作者强调,他把客观存在的不自由、不公正的选举排除在外(典型如在世界民主化浪潮中出现的一些新兴民主国家,在那里,民主的制度化程度很低,选举不自由、不公正的例子不胜枚举),直言要批评的是自由和公正的选举的缺陷,而且以美国为例。他提出的主要论点是:
第一,即使自由民主国家建立了保护少数人权利免受多数人侵犯的制度,由于多数人缺乏作出知情的政治判断所需要的知识并有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偏好,也会作出非理性的、错误的选择。即是说,凭民主制度,不一定能选出贤能者,也不一定能作出最明智的决定。相反,民主选举往往选出目光短浅的掌权者。
第二,财富在民主政治中起支配作用,民主制度能够轻而易举地被财富精英的利益俘虏,从而出现“少数派暴政”。“只要选举被视为唯一的(主要的)选拔‘真正’决策者的方式,要在资本主义民主国家抗衡‘富有的少数派暴政’就是困难的,甚至根本不可能。”
第三,在民主政体中,民选政治领袖服务于选民共同体的利益,却无人代表非选民如子孙后代和外国人的利益,因而避免不了会损害这些人的利益,产生“选民共同体暴政”。非民主制国家执政者不会遇到政府频繁更迭而长期执政,这可以使掌权者更能考虑长远问题,为子孙后代利益提供保证。
第四,竞争性的多党民主政治难以产生和谐的社会关系,“一人一票形式的全盘民主和竞争性的多党制可能恶化社会冲突,并永远埋葬和谐社会的理想。”与此相反,儒家文化向来重视和谐,容易达成社会共识。
毫无疑问,西方民主政治的这四个问题确实存在。指出这些问题,有利于我们对民主政治的现状保持更加清醒的认识。但是,要在此基础上构建一种新的、具有替代意义的模式,仅仅把问题揭出来是不够的,还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恰恰在这一点上,贤能政治论者没有做出令人满意的回答。
我们来逐条分析一下。
关于第一条,多数人决定确有可能导致非理性的、错误的选择,可能让目光短浅者获得掌权机会,但并不意味着把“多数人说了算”变成少数人“选贤”就能解决问题。相反,许多事实证明,在多数人的参与被限制的情况下产生的“贤能者”,同样可能是目光短浅的。远的不说,在我国,在许多地方,由于长期GDP导向带来的短期行为,已经产生了资源过度开发、生态严重破坏、干群关系对立等一系列恶果,这是不争的事实。这些事实,不能为贤能政治提供积极论据。
关于第二条,论者提出的解决办法是限制资本家,认为这在选举民主的条件下不可能,而“政治尚贤制没有通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挑选政治领袖的需求,或许会更容易地将资本控制在政治权力手中,同时不牺牲支持创新和生产力的市场机制。”这一看法,说得更直接些,提供的是一条限制民主、加强公权力的思路。这条路,人们不是没有尝试过。回顾历史,一些政权沿着这条路一步一步走向专制的案例屡见不鲜。贤能政治不能回答如何防止这种可能性。
关于第三条,如何让掌权者也代表非选民利益的问题,民主政治确实无法解决,也不是它要解决的内容。但它同样不是贤能政治所能够能解决的。论者提出的忧思,如:选民往往只自私地考虑自身狭隘的物质利益,而忽视了子孙后代和生活在国家边界以外那些受到政府决策影响的人们的利益;投票时追求狭隘的经济私利,会让缺乏代表权的非选民们面临灾难性的后果等等,在民主政治中出现了,在贤能政治中一样有可能出现。贤能政治并没有一套为非选民利益提供保证的机制。如黄玉顺所说,认为贤能政治天然能解决这些问题,这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上的。
关于第四条,论者秉持的是这样一个逻辑:今天整个世界都重视和谐;重视和谐就等于认可儒家文化;认可儒家文化就等于承认贤能政治有道理。实事求是地评价,靠这样的推论串起的逻辑有些粗糙,相互之间的关联非常脆弱,经不住严格的推敲。
除了上述四条,贤能政治论者还选择了其他一些方面对民主政治提出了质疑。例如,一些论者认为民主不足以克服腐败,有些民主制度腐败程度也很高。不过,这些论证都不足以为贤能政治提供支撑。因为,即使民主政治中的腐败是事实,也无法说明可以不要民主,更不能证明民主选举应该由选贤制度来替代。而且有更多的事实表明,如果说民主制度不一定能防止腐败,那么,把消除腐败的希望寄托在掌权者个人素质上的贤能政治,同样也很难防止腐败。
贤能政治论者指出的民主政治的问题,概括一下,实际上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并非所有民主政治都存在、而只是在美国存在的问题,例如政治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分立,使美国政党的作用很大,政党扭曲民意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而在英国,两个机关的协调性强,这方面的问题则相对小些。第二类是所有政治都存在,而不是只有民主政治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是人类政治要共同面对的,也是激励民主政治不断完善的动力。第三类才是民主政治本身具有的问题。但即使这类问题,也要靠完善民主制度、而不是靠用贤能政治取代民主政治来解决。
总之,贤能政治论者剖析了民主政治的问题,不少方面还体现出鞭辟入里的深刻。但与此同时,给出的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却是乏力的,尤其难以证明,贤能政治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答案。
(二)贤能政治与民主相结合
如果说,仅靠对现实民主政治的批判难以确立一个与民主政治并立的贤能政治,那么,当贤能政治论者试图建设性地构建贤能政治的框架时则进一步发现,实际上把贤能政治作为民主政治的对立面来设计是没有出路的,民主是现代政治无法绕过去的东西。
可以想象,如果贤能政治和民主政治真能结合,这种结合不外乎两种形式:一是以民主政治为基,吸收贤能政治的若干主张;二是以贤能政治为基,吸收民主政治的若干因素。但是,恰恰是这种结合,会把贤能政治带进非常尴尬的境地,这种境地又回过头来说明,其实这两种结合逻辑上都是不成立的。
我们先来看第一种结合:以民主政治为基的结合。
以民主政治为基,可以解释成是民主政治为主,贤能政治为辅,贤能政治是民主政治的补充。两者的辩证关系,道理上听起来无疑很完美,但这种完美是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上:民主政治中缺乏对贤能的要求,因而需要从贤能政治中吸取营养。然而事实是,民主政治并不排斥和反对选贤任能。相反,民主政治本身就包含着对贤能的要求。所以,承认民主政治为基,就等于承认民主政治才是现代政治的基本框架,最多是需要更加重视选贤任能而已。贤能政治“结合”到民主政治中去的实际结果是贤能政治“化”入民主政治,既无法自立,更谈不上成为民主政治的替代品。
我们再来看第二种结合:以贤能政治为基的结合。
以贤能政治为基,可以解释成以贤能政治为主,民主政治则被碎分成单个的因素,对付贤能政治遇到的不同问题。这种“结合”把民主矮化为纯粹的技术手段,使得民主在解决最重要的体制性问题如合法性、权力约束等问题时,显得无能为力。正如刘京希所评价的:“尽管贤能政治的主张者,也试图在其中掺入一些民主的因子,以稀释其人治的本色,但这并不能够在根本上扭转贤能政治以‘选拔任命’、精英治国为基调的人治性质。”这一点,在贝淡宁的建议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贝淡宁承认贤能政治最大的问题有三:腐败、僵化、合法性不足。但他不认为这三个问题都和民主相关联,而是认为,腐败和僵化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非民主的措施来解决,剩下的合法性问题,才不得不借助于民主。值得玩味的是,此时贝淡宁提出的民主解决方式,竟然是“公投”。“公投”是不是一人一票?如果不得不承认一人一票,那就等于说,这个方案是用一人一票的方式来解决贤能政治的问题,而贤能政治又是建立在对一人一票否定和取代的基础上的。至此,我们很遗憾地看到,贤能政治的逻辑链是断裂的。
所以,以贤能政治为基的结合,是以民主矮化和碎分化为前提的结合,是用一些民主形式为贤能政治提供装饰的结合,很难看作是真正的结合。
(三)贤能政治为中国提供的药方
贤能政治论者既想创立一个能和民主政治分庭抗礼的政治模式,又很实际地认识到,这个模式,如果没有民主的支撑,便难以立足。对这些方面反复权衡,他们设计了几种具体形式,作为中国贤能政治的制度框架。
贝淡宁提出了一个思路。他强调,任何把选举产生的机构和选拔产生的机构并列的模式,最后的结果都是前者挤掉后者,或是把后者边缘化。因此,他主张放弃在上层把民主和尚贤结合起来(即“水平模式”)的努力,建立基层民主、上层尚贤的模式(即“垂直模式”)。贝淡宁进一步把这一模式归纳为“上层尚贤,中层实验,下层民主”。
这种模式显然也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处。首先,“上层尚贤、基层民主”的概括不准确。基层民主,莫非意味着上层不需民主?上层尚贤,莫非意味着基层不强调德才兼备?论者明显不是这个意思。相反,论者自己一再辩称,上层领袖的选拔,也要更多地引进民主方式,而基层干部应该具备足够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带领经济社会发展。如此说来,这个概括确实是简单化、绝对化了。其次,从改革角度看,政治体制本身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基层民主不断深入,推进到一定阶段,必然要求民主向更高层级扩展。在一个政治体系中,很难长期保持一种一部分有发达的民主、另一部分则不要民主的失衡状态。对此老百姓概括得很精彩,叫做“下动上不动,动了也白动;上动下不动,不动也得动”。再次,体制中上下不一致、不协调,会沉淀出既得利益,加剧体制内部的冲突和内耗。论者自己也承认,“政府高层往往缺乏权力和驱动力去代表创新者进行政治斗争,对抗受到威胁的强大利益集团的反扑。”实践中,在一些地方,政治体制改革试点曾经如火如荼、卓有成效,后来却萎缩后退、寿终正寝,究其根底,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此。
贤能政治观的理论困顿
综上所述,可以肯定地说,贤能政治迄今并没有找到一种可行的形态,能够助其独立而成制度,也就谈不上作为民主政治的替代品,和民主政治一起走向政治市场供人们选择。一个根本原因是,贤能政治在理论上对国家功能有误识,同时又缺乏实践的支撑。
(一)国家政治职能和行政职能的混淆
国家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政治机体。美国政治学家古德诺对国家的行为有透彻的分析。在他看来,国家“在进行政治活动之前,必须建立或形成国家或主权者的意志。而如果这种意志会导致政府行为的话,则国家或主权者的意志形成以后,就必须得到执行。”他把对国家意志的表达和执行两种功能,分别定义为政治功能和行政功能。两种功能的实现都需要特定的平台和人才。但功能不同,对平台和人才的要求也肯定不同。
古德诺指出:“政治的功能关系到决定谁最根本地,谁其次地和谁代理地表达国家意志的问题。也就是说,它必须解决主权问题和政府问题。”“政治的功能不仅与决定谁将表达国家意志有关,它还与决定采取何种方式表达这种意志有关。”概括讲来,迄今已有的国家意志表达主要是两种形式:第一,国家属于帝王,帝王代表国家,拥有国家主权,决定政府组成及其职责。第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主权在民。在人民主权框架下,政治功能包括制宪、立法、司法、政府官员选举等等。“像政治功能这样如此复杂的功能,是不能由任何一个或任何一套特定政府机构行使的。”
在分别担负着政治功能和行政功能的两个平台上,进入者都是掌权者。但是,不同的平台,因授权关系不同,对掌权者也有不同的要求。在现代政治中,国家意志是全体国民的意志。这种意志最后要落到若干权力机构和人身上,国民就必须向他们授权。只有通过这种授权,掌权者及其机构手中的权力及其行使才会得到认可,即我们所说的,获得政治合法性。这是多数人向少数人的授权,通过选举、公决这些投票形式体现,作为解决政治合法性问题所做的制度安排。国家意志形成之后,进入执行阶段。为使国家意志得到有效执行和贯彻,需要建立一系列机构,招募大量公务人员,赋予他们权力。这是第二次授权,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机构和掌权者把权力分派给执行者,是少数人向其他人的行政分权。建立机构,通过考试等形式招录能力强、有才干的人员,都是围绕提高执行效率所做的制度安排,讲究的是权力运行的科学性、有效性。其特点,一言以蔽之,就是选贤任能。
贤能政治主张选贤任能。但它不只是主张在第二次授权、履行行政功能的阶段选贤任能,而且希望把这套机制运用于国家意志表达和执行的全过程,运用于全部掌权者(既包括公务员,也包括政治领袖)的选择之中。这就把国家意志表达功能和执行功能混淆在了一起,势必带来一系列严重问题。
一是功能紊乱。政治功能和行政功能既泾渭分明,又关系密切。政治功能要解决的主要是合法性问题,行政功能要解决的则主要是科学性和效率的问题,两者不能偏废。不可否认,两种功能有相辅相成的作用:合法性强,自然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越高,越容易获得民众的认同。但是,这种互动只说明它们之间的关联度,却不是互相取代的理由。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用提高行政有效性的方法来掩盖政治合法性问题,药方是错的。贤能政治论者自己也承认这一点。譬如,他们看到,经济增长的目标很难总是和执政合法性的增强相一致。而且,在当今时代,用行政功能代替政治功能的风险在明显增大。在民众对做主有更高的诉求时,若只是用增强有效性回应他们,很难保证执政者不跌入“塔西陀陷阱”。
回眸历史,可以使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更加清晰。很容易发现,在中国古代,确实存在贤能政治。之所以如此,有其特殊原因。皇权社会在正常运行状态下不需要人们考虑合法性问题。国家是帝王的私家财产,表达国家意志是帝王的专有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使这样一个庞大的帝国有效运行起来,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贤能政治正好是用来解决这个问题的,于是能盛行不衰,中国也由此发展出了一整套以科举制为代表的令人称羡的制度。随着皇权的废止,情况完全变了。中国开始创建现代国家,人民成了国家主人,国家意志表达的问题重新被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自治制度等,都是探索过程中取得的重要成果。改革开放,确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权利导向的动力机制逐步建立,国家意志表达的问题又遇到了新期待、新要求。执政党非常清楚地感觉到需要从过去的代替型民主向更高民主的转变,认识到“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是不可阻挡的发展大趋势。
…………用选贤任能这种主要用于解决国家行政功能的办法来替代国家政治功能,甚至把它夸大为一种政治模式,以为这样就是找到了解决中国政治问题的途径,不但行不通,还会误导我们的改革,把我们的体制置于极大的风险之中,殊不可取。
二是制度错位。根据表达国家意志和执行国家意志两个逻辑建立的授权关系和责权关系,都要由制度来保证。这些制度各有自己的服务对象,不能错位。例如,考任制只能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功能,却不能实现国家的政治功能。谁考得好,谁就有可能更好地执行国家意志,这说得过去;但谁考得好谁就有权表达国家意志,则是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的。其实,贤能政治论者也意识到官员考任制的有限适用范围:“关键的差别在于:西方的考试是被用来挑选公务员而非政治官员的,前者的任务是执行民选官员做出的决策,后者则有权就影响政治共同体的广泛议题做出决策。”但是在对贤能政治进行制度设计时,论者却有意无意地忽略这个关键性的区别,甚至把它理解为只是东西方政治观念的不同,似乎以为,只要把选择行政官员的方式扩大到政治领袖的选择,就可以解决问题。遗憾的是,只要稍有一点政治学常识,就可以断言,这种想象中的前景是不存在的。国家意志表达先于政府执行,保证行政效率的制度不能用来作为对政治机构的要求。
三是论证失据。政治功能与行政功能各有自己的逻辑。贤能政治把两种功能相混淆,也就导致了逻辑上的不严谨,论证失据。在许多地方,贤能政治论者都是在用行政功能的逻辑思考和论证政治问题。即是说,提出的问题事关合法性,得到的却往往是关于有效性的回答。例如,论者谈到以经济(GDP)增长为主要考核内容的干部提拔激励机制,认为它使杰出才能的干部脱颖而出,这样的层层提拔,等到了中央一级的时候普遍具备了“非常卓越的(与选举民主的领袖相比)经济理解和管理能力,而社交技能在晋升至政府高层所需要的更深刻和更丰富社交关系网方面有特别的帮助作用,这些关系网也非常有利于政策的实施”。
(二)新加坡模式的误读
在贤能政治论者用来论证其主张的国家层面的案例中,新加坡是被引用最多的例子。因为李光耀曾向全世界推介:“新加坡实行贤能政治,这些人就是通过自己的品德、才干和辛苦工作脱颖而出的。”论者也借着这个说法,把新加坡作为成功的贤能政治典型来推广:“过去几十年,新加坡已经逐渐形成了选拔政治领袖的严格和复杂的机制。搜罗优秀人才从学校开始,他们辨认出有前途的学生,为将他们培养成为未来的政府领导人做准备。”对新加坡模式,贤能政治论者不吝溢美之词,甚至直接把它说成是“选举民主的替代选择”。的确,在新加坡的治国经验中,有不少特点、长处与贤能政治论者的观点、主张非常契合,例如经济的成功,对儒家思想的坚持,对亚洲价值观的推广,选拔和培养治国人才的一整套方法和制度等等。但是,尽管如此,新加坡却并非贤能政治论者心目中的贤能政治模式。新加坡的成功,也只是说明一个重视人才的国家和执政党多么富有远见卓识,并不为贤能政治成为与民主政治相比肩、相抗衡的政治模式提供更多的依据和支持。其原因有二。
第一,新加坡政治体制的底色是西方多党制。新加坡允许自由组党,允许多党平等竞争,并按照每五年一次的大选结果组织政府。政治运行的这些规则都和西方民主政治国家一般无异。区别只在于,人民行动党长期处在一党独大、无人匹敌的地位,这使得这个党能够比较从容地把党的理念和主张深深地植入社会。而李光耀所说的贤能政治,实际上只是对人民行动党用人理念和建立之上并不断精细化的育人用人制度的概括。或许更准确的说法是“选贤任能制度”。新加坡秉持的理念是“民主+贤能”,而不是把贤能和民主对立,以贤能政治代替民主政治。在人民行动党控制下,新加坡强调民主的有序性,防止民主过滥,但不限制民主本身。“贤能政治”是被放在民主政治制度之内作为一个亚范畴对待的,是对一党独大式民主政治的有益补充。如果非要在民主政治和贤能政治之间作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那么毫无疑问,新加坡是民主政治,而不是贤能政治。正因为此,有的贤能政治论者对新加坡的“西方式民主+贤能”模式持保留态度,认为“在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继承下来的民主选举制的基础上建立单一政党的尚贤制,这本身或许就是一个错误。”显然,贤能政治论者更钟情于不存在政党竞争的“政治尚贤制”。
第二,新加坡的成功之处恰恰在于它把政治和行政分得很清楚。人民行动党认为,和其他领域的人才相比,掌权者应该是更优秀、更顶尖的人才。人们希望从政者有更高的素质。因此,新加坡不但重视行政人才的养成,也强调政治人物的品质。例如对总统候选人,新加坡规定了严格的资格要求,如“诚信、品德高尚、有良好声誉”等等,而且必须是至少曾任职3年以上的内阁部长、大法官或议会议长,或“承担其他类似崇高职务和责任的德高望重者”。人民行动党注重培养自己的骨干,注重把各个领域的优秀人才网罗到党内,建立了一套极其严格的选人制度。但是,对于政治人才的使用,无论是执政党还是政府,新加坡都是严格按照政治功能和执行功能的逻辑来进行的:政治领袖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于是推举他们参加大选,通过竞选活动,不断提升与民众打交道的能力;公务员遵循公务员制度,实行考任制和考核晋升制,于是要求他们保持政治中立,一般不参加政党,级别越高越严格。可以断言,无论现在还是将来,新加坡都不存在因为强调选贤任能而为“贤能政治”另建一个和民主政治不同的机制的任何可能。
几点方法论启示
关于贤能政治的讨论,议题涉及范围广,内容丰富,可以延展我们的思考,使我们从中获得不少有益的启示。
第一,讨论本身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从理论上讲,贤能政治本来要强调的是贤能者治国。但一讨论起来,涉及的问题则广泛得多,且都是我们今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如怎样从传统政治文化中吸收养分,如何理性看待民主与民主政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构建应当坚持哪些理念和原则,等等。针对这些重大问题,持不同观点各方论辩攻防,相当程度地深化了人们的认识。在当下全社会心态普遍浮躁的情势下,虽然人们能够接触到五彩纷呈、花样翻新的各种观点,但通过严肃的思想反复交锋得以深化的,却仍然稀有。单是这一点,已使讨论显得格外可贵。就实践而言,在贤能政治的议题下出现的许多方案和设想,至少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权力掌握者的选拔原则、选拔标准,更加重视他们的贤与能,为如何更好地、更高水平地执行国家意志提供了制度化方案。可以这样说:当贤能政治把自己限定在国家意志执行的范畴时,它体现出了相当的真理性。只是当它试图把自己的设想和方案扩展到国家意志表达范畴的时候,才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
第二,从时代背景来把握贤能政治的讨论。贤能政治的议题,恰恰是在由传统政治向民主政治过渡的背景下提出的。过渡状态的不稳定性,是时代的特点,也是我们今天思考问题所应有的一种自觉。在过渡状态下,必定会遇到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可以试着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解答,但如果急于把这些认识固定下来,甚至急于提炼成“模式”,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很可能使我们的认识走向不严谨、不科学。如果这个认识固化的过程还有公权力来助推,那么,其中的风险无疑更会大大增加。这是理论发展最应当防止出现的状况。但愿贤能政治不在此列。
第三,在批判和吸收的问题上力戒偏激。我国属于后发展国家。后发优势之一,在于能够研究别国已经走过的道路,吸收和借鉴别人提供的经验和教训,寻找其中的普遍规律性,把它和我们自己的世情国情党情相结合,探索出体现自己特色的道路。这就需要对别人的东西进行批判性的吸收。之所以突出“批判”,是因为在吸收别人好的经验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因盲目崇拜而全盘照搬照抄的现象。强调这一点十分必要。我们看到,已经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吃了大亏,至今忍受着后遗症的折磨。但是,因此而转向全面批判、全盘否定,实践中发展成盲目排外,则同样是一种走偏。从这个角度不能不说,有些贤能政治论者由反对一人一票制度而声称贤能政治是民主政治的替代品,恐怕就错在这里。
本文原载于《北大政治学评论》第4辑。有所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