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瑞典的独立中文笔会会员李剑虹(笔名小乔),在去年年底以非正常途径回到中国,探望年迈的父亲,为去世的母亲扫墓。春节过后被当局传讯,主要问的是“非法入境”问题,两天后又放回家中--好在今日中共当局已经不再把中国公民非法入境当作犯罪了。
说来也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当然有自由出入本国国境的权利,那就好比一个人可以自由出入自己的家门。设立国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外国人随便出入。外国人要进入中国必须得到允许。本国人想出就出想进就进,只要持有证明自己是中国公民的护照就行了。
这个道理是如此简单,几乎是不言而喻,不证自明。可是过去那么多年居然让共产党搞得乱七八糟,面目全非。
毛时代闭关锁国,一般人根本没有出国出境的机会,自然也就没有回国即入境的问题。那时候,出国就等于叛国,罪在不赦。
记得1969年3月,我们成都十九中的同学下放到四川最南端的渡口市(今攀枝花市)郊区插队落户,只见城里到处贴着镇压反革命份子的布告,赫然列于榜首的是一位攀枝花钢铁公司女技术员,她的罪状就是她曾经偷渡到北朝鲜,被引渡遣返,以“叛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四人帮垮台后,中共逐步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事情越来越多。1985年11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自1986年2月1日起实施。这部《出入境管理法》其中规定,中国公民“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的后面一段话实在是违反逻辑,毫无道理。既然前面写的明明白白:中国公民“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这本来就说明根据情节的轻重处罚也有轻重,警告自然算轻的,最重的是拘留10天,因此,后面再说“情节严重”云云,就是画蛇添足了。此其一。
第二,按照这条规定的前一部分,中国公民“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这本来就已经说明,公民“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等行为,是属于违反法规,但不是犯罪。既然如此,所谓“构成犯罪”从何谈起,“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何谈起呢?
换言之,如果一个中国公民仅仅是做出了“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的事,那并不构成犯罪,顶多拘留10天,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这条法规的后面一段话“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但是多余的,而且和前面一段话互相矛盾,是错误的。
我就不信当年中国的立法者是真的不明白上述道理。我怀疑他们是故意加上后面那段话,其目的是为了限制中国公民自由出境入境。80年代初期,想出国的人很多,但当局不肯发给他们护照,迫使很多人采取种种方式偷渡出境,有的偷渡成功,有的给抓回来了。如果被抓回来的人顶多是拘留10天,别人不害怕,下次还要偷渡,所以当局执意要把非法出入境这件事当成一种罪,严加惩处,以造成某种威慑作用。
我以为,当局这么做,本来主要是限制公民自由出境,不过它对限制公民自由入境也能起作用。2002年,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杨建利,因为名字在黑名单上,无法以正常途径回国,只好用他人护照进入中国,后被当局发现,就不是警告或拘留数日,而是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名义定了罪判了刑。
2011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出了《出入境管理法(草案)》,对非法出入境问题做了些修正,但依然留下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句话。不过等到2012年6月通过并公布的《出入境管理法》正式文本中把这句话删掉了。
新的,从2013年7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这就是说,中国政府已经对非法出入境问题实行了非罪化处理。非法出入境不是犯罪,不是刑事问题;最高处罚是拘留10天和罚款一万元人民币。这是和国际接轨,履行联合国人权宣言的一种进步,理当肯定。
接下来,我们必须监督政府认真实行。无论如何,象冯正虎那样,持有合法且有效护照却仍被阻止入境的荒谬做法是再也不能发生了。中国公民自由出境入境的权利--即出国权和回国权--必须得到保障。
众所周知,眼下还有很多居住在海外的人,原本是中国公民,但由于在过去二十多年间都被禁止回国,因而不得不加入外国籍,他们无疑也应当有回国的权利。这是性质略有不同的问题,这里就不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