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在一本书上看过一位美籍华裔人类学家的报告,他发现近年有越来越多的人会在被捕时主动提出自己的“权利”,比如说保持沉默,又或者要求找律师。为什么中国人会突然那么懂人权,懂得提出这些连部分地方的执法人员也不大明白的古怪“权利”呢?他认为那是进口电视剧看多了。美国警匪片里不老有这种场面吗?正义朋友好不容易逮到了杀千刀的坏蛋,却只能冷冷道出指定台词:“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希望全国各级媒体多做推广,开设专栏,好普及中国人的人权知识。
其实,老百姓早就从电影和电视剧里学到不少人权常识了。尽管这些常识粗糙,不够系统也不够深入,而且还说着洋文,很像舶来赝品;但它们却实实在在地唤起了感性上的回应,使人觉得具体有用。一切人权教育要想成功,总得让人感到学者们大谈特谈的那些权利是自然的,而且切实可行;不能只是字面上的玄虚概念,实行起来却处处碰壁,甚至惹上牢狱之灾。
吴保全就是在网上“揭批”时弊,因而获罪。罪名是“诽谤政府”,“危害了社会发展秩序”。为什么我说吴保全先生实行了两项基本人权,而不只是一般谈及的言论自由呢?那是因为他在网上发布的帖子“揭批”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政府征地的过程。请注意,他不只是“批”,而且是先“揭”后“批”。表面上看,从揭露到批评只是一步之遥,在言论的操作上几乎密不可分;但原则上讲,它们其实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揭”是揭示政府的所非所为,满足人民知的权利:“批”是针对政府行为发表批评意见,满足了人民表达想法的权利。换句话说,吴先生是因为两种不同的人权实践而入狱的,而他的罪名则是“诽谤政府”。
近几年来,中国颇有一些地方官员喜欢用“诽谤政府”的名义治人以罪,从以前只针对媒体到现在开始扩及一般网民身上,隐约让人感到这里头似乎也有一个类似平民从电视学人权的学习过程。这么多不同层级的政府,这么多不同的地方,他们是怎么想到这一招的呢?他们怎么会不约而同地利用“诽谤政府”的罪名,去控告那些揭示自己行为然后批评自己的人?
这些官员当然知道中央政府日渐鼓励舆论监督,也一定听过领导人要求干部向人民负责的言论;他们明白记者也好,普通公民也好,都有权知道政府决策的过程和施政的手法,并且对此提出他们的意见。他们应该很清楚中国已经逐步迈向法权社会,人权常识正在普行,法治正在建设。所以他们不能不问情由师出无名地以强权压制自己的眼中钉;他们需要一个名义,一个听起来很像一回事的名义。于是他们找到了“诽谤罪”,一种大众媒体里面常常见到的管用名堂。
尽管学者早就说过无数遍,政府不是个人,根本不拥有什么“名誉权”,可是这类政府告民诽谤的消息仍然陆续出现。难道那些官员都不看新闻不读报,不知道“名誉权”不适用于政府机构身上?难道那些地方法院不晓得官方不得以诽谤之名治公民以罪吗?假如全国媒体响应国新办号召,广设人权推广专栏,情况又会不会好转呢?由此看来,最需要系统人权教育的,可能还不是早一步迈入启蒙阶段,懂得实践自身权利的一般公民,而是这些迹近法盲的公务人员。那些把吴保全送进监狱的官员或许了解“名誉权”的局限,但是他们的“名誉权”往往还是能够战胜一般人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也就是说,他们根本不拥有的权利反而是现实中最管用的;人民真正拥有的权利反而只在书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