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爱宗诉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局长俞剑明起诉状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4月30日22时58分 发布




   
   
   原告:昝爱宗,男,汉族,《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原任站长、记者;电话:13082850180。身份证号码:341222197109042395。
   
   被告: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三楼,邮编:310006,电话:13957152166,87163098 ,87163108,法定代表人:俞剑明,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侵害原告昝爱宗姓名权和名誉权成立,责令其更正,消除影响并书面赔礼道歉;
   2、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4月25日,原告所在的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顺利通过了由被告负责办理的2005-2006年度驻浙记者站年检,登记号为\"浙报JZ第042号\"。原告为具体经办人,被告由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报刊处助理调研员张明娣具体经办。原告当时的职务是记者站站长,又是驻浙江记者,原告本人的新闻记者证也顺利通过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度的年检。被告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作为新闻出版的专门机关,却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公然造假,于2006年10月19日在《浙江日报》第11版刊登2005-2006年度各新闻单位驻浙江记者站年检公告,其中把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负责人昝爱宗在公告中非法篡改编造为\"赵觅\"。
   实际上,赵觅从2006年10月19日至2007年3月为中国海洋报第三版责任编辑,4月份为中国海洋报出版发行部主任,当时昝爱宗保管的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登记证上负责人一栏也没有被变更为他的名字,他也从来没有到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所在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内的办公室上了一天班,没有写过一篇有关浙江省海洋领域的稿件,更没有实际履行过一天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负责人的职务,至今该记者站办公室仍是空空无人。目前,弄虚作假的\"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赵觅为负责人\"的浙江省新闻出版局2006年度公告还被挂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网站和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所属的《浙江在线》网站上,继续侵害原告昝爱宗的姓名权和名誉权,继续混淆视听误导网民和公众。
   原告曾经采访过嵊州-新昌交界处黄泥桥镇农民因京新药厂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被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注,被告曾利用手里的权力对原告进行刁难,原本2006年初就应该通过浙江记者站年检随之拖延到4月25日。年检通过后也没有按照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公告,一直拖延下去。后来又因原告于2006年8月1日至3日通过采访调查在网络上公开有关呼吁浙江省调查萧山区政府强拆党山基督教堂的真相的呼吁书再次受到被告的刁难。2006年8月8日,原告从中国海洋报北京总部办公室得知,被告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报刊处处长黄柏青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写了一份有关昝爱宗担任记者站站长期间存在的所谓问题,他们以公函的名义打\"小报告\"举报昝爱宗,要求停止昝爱宗的记者工作。8月9日,原告亲自给黄柏青电话追问是否有打击迫害昝爱宗行使正常舆论监督权利的情况,他承认写了一个报告,但不愿意具体说都是什么内容,并要求原告有什么疑问直接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其后,原告虽然受到被告的种种压力打击,但昝爱宗仍然是合法的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的实际负责人。
   为了给报社减轻压力,原告后于2006年10月26日亲赴北京,把明确注明昝爱宗为记者站负责人的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登记证和公章移交给中国海洋报社总编助理、办公室主任陈志春,陈志春承诺原告的工资和奖励、报销到2006年12月31日止,即从2001年12月进入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担任负责人至2006年12月底,原告昝爱宗一直是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负责人。但被告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却公然造假,把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站长(负责人)昝爱宗的名字非法篡改为没有在记者站上过一天班的中国海洋报社采编部责任编辑、发行部主任赵觅,弄虚作假,欺世盗名,侵害了昝爱宗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成立,责令其停止侵权,公开在《浙江日报》上公告更正原告昝爱宗为2005-2006年度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负责人,消除影响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昝爱宗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二日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受理并正式立案)
   
   
   附:1、本状副本1份;
   2、证据11件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2007)上民一初字第463号]
   
   1、2006年10月19日《浙江日报》第11版报纸版和电子版截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公告,证明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在缺乏事实的情况下,弄虚作假,故意把昝爱宗的姓名改掉,换为赵觅。
   2、报社记者站登记证,编号为浙报JZ第042号,证明该登记证有效期为2007年5月31日,证明昝爱宗为该记者站负责人。有效期2004年6月1日-2007年6月1日。
   3、中国海洋报社收到昝爱宗交来的记者站公章和记者站登记证的收据,证明昝爱宗于2006年10月26日将记者站公章和记者站登记证交到报社,登记证上面的名字至此时还是昝爱宗。
   4、2006年9月4日昝爱宗新闻记者证,在中国记者网上被激活,并通过2005年年检的打印件,证明昝爱宗于2006年9月4日持有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有效。
   5、2006年12月27日中国海洋报社发放的昝爱宗在中国海洋报社工作的年度奖金收入6000元的\"中国邮政汇款取款通知单\"复印件。证明昝爱宗在2006年12月底正式收到的收入证明,说明昝爱宗是有正式收入的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人员。
   6、2004年6月22日《浙江日报》第7版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公告,证明昝爱宗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2004年的年度检验公告中为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负责人。此后至2006年10月19日前该局前后两年间没有对昝爱宗作为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负责人进行年检公告,应视为该局失职,
   7、中国海洋报社致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的公函\"关于中国海洋报社浙江记者站组织机构及人员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等情况的说明\",证明昝爱宗为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正式人员。
   8、中国海洋报新闻网上的有关中国海洋报社人事组成人员的记录、证明赵觅的最新真实身份为中国海洋报报社人员——出版发行部主任,不是浙江记者站人员。
   9、中国海洋报赵觅担任责任编辑期间编辑的理论版面,证明赵觅一直是中国海洋报社的理论版责任编辑,根本其没有到浙江记者站上过一天班。
   10、2006年5月30日中国海洋报记者站自查自纠报送材料(浙江省),证明昝爱宗担任站长期间履行职责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报送有关要求材料。
   11、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自身建设情况介绍,证明昝爱宗担任记者站站长期间严格履行年检规定,如期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报送有关所要求的材料。
   
   证据提交人:昝爱宗
   200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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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爱宗诉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局长俞剑明起诉状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4月30日22时58分 发布




   
   
   原告:昝爱宗,男,汉族,《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原任站长、记者;电话:13082850180。身份证号码:341222197109042395。
   
   被告: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三楼,邮编:310006,电话:13957152166,87163098 ,87163108,法定代表人:俞剑明,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侵害原告昝爱宗姓名权和名誉权成立,责令其更正,消除影响并书面赔礼道歉;
   2、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4月25日,原告所在的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顺利通过了由被告负责办理的2005-2006年度驻浙记者站年检,登记号为\"浙报JZ第042号\"。原告为具体经办人,被告由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报刊处助理调研员张明娣具体经办。原告当时的职务是记者站站长,又是驻浙江记者,原告本人的新闻记者证也顺利通过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度的年检。被告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作为新闻出版的专门机关,却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公然造假,于2006年10月19日在《浙江日报》第11版刊登2005-2006年度各新闻单位驻浙江记者站年检公告,其中把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负责人昝爱宗在公告中非法篡改编造为\"赵觅\"。
   实际上,赵觅从2006年10月19日至2007年3月为中国海洋报第三版责任编辑,4月份为中国海洋报出版发行部主任,当时昝爱宗保管的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登记证上负责人一栏也没有被变更为他的名字,他也从来没有到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所在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内的办公室上了一天班,没有写过一篇有关浙江省海洋领域的稿件,更没有实际履行过一天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负责人的职务,至今该记者站办公室仍是空空无人。目前,弄虚作假的\"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赵觅为负责人\"的浙江省新闻出版局2006年度公告还被挂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网站和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所属的《浙江在线》网站上,继续侵害原告昝爱宗的姓名权和名誉权,继续混淆视听误导网民和公众。
   原告曾经采访过嵊州-新昌交界处黄泥桥镇农民因京新药厂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被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注,被告曾利用手里的权力对原告进行刁难,原本2006年初就应该通过浙江记者站年检随之拖延到4月25日。年检通过后也没有按照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公告,一直拖延下去。后来又因原告于2006年8月1日至3日通过采访调查在网络上公开有关呼吁浙江省调查萧山区政府强拆党山基督教堂的真相的呼吁书再次受到被告的刁难。2006年8月8日,原告从中国海洋报北京总部办公室得知,被告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报刊处处长黄柏青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写了一份有关昝爱宗担任记者站站长期间存在的所谓问题,他们以公函的名义打\"小报告\"举报昝爱宗,要求停止昝爱宗的记者工作。8月9日,原告亲自给黄柏青电话追问是否有打击迫害昝爱宗行使正常舆论监督权利的情况,他承认写了一个报告,但不愿意具体说都是什么内容,并要求原告有什么疑问直接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其后,原告虽然受到被告的种种压力打击,但昝爱宗仍然是合法的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的实际负责人。
   为了给报社减轻压力,原告后于2006年10月26日亲赴北京,把明确注明昝爱宗为记者站负责人的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登记证和公章移交给中国海洋报社总编助理、办公室主任陈志春,陈志春承诺原告的工资和奖励、报销到2006年12月31日止,即从2001年12月进入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担任负责人至2006年12月底,原告昝爱宗一直是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负责人。但被告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却公然造假,把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站长(负责人)昝爱宗的名字非法篡改为没有在记者站上过一天班的中国海洋报社采编部责任编辑、发行部主任赵觅,弄虚作假,欺世盗名,侵害了昝爱宗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成立,责令其停止侵权,公开在《浙江日报》上公告更正原告昝爱宗为2005-2006年度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负责人,消除影响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昝爱宗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二日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受理并正式立案)
   
   
   附:1、本状副本1份;
   2、证据11件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2007)上民一初字第463号]
   
   1、2006年10月19日《浙江日报》第11版报纸版和电子版截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公告,证明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在缺乏事实的情况下,弄虚作假,故意把昝爱宗的姓名改掉,换为赵觅。
   2、报社记者站登记证,编号为浙报JZ第042号,证明该登记证有效期为2007年5月31日,证明昝爱宗为该记者站负责人。有效期2004年6月1日-2007年6月1日。
   3、中国海洋报社收到昝爱宗交来的记者站公章和记者站登记证的收据,证明昝爱宗于2006年10月26日将记者站公章和记者站登记证交到报社,登记证上面的名字至此时还是昝爱宗。
   4、2006年9月4日昝爱宗新闻记者证,在中国记者网上被激活,并通过2005年年检的打印件,证明昝爱宗于2006年9月4日持有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有效。
   5、2006年12月27日中国海洋报社发放的昝爱宗在中国海洋报社工作的年度奖金收入6000元的\"中国邮政汇款取款通知单\"复印件。证明昝爱宗在2006年12月底正式收到的收入证明,说明昝爱宗是有正式收入的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人员。
   6、2004年6月22日《浙江日报》第7版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公告,证明昝爱宗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2004年的年度检验公告中为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负责人。此后至2006年10月19日前该局前后两年间没有对昝爱宗作为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负责人进行年检公告,应视为该局失职,
   7、中国海洋报社致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的公函\"关于中国海洋报社浙江记者站组织机构及人员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等情况的说明\",证明昝爱宗为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正式人员。
   8、中国海洋报新闻网上的有关中国海洋报社人事组成人员的记录、证明赵觅的最新真实身份为中国海洋报报社人员——出版发行部主任,不是浙江记者站人员。
   9、中国海洋报赵觅担任责任编辑期间编辑的理论版面,证明赵觅一直是中国海洋报社的理论版责任编辑,根本其没有到浙江记者站上过一天班。
   10、2006年5月30日中国海洋报记者站自查自纠报送材料(浙江省),证明昝爱宗担任站长期间履行职责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报送有关要求材料。
   11、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自身建设情况介绍,证明昝爱宗担任记者站站长期间严格履行年检规定,如期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报送有关所要求的材料。
   
   证据提交人:昝爱宗
   200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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