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将青岛市四方区政府违法拆迁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的法律意见书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5月08日13时04分 发布




   
   

关于尽快将青岛市四方区政府违法拆迁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的法律意见书

   
   
   (此信呈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政府、山东省人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青岛市人大、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苏滨、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的滕彪,受青岛市四方区河西村袁本度等七十八户村民委托,代理该村房屋拆迁案的行政、刑事、民事等诉讼事宜。
   
   2007 年3月 30 日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下达拆迁通知, 4月 2 日 出动千余人的公安、武警、城管、司法人员及拆迁队伍,动用数十辆警车、消防车、铲车、救护车,采用高压水枪喷射老人、妇女、打骂推拉并强行将村民抬出家门等非人道的暴力方式,违法强行拆毁了河西村袁德环等三户村民的房屋,同时以放火(自焚)罪名逮捕保卫自家房屋、拒绝非法拆迁的村民郑方武、袁新玉,后改为妨害公务罪,该刑事案于 5 月 11 日在青岛市四方区第二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被告的拆迁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4月 16日 袁德环等三户村民向四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四方区人民政府等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 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 7 日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但至今已超过法定期限 20 多天,四方区人民法院即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2007 年4月 24 日 袁德环等三户村民依法把起诉书递交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7 日后,该院立案庭杨庭长口头答复代理人李苏滨,经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本院也不予立案。至此,河西村村民力争通过正常法律诉讼渠道解决房屋拆迁纠纷的路径被彻底堵死。
   
   在准确的掌握法院不立案的情况后, 4月 28日 被告再次出动大批警员及城管队伍,又一次以\" 打砸抢\"的方式拆毁袁本度和袁德良两户民房,抓走袁德良夫妇俩人,并出现人员受伤流血情况,被告的暴力行为明显升级。代理人认为,对于被告这一次违法行为,四方区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难脱干系,法院不立案等司法不作为行为,客观上助长了被告违法的嚣张气焰,应当依法与被告共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四方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另一违法之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和证据时,两家法院法官均不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 10条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出具收据 \"规定,拒绝向原告出具收据。
   
   我们了解到,自 2005年3 月12 日 青岛市四方区河西村旧村改造以来,青岛市四方区政府、四方区拆迁办公室、青岛市河西实业总公司(未取得任何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具备拆迁人资格),未经公示,缺乏必要的手续和合法的程序,便采取断水、断电、断路、恐吓、骚扰等野蛮行为强迫村民搬走,利用夜间居民沉睡时,用铲车偷偷铲倒村民的合法住房,甚至动用黑社会人员逼迫村民搬拆。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建设部三令五申: \"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参与拆迁活动 \"。青岛市四方区政府及河西实业总公司的暴力拆迁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希望有关部门尽早予以关注和纠正。
   
   代理人认为,青岛市四方区政府、四方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违法行为,降低了政府和法院在公民心中的公信力,损害了青岛作为奥运比赛城市的形象,打击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望此案能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尽快将青岛市四方区政府违法拆迁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以避免激化矛盾、避免制造人权灾难、避免更大的暴力冲突和流血事件,还四方区河西村村民一个安全、宁静、和谐的家园。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李苏滨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滕彪
   
   2007 年5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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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将青岛市四方区政府违法拆迁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的法律意见书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5月08日13时04分 发布




   
   

关于尽快将青岛市四方区政府违法拆迁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的法律意见书

   
   
   (此信呈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政府、山东省人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青岛市人大、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苏滨、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的滕彪,受青岛市四方区河西村袁本度等七十八户村民委托,代理该村房屋拆迁案的行政、刑事、民事等诉讼事宜。
   
   2007 年3月 30 日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下达拆迁通知, 4月 2 日 出动千余人的公安、武警、城管、司法人员及拆迁队伍,动用数十辆警车、消防车、铲车、救护车,采用高压水枪喷射老人、妇女、打骂推拉并强行将村民抬出家门等非人道的暴力方式,违法强行拆毁了河西村袁德环等三户村民的房屋,同时以放火(自焚)罪名逮捕保卫自家房屋、拒绝非法拆迁的村民郑方武、袁新玉,后改为妨害公务罪,该刑事案于 5 月 11 日在青岛市四方区第二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被告的拆迁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4月 16日 袁德环等三户村民向四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四方区人民政府等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 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 7 日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但至今已超过法定期限 20 多天,四方区人民法院即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2007 年4月 24 日 袁德环等三户村民依法把起诉书递交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7 日后,该院立案庭杨庭长口头答复代理人李苏滨,经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本院也不予立案。至此,河西村村民力争通过正常法律诉讼渠道解决房屋拆迁纠纷的路径被彻底堵死。
   
   在准确的掌握法院不立案的情况后, 4月 28日 被告再次出动大批警员及城管队伍,又一次以\" 打砸抢\"的方式拆毁袁本度和袁德良两户民房,抓走袁德良夫妇俩人,并出现人员受伤流血情况,被告的暴力行为明显升级。代理人认为,对于被告这一次违法行为,四方区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难脱干系,法院不立案等司法不作为行为,客观上助长了被告违法的嚣张气焰,应当依法与被告共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四方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另一违法之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和证据时,两家法院法官均不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 10条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出具收据 \"规定,拒绝向原告出具收据。
   
   我们了解到,自 2005年3 月12 日 青岛市四方区河西村旧村改造以来,青岛市四方区政府、四方区拆迁办公室、青岛市河西实业总公司(未取得任何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具备拆迁人资格),未经公示,缺乏必要的手续和合法的程序,便采取断水、断电、断路、恐吓、骚扰等野蛮行为强迫村民搬走,利用夜间居民沉睡时,用铲车偷偷铲倒村民的合法住房,甚至动用黑社会人员逼迫村民搬拆。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建设部三令五申: \"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参与拆迁活动 \"。青岛市四方区政府及河西实业总公司的暴力拆迁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希望有关部门尽早予以关注和纠正。
   
   代理人认为,青岛市四方区政府、四方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违法行为,降低了政府和法院在公民心中的公信力,损害了青岛作为奥运比赛城市的形象,打击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望此案能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尽快将青岛市四方区政府违法拆迁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以避免激化矛盾、避免制造人权灾难、避免更大的暴力冲突和流血事件,还四方区河西村村民一个安全、宁静、和谐的家园。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李苏滨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滕彪
   
   2007 年5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