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庆案7月17日上午9点开庭(附起诉书)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7月09日23时33分 发布




   
   杭州消息:陈树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定于2007年7月17日开庭,辩护人已经阅卷,届时陈树庆亲友及杭州民运人士将参加旁听。据法官透露,还有不少学生将参加旁听。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杭检邢诉[2007]491号。

   
   被告人陈树庆,男,1965年9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6509260073,汉族,文化程度硕士,无业,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东九苑22幢1单元601室。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树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6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1日告知被告人陈树庆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以来,被告人陈树庆积极参加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的活动,并在“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所办非法刊物《在野党》上先后以“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成员的名义发表《捍卫谁的主权》,《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等文章。
   
   2005年3月至今,被告人陈树庆在我市网吧及住处,连接“博讯”“大纪元”“中国事务论坛”“议报”“多维新闻”等境外互联网站,通过投稿或直接发贴的方式,以“中国民主党人”或“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成员”的身份在上述境外网站刊载《应该释放许万平》,《一份反民主反法治的纳粹主义反人类判决书》,《郭起真颠覆国家政权?还是国家政权变了质?》,《中国民主党人对中国古代儒学说的评析》,《贵州毕节“夜狼”事件中共当局到底要向社会证明什么?》等多篇署名文章,诽谤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多年来,专利(长时间的垄断政治,经济和社会一切资源),行暴(如“六四”屠杀)虐(因言治罪,政治迫害)侈(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傲(假,大,空的愚民宣传)”,诋毁我国国家政权是“有几百万手握现代高效杀人工具的军队,武警和警察来表现”强大,有公检法司(监狱)的一条龙‘整人害人服务’体系”,“宣称不允许一部分人当然地专政,另一部分人当然地被专政,‘民主’与‘专政’是矛盾的对立面而不能共存”,煽动“我们要的是多党制的民主法治,决不要那些篡夺人民主权,用国民的性命与幸福作赌注去捍卫一个领袖,一群贵族,或一个政党私利与特权的封建法西斯主权”,提出“讨还和捍卫人民与生俱来的各项人身,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刷新与改进各种制度与机构”等等,公然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立案判决书、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抓获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杭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杭州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上网记录、证据查证委托书、网上信息查询情况、电脑截屏、户籍证明、电脑硬盘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荣清、陈丹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树庆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树庆采用发表文章造谣、诽谤等方式,向公众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毛建中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1、被告人陈树庆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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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庆案7月17日上午9点开庭(附起诉书)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7月09日23时33分 发布




   
   杭州消息:陈树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定于2007年7月17日开庭,辩护人已经阅卷,届时陈树庆亲友及杭州民运人士将参加旁听。据法官透露,还有不少学生将参加旁听。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杭检邢诉[2007]491号。

   
   被告人陈树庆,男,1965年9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6509260073,汉族,文化程度硕士,无业,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东九苑22幢1单元601室。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树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6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1日告知被告人陈树庆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以来,被告人陈树庆积极参加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的活动,并在“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所办非法刊物《在野党》上先后以“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成员的名义发表《捍卫谁的主权》,《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等文章。
   
   2005年3月至今,被告人陈树庆在我市网吧及住处,连接“博讯”“大纪元”“中国事务论坛”“议报”“多维新闻”等境外互联网站,通过投稿或直接发贴的方式,以“中国民主党人”或“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成员”的身份在上述境外网站刊载《应该释放许万平》,《一份反民主反法治的纳粹主义反人类判决书》,《郭起真颠覆国家政权?还是国家政权变了质?》,《中国民主党人对中国古代儒学说的评析》,《贵州毕节“夜狼”事件中共当局到底要向社会证明什么?》等多篇署名文章,诽谤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多年来,专利(长时间的垄断政治,经济和社会一切资源),行暴(如“六四”屠杀)虐(因言治罪,政治迫害)侈(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傲(假,大,空的愚民宣传)”,诋毁我国国家政权是“有几百万手握现代高效杀人工具的军队,武警和警察来表现”强大,有公检法司(监狱)的一条龙‘整人害人服务’体系”,“宣称不允许一部分人当然地专政,另一部分人当然地被专政,‘民主’与‘专政’是矛盾的对立面而不能共存”,煽动“我们要的是多党制的民主法治,决不要那些篡夺人民主权,用国民的性命与幸福作赌注去捍卫一个领袖,一群贵族,或一个政党私利与特权的封建法西斯主权”,提出“讨还和捍卫人民与生俱来的各项人身,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刷新与改进各种制度与机构”等等,公然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立案判决书、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抓获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杭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杭州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上网记录、证据查证委托书、网上信息查询情况、电脑截屏、户籍证明、电脑硬盘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荣清、陈丹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树庆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树庆采用发表文章造谣、诽谤等方式,向公众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毛建中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1、被告人陈树庆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