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8月22日12时08分 发布 |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陈树庆,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富阳市人,硕士,因被迫害而失业,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东九苑22幢1单元601室。因本案于200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被关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如下: 一、杭州市公检法践踏人权、亵渎法律,联手制造文字狱构陷上诉人 1、杭州市公安局无辜抓人、锻造罪名、超期羁押 2006年9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对上诉人刑事传唤,14日以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上诉人刑事拘留。10月17日对上诉人执行逮捕。此后,先后三次对上诉人移送起诉。杭州市公安局锻造的所谓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是:1)上诉人撰写文章诽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上诉人参与修改民主党党章;3)上诉人煽动绝食抗暴。 为了陷害上诉人,杭州市公安局有下列杰作: 1)将上诉人1999年之前在《在野党》上撰写的文章也拿来充数,但是根据法律规定,1999年上诉人撰写的文章即使构成犯罪也因超过了5年的追诉时效不能作为“犯罪”证据。 2)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的所谓犯罪事实之“参与修改民主党党章”、“煽动绝食抗暴”,所指控的罪名毫不相干,经过律师抗议,在审查起诉时被迫撤消。鉴于杭州市公安局因镇压民主党,承办政治案件的数量在全国首屈一指,办案经验极其丰富,决不可能因业务素养欠缺犯如此低劣的法律错误,由此可以充分反映出它为了构陷上诉人不惜亵渎法律的嘴脸。 3)超期羁押,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不是身份不明或者有多次做案、流窜做案嫌疑的人,杭州市公安局应当在拘留后10日内对上诉人呈请逮捕,但是它却适用上述条件拖了一个月零三天才执行逮捕。 在被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长达数月时间里,杭州市公安局除了提审过上诉人一次,对已经问过的问题装模作样重复询问之外,没有进行任何所谓的侦查活动,甚至《起诉意见书》也只字未动。根据律师的计算,公安局至少超过或者变相超过羁押期限2个月零22天。 2、检察院的构陷杰作:证据突然袭击,证人无中生有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对上诉人起诉过程中,耍尽伎俩,穷尽各种见不得人的手段,表现如下: 1) 不向法庭移交证据,反诬律师不尽职责 杭州市检察院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只提到上诉人撰写的《捍卫谁的主权》等9篇文章,移交的证据复印件只有4篇文章,律师鉴于不知道文章的内容,只好上网搜索找齐。但是法庭开庭时,检察官突然大大超过起诉书提到的文章的范围,对其它并没有涉及的文章内容进行分析举证。律师先后14次抗议,要求法庭制止这种突然袭击的无赖行径,检察官竟说,“起诉书表述不能穷尽所有文章,谁叫你律师不尽职责不要求我们庭前证据开示的?”律师反驳说,法律规定移交主要证据复印件是你检察院的职责,你连证据都不移交,而且甚至在证据目录中也没有提到这些文章的题目,我如何知道有这些文章并要你开示?对检察官的这种无耻狡辩、无赖伎俩法官居然偏袒,硬是当庭裁定驳回律师抗议。 2)隐瞒退回补充侦查的所有法律手续,为公安局超期羁押打掩护 根据法律规定,退回补充侦查需要有严格的法律手续,在侦查期限内完不成侦查任务需要继续羁押也需要上一及司法机关批准,可是在上诉人的案卷材料中,这些材料检察官统统隐瞒,不向法庭出示,不给律师过目,明显是在为超期羁押打掩护。 3) 虚构伪造证据,抹黑上诉人的朋友和民主党同仁 检察官在法庭上列举了证人王荣清、王富华、高海兵、任伟任、杨建民、来金彪、吕耿松、戚惠民、王东海、单称峰、池建伟等14人的证言,声称他们分别证明,上诉人系“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成员,积极参加组织活动,还在成员间散布其以“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或“中国民主党人”的身份撰写和在网上发表的文章。 事实上,检察官除了读了王荣清的几句话,其他证人的证言根本没有宣读,也没有把这些证人的证言提交法庭让律师过目。即是王荣清的证词,也没有检察官所总结的那些内容。王荣清等人在开庭前一个礼拜要求出庭作证,还被无理拒绝并被非法关押到开庭结束。众所周知,以言论治罪的案件核心证据是当事人的言论,而不是什么证人证言,检察官罗列了14位上诉人的好友和民主党同仁,让他们统统变成“控方证人”,不过是想抹黑浙江民主党的卑鄙伎俩而已。 3、法院的构陷表现:对律师辩护意见装聋作哑,选择性失明,对上诉人以莫须有的手段加罪 1)、关于上诉人是否构成诽谤,为了反驳起诉书的构陷,律师提出了40页证据材料,证明上诉人文章所写的对中共及其国家政权的批评都是合法有据,并非杜撰或者造谣诽谤。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和证据材料法院装聋作哑、一字不提,没有任何评判,但却在判决书中全文照抄起诉书的内容,做出上诉人“公然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荒唐结论。再次让世人见识了“人民法院”“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办案逻辑和司法风采! 2)、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批评中共及其政权是行使宪法权利,并且着重指出上诉人行使宪法权利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并没有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并对言论自由的概念、言论自由受限制的条件、言论在何种情形下演化为行为并可以受到刑事追究的司法标准和国际惯例都一一进行了详尽论证。原审法院阉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只提辩护人的第一个观点,对后面的观点一字不提。然后武断认定“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但宪法同时规定‘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陈树庆在公开发表的多篇文章中,诽谤、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实际上,辩护人早在辩护词中对判决书的这种观点预见性的进行了反驳,判决书继续装聋作哑,视而不见,阉割辩护意见,然后用一贯构陷民主人士制造文字狱的陈词滥调加以“反驳”,实在可笑、可怜、可悲之极也! 3)法官在法庭上公然偏袒公诉人严重违背法律的行径,十几次打断上诉人和辩护人的发言,剥夺上诉人的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表现为: 其一、本案开庭时,公诉人在证据上耍小聪明搞突然袭击遭到律师抗议,律师要求法官对公诉人超过起诉书范围的指控内容不予审理,法官对公诉人亵渎法律的可笑伎俩不予制止,反而公然偏袒公诉人,驳回律师的要求。 其二、律师针对公诉人搞突然袭击,在法庭上出示了起诉书和证据目录作为证据证明公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有关书证,指控超出了范围,法官开始拒绝接受律师举证,在律师的抗议下勉强接受举证,但在判决书中却只字不提,竭力掩盖公诉人亵渎法律的违法行径。 其三、最后陈述阶段,上诉人陈述自己的政治理念,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法官居然以涉及政治为由,强行中止了上诉人的最后陈述。 以上种种情事说明,所谓的法庭已经彻底丧失了公正的立场,公然与检方、警方沆瀣一气,构陷上诉人! 二、上诉人发表政见,批判、揭发执政当局独裁专制、腐败贪鄙、践踏人权、蔑视法治,意在革新政治、刷新制度、营建国家民主自由的光明未来,对国家民族而言不是无罪,而是有功 上诉人作为中国民主党人,出于知识分子的良知,对执政当局“专政”体制下贪鄙横行、民怨沸腾、法制溃烂、伦理败坏的社会现实深感忧虑,认为只有彻底启动政治体制改革,还政于民,建立宪政体制,才能拯救国家于覆亡,拯救人民于水火。出于这个目的,上诉人在互联网上发表了《捍卫谁的主权?》等多篇文章,意在表达政见,从现实从面讲是推进国家的人权状况的改善和民主法制建设,从理论层面讲是与有志于改革中国社会的知识分子和民众探讨未来的中国自由民主之路。这些文章即使按照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也是完全没有越界,更谈不上煽动颠覆现行国家在政权! 杭州市司法当局将上诉人的建设性言论视为颠覆言论,只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他们已经认同“专政”体制下贪鄙横行、民怨沸腾、法制溃烂、伦理败坏的社会现实,并且准备顽固的将这种现实维持下去。第二,它们已经拒绝了任何和平的、理性的、善意的改造社会的意见和努力,决心与腐朽黑暗为伍,与光明进步为敌! 既然如此,夫复何言?! 但是,既然现行法律给了我上诉的机会,既然堂皇的宪法文本上还有“依法治国”、“保障人权”、“言论自由”等金光闪闪的大字,我还是要向上一级的法院提出我的意见。虽然我对你们改判我无罪不抱希望,甚至我也不认为你们有对我进行审判的资格和能力。 我的意见是: 中国是人民的中国,不是一党之私产。言论自由包括表达政见的自由是我们人民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不是某个政党或者独裁者的恩赐。当你们落下法棰判我入狱的时候,你们得到的,只是钳制言论、践踏人权的恶名和耻辱,而我得到的将是捍卫言论自由的骄傲和光荣!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树庆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