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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25国道左车道,佛山黄岐与广州芳村交界处的丁字路口,红绿灯过去就是广州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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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为右车道,可以清楚地看到,广州边界与佛山既无明显分界线,又无明显禁摩标志。
红绿灯右侧后,约五十米处为俊豪宾馆停车场,竖着的招牌后面就是。我的摩托车就是在往停车场去的人行道上被便衣埋伏所扣。广州市的窖口公交车站在红绿灯后约两百米处。
工人将我的摩托车强行推上执法车后,苏警官开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扣车理由为:待查,违法行为代码(5051,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的),需要扣车一个月。但是当时我证件齐全,并不存在盗抢嫌疑。我在佛山接受警察查询时,从未被以如此理由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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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晓宇警官开出的处罚通知书,处罚理由“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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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芳村分所
我说:“佛山同广州并没有明显分界线,我去换乘市内电车必须要把摩托车放到停车场,为什么不可以呢?而且在广州边界上并无明显禁摩标志与处罚警告。”(见上第一、第二图)
梁答:“当然有,是你没看到。”
我说:“既然扣车一个月,你能出示广州市政府相关的文件给我看一下吗?”
梁警官同另外一位警官在一个木柜里找了半天,也没有拿出相关文件。在大厅后面,只有一块广州市禁摩的告示,并无任何处罚规定。
我说:“既然扣车一个月,你们依据的法律是什么?”
梁答:“交通法”
我问:“交通法里有违反广州市禁摩令需要扣车一个月的规定吗?”
梁答:“没有。”
我问:“我刚才查过了,我的摩托车并没有违章记录呀。”
梁答:“我们扣车的理由依据是第5051: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我说:“我的摩托车证件齐全,待查难道能作为扣车理由吗?”
梁说:“那是你单方面的,我们要调查核实,这需要时间。”
当我还要提问时,梁以妨碍别人办案为由要我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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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行驶证,原始发票俱全(盖住车主名字是为了尊重车主隐私)。这些资料在车管所档案里都是有据可查的,所谓“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的待查借口,只是广州交警为了执行对违反广州市禁摩令的车主实施处罚,而罗织的一个莫须有罪名。
显然,广州市禁摩令属于地方性法规,本来就是剥夺穷人路权的行为,有违宪法里每个公民享有平等权利之原则。即使违反了广州市禁摩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也根本不属于违章行为,更找不到相关的处罚条款。所谓依据“5051: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的待查理由只是一个莫须有借口。
根据法律不限制的既为合法原则,即使我骑摩托车误入广州市境内,也并不属于交通违章行为,只是违反广州市地方性政令,交警对我应该只是劝离广州地界。况且我去停车场是为了换乘广州市内电车,更不存在主观故意。(这点交警可以去俊豪宾馆地下停车场调查取证)
因此,我强烈质疑广州市公安局:“难道广州交警扣车不需要法律依据吗?”
既然处罚单上并没有关于违反广州市禁摩令的处罚理由,凭什么扣车一个月?我不光随身持有行车证,即使摩托车的原始发票也保存完好,“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的罪名能成立吗?难道广州交警执法不依法,仅仅依据广州市政府的行政命令吗?
在佛山市,摩托车即使违章被扣,缴纳违章罚款后也可以即时取出。而芳村车管所却要扣车一个月,以我小人之心,广州交警扣车的目的是不是为了收取一个月保管费(150元)。当天不到一个小时就扣留摩托车十多辆,假设芳村交警一个月查扣摩托车一万台,岂不是有150万元的巨大收入?
扣车的理由莫须有,我不知道将来开出罚款收据是什么理由。但是只要扣车一个月,保管费肯定是合理合法的,广州交警实在是高明,本来三个工作日可以处理的案件可以拖到一个月,实在是高!
就在芳村的中心城区,仍有不少摩托车行驶。就在芳村车管所的门口(见下图),对面马路上,仍有数台摩的司机在搭客,我强烈质疑广州交警执法的公正性:究竟是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利?
难道警察执法不应该以法律为依据,仅仅依据地方性行政命令吗?我强烈鄙视广州交警这种亵渎法律尊严的执法行为!当执法者将地方性政令凌架于法律之上,对被执行者实行强制手段时,民众心中只有对强权的畏惧,又哪里会有对交通法规的认同?如果这种执法行为掺杂了部门经济利益的话,民众心中更只有不满与愤怒!
在此我呼吁曾经遭遇莫须有罪名扣车的佛山及各外地车主,我们应该捍卫自己正当权利不被侵害,必要时不排除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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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出来时在交警门口(16时30分)用手机拍摄的图片,摩的司机用行动顽强地抗议着广州市禁摩令。
2007.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