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07〕527号
被告人杨茂东,男,40岁,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文化程度大学,住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新江大路8号,200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茂东非法经营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07年3月3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0年至2001年8月,被告人杨茂东在本市进行出版,发行书刊的经营活动,并雇请同案人江伟、张志超(均另案处理)为其收货、发货、结算货款。其中在2001年7月上旬,杨茂东在未获得出版许可的情况下,虚构法律纵横杂志社,盗用《化学试剂》期刊的刊号,在本市天河区尚雅街38号604房编辑名为《法律纵横2001专号-沈阳政坛地震》的期刊(定价10元),并指示他人对该期刊进行排版、制作封面、内文印刷胶片后交付印刷厂印制。2001年7月12日和7月21日,被告人杨茂东指使江伟、张志超与印刷厂交接印好的《法律纵横2001专号-沈阳政坛地震》期刊两批,并将该期刊通过货物托运方式发至沈阳、大连的书商进行销售。2001年8月8日,被告人杨茂东指使江伟到本市天河区总统大酒店与沈阳书商结算货款,公安机关当场抓住江伟,随后公安机关在杨茂东工作的本市天河区尚雅街38号604房内搜获《法律纵横2001专号-沈阳政坛地震》期刊及其封面胶片、原始修改稿、电脑储存稿、电脑主机等物品。经鉴定,《法律纵横2001专号-沈阳政坛地震》为非法出版物。
现查明,被告人杨茂东非法出版、委托印刷、发行《法律纵横2001专号-沈阳政坛地震》期刊共26098本,经营数额合计为260980元。
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 杨茂东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潘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项:
1、被告人杨茂东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诉讼文书卷各1册。
民生观察工作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