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军关注团决定近日申请在联合国举行新闻发布会

      2012年2月19日晚20点,周勇军关注团成员纽约执业华人律师李进进、叶宁、旅美香港知识界代表杨锦霞教授、John Kusumi(美国人民主政治活跃人士)、蔡淑芳(香港人权活动家)、潘嘉伟、张月芳(周勇军女友)前纽约时报中国问题研究院赵岩等在互联网上召开会议。会议传达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谴责中国政府,在香港非法绑架周勇军回中国大陆的决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要求中国政府无条件的立即释放8964学生领袖周勇军先生。并给周勇军先生补偿。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属下的(反对)任意羁押工作组在2011年8月29日讨论关于中国当局任意关押前学运领袖周勇军一案。周勇军委托的香港律师何俊仁和美国律师李进进及美国职业律师叶宁都为周勇军案奔走美国、香港、联合国之间。
    
    周勇军是2008年10月1日由香港当局押送回中国大陆的。2009年1月周以企图欺诈香港恒生银行,被四川省射洪县法院判处9年徒刑。早在2009年10月,李进进律师代表周和周的家属向联合国(反对)任意羁押工作组提出控告。2010年3月,联合国(反对)任意羁押工作组已经将有关周勇军案件的控告信转发给了中国政府。日前,联合国将中国政府的答复转交给李进进律师。
    
    中国政府在回复中,坚称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周勇军的合法权利都得到充分保障。李进进律师指出,中国政府的答复只是官样文章,未经独立调查,简单地重复法院的判决而已。中国当局无视其有关部门秘密关押周勇军达7个月之久的事实。中国当局也无视任意破坏香港基本法的行为。
    
    香港民主党主席、立法会议员何俊仁律师也向联合国(反对)任意羁押工作组提出了香港当局出让其司法和行政独立管辖权,未经法律程序将周勇军押送回中国的违法行为。
    
    2011年9月2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作出此决定。李进进律师于2012年2月6日接到该文件的正文。全文将在新闻发布会上向世界空开发表。
    
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署(反对)任意关押工作者

    
    关于周勇军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
     案卷号码: G/ SO/2128/2
    
     你们转至的中国政府关于你们在2010年2月1日发给中国政府有关任意关押周勇军一案的信函的答复收悉。现予以回复如下。 
    
     案件简介
    
     周勇军是中国出生的中国公民。他在2008年9月30日被香港当局拘留前以永久合法的居民身份居住在美国的洛杉矶。他申请了入籍美国,但是尚未宣誓。他在1989年的民主运动中曾是一位领袖,在运动被镇压后於1989年6月被逮捕并关押了约一年半的时间, 1992年周逃离政治迫害到香港,后以难民身份进入美国。1998年他从香港回到中国路径广州时,被中国当局逮捕后送往劳动教养场所三年。2002年他再度到美国居住。 
    
    在2008年9月26日,周离开美国洛杉矶,30日从澳门入境香港。他在香港的港澳码头被香港移民当局拦截。2008年10月3日,周被送往中国大陆的广东省深圳市。 
    
    从2008年10月3日起,中国的警察或国安部门就关押周。他的家人直到2008年11月中旬的时候通过周的狱友才知道周被化名关押在深圳。周的姐姐专程从四川飞往深证,但是深圳第一看守所否定关押有周并不让周的姐姐探视周。 
    大约七个月后,周被转至四川中部遂宁市的射洪县。周在2009年5月8日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正式逮捕。周被控以 Wang Xingxiang 的名字在2008年5月先后写了三封信给香港恒生银行要求将Wang Xingxiang(已经死亡)帐号下资金转移其中600万港币到香港的花旗银行和澳大利亚的汇丰银行。
    在这个时候,周的家人才被正式通知,周被逮捕。但是周的家人不得探视周。
    
    周的家人安排了莫少平律师,也是一位人权卫士,在2009年6月4日探视了周。周告诉莫少平律师,2008年11月中国当局就已经确定了他的身份。他否定对他的刑事指控,并认为关押他的唯一理由是政治考虑。 
     
    但是出于压力,莫少平律师的代理资格被取消。周的家人雇请了另外两名律师。但是当局不让这两位律师看案卷。
    
    周在2009年8月3日被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到射洪县人民法院。20009年11月19日,该法院审理此案。 
    
    射洪县是四川的一个小县,离所谓的犯罪发生地的香港非常远。该县既不是犯罪发生地,又不是被告的出生或生活工作的地方。这个县与当局所 控告的犯罪,没有一点联系。在检察院和法院的文件中,没有一处提到为什么这个案子由射洪县的检察院和法院来处理。
    
    审判看起来是公开的。但是,在审判的时候警察封锁了法院,旁听的人是事先安排凭票入场。中国当局没有解释为什么这么一个在当地没有任何新闻报道又与当地没有任何关系的案子如此这般安排。周勇军的一位从美国纽约回中国北京工作的朋友特地赶到射洪县欲旁听周的审理。但是她被警察拦截在法庭之外。
    
    在审理中,控方没有提出任何来自受害银行-香港恒生银行的证词和证人,没有香港警方的报告,没有来自香港花旗银行和澳大利亚汇丰银行的证人和证词。当局也没有让专家就被告的笔记鉴定向法庭作证并接受被告方的质问。周的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上述证人出庭或证人证词的要求,但是法庭予以拒绝。
    
    射洪县人民法院在2010年1月15日认定周的欺诈罪成立并判周九年徒刑另加八万元人民币罚款。周提出上诉。周的上述在2010年3月15日被驳回。
    
    周在判最后被送往遂宁的一个劳改场所。但是,政府限制他的通讯权。他不得就其案件和健康情况写信给他的家人和朋友。他的被探视权也受到干扰。他的家人现在已经有三个月不得探视他了。他的家人也被警告不得和周谈论案件。在以前的探视中,狱方工作人员总是站在周和他的家人旁边。
    
     对中方答复的反驳
    
    中方在答复中没有交代在他们接到联合国的控告信后对此案予以调查的方法和资讯的来源。中方的答复只是简单的援引法院的判决, 用一些官样的套话来搪塞联合国的调查,比如答复中说,“中国是法治国家”,“周的各项合法权利依法得到保障,”云云。
    
    中国政府在关于周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如下几个方面的答复是错误和不负责任的:
    
    A. 在从 2008年10月3日到 2009年5月8日之间的秘密关押
    
    中方在答复中没有提到周在2008年10月3日到 2009年5月8日期间配关押的情况。
    
    在我们最初给联合国的报告中,我们提到周在2009年10月4日从香港送往中国大陆,从此他一直被中国当局关押。射洪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说,“2008年10月1日被告人周勇军持名为WANGXINGXIANG的马来西亚假护照企图进入香港时,被香港入境事务处挡获。”在射洪县的法院判决中,法院认定周在2008年10月4日被深圳公安局监视居住。法院在计算周的刑期的时候,该刑期从2008年10月7日起算。根据中国的法律,刑期从羁押之日起计算。因此,从刑事判决书来看,周至少在2008年10月7如就处于中国当局的羁押之中。但是中方在答复中没有提到此事。
    
    对周在2008年10月7日(实际上是10月3日)到2009年5月8日的羁押是非法、任意的,也违反中国自己的法律。周的律师在要求保释的信中就提到这个违法现象。中国法律不允许拘留总计超过37天。按照射洪县法院刑期起始时间计算,从2008年10月7日到2009年5月8日,周就被违法关押185天。
    
    B. 周被拘留后的通知权被侵犯
    
    中国当局没有就周从2008年10月4日到2009年5月8日期间的羁押情况通知周的家人。中国法律灌顶警察当局必须在当事人被拘留后的48小时之内通知其家人。在周的声明中,周说,他的身份最迟在2009年11月中旬就已经查清楚了。射洪县法院确定周的身份是在2009年4月9日并在当日对周进行刑事拘留。但是当局直到2009年5月8日才通知周的家人。中方的答复没有就此违法情况予以说明。
    
    C. 周的在押人员权利受到侵犯 
    
    周从2008年10月3日被关押后,周的家人,包括他的父母和姐姐,直到2010年3月周的审判结束后并被送到监狱场所后才被允许探视。周不得告诉他家人他的案情。周因此就案情和身体状况方面得到家人的帮助。
    
    D. 周的律师权受到侵犯
    
    周的一个律师莫少平在当局的压力下被解雇。后来,他的律师在要求审阅案卷方面受到射洪县检察当局的刁难,后来也被限制审阅周的完整案卷。
    
    F. 提交证据的权利受到侵犯
     
     在对周的刑事起诉书中,周被控告试图非法的获得在香港恒生银行一个死者的帐号中的600万港币。周要求恒生银行将这笔钱转往香港的花旗银行和澳大利亚的汇丰银行。周在香港被逮捕。香港是犯罪发生地。但是,周的案卷中没有任何来自香港的警察报告。法庭决绝周的律师要求香港警方出庭或出示证明材料的法律动议。在周一案中,作为受害方的香港恒生银行没有出具任何证明,更没有证人出庭。中方在答复中,只是简单地引用法院判决。
    
    G. 大陆当局侵犯香港的管辖权
    
    大陆中国没有起诉周勇军的管辖权。周被控告是欺诈,企图要求香港恒生银行转移一笔钱到另外两个银行。如果周是刑事嫌疑犯,只有香港警方有调查权并提交检方起诉。
    
    但是,中国政府在回复中只是简单用周的中国国籍来辩护其不当的管辖权。然而,中国政府的辩护和法院的判决是自向矛盾的。在法院的判决中,法院说,周的身份是在2009年4月才予以确认。但是其刑事调查在六个月前就开始了。大陆对于一个被认为发生在香港的犯罪而且国籍或身份不明的嫌犯展开刑事调查的管辖权来自哪里?
    
    必须指出,香港当局要求中国大陆当局确定一个汉语拼音或罗马字名字的 Wang Xing Xiang是否是中国居民。奇怪的是中国政府居然依据这个汉语拼音名字来确认Wang Xing Xiang 为中国居民。在中国大陆这种Wang Xing Xiang拼音出来的名字可能上万个。那么这个香港怀疑的wang xing xiang 到底是谁?从中央政府的回复来看,中国当局和香港当局都在玩游戏。不管如何,香港当局或中国当局没有确认周所使用的马拉西亚护照是假的。他们只是说怀疑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周应当假定为一个马拉西亚公民。很明显,中国当局对于一个持有马拉西亚护照的人进入香港没有管辖权。
    
    其次,这个案件与四川射洪县一点关系也没有。正如前述,所谓的犯罪发生在香港,受害人是香港银行或银行帐号的继承人,而且周本人从来不是四川射洪县的居民。
    
    周在四川省射洪县受到起诉和审判,除了政治原因外,无法得到任何解释。
    
    中国政府侵犯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中国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回归后保有独立司法权。可是,中国当局无视香港对周的管辖权,任意关押和审判周勇军。香港的一国两制受到极大的威胁。
    此致,
    
    敬礼
    李进进律师
    
    JIM LI & ASSOCIATION, PC
    ATTORNEYS AT LAW 
    
    401 Broadway, Suite 1705
    New York, NY 10013
    
    Tel: (212) 334-7200, Fax: (212) 334-0322
    
    Email: lawyerli@verizon.net 
     
     July 25, 2011
    Miguel de la Lama
    Secretary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Bureau PW.3-026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8-14 Avenue de la Paix,
    CH-1211 Geneve 10
    
     Re. Zhou Yung Ju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ference: G/ SO/218/2
     
    Dear Secretary Miguel de la Lama:
    
     Enclosed please find our letters and supporting evidence to rebut the reply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 Rebuttal letter from Jim Li, Attorney at law, State of New York 
    2. Rebuttal letter from Albert HO, Esq., from Hong Kang 
    3. Letter of Zhou Yung Jun, Chinese with English translation
    4. Statement of Sufen Zhou, the sister of Zhou
    
     Please keep the correspondence with this law office. 
     
     Should you need any further information, please don’t hesitate to contact the undersigned. 
     
     Very truly yours
    
     Jim Li, Esq.
     
    JIM LI & ASSOCIATION, PC
    ATTORNEYS AT LAW 
    
    401 Broadway, Suite 1705
    New York, NY 10013
    
    Tel: (212) 334-7200, Fax: (212) 334-0322
    
    Email: lawyerli@verizon.net 
     July 25, 2011

民主中国 | minzhuzhongguo.org

周勇军关注团决定近日申请在联合国举行新闻发布会

      2012年2月19日晚20点,周勇军关注团成员纽约执业华人律师李进进、叶宁、旅美香港知识界代表杨锦霞教授、John Kusumi(美国人民主政治活跃人士)、蔡淑芳(香港人权活动家)、潘嘉伟、张月芳(周勇军女友)前纽约时报中国问题研究院赵岩等在互联网上召开会议。会议传达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谴责中国政府,在香港非法绑架周勇军回中国大陆的决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要求中国政府无条件的立即释放8964学生领袖周勇军先生。并给周勇军先生补偿。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属下的(反对)任意羁押工作组在2011年8月29日讨论关于中国当局任意关押前学运领袖周勇军一案。周勇军委托的香港律师何俊仁和美国律师李进进及美国职业律师叶宁都为周勇军案奔走美国、香港、联合国之间。
    
    周勇军是2008年10月1日由香港当局押送回中国大陆的。2009年1月周以企图欺诈香港恒生银行,被四川省射洪县法院判处9年徒刑。早在2009年10月,李进进律师代表周和周的家属向联合国(反对)任意羁押工作组提出控告。2010年3月,联合国(反对)任意羁押工作组已经将有关周勇军案件的控告信转发给了中国政府。日前,联合国将中国政府的答复转交给李进进律师。
    
    中国政府在回复中,坚称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周勇军的合法权利都得到充分保障。李进进律师指出,中国政府的答复只是官样文章,未经独立调查,简单地重复法院的判决而已。中国当局无视其有关部门秘密关押周勇军达7个月之久的事实。中国当局也无视任意破坏香港基本法的行为。
    
    香港民主党主席、立法会议员何俊仁律师也向联合国(反对)任意羁押工作组提出了香港当局出让其司法和行政独立管辖权,未经法律程序将周勇军押送回中国的违法行为。
    
    2011年9月2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作出此决定。李进进律师于2012年2月6日接到该文件的正文。全文将在新闻发布会上向世界空开发表。
    
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署(反对)任意关押工作者

    
    关于周勇军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
     案卷号码: G/ SO/2128/2
    
     你们转至的中国政府关于你们在2010年2月1日发给中国政府有关任意关押周勇军一案的信函的答复收悉。现予以回复如下。 
    
     案件简介
    
     周勇军是中国出生的中国公民。他在2008年9月30日被香港当局拘留前以永久合法的居民身份居住在美国的洛杉矶。他申请了入籍美国,但是尚未宣誓。他在1989年的民主运动中曾是一位领袖,在运动被镇压后於1989年6月被逮捕并关押了约一年半的时间, 1992年周逃离政治迫害到香港,后以难民身份进入美国。1998年他从香港回到中国路径广州时,被中国当局逮捕后送往劳动教养场所三年。2002年他再度到美国居住。 
    
    在2008年9月26日,周离开美国洛杉矶,30日从澳门入境香港。他在香港的港澳码头被香港移民当局拦截。2008年10月3日,周被送往中国大陆的广东省深圳市。 
    
    从2008年10月3日起,中国的警察或国安部门就关押周。他的家人直到2008年11月中旬的时候通过周的狱友才知道周被化名关押在深圳。周的姐姐专程从四川飞往深证,但是深圳第一看守所否定关押有周并不让周的姐姐探视周。 
    大约七个月后,周被转至四川中部遂宁市的射洪县。周在2009年5月8日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正式逮捕。周被控以 Wang Xingxiang 的名字在2008年5月先后写了三封信给香港恒生银行要求将Wang Xingxiang(已经死亡)帐号下资金转移其中600万港币到香港的花旗银行和澳大利亚的汇丰银行。
    在这个时候,周的家人才被正式通知,周被逮捕。但是周的家人不得探视周。
    
    周的家人安排了莫少平律师,也是一位人权卫士,在2009年6月4日探视了周。周告诉莫少平律师,2008年11月中国当局就已经确定了他的身份。他否定对他的刑事指控,并认为关押他的唯一理由是政治考虑。 
     
    但是出于压力,莫少平律师的代理资格被取消。周的家人雇请了另外两名律师。但是当局不让这两位律师看案卷。
    
    周在2009年8月3日被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到射洪县人民法院。20009年11月19日,该法院审理此案。 
    
    射洪县是四川的一个小县,离所谓的犯罪发生地的香港非常远。该县既不是犯罪发生地,又不是被告的出生或生活工作的地方。这个县与当局所 控告的犯罪,没有一点联系。在检察院和法院的文件中,没有一处提到为什么这个案子由射洪县的检察院和法院来处理。
    
    审判看起来是公开的。但是,在审判的时候警察封锁了法院,旁听的人是事先安排凭票入场。中国当局没有解释为什么这么一个在当地没有任何新闻报道又与当地没有任何关系的案子如此这般安排。周勇军的一位从美国纽约回中国北京工作的朋友特地赶到射洪县欲旁听周的审理。但是她被警察拦截在法庭之外。
    
    在审理中,控方没有提出任何来自受害银行-香港恒生银行的证词和证人,没有香港警方的报告,没有来自香港花旗银行和澳大利亚汇丰银行的证人和证词。当局也没有让专家就被告的笔记鉴定向法庭作证并接受被告方的质问。周的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上述证人出庭或证人证词的要求,但是法庭予以拒绝。
    
    射洪县人民法院在2010年1月15日认定周的欺诈罪成立并判周九年徒刑另加八万元人民币罚款。周提出上诉。周的上述在2010年3月15日被驳回。
    
    周在判最后被送往遂宁的一个劳改场所。但是,政府限制他的通讯权。他不得就其案件和健康情况写信给他的家人和朋友。他的被探视权也受到干扰。他的家人现在已经有三个月不得探视他了。他的家人也被警告不得和周谈论案件。在以前的探视中,狱方工作人员总是站在周和他的家人旁边。
    
     对中方答复的反驳
    
    中方在答复中没有交代在他们接到联合国的控告信后对此案予以调查的方法和资讯的来源。中方的答复只是简单的援引法院的判决, 用一些官样的套话来搪塞联合国的调查,比如答复中说,“中国是法治国家”,“周的各项合法权利依法得到保障,”云云。
    
    中国政府在关于周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如下几个方面的答复是错误和不负责任的:
    
    A. 在从 2008年10月3日到 2009年5月8日之间的秘密关押
    
    中方在答复中没有提到周在2008年10月3日到 2009年5月8日期间配关押的情况。
    
    在我们最初给联合国的报告中,我们提到周在2009年10月4日从香港送往中国大陆,从此他一直被中国当局关押。射洪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说,“2008年10月1日被告人周勇军持名为WANGXINGXIANG的马来西亚假护照企图进入香港时,被香港入境事务处挡获。”在射洪县的法院判决中,法院认定周在2008年10月4日被深圳公安局监视居住。法院在计算周的刑期的时候,该刑期从2008年10月7日起算。根据中国的法律,刑期从羁押之日起计算。因此,从刑事判决书来看,周至少在2008年10月7如就处于中国当局的羁押之中。但是中方在答复中没有提到此事。
    
    对周在2008年10月7日(实际上是10月3日)到2009年5月8日的羁押是非法、任意的,也违反中国自己的法律。周的律师在要求保释的信中就提到这个违法现象。中国法律不允许拘留总计超过37天。按照射洪县法院刑期起始时间计算,从2008年10月7日到2009年5月8日,周就被违法关押185天。
    
    B. 周被拘留后的通知权被侵犯
    
    中国当局没有就周从2008年10月4日到2009年5月8日期间的羁押情况通知周的家人。中国法律灌顶警察当局必须在当事人被拘留后的48小时之内通知其家人。在周的声明中,周说,他的身份最迟在2009年11月中旬就已经查清楚了。射洪县法院确定周的身份是在2009年4月9日并在当日对周进行刑事拘留。但是当局直到2009年5月8日才通知周的家人。中方的答复没有就此违法情况予以说明。
    
    C. 周的在押人员权利受到侵犯 
    
    周从2008年10月3日被关押后,周的家人,包括他的父母和姐姐,直到2010年3月周的审判结束后并被送到监狱场所后才被允许探视。周不得告诉他家人他的案情。周因此就案情和身体状况方面得到家人的帮助。
    
    D. 周的律师权受到侵犯
    
    周的一个律师莫少平在当局的压力下被解雇。后来,他的律师在要求审阅案卷方面受到射洪县检察当局的刁难,后来也被限制审阅周的完整案卷。
    
    F. 提交证据的权利受到侵犯
     
     在对周的刑事起诉书中,周被控告试图非法的获得在香港恒生银行一个死者的帐号中的600万港币。周要求恒生银行将这笔钱转往香港的花旗银行和澳大利亚的汇丰银行。周在香港被逮捕。香港是犯罪发生地。但是,周的案卷中没有任何来自香港的警察报告。法庭决绝周的律师要求香港警方出庭或出示证明材料的法律动议。在周一案中,作为受害方的香港恒生银行没有出具任何证明,更没有证人出庭。中方在答复中,只是简单地引用法院判决。
    
    G. 大陆当局侵犯香港的管辖权
    
    大陆中国没有起诉周勇军的管辖权。周被控告是欺诈,企图要求香港恒生银行转移一笔钱到另外两个银行。如果周是刑事嫌疑犯,只有香港警方有调查权并提交检方起诉。
    
    但是,中国政府在回复中只是简单用周的中国国籍来辩护其不当的管辖权。然而,中国政府的辩护和法院的判决是自向矛盾的。在法院的判决中,法院说,周的身份是在2009年4月才予以确认。但是其刑事调查在六个月前就开始了。大陆对于一个被认为发生在香港的犯罪而且国籍或身份不明的嫌犯展开刑事调查的管辖权来自哪里?
    
    必须指出,香港当局要求中国大陆当局确定一个汉语拼音或罗马字名字的 Wang Xing Xiang是否是中国居民。奇怪的是中国政府居然依据这个汉语拼音名字来确认Wang Xing Xiang 为中国居民。在中国大陆这种Wang Xing Xiang拼音出来的名字可能上万个。那么这个香港怀疑的wang xing xiang 到底是谁?从中央政府的回复来看,中国当局和香港当局都在玩游戏。不管如何,香港当局或中国当局没有确认周所使用的马拉西亚护照是假的。他们只是说怀疑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周应当假定为一个马拉西亚公民。很明显,中国当局对于一个持有马拉西亚护照的人进入香港没有管辖权。
    
    其次,这个案件与四川射洪县一点关系也没有。正如前述,所谓的犯罪发生在香港,受害人是香港银行或银行帐号的继承人,而且周本人从来不是四川射洪县的居民。
    
    周在四川省射洪县受到起诉和审判,除了政治原因外,无法得到任何解释。
    
    中国政府侵犯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中国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回归后保有独立司法权。可是,中国当局无视香港对周的管辖权,任意关押和审判周勇军。香港的一国两制受到极大的威胁。
    此致,
    
    敬礼
    李进进律师
    
    JIM LI & ASSOCIATION, PC
    ATTORNEYS AT LAW 
    
    401 Broadway, Suite 1705
    New York, NY 10013
    
    Tel: (212) 334-7200, Fax: (212) 334-0322
    
    Email: lawyerli@verizon.net 
     
     July 25, 2011
    Miguel de la Lama
    Secretary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Bureau PW.3-026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8-14 Avenue de la Paix,
    CH-1211 Geneve 10
    
     Re. Zhou Yung Ju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ference: G/ SO/218/2
     
    Dear Secretary Miguel de la Lama:
    
     Enclosed please find our letters and supporting evidence to rebut the reply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 Rebuttal letter from Jim Li, Attorney at law, State of New York 
    2. Rebuttal letter from Albert HO, Esq., from Hong Kang 
    3. Letter of Zhou Yung Jun, Chinese with English translation
    4. Statement of Sufen Zhou, the sister of Zhou
    
     Please keep the correspondence with this law office. 
     
     Should you need any further information, please don’t hesitate to contact the undersigned. 
     
     Very truly yours
    
     Jim Li, Esq.
     
    JIM LI & ASSOCIATION, PC
    ATTORNEYS AT LAW 
    
    401 Broadway, Suite 1705
    New York, NY 10013
    
    Tel: (212) 334-7200, Fax: (212) 334-0322
    
    Email: lawyerli@verizon.net 
     July 25,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