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月前的9月14日,是我离开监狱获得自由整整两年。那天的傍晚,妻子下班回来时特意买了只烧鸡来给我庆祝。说实在的,要不是她有此举,我还真的忘记了那一件事,因为自出狱以来的生活负担太重,加上我有意不去回忆那曾经给我带来太多痛苦的4年光阴,所以,有关的记忆大多就淡漠了。
不过,说是庆祝,与我日常生活不同的也就是那只鸡而已。我早已戒了酒,两年来又基本与周围的人没有了任何往来,所以,这庆祝又真地是非常的平淡。然而,即使如此,它依然再次触动我对那4年光阴的回忆。
4年的牢狱,应该说让我见识了人间最极致的恶;而更极致的,或许便是那些冤屈!他们中有被诬打死人的,有明显被重判的,有病重却无法保外就医的;(一位叫张建军的犯人,我始终无法忘记他,一直担心他是否能活着走出监狱。)但最普遍的,是由于超期羁押带来的严重司法不公!
由于中共司法操作上的诸多弊端,我们知道超期羁押在中国是个非常普遍的事。我们大都同时知道它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种公然侵犯,但是,一般却没有注意到超期羁押形成的一个最大问题:即它变相加重了许多人的刑罚!
我们知道根据中国的刑法,刑罚的方式大致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几种。那么,当一个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死刑之立即执行,或有期徒刑时,超期羁押带来的问题还不太明显。因为一个是无论羁押期多长,他最后都是一个死;一个是在被判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羁押期要从整个刑期中扣除。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死刑中的缓期执行、以及无期徒刑,那么,由超期羁押带来的问题就大了。
现实中颇多这样的例子,两个人同时被捕,一个被羁押了一年,一个则被羁押了5年甚至更多,而最后两人同样被判无期。那么,如无特殊情况,后者至少要比前者在监狱里多住上4年。因为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被判死缓、无期的,在改判有期后,其羁押期不能从相应刑期中扣除。
我是在从看守所被押到监狱服刑后注意到这一问题的,因为有许多刑事犯喜欢向我谈起他们所遭遇的司法不公,而由超期羁押带来加重刑罚的问题,正是他们谈的最多的。因为在我所在的大队,绝大部分都是所谓的重刑犯——1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死缓犯,而这些人几乎普遍有被超期羁押的经历。他们中有的被超期羁押4年、5年,有的被超期羁押6年、7年,而在我获释前才被送进去的一个小伙子,从17岁被关进看守所,到法院下达判决被送往监狱,他在看守所待了整整11年!这一问题注定他被剥夺自由的时间至少在20年以上!而如果他的羁押期是1年,那么,他在监狱中最多住上15年也就是了。
那么,11年的羁押期,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当然应该由司法机构来承担。但是,他们又应该如何承担呢?当然是要在那个小伙子从无期改判有期时,将其羁押期象被判有期徒刑者一样从总的刑期中扣除(所谓的考验期可以不扣除)。其他被判死缓、无期者的羁押期也应如此扣除。
为了这样的一个理由,我和另一位狱友在狱中非常认真的开展了为那些被超期羁押者“维权”的工作——从那位狱友带进去的《法律大全》中寻找法律依据。您别说,我们还真找到了一个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法院的一个批复,具体的条文我记不清了,总之我们从那个批复中得出一个结论,即最高人民法院认同了山东省提出的“死缓、无期徒刑犯改判有期后,羁押期从相应刑期中扣除”这样一个建议。
然而不幸的是,当我们把这样一个依据交给有关干警,请他向有关部门反映后,他回复给我们,说那个批复的确有,但已经被废止了!于是,我们便再也无话可说!
在回忆起这件事后,这十几天来我通过我能使用的各种手段再次研究那一问题。但是,的确很令我沮丧,从网上查到的结果是,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确曾经有过那么一个文件,支持获死缓、无期徒刑者在改判有期后将羁押期从总的刑期扣除的作法,但是这个非常理性的规定却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被废除了。我于是又与本地相熟的法律界朋友讨论这一问题,他们无一不承认现行办法不合理,无一不认为死缓、无期犯被改判有期后,其羁押期应该扣除。然而,我们又都同时认识到一个关键的问题:如果要想使司法当局在这一问题上作出改变,只能有两条途径选择:一是通过正在服刑者的相关诉讼;一是通过立法机构重新立法。
然而,现实的状况是,在监狱里服刑的犯人们如何敢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为自己谋求减轻刑罚?又如何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为自己谋求减轻刑罚?那真的极可能是使他们个人在监狱中待的时间更长的一种选择!至于通过立法机构重新立法,那是必须要求人大代表中有人勇于来维护那些正在服刑的犯人们的权益的,但在一个视服刑者为“敌”的社会里,那又如何可能呢?
2006年10月1日星期日于河北泊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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