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代替不了票决

 


*由于现实条件限制而无法全面推行投票制度,自可循序渐进,但因此而根本就否定票决制度的必要性,就是自欺欺人了。*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或Discoursedemocracy),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界提出的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民主治理形式。在这种体制中,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自由表达意见,并以公共利益为取向,愿意倾听并考虑不同的观点,最终通过公共协商(PublicDeliberation),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


据说,当代学界领军人物,像美国的约翰。罗尔斯、英国的安东尼。吉登斯、德国的于根。哈贝马斯等,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那当然就是一种十分先进的民主理论了。而中国学者对于一切先进理论,向来都充满热情。尤其奇妙的是,有的中国学者突然发现,原来这个世界上还有一种不需要投票的民主,那干嘛还要费劲引入什么投票民主?于是,“协商民主”似乎应在国内大行其道了,官民之间偶然进行的对话,也被这些学者说成了高级民主的典范。


不过,俞可平先生就提醒人们,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代议民主和多数制民主之上的,它是对西方代议民主、多数制民主和远程民主的一种完善和超越。这是很平实的评论。西方学者提出协商民主是有感而发的。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东西,以投票为主要工具的代议民主、多数制民主确实存在缺陷,比如,选举中可能存在贿赂,代表可能被收买利用,代表又可能滥用权力,多数可以利用立法、决策程序侵害少数等等。西人提出协商民主,旨在借助广泛的参与及理性的协商,部分地矫正这些弊端。


只是,某些国人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经常容易把树冠当成了大树,把在根基之上生长出来的东西当成事物的全部。他们的理论是,树冠是最晚长出来的,所以是最先进的,因而,我们只要搬来树冠,就可以一步登入天堂。


问题是,如果没有根基,你连树冠的影子都看不到。仔细看看协商民主的要件就会发现,协商民主在中国真正普遍展开为时尚早,因为更为基础性的民主制度安排还不够健全。协商民主要求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表达意见。这一点似乎在现实中还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协商民主要求参与协商者以公共利益为取向,愿意倾听并考虑不同的观点。问题是,官员们如果不倾听大多数参与者的观点,这大多数又能怎么样?


所以,俞可平先生说,协商民主不是一种孤立的理论或实践。应当说,协商民主是以那些存在缺陷但又更为基础的民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更进一步说,完整的协商民主也内在地要求投票程序。即便人们十分理性,且完全以公共利益为惟一取向,但仅仅由于每个人知识的不同,七嘴八舌的协商也不可能作出最后的决策。因此,协商之后,仍然需要借助某种程序作出决策:要么由全体协商者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要么由一个高高在上的领导拍板。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所从事的事务,应当是治理领域中最为理性的了,大家也会平等地协商来协商去。但是,法院最终是要作出惟一的判决的,因此,仍然需要借助民主投票程序来决策。仅仅因为一个人的一只手,当事人的命运就可能大不相同。这有点残忍,但非如此就不足以作出决策。而且,如果不这样投票,让首席大法官自己决定,岂不更糟?


有鉴于此,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即使在党内,也要“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更不要说完善更广泛的民主选举等制度了。追求先进民主的学者固然可以说,没有协商,人们在投票时很可能不够理性,只考虑自身利益而不考虑公共利益。但反过来也可以说,没有投票制度,协商就没有基础,协商结果也没有意义。


所以,协商民主代替不了票决。有了票决制度,如能辅之以公众的深思熟虑,当然是锦上添花。但没有票决而高调赞美协商,就仿佛饿着肚子学习减肥术。由于现实条件限制而无法全面推行投票制度,自可循序渐进,但因此而根本就否定票决制度的必要性,就是自欺欺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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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代替不了票决

 


*由于现实条件限制而无法全面推行投票制度,自可循序渐进,但因此而根本就否定票决制度的必要性,就是自欺欺人了。*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或Discoursedemocracy),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界提出的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民主治理形式。在这种体制中,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自由表达意见,并以公共利益为取向,愿意倾听并考虑不同的观点,最终通过公共协商(PublicDeliberation),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


据说,当代学界领军人物,像美国的约翰。罗尔斯、英国的安东尼。吉登斯、德国的于根。哈贝马斯等,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那当然就是一种十分先进的民主理论了。而中国学者对于一切先进理论,向来都充满热情。尤其奇妙的是,有的中国学者突然发现,原来这个世界上还有一种不需要投票的民主,那干嘛还要费劲引入什么投票民主?于是,“协商民主”似乎应在国内大行其道了,官民之间偶然进行的对话,也被这些学者说成了高级民主的典范。


不过,俞可平先生就提醒人们,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代议民主和多数制民主之上的,它是对西方代议民主、多数制民主和远程民主的一种完善和超越。这是很平实的评论。西方学者提出协商民主是有感而发的。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东西,以投票为主要工具的代议民主、多数制民主确实存在缺陷,比如,选举中可能存在贿赂,代表可能被收买利用,代表又可能滥用权力,多数可以利用立法、决策程序侵害少数等等。西人提出协商民主,旨在借助广泛的参与及理性的协商,部分地矫正这些弊端。


只是,某些国人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经常容易把树冠当成了大树,把在根基之上生长出来的东西当成事物的全部。他们的理论是,树冠是最晚长出来的,所以是最先进的,因而,我们只要搬来树冠,就可以一步登入天堂。


问题是,如果没有根基,你连树冠的影子都看不到。仔细看看协商民主的要件就会发现,协商民主在中国真正普遍展开为时尚早,因为更为基础性的民主制度安排还不够健全。协商民主要求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表达意见。这一点似乎在现实中还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协商民主要求参与协商者以公共利益为取向,愿意倾听并考虑不同的观点。问题是,官员们如果不倾听大多数参与者的观点,这大多数又能怎么样?


所以,俞可平先生说,协商民主不是一种孤立的理论或实践。应当说,协商民主是以那些存在缺陷但又更为基础的民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更进一步说,完整的协商民主也内在地要求投票程序。即便人们十分理性,且完全以公共利益为惟一取向,但仅仅由于每个人知识的不同,七嘴八舌的协商也不可能作出最后的决策。因此,协商之后,仍然需要借助某种程序作出决策:要么由全体协商者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要么由一个高高在上的领导拍板。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所从事的事务,应当是治理领域中最为理性的了,大家也会平等地协商来协商去。但是,法院最终是要作出惟一的判决的,因此,仍然需要借助民主投票程序来决策。仅仅因为一个人的一只手,当事人的命运就可能大不相同。这有点残忍,但非如此就不足以作出决策。而且,如果不这样投票,让首席大法官自己决定,岂不更糟?


有鉴于此,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即使在党内,也要“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更不要说完善更广泛的民主选举等制度了。追求先进民主的学者固然可以说,没有协商,人们在投票时很可能不够理性,只考虑自身利益而不考虑公共利益。但反过来也可以说,没有投票制度,协商就没有基础,协商结果也没有意义。


所以,协商民主代替不了票决。有了票决制度,如能辅之以公众的深思熟虑,当然是锦上添花。但没有票决而高调赞美协商,就仿佛饿着肚子学习减肥术。由于现实条件限制而无法全面推行投票制度,自可循序渐进,但因此而根本就否定票决制度的必要性,就是自欺欺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