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北京)
【特别提要】:最近中国媒体和舆论严厉批评一起女儿和母亲同被迫害的一起司法丑闻案,湖南省永州市11岁女童乐乐被逼卖淫,她的母亲唐慧数年上告上访数年,最后被以“闹访”的所谓罪名,被所谓的劳教一年半。在中国民间和媒体强烈声援、抗议下,湖南省永州市当局于日前撤销对这位不幸母亲的劳教决定。在长达六年时间里,当政府局不问、不管、不执行所谓的“法律”,然而在乐乐的母亲唐慧在该案从侦查立案到审判的各个环节,都面临重重阻力,对两次重审和四次判决的结果都不满意,并多次上访……最后,2012年8月2日被湖南省永州公安局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唐慧劳教18个月的惩罚这是其一;另一件被披露的“劳动教养”案是:8月9日,中国多位律师和四川省成都专栏作家何三畏在其微博上发出一张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的“劳动教养”通知书,说的是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为在其QQ空间、腾讯微博上以转发或发表时政评论和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言论和信息,计有一百多条,因此被重庆市彭水市公安局劳教两年。时间从2011年8月18日至2013年8月17日。至此,中国特色体所谓的法制内的“劳动教养”案、遍地开花的一案又一案的浮出水面。
一
法理何堪 据中国官方媒体报道,湖南省上访妈妈唐慧因女儿被黑恶势力强迫卖淫并遭受轮奸和毒打一事向多个政府部门投诉,结果于终于在今年8月3日被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闹访、缠访、扰乱单位和社会秩序”为由,决定对其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在代理律师提交行政复议书后的第4天,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就撤销了劳教决定,使唐慧女士得以恢复人身自由。连中国官方新华社发表文章都批评说这是“欺负了女儿,又欺负母亲”,强烈的反应逼迫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赴永州市调查并最终取消对唐慧的劳教。中国网民质疑,这样一起公安涉嫌渎职、司法系统涉嫌腐败的颠倒黑白的举国大案,为什么一定要等到媒体曝光后才能迫使当局有所回应。如果不是这位母亲的以死相逼,如果不是这位母亲的不屈不挠,所谓的“幼女被逼卖淫案”就不存在,生活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让国人怎不感到恐怖?
上访妈妈唐慧8月10日获释。但事件并未就此了结,中国官方最大通讯社、新华社“中国网事”报道称,唐慧自由后还留有个问号,这个问号指向屡屡引起巨大争议的“维稳式劳教”。唐慧的律师胡益华先生披露:撤销劳教是妥协的决定。唐慧本人则表示不认可撤销的理由。胡益华律师认为,劳教剥夺公民自由缺乏法律依据。“唐慧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是希望能够引起注意。结果他们用劳教,剥夺上访者的人身自由。其实这不能解决任何上访问题,劳教只会激化矛盾,制造恶性循环”。中国法律的矛盾恰恰在此:谁有剥夺公民权力?显然是该由由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唯一的审判机构——法院的公开、公平的审判,才能剥夺公民的权力。而“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特权、批权的行为,且不经过任何法律的立案、审查、审判的阳光程序,就将公民及其权力绳之于牢狱、被绳之于国家法律,但“劳动教养”并没有这个国家立法机构的任何授权与立法通过。
据法国国际广播电台8月13日报道:“中国官方日前做出撤销对湖南上访母亲唐慧的劳教决定赢得中国舆论的积极回应,这一决定同时也使中国网络掀起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声浪。一年前曾致函中国人大要求立即撤销《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杭州律师王成,8月10日又将他与同事们共同撰写的要求立即撤销《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公民权利主张书贴在微博上,短短的两三天时间内已经赢得五千多人的签字”。由此可见,对剥夺公民权力、没有任何立法程序支撑、没有任何阳光程序“劳教制度”,普遍感到深恶痛绝!
早在2008年7月1日,维权网就发表了一份关于“劳教问题”的专项调研报告《劳教不废,法治难立》指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续和膨胀明显的违背中央政府提出的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执政方向,严重悖论“法治国家”的源头:1)、劳动教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没有国家立法机构——人大的支撑和授权;2)、违反罪刑相适用原则,同样的行为不构成中国《刑法》的处罚,却用某个人就可以批准的“劳教行政处罚”,这种“行政处罚”,是以剥夺公民权力而将公民绳之以法,却高于刑罚的拘役刑、没有“立法”的任何程序;3)、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罚”,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4、劳动教养随意性强,是“特权”和“批权”的产物,公安机关拥有不受任何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特权权力进一步膨胀;5)、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没有法律证据、公检法的任何制约环境、特权审批,根本不用任何公开,也没有法律当然的辩护和辩论程序;6)、劳动教养成为错案、冤案长期的温床,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严重脱离了国家法律的程序环境;7)、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公安部门甚至利用劳教处罚权搞部门创收;8)、劳动教养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9)、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份有别;10)、中国特色的劳教制度,长期没有国家法律的程序的建树和支撑、没有国家阳光下监督体系、不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运行,单单在公安体制内运行,不符合“法治国家”最起码的法律程序和建树功能。
“劳动教养制度”既不符合现行宪法的规定,更缺乏宪政基础,最根本的是它剥夺了“公民权力”,甚至比国家《刑法》更严厉。如果用现行《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来衡量,不论《“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还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都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都不能成其为劳动教养的任何依据和具有国家“合法性”的任何根据。由此可见,劳动教养既没有宪法依据也存在合法性问题;劳动教养虽然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其剥夺自由的严厉程度远远超过某些刑罚措施;劳动教养的对象存在不确定性;劳动教养程序也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性,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等等。劳动教养制度的所有这些弊端,都是与现代法治精神完全悖逆的,是对人权这一普世价值的肆意践踏。官方试图以此来控制社会,维持统治秩序,但是由于这种制度缺乏透明和公正,违背法治的精神,从以往的经验尤其是那些访民的经历来看,事实上是不可能达到这一预想目的的,只能激发更严重的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
与国际法相悖 与此同时,“劳动教养制度”也完全与国际人权公约完全相抵触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12条第3款规定:“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第14条第1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做出判决,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世界人权宣言》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任意加以逮捕、拘留或者放逐”(第9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10条)。
《宪法》无能 违法《宪法》,长期没有任何立法机构(人大)来纠正或立法确认。《宪法》是中国唯一的根本大法,但由于中国《宪法》长期“零执行、零审判、零裁决”,使中国政府应遵守《宪法》,履行职责,兑现宪法条文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尽早做出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中国政府长期以来一意孤行,执意坚持实施“劳教制度”,不仅违背人心民意,严重侵害了人权、人的自由和人的尊严,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宪法》的权威和法治的尊严。不仅无助于缓和日益剧烈的社会冲突,而且会激化社会矛盾,加深社会撕裂,制造恶性循环,实为不明不智之举。为此,维权网再次郑重呼吁:中国政府和全国人大应正视民意,切实遵守普世人权准则,实行法治,立即释放所有被劳教的维权人士、异议人士和进行上访申诉的公民,并尽早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附件】 永州当局“维持对唐慧劳教的说明”——据永州市公安局网站消息,8月3日,成都全搜索网等媒体对永州市零陵区唐慧被劳动教养一事进行了报道。为了使广大网民了解事实真相,特将此案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唐慧之女张某某被周某某、秦某等7人强奸、强迫卖淫一案,经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2名被告人死刑、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在案件审理期间和案件判决后,唐慧为了达到“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分别于2011年3月至今年7月,先后7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门口、长沙市雅礼中学、长沙市南门口和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大吵大闹、堵门拦车。特别是2011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理取闹,晚上睡在立案大厅,连续滞留15天,致使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法正常办公;2012年5月22日上午8时许,唐慧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手举状纸跪地喊冤,欲冲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执勤武警极力劝阻,院里有关领导出面做工作,唐慧根本不予理睬,反而趴在大门处,影响车辆正常通行;2012年6月2日下午五点钟,唐慧与其婆婆到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唐慧跪在地上,强行拦阻正在接送党代表的车辆;2012年7月3日上午,唐慧及其丈夫到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举牌跪地喊冤,拒不理睬工作人员劝解,工作人员将其搀扶到信访接待室后,唐慧在信访接待室跪地并以撞墙相威胁,后又到公安厅大门口哭闹。唐慧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今年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原载人民网8月5日电)
二
大学生村官被劳动教养:对付不同政见者的利器?近日,在中国微博上多位律师和网友相继转发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转发时政评论和政改文章等,被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判处劳动两年,多位律师表示,劳教制度为恶法,应予废除。
8月9日,多位律师和四川省成都市专栏作家何三畏在微博上发出一张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的劳动教养通知书,内容为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为在其QQ空间、腾讯微博上以转发或发表时政评论和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言论和信息,计有一百多条,因此被彭水市公安局劳教两年。时间从2011年8月18日至2013年8月17日。至此,薄熙来主政期间,重庆又一劳教案浮出水面。早在2011年4月,重市另一网友方洪曾因骂薄熙来是“一坨屎”,就这一句“一坨屎”而被“劳动教养”。
任建宇2009年7月于重庆文理学院毕业,当年获重庆市选派到彭水县郁山镇担任大学生“村官”,后被录用为公务员。劳教书指他从2011年4月至8月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鼓吹西方政权模式;攻击执政党、政府,煽动网民颠覆国家政权”。何三畏表示,目前任建宇正在重庆市涪陵区劳教中。
此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认为:“如果按此标准,中国有一半以上的人都可以判处劳教”、“这是一种思想审判”。新浪微博认证“新闻周刊”主笔“章文的文章”表示:“湖南唐慧刚刚脱离牢笼,又曝重庆任建宇失去人身自由,仅仅是在微博上转帖、发帖,即被劳教2年。我感到愤怒并呼吁公民集体反对的同时,也想正告执政党,劳教制度早就不合时宜,侵犯人权,与文明社会相悖,已成众矢之的,应尽早废除”。
8月13日,有网友发表王强文章称“法外之法”,指“劳教教养制度”是起源于前苏联、上世纪50年代中共在发动“肃反”运动中逐步引进和建立起这一制度,并逐渐形成了中国独有于“国家法律”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巧妙之处在于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监督程序等就可定罪、剥夺公民的一切权力,即可将所谓的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部分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这是中国《刑法》之外、比《宪法》还要说话算数的一种没有法律规定的所谓强制法律行为。
2010年,律师滕彪在为维权人士曹顺利劳教案代理时,指“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人权条约、违宪、违法、侵犯人权”。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和律师指,劳教制度已经成中共当局对付异见人士和访民、法轮功练习者的利器,不久前,湖北维权人士肖勇因声援李旺阳也被判劳教1年半。
诺贝尔奖获得者刘晓波也曾被处以劳动教养。
2010年,中国律师魏汝久曾撰写《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报告称,劳动教养成了一个“筐”,中国所有、什么样的违法行为都可以装。魏汝久表示,劳教制度的功能在今天已经发生了极致变异,其长期关押的功能,被人为滥用,成了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法治“自留地”,甚至衍生出公安机关巨大的经济利益空间。他指出除了尚不能构成犯罪的轻微行为被判劳教外,异见人士、访民等也成为当局主要的劳教对象:“主要是对付政治异见人士,比如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刘晓波就曾被劳教过;劳教也大量对付上访人员,很多地方的标语就写着‘第一次训诫,第二次拘留,第三次就劳教’,如果是到外国使领馆门口去‘上访’就直接劳教”。
“劳教制度是一具司法的僵尸”。早2007年年底,中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及著名法学家贺卫方及茅于轼等学者、律师69人联合起草关于“对劳动教养进行违宪审查和废止”。贺卫方批评劳动教养制度带有明显的“权力特征”;多名法学学家从2003年起就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不符合“法制国家”的游戏规则。
中国媒体人北风表示:“劳教制度岂是想废就废,华北东北多数劳教所至少三分之一以上是法轮功练习者,多的一半以上;南方多是赌博吸毒的,明码标价,所外执行用钱买,最低价都要8000元人民币一年,更不用说还是免费劳动力,制度后面就是数以千亿计的利益链”。
更有学者表示:“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如苏联倒台后的阴魂不散一样、是一具司法的僵尸,它所产生的历史条件已经消失了,劳动教养制度却长期存在于所有这个国家法律规则之外,当然应该取消和废除。但在中共一党垄断下的中国,想取消这个制度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它披着‘法治’的外衣,又享受着‘特权’‘批权’公安独家、黑幕独用。就象共产党其本身,它什么时候真正让中国12亿多公民用‘举手’投上一票?”。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