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再审申请书内容和我的声明

 
    
     
     我父亲华揽洪针对香港赛马会北京会所工程的诉讼,之所以中途中断,是因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所谓我父亲不是有关房产的利害关系人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资格. 

    
    我父亲于今年4月26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院提出申请再审,已被受理.但现在已半年过去了,我们没有法院方面丝毫的消息.而与此同时,非法建设和非法用地的香港赛马会北京会所已快盖好.
    
    我知道香港赛马会的成员中有很多大律师,我希望他们能看到我在此贴出的再审申请书内容,我也希望同样是赛马会成员的香港特首曾荫权先生也能看到.我希望他们能对此公开表态.
    
    我在此声明:香港是一个法制社会,香港的任何团体和公司不单要在本地守法,也要在中国内地自觉守法,不可利用内地的司法腐败趁火打劫.我们不许香港赛马会的任何会员进驻这个霸占了我家私有宅院的会所!
    
    华新民2007年10月31日于北京
    

行政裁定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华揽洪
    委托代理人:华新民
    被申诉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职务: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北京华富金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勇
    
    申诉请求:
    申诉人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发出的(2007)高行终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法提起申诉,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申诉理由:
    我方对无量大人胡同18号19号和20号(现红星胡同51号53号和55号)享有合法的产权,所有能够证明利害关系的证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房地产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向我方颁发的权利证书,是经过现政权合法登记的,至今尚没有任何反证能够推翻现有证据的效力,也未有任何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宣布这些证据无效。
    二审法院表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北京市东城区无量大人胡同(即现东城区红星胡同)18号19号20号房屋产权的历史状况。华揽洪未能提交其对相关房屋目前仍享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这是极端荒唐的,也是违背逻辑常识的,更无任何法律依据;什么叫做“历史状况”?任何逝去的时光都可以被称作“历史”,昨天就是历史,两年前是历史,二十年前也是历史,五十年前也是历史,如果按照审判长的意思,任何一个业主昨天登记过的房产在今天都不能算数,都只能证明产权的“历史状况”,都不能“仍享有”,岂不可笑!或许审判长自己可能有一处已经经过合法登记的房产,在五十年之后,在没有做过任何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反证的情况下,难道审判长就“自动地”不能享有他的房产权益了吗?对于有关房产,由于没有新的权利人,权利的历史状况就是今天的状况。道理是如此简单,已经用不着再做什么解释了。
    所以,我方提出的证明房屋权属的证据依然有效,我方仍对有关房屋和宅基地享有合法权益。
    我方指望二审法院在认真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客观地认证,依法重审,以维护我方的实体权利,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尊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华揽洪
    代理人:华新民



    2007年4月26日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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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再审申请书内容和我的声明

 
    
     
     我父亲华揽洪针对香港赛马会北京会所工程的诉讼,之所以中途中断,是因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所谓我父亲不是有关房产的利害关系人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资格. 

    
    我父亲于今年4月26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院提出申请再审,已被受理.但现在已半年过去了,我们没有法院方面丝毫的消息.而与此同时,非法建设和非法用地的香港赛马会北京会所已快盖好.
    
    我知道香港赛马会的成员中有很多大律师,我希望他们能看到我在此贴出的再审申请书内容,我也希望同样是赛马会成员的香港特首曾荫权先生也能看到.我希望他们能对此公开表态.
    
    我在此声明:香港是一个法制社会,香港的任何团体和公司不单要在本地守法,也要在中国内地自觉守法,不可利用内地的司法腐败趁火打劫.我们不许香港赛马会的任何会员进驻这个霸占了我家私有宅院的会所!
    
    华新民2007年10月31日于北京
    

行政裁定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华揽洪
    委托代理人:华新民
    被申诉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职务: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北京华富金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勇
    
    申诉请求:
    申诉人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发出的(2007)高行终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法提起申诉,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申诉理由:
    我方对无量大人胡同18号19号和20号(现红星胡同51号53号和55号)享有合法的产权,所有能够证明利害关系的证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房地产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向我方颁发的权利证书,是经过现政权合法登记的,至今尚没有任何反证能够推翻现有证据的效力,也未有任何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宣布这些证据无效。
    二审法院表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北京市东城区无量大人胡同(即现东城区红星胡同)18号19号20号房屋产权的历史状况。华揽洪未能提交其对相关房屋目前仍享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这是极端荒唐的,也是违背逻辑常识的,更无任何法律依据;什么叫做“历史状况”?任何逝去的时光都可以被称作“历史”,昨天就是历史,两年前是历史,二十年前也是历史,五十年前也是历史,如果按照审判长的意思,任何一个业主昨天登记过的房产在今天都不能算数,都只能证明产权的“历史状况”,都不能“仍享有”,岂不可笑!或许审判长自己可能有一处已经经过合法登记的房产,在五十年之后,在没有做过任何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反证的情况下,难道审判长就“自动地”不能享有他的房产权益了吗?对于有关房产,由于没有新的权利人,权利的历史状况就是今天的状况。道理是如此简单,已经用不着再做什么解释了。
    所以,我方提出的证明房屋权属的证据依然有效,我方仍对有关房屋和宅基地享有合法权益。
    我方指望二审法院在认真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客观地认证,依法重审,以维护我方的实体权利,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尊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华揽洪
    代理人:华新民



    2007年4月26日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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