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早该被废除的恶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一直强调依法治国,还专门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全国法制日,意在对全国百姓进行普法教育。但是,中国仍然是一党独裁的国家,党主法制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从立法到司法的大权都掌握在执政党手中,公然把一党意志转化为立法的机构是中共人大,公然制定和维持违宪的恶法是政府各部门,公然干预司法的是中共政法委,公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违法的人都是执法者。表面是推进法治,骨子里仍然是人治。所以,最应该接受普法教育的,不是普通公民,而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以及大小官员们。

近年来,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维权运动的高涨,每年的全国法制日都有民间的上访、请愿、上书和公开信,或争取法定权利,或要求废除恶法,或申诉个人冤案。这些发生在全国法制日的民间维权活动,尽管大都无法取得立竿见影的实际效果,但起码对中共官权形成了一定的民间压力,也是对中共官员的普法教育。

今年中国的12月4日的不同寻常在于,借助劳教制度实行五十年和全国法制日的契机,民间掀起了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维权小高潮,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无疑是69人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交了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进行违宪审查、进而废止该制度的公民建议。这份公民建议的领衔者是经济学家茅于轼、法学者贺卫方和律师张星水,参与者大都是法学家、执业律师和学者,也有维权人士、记者、工程师。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也曾以个人发言的方式,多次表达了废止劳教制度的意见。

当69人建议再次遭遇“墙里开花墙外红”的窘境之时,国内媒体终于为此发声了。一向开明的《南方周末》在12月6日发表了《法学界提请对劳教制度启动违宪审查》的报道,报道不仅介绍了这封公民上书的具体内容,而且引述江平先生的意见:“讨论劳教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对剥夺人身自由的裁决权应该给予谁,法院,还是警察?最近的现实还包括,劳动教养已经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和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

这份公民建议书指出了劳教制度的四大违法之处和五大弊端,是此类公民上书中最为言简意赅、切中要害的文本。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劳教制度,即便不谈它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法,仅就中共人大制定的法律而言,它也违反了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反了上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实施),是再明显不过的恶法,其臭名昭著早已为有目共睹。

首先,这一恶法明显违法中共自己制定的《宪法》的相关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和第五款之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其次,这一恶法明显违反了2000年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2000年6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国发(2000)11号),要求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高度重视《立法法》的实施,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但是,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并没有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改革或废除明显违反《立法法》的劳教制度。

再次,这一恶法明显违反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遗憾的是,在国务院规定的截至日期已经过了整整十年以后,劳动教养这一违法行政也没有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得到修订。
从1957年8月3日中共公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开始,劳教制度的运行已经五十年了。这一制度的最初出台,主要是用于反右和肃反的政治需要。但是由于这一制度的统治成本极为低廉,非常有利于独裁者进行社会控制,于是,改革之初,毛时代的权宜之计变成了邓时代的正规制度。197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教制度被再度激活并日趋制度化,劳教对象也由政治镇压扩大到普通违法行为;1992年8月18日司法部发布第21号令《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使劳教制度成为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关于劳动教养对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科学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够刑事处分的。

显然,1982年再次激活的劳动教养制度,仍然延续了1957年的劳教决定,其第一功能是为了政治镇压的方便,其次才是针对其他类型的轻微犯罪。劳教制度实施五十年以来,仅据官方统计,先后就有超过350万人被劳教过。虽然,其中有多少人是政治劳教的受害者,官方不会公开具体数字,民间也无法掌握准确的量化数字,但自1999年镇压法轮功以来,全国起码有180多个劳教所关押了数以万计的法轮功学员;自2002年民间维权高涨以来,也有许多维权人士被送进劳教所(比如,2007年10月30日,帮助中石油及中石化下岗职工维权的重庆人士李国宏,就被河南濮阳中原油田公安分局以“聚众闹事”为由劳教一年半,现关押在濮阳黄埔劳教所)。所以,劳教制度已经成为中共政权肆意践踏人权的制度标本,也是压制信仰、表达、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的最有效工具。

1996年10月8日,官方以“造谣、诽谤”和“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判处我劳教三年。从被警察带出家门前往万寿路派出所,到听候北京市公安局人员宣读劳动教养决定书,至被戴上手铐、押上警车,整个过程只用了十几分钟。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劳教,剥夺国民人身自由这么严重的惩罚,居然可以不经过逮捕、提审、起诉和审判,在十几分钟内搞定,极大地节省了践踏人权的成本。

我被劳教是政治原因,决定来自中共高层。而由于其他原因被劳教的人,大都是由派出所作最初决定,事实上也是最后决定。因为,被捕者是否教养和教养几年,派出所就可以自审、自判、自定,派出所把劳教决定上报分局、市局和劳动教养委员会,大都是例行盖章、走走过场而已。可以说,劳教制度是当今世界最野蛮的恶法,野蛮得那么轻率和荒唐。它无需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可以剥夺国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在劳教的执行过程中,被劳教的人也被剥夺了所有的法律救济权利。

在中国这样的独裁国家,为了方便政治镇压而建立的劳教制度,以其世所罕见的低成本和高效,而被独裁政权及其专政机器所钟爱,特别适合进行大规模的政治镇压。1998年,江泽民政权承诺签署两大国际人权公约,废除劳教制度也准备列入1999年的人大议程。但是,由于江泽民政权决定取缔法轮功,为了大规模镇压的方便,不仅搁置了废止程序,而且强化了劳教制度。截至2007年年底,大量法轮功学员、异见人士、维权人士、上访者、民间基督教徒被送进劳教所。

然而,正是由于劳教制度的极端野蛮,它才早已招致国内外舆论的共同谴责,中国国内要求改革乃至废除的呼声不断高涨。从九十年代早期到今天,大陆民间一直要求废止这一恶法,曾多次就废除劳教制度上书或发表公开信;在国际上,自由国家的政府、议会与国际人权组织,也不断敦促中国政府废除这一恶法。九十年代后期,诸多体制内的法律人士、作家和学者也开始公开要求废止劳教制度,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多次建议人大常委会废止劳教制度。

2003年春天,广东省的6位政协委员联名发起提案,质疑劳动教养制度违反宪法,提议对其进行违宪审查。同年10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召开了一次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国际座谈会,邀请了中美双方专家、学者和教授与会。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科恩教授,美国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柏恩敬先生,福特基金会项目官员刘晓堤女士,中国法律与发展咨询有限公司汪庆华先生,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卞建林教授、宋英辉教授、曲新久教授、焦宏昌教授、王平教授、阮齐林教授、郑旭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部分博士生等,参加了座谈会。与会者齐声呼吁:作为一种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近50年,目前,劳教制度遭到普遍的质疑和批评,要求改革乃至废弃的呼声越来越响,劳动教养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

2004年中共两会期间,借助“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入宪的契机,代表们提出改革劳教制度的议案多达13件。2005年,代替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两会过后的4月份,《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尽管审议过程没有公布,2006年人大会议也没再提起。但是,2007年人大会议期间,废止劳教制度的议案再次大量出现,《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也再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在“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已经写进宪法之后,对于中国的法治进步而言,用人大立法《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代替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劳教制度,起码有三大好处:1,以废除劳教制度为突破口,让宪法的人权原则和国民权利条款成为相关司法改革的主导精神;2,通过法院审决来矫治轻微犯罪行为,微观上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宏观上可以实质性地推进人权的制度化保障。3,废除劳教制度而代之以人大立法的规范,才能迈出中国法律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接轨的切实一步。

正如茅于轼、贺卫方等人建议所言,“时值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

争取尽快废止劳教制度这一臭名昭著的恶法,不仅是中国人自己的大事,需要社会各界持续地向政权施压;这也是联合国和西方自由国家推动全球民主化的大事,是敦促中共改善中国人权现状的重要着力点。国内外力量应该联合起来、共同施压,争取早日废止这一恶法。《南方周末》在报道69人建议的结尾处,特别援引2003年三博士上书而引发全国舆论潮、最终导致废除收容遣送的先例,显然是希望此次公民建议再次引起国内外对中国劳教制度的高度关注,敦促中国政府加快废止这一恶法的进程。

2007年12月6日于北京家中
民主中国 | minzhuzhongguo.org

劳教,早该被废除的恶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一直强调依法治国,还专门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全国法制日,意在对全国百姓进行普法教育。但是,中国仍然是一党独裁的国家,党主法制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从立法到司法的大权都掌握在执政党手中,公然把一党意志转化为立法的机构是中共人大,公然制定和维持违宪的恶法是政府各部门,公然干预司法的是中共政法委,公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违法的人都是执法者。表面是推进法治,骨子里仍然是人治。所以,最应该接受普法教育的,不是普通公民,而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以及大小官员们。

近年来,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维权运动的高涨,每年的全国法制日都有民间的上访、请愿、上书和公开信,或争取法定权利,或要求废除恶法,或申诉个人冤案。这些发生在全国法制日的民间维权活动,尽管大都无法取得立竿见影的实际效果,但起码对中共官权形成了一定的民间压力,也是对中共官员的普法教育。

今年中国的12月4日的不同寻常在于,借助劳教制度实行五十年和全国法制日的契机,民间掀起了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维权小高潮,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无疑是69人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交了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进行违宪审查、进而废止该制度的公民建议。这份公民建议的领衔者是经济学家茅于轼、法学者贺卫方和律师张星水,参与者大都是法学家、执业律师和学者,也有维权人士、记者、工程师。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也曾以个人发言的方式,多次表达了废止劳教制度的意见。

当69人建议再次遭遇“墙里开花墙外红”的窘境之时,国内媒体终于为此发声了。一向开明的《南方周末》在12月6日发表了《法学界提请对劳教制度启动违宪审查》的报道,报道不仅介绍了这封公民上书的具体内容,而且引述江平先生的意见:“讨论劳教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对剥夺人身自由的裁决权应该给予谁,法院,还是警察?最近的现实还包括,劳动教养已经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和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

这份公民建议书指出了劳教制度的四大违法之处和五大弊端,是此类公民上书中最为言简意赅、切中要害的文本。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劳教制度,即便不谈它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法,仅就中共人大制定的法律而言,它也违反了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反了上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实施),是再明显不过的恶法,其臭名昭著早已为有目共睹。

首先,这一恶法明显违法中共自己制定的《宪法》的相关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和第五款之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其次,这一恶法明显违反了2000年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2000年6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国发(2000)11号),要求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高度重视《立法法》的实施,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但是,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并没有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改革或废除明显违反《立法法》的劳教制度。

再次,这一恶法明显违反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遗憾的是,在国务院规定的截至日期已经过了整整十年以后,劳动教养这一违法行政也没有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得到修订。
从1957年8月3日中共公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开始,劳教制度的运行已经五十年了。这一制度的最初出台,主要是用于反右和肃反的政治需要。但是由于这一制度的统治成本极为低廉,非常有利于独裁者进行社会控制,于是,改革之初,毛时代的权宜之计变成了邓时代的正规制度。197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教制度被再度激活并日趋制度化,劳教对象也由政治镇压扩大到普通违法行为;1992年8月18日司法部发布第21号令《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使劳教制度成为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关于劳动教养对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科学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够刑事处分的。

显然,1982年再次激活的劳动教养制度,仍然延续了1957年的劳教决定,其第一功能是为了政治镇压的方便,其次才是针对其他类型的轻微犯罪。劳教制度实施五十年以来,仅据官方统计,先后就有超过350万人被劳教过。虽然,其中有多少人是政治劳教的受害者,官方不会公开具体数字,民间也无法掌握准确的量化数字,但自1999年镇压法轮功以来,全国起码有180多个劳教所关押了数以万计的法轮功学员;自2002年民间维权高涨以来,也有许多维权人士被送进劳教所(比如,2007年10月30日,帮助中石油及中石化下岗职工维权的重庆人士李国宏,就被河南濮阳中原油田公安分局以“聚众闹事”为由劳教一年半,现关押在濮阳黄埔劳教所)。所以,劳教制度已经成为中共政权肆意践踏人权的制度标本,也是压制信仰、表达、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的最有效工具。

1996年10月8日,官方以“造谣、诽谤”和“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判处我劳教三年。从被警察带出家门前往万寿路派出所,到听候北京市公安局人员宣读劳动教养决定书,至被戴上手铐、押上警车,整个过程只用了十几分钟。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劳教,剥夺国民人身自由这么严重的惩罚,居然可以不经过逮捕、提审、起诉和审判,在十几分钟内搞定,极大地节省了践踏人权的成本。

我被劳教是政治原因,决定来自中共高层。而由于其他原因被劳教的人,大都是由派出所作最初决定,事实上也是最后决定。因为,被捕者是否教养和教养几年,派出所就可以自审、自判、自定,派出所把劳教决定上报分局、市局和劳动教养委员会,大都是例行盖章、走走过场而已。可以说,劳教制度是当今世界最野蛮的恶法,野蛮得那么轻率和荒唐。它无需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可以剥夺国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在劳教的执行过程中,被劳教的人也被剥夺了所有的法律救济权利。

在中国这样的独裁国家,为了方便政治镇压而建立的劳教制度,以其世所罕见的低成本和高效,而被独裁政权及其专政机器所钟爱,特别适合进行大规模的政治镇压。1998年,江泽民政权承诺签署两大国际人权公约,废除劳教制度也准备列入1999年的人大议程。但是,由于江泽民政权决定取缔法轮功,为了大规模镇压的方便,不仅搁置了废止程序,而且强化了劳教制度。截至2007年年底,大量法轮功学员、异见人士、维权人士、上访者、民间基督教徒被送进劳教所。

然而,正是由于劳教制度的极端野蛮,它才早已招致国内外舆论的共同谴责,中国国内要求改革乃至废除的呼声不断高涨。从九十年代早期到今天,大陆民间一直要求废止这一恶法,曾多次就废除劳教制度上书或发表公开信;在国际上,自由国家的政府、议会与国际人权组织,也不断敦促中国政府废除这一恶法。九十年代后期,诸多体制内的法律人士、作家和学者也开始公开要求废止劳教制度,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多次建议人大常委会废止劳教制度。

2003年春天,广东省的6位政协委员联名发起提案,质疑劳动教养制度违反宪法,提议对其进行违宪审查。同年10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召开了一次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国际座谈会,邀请了中美双方专家、学者和教授与会。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科恩教授,美国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柏恩敬先生,福特基金会项目官员刘晓堤女士,中国法律与发展咨询有限公司汪庆华先生,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卞建林教授、宋英辉教授、曲新久教授、焦宏昌教授、王平教授、阮齐林教授、郑旭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部分博士生等,参加了座谈会。与会者齐声呼吁:作为一种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近50年,目前,劳教制度遭到普遍的质疑和批评,要求改革乃至废弃的呼声越来越响,劳动教养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

2004年中共两会期间,借助“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入宪的契机,代表们提出改革劳教制度的议案多达13件。2005年,代替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两会过后的4月份,《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尽管审议过程没有公布,2006年人大会议也没再提起。但是,2007年人大会议期间,废止劳教制度的议案再次大量出现,《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也再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在“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已经写进宪法之后,对于中国的法治进步而言,用人大立法《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代替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劳教制度,起码有三大好处:1,以废除劳教制度为突破口,让宪法的人权原则和国民权利条款成为相关司法改革的主导精神;2,通过法院审决来矫治轻微犯罪行为,微观上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宏观上可以实质性地推进人权的制度化保障。3,废除劳教制度而代之以人大立法的规范,才能迈出中国法律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接轨的切实一步。

正如茅于轼、贺卫方等人建议所言,“时值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

争取尽快废止劳教制度这一臭名昭著的恶法,不仅是中国人自己的大事,需要社会各界持续地向政权施压;这也是联合国和西方自由国家推动全球民主化的大事,是敦促中共改善中国人权现状的重要着力点。国内外力量应该联合起来、共同施压,争取早日废止这一恶法。《南方周末》在报道69人建议的结尾处,特别援引2003年三博士上书而引发全国舆论潮、最终导致废除收容遣送的先例,显然是希望此次公民建议再次引起国内外对中国劳教制度的高度关注,敦促中国政府加快废止这一恶法的进程。

2007年12月6日于北京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