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密原黄河三门峡水库上亿移民款、十五万亩土地失踪之谜(四)


 







 


对于陕西渭南移民办的举报信引起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监察部、时任国务委员陈俊生、时任中纪委副书记陈作霖和王德瑛及陕西省省长程安东等,曾先后分别作了批示。随后,中央将举报信批转给水利部,水利部又批转给陕西省水利厅——移民部门的主管上级。19964月,省水利厅便派该厅监察室干部马志成和该厅所辖省移民办一位副主任(系被举报人)两人组成的调查组,前来渭南进行所谓的“内部调查”。这次调查严重违反了中纪委和监察部的办案条例和规定,人为的出现了很多极不正常的违规做法与行为,致使这次本应严肃对待和实施的办案工作纯粹走了过场,最后竟然不了了之。


1、鉴于所举报的腐败案件其中涉及到省移民办及领导的腐败问题,故按照纪监办案规定,涉案者根本就不能直接参加查案工作。可是参加调查的那位省移民办副主任其本人就是被举报者和涉案者,让被举报人来调查对他自己的举报,这种调查能有公正可言吗?


果不其然,在调查组从西安出发之前,这位省移民办领导便提前向渭南移民办一把手程远打电话,要其切实安排好调查组的食宿及用车等事项。调查组总共两个人(偶尔有渭南市监察局一干部作陪),但平时陪同他俩吃饭的却有多人。他俩周末回西安休假,移民办必派专车送去,周一再派专车接来。基于程远对他俩的盛情款待,故他们自始至终都是依着程远的意愿开展调查的。


2、调查组组长马志成与省移民办的领导关系密切,而且据说他与程远也有很深交往。因此,马志成在查案中不顾国家利益、移民利益和廉政建设大局,更不坚持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而是看重于熟人情面,始终按照某些涉案领导的旨意和愿望,一味地站在人情关系、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立场上,想方设法地寻找举报人的不是,所进行的完全是一套反常、自私和带倾向性的不公正调查。他们对实实在在的腐败问题总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抹就抹,能灭就灭,竭力地寻找理由对腐败问题辩护辩解,对涉案者姑息迁就,甚至不顾铁的客观事实,极力抹煞错误,强行予以否定,为腐败问题开脱罪责,为涉案者充当保护伞。比如,举报信中反映移民办领导平时不抓廉政教育,导致一些干部在管理移民资金上出现了受贿14万元的问题(有关人员分别被判刑47。对此,调查人员却辩解并质问举报人“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改革开放大气候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这跟你们单位的领导有什么关系?!”


3、中纪委和监察部所联合颁布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四条明文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第五条还严肃规定:“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可是,铁的事实证明:早在调查组来渭南调查之前,马志成等2人便提前将举报人的姓名及举报信内容吐露给了程远等人。同时,程远为此事还专门召开了一次行政办公会,在会上指示各科长“要尽快做好对省调查组调查案件的应对工作,力争变被动为主动”。随后,调查组来到渭南的头一天,又将举报信面交程远亲阅,甚至还与程远一起商量制定了具体的调查方案。


4、马志成在每次与举报人的调查谈话中,始终持有一种敌对的心态,总是以冰冷的态度、埋怨的口气、生硬的言词和上级对下级的大官气势,频繁地质问或训斥举报人,甚至大发雷霆,让举报人感到这哪里是调查谈话,分明是在审讯杀人凶犯。如在一次谈话中,当举报人说到对移民办领导在一次移民工作大会上,向全体与会人员各发一个皮包、一块进口手表和150元现金的问题阐述观点和认识时马志成竟然猛地站起来,扑到举报人的面前,指着举报人的鼻子吼骂道“你放屁!满口放屁”马志成对所举报的每一个腐败问题的各个具体细节,都要求举报人讲清楚,一旦发现某一细节汇报得不够具体或不太详细时,便对举报人步步紧逼,甚至野蛮训斥,马志成还威胁举报人“你不通过省上越级向中央写举报信,这是违纪的,也是违法的,如果再发现你反映的问题有失实之处,我们马上就可以给你定诬告罪”在长达两个月的调查中,限制举报人起码的人身自由常常是采取轮换着连续谈话的做法,让其不能按时吃饭和休息,更不允许其请假。


5、中纪委所颁布的《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第二十九条还规定:“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一)(略)(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2001年举报人曾询问马志成:“你在964月受理查处了举报案件,其中涉及20多起、数千万之巨的严重违纪腐败问题,怎么到现在还没把处理结果告知我这个署名举报人,也没让我在《调查报告》上签写我的意见呢?”他竟然回答说:“你当时对有些问题的具体情况谈得不清楚,所以我不想给你告知处理结果,也不想让你在《调查报告》上签写意见。”他只这么简单的一句话,就剥夺了中纪委和监察部赋予署名举报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表态资格。这就足以说明他在调查过程中肯定有作弊行为,亦足以证明他心中有鬼。马志成把本应严肃对待的《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所规定的严格的办案程序完全是当成了一场儿戏,致使长达两个月的调查工作除了马志成等2人享受豪华招待外,查案毫无所获。


964月的内部调查结束后,马志成等2人调查组在其《调查报告》中作出所谓的结论是:举报人反映的20个问题中,“擅自压缩返库人数、吃空缺安置经费、给财政局借款、给广播局借款、处理农场资金纳入小金库、给上级送贵重礼品”等最主要的六个问题,是失实的“外出学习考察、领导出国、非移民进库安置”等六个问题不能成立“给本单位职工发床板”等四个问题,属于手续不完备和一般性违纪问题;“创办经济实体效益差入股大荔矿泉水厂地区物资局欠款对扶持资金管理不严”等四个问题,属于一般工作问题……(注:据说当时移民办主任程远甚至还亲自参与了《调查报告》的草拟与修改工作)。20013月,马志成等人所搞的第二次内部调查作出的“结论,与第一次完全相同。19964月的内部调查和此后20013月的内部调查,均未向署名举报人通报调查结果,更未向其征求对两次调查的意见。在此对该《调查报告》质疑如下:


1、中央决定安置15万人,而渭南只安置了7.3万余人(《渭南市移民志》的白纸黑字可以作证),却向中央谎报安置了12万,后又改称10万,但中央在前期和后来都是按15万人给予划地、拨款和安排物资的,返库的7.3万人绝不可能享用15万人的土地、资金及物资,这其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空缺。在当年,不少人倒卖移民项目的钢材、木材、柴油等物资计划指标,从中牟取暴利并被处分或法办,这个吃空缺的铁的事实难道是失实的吗?


21993年春节前,渭南移民办用2辆客货车拉着西凤酒等贵重礼品到北京给有关领导送礼,这是失实的吗?(注:程远给一位记者也承认说“那一年,我们是给北京某些部门和领导拜过年,但不是拉了两卡车礼物,而是两小车,礼品也不全是西凤酒,还有本地的酒和土特产”)


3、据大荔县移民群众反映:程远出于巴结省上某领导的动机,给大荔矿泉水厂入股300万移民款与法国佬合资。后来该厂破产时,移民款亏得一分不剩,法国人并无多大损失,程远却因合资而在19937月被法国人邀请到巴黎游玩了近两个月,他在巴黎埃菲尔铁塔上的留影就印在他那本没有书号的《心迹集》书中。这个铁证如山的腐败事实,怎么能说是失实的呢?(注:程远给一位记者也承认说“省上某领导当时给我讲过让渭南地区移民办给大荔矿泉水厂入股的事。我93年在法国参观的费用是由法方支付的


4、非移民进库安置的问题严重地存在着,移民群众提供了那么多的人证物证,他们为啥不面对铁的事实,凭什么说此问题不成立?


51987821日的《渭南报》报道“审计机关查出,地区移民办弄虚作假,把新购的20多套床头、床板(单价177元)折为30元一套处理给职工……”如果就此为止算是一般的违纪问题,但恶劣的是,渭南市纪委责令程远先后作了3次检讨并要求移民办将床收回,收回后过了半年,风头一过,程远干脆一分钱不收,又以“借”的名义把几十副床头、床板全部发给了职工,且一直没收过分文折价款。如今20年过去了也未收回(程远对此事曾向一位记者也作了承认)。难道这也是“手续不完备,一般性的违纪”吗?


6、中央曾明确规定“移民经费属救济性质,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但在渭南,某些领导却把移民款随意借给个人和其他单位,至今仍有上千万元未收回。陕西省审计厅《1994205号《审计结论和决定》严肃指出19936月,渭南地区移民办将入股大荔矿泉水厂的300万元移民专项资金和借给有关县移民办兴办实体的专款300万元转作落实政策支出,造成虚列支出600万元,外借资金200万元,违反了移民资金管理的规定,违反了财经纪律,本应从严处理,但考虑到今后移民工作的需要,因此不予处罚。对外借资金,落实责任确保收回,及时用于移民工作。”对于这些问题,连省审计厅都认为“本应从严处理,可是调查组的人为什么认定是“属于一般工作问题”呢?


72006有一位中央媒体的记者专门采访了渭南移民办时任一把手程远在客观事实和证据资料面前,程远对被举报的50多个腐败案件均承认属实记者在采访后兴奋地说真是出乎预料没想到程远对所有的问题都承认了,无一否认,只不过在有些问题上极力推卸他自己的责任,而把责任往省、市其他领导的身上推”在采访中,记者自始至终对程远的谈话都作了暗地录音,因此他现在想悔也悔不成想变了变不了。随后该记者又对相关领导也作了进一步的深入采访和证实。可是令人不解的是,连涉案人程远都承认属实的腐败问题,渭南市一些领导却以“此案已作结论,不宜再作报道”为由,而蓄意替腐败官员辩解,并抵制新闻媒体对这场反腐败斗争的正常采访和正义监督。


既然某些涉案领导认为举报的腐败问题“不实”,那么这十多年来众多媒体及网站对举报的案件屡屡进行披露、曝光和抨击,这些涉案领导为什么不让这些媒体及网站公开作以道歉和更正呢?况且在许多网站上,至今仍然继续登载着大量批评移民部门腐败问题的报道文章,这些涉案领导为什么不依法去进行制止和控告呢?在此试问某些涉案领导:你们敢不敢在电视上面对媒体和观众,就被举报的50多个腐败案件一一进行公开提问公开对质和公开答辩呢?


至今,每每遇到中央批转来举报信或新闻记者登门采访移民部门及地方政府某些涉案领导所惯用的应对手法皆是以“此案已作了结论”为借口,而予以“合情合理”的推辞和抵制,从而便轻而易举地逃脱了组织上对腐败问题的应有查处、对腐败分子的责任追究以及新闻媒体对此反腐斗争的正义舆论监督,而国家和移民的经济利益则继续遭受着惨痛损失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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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密原黄河三门峡水库上亿移民款、十五万亩土地失踪之谜(四)


 







 


对于陕西渭南移民办的举报信引起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监察部、时任国务委员陈俊生、时任中纪委副书记陈作霖和王德瑛及陕西省省长程安东等,曾先后分别作了批示。随后,中央将举报信批转给水利部,水利部又批转给陕西省水利厅——移民部门的主管上级。19964月,省水利厅便派该厅监察室干部马志成和该厅所辖省移民办一位副主任(系被举报人)两人组成的调查组,前来渭南进行所谓的“内部调查”。这次调查严重违反了中纪委和监察部的办案条例和规定,人为的出现了很多极不正常的违规做法与行为,致使这次本应严肃对待和实施的办案工作纯粹走了过场,最后竟然不了了之。


1、鉴于所举报的腐败案件其中涉及到省移民办及领导的腐败问题,故按照纪监办案规定,涉案者根本就不能直接参加查案工作。可是参加调查的那位省移民办副主任其本人就是被举报者和涉案者,让被举报人来调查对他自己的举报,这种调查能有公正可言吗?


果不其然,在调查组从西安出发之前,这位省移民办领导便提前向渭南移民办一把手程远打电话,要其切实安排好调查组的食宿及用车等事项。调查组总共两个人(偶尔有渭南市监察局一干部作陪),但平时陪同他俩吃饭的却有多人。他俩周末回西安休假,移民办必派专车送去,周一再派专车接来。基于程远对他俩的盛情款待,故他们自始至终都是依着程远的意愿开展调查的。


2、调查组组长马志成与省移民办的领导关系密切,而且据说他与程远也有很深交往。因此,马志成在查案中不顾国家利益、移民利益和廉政建设大局,更不坚持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而是看重于熟人情面,始终按照某些涉案领导的旨意和愿望,一味地站在人情关系、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立场上,想方设法地寻找举报人的不是,所进行的完全是一套反常、自私和带倾向性的不公正调查。他们对实实在在的腐败问题总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抹就抹,能灭就灭,竭力地寻找理由对腐败问题辩护辩解,对涉案者姑息迁就,甚至不顾铁的客观事实,极力抹煞错误,强行予以否定,为腐败问题开脱罪责,为涉案者充当保护伞。比如,举报信中反映移民办领导平时不抓廉政教育,导致一些干部在管理移民资金上出现了受贿14万元的问题(有关人员分别被判刑47。对此,调查人员却辩解并质问举报人“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改革开放大气候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这跟你们单位的领导有什么关系?!”


3、中纪委和监察部所联合颁布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四条明文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第五条还严肃规定:“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可是,铁的事实证明:早在调查组来渭南调查之前,马志成等2人便提前将举报人的姓名及举报信内容吐露给了程远等人。同时,程远为此事还专门召开了一次行政办公会,在会上指示各科长“要尽快做好对省调查组调查案件的应对工作,力争变被动为主动”。随后,调查组来到渭南的头一天,又将举报信面交程远亲阅,甚至还与程远一起商量制定了具体的调查方案。


4、马志成在每次与举报人的调查谈话中,始终持有一种敌对的心态,总是以冰冷的态度、埋怨的口气、生硬的言词和上级对下级的大官气势,频繁地质问或训斥举报人,甚至大发雷霆,让举报人感到这哪里是调查谈话,分明是在审讯杀人凶犯。如在一次谈话中,当举报人说到对移民办领导在一次移民工作大会上,向全体与会人员各发一个皮包、一块进口手表和150元现金的问题阐述观点和认识时马志成竟然猛地站起来,扑到举报人的面前,指着举报人的鼻子吼骂道“你放屁!满口放屁”马志成对所举报的每一个腐败问题的各个具体细节,都要求举报人讲清楚,一旦发现某一细节汇报得不够具体或不太详细时,便对举报人步步紧逼,甚至野蛮训斥,马志成还威胁举报人“你不通过省上越级向中央写举报信,这是违纪的,也是违法的,如果再发现你反映的问题有失实之处,我们马上就可以给你定诬告罪”在长达两个月的调查中,限制举报人起码的人身自由常常是采取轮换着连续谈话的做法,让其不能按时吃饭和休息,更不允许其请假。


5、中纪委所颁布的《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第二十九条还规定:“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一)(略)(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2001年举报人曾询问马志成:“你在964月受理查处了举报案件,其中涉及20多起、数千万之巨的严重违纪腐败问题,怎么到现在还没把处理结果告知我这个署名举报人,也没让我在《调查报告》上签写我的意见呢?”他竟然回答说:“你当时对有些问题的具体情况谈得不清楚,所以我不想给你告知处理结果,也不想让你在《调查报告》上签写意见。”他只这么简单的一句话,就剥夺了中纪委和监察部赋予署名举报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表态资格。这就足以说明他在调查过程中肯定有作弊行为,亦足以证明他心中有鬼。马志成把本应严肃对待的《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所规定的严格的办案程序完全是当成了一场儿戏,致使长达两个月的调查工作除了马志成等2人享受豪华招待外,查案毫无所获。


964月的内部调查结束后,马志成等2人调查组在其《调查报告》中作出所谓的结论是:举报人反映的20个问题中,“擅自压缩返库人数、吃空缺安置经费、给财政局借款、给广播局借款、处理农场资金纳入小金库、给上级送贵重礼品”等最主要的六个问题,是失实的“外出学习考察、领导出国、非移民进库安置”等六个问题不能成立“给本单位职工发床板”等四个问题,属于手续不完备和一般性违纪问题;“创办经济实体效益差入股大荔矿泉水厂地区物资局欠款对扶持资金管理不严”等四个问题,属于一般工作问题……(注:据说当时移民办主任程远甚至还亲自参与了《调查报告》的草拟与修改工作)。20013月,马志成等人所搞的第二次内部调查作出的“结论,与第一次完全相同。19964月的内部调查和此后20013月的内部调查,均未向署名举报人通报调查结果,更未向其征求对两次调查的意见。在此对该《调查报告》质疑如下:


1、中央决定安置15万人,而渭南只安置了7.3万余人(《渭南市移民志》的白纸黑字可以作证),却向中央谎报安置了12万,后又改称10万,但中央在前期和后来都是按15万人给予划地、拨款和安排物资的,返库的7.3万人绝不可能享用15万人的土地、资金及物资,这其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空缺。在当年,不少人倒卖移民项目的钢材、木材、柴油等物资计划指标,从中牟取暴利并被处分或法办,这个吃空缺的铁的事实难道是失实的吗?


21993年春节前,渭南移民办用2辆客货车拉着西凤酒等贵重礼品到北京给有关领导送礼,这是失实的吗?(注:程远给一位记者也承认说“那一年,我们是给北京某些部门和领导拜过年,但不是拉了两卡车礼物,而是两小车,礼品也不全是西凤酒,还有本地的酒和土特产”)


3、据大荔县移民群众反映:程远出于巴结省上某领导的动机,给大荔矿泉水厂入股300万移民款与法国佬合资。后来该厂破产时,移民款亏得一分不剩,法国人并无多大损失,程远却因合资而在19937月被法国人邀请到巴黎游玩了近两个月,他在巴黎埃菲尔铁塔上的留影就印在他那本没有书号的《心迹集》书中。这个铁证如山的腐败事实,怎么能说是失实的呢?(注:程远给一位记者也承认说“省上某领导当时给我讲过让渭南地区移民办给大荔矿泉水厂入股的事。我93年在法国参观的费用是由法方支付的


4、非移民进库安置的问题严重地存在着,移民群众提供了那么多的人证物证,他们为啥不面对铁的事实,凭什么说此问题不成立?


51987821日的《渭南报》报道“审计机关查出,地区移民办弄虚作假,把新购的20多套床头、床板(单价177元)折为30元一套处理给职工……”如果就此为止算是一般的违纪问题,但恶劣的是,渭南市纪委责令程远先后作了3次检讨并要求移民办将床收回,收回后过了半年,风头一过,程远干脆一分钱不收,又以“借”的名义把几十副床头、床板全部发给了职工,且一直没收过分文折价款。如今20年过去了也未收回(程远对此事曾向一位记者也作了承认)。难道这也是“手续不完备,一般性的违纪”吗?


6、中央曾明确规定“移民经费属救济性质,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但在渭南,某些领导却把移民款随意借给个人和其他单位,至今仍有上千万元未收回。陕西省审计厅《1994205号《审计结论和决定》严肃指出19936月,渭南地区移民办将入股大荔矿泉水厂的300万元移民专项资金和借给有关县移民办兴办实体的专款300万元转作落实政策支出,造成虚列支出600万元,外借资金200万元,违反了移民资金管理的规定,违反了财经纪律,本应从严处理,但考虑到今后移民工作的需要,因此不予处罚。对外借资金,落实责任确保收回,及时用于移民工作。”对于这些问题,连省审计厅都认为“本应从严处理,可是调查组的人为什么认定是“属于一般工作问题”呢?


72006有一位中央媒体的记者专门采访了渭南移民办时任一把手程远在客观事实和证据资料面前,程远对被举报的50多个腐败案件均承认属实记者在采访后兴奋地说真是出乎预料没想到程远对所有的问题都承认了,无一否认,只不过在有些问题上极力推卸他自己的责任,而把责任往省、市其他领导的身上推”在采访中,记者自始至终对程远的谈话都作了暗地录音,因此他现在想悔也悔不成想变了变不了。随后该记者又对相关领导也作了进一步的深入采访和证实。可是令人不解的是,连涉案人程远都承认属实的腐败问题,渭南市一些领导却以“此案已作结论,不宜再作报道”为由,而蓄意替腐败官员辩解,并抵制新闻媒体对这场反腐败斗争的正常采访和正义监督。


既然某些涉案领导认为举报的腐败问题“不实”,那么这十多年来众多媒体及网站对举报的案件屡屡进行披露、曝光和抨击,这些涉案领导为什么不让这些媒体及网站公开作以道歉和更正呢?况且在许多网站上,至今仍然继续登载着大量批评移民部门腐败问题的报道文章,这些涉案领导为什么不依法去进行制止和控告呢?在此试问某些涉案领导:你们敢不敢在电视上面对媒体和观众,就被举报的50多个腐败案件一一进行公开提问公开对质和公开答辩呢?


至今,每每遇到中央批转来举报信或新闻记者登门采访移民部门及地方政府某些涉案领导所惯用的应对手法皆是以“此案已作了结论”为借口,而予以“合情合理”的推辞和抵制,从而便轻而易举地逃脱了组织上对腐败问题的应有查处、对腐败分子的责任追究以及新闻媒体对此反腐斗争的正义舆论监督,而国家和移民的经济利益则继续遭受着惨痛损失和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