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人类发展,还是世界文明,都与自由息息相关,因为自由不仅是人类智慧的根源,还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力杠杆,还是促进生产关系发展的重要依托,还具有其他不可估量的功效,以至于成为公认的普世价值。
与其说自由是一种免于恐惧、免于奴役、免于伤害和满足自身欲望、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舒适和谐的心理状态,不如说是人类在获得基本生存保障的前提下,渴求实现人生价值,提高生活质量进而提高生命质量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方式,而其既有为所欲为的权力,又有不损害他人的责任和义务。由于存在自然条件和内在条件的局限性,因此,这种取向有时是盲目的,甚至是非理性的。不仅如此,自由还是一个非常具有时限性和相对性的概念,所以,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个体对自由的看法是不同的。
抚今追昔,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自由”与“解放”基本同义,包含着不受任何羁束地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等意思,以至于在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指自主、自立、摆脱强制,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独立。
尽管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庄子就已经通过《逍遥游》等名篇为“自由”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而到宋朝时,“自由”已成为流行俗语,可“自由”一词的翻译在晚清才开始使用,据熊月之研究,1900年《万国公报》从第136册起连载斯宾寒尔《自由篇》,而1903年严复翻译出版了约翰•穆勒的《群己权界论》,同年,马君武将此书翻译定名《自由原理》出版,把西方的自由思想比较完整地介绍到了中国。然而,由于中国一直处于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之下,因此百姓根本享受不到自由,以至于不象古希腊、古罗马那样出现过“自由民”阶级。
随着时代的发展,自由不仅成为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也是一种社会概念,还是社会人的权利。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自由不但意指由宪法或根本法所保障的一种权利或自由权,还能够确保人民免于遭受专制政权的奴役、监禁或控制,或是确保人民能获得解放,从而使人享有在自己所拥有的领域自主追求自己设定目标的权利。
尽管自由本身一定要保存自己自由的本质,不能与非自由的东西混杂,可同不少因素密切相关。首先,自由与意志有关,所以自由变成意志的一个动向,也是意志的一个本能的表达。但当意志没有被任何力量控制的时候,这个意志就不能保证它的动向都是自由的,以至那种控制意志的力量,既可能成为意志的障碍,也可能成为意志自由的保障。其次,自由与权利有关,自由不但与意志发生关系,也同权利也发生关系。当涉及到权利时,一般人都先注重尊严的问题,我用我的权利,因为我是有尊严的;我用我的权利,因为在我的权限之下,我不能随便被侵犯。因而当自由与权利发生关系时,人的尊严问题就变成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自由与道德有关,凡是不因自由的催动而产生的道德行为,都不需要负道德的责任,所以需要在人的生命中赐下自由,人才可以成为道德的活物。由此可见,自由是道德的基础。如果你所做的不是出于你的自由,而是出于别人的强迫,你不必负道德责任;但如果是出于你的选择,你就必需负道德责任,可见自由和道德有密切的关系。 再者,自由与爱有关,爱如果不是从自由发出来的,这个爱也就没有价值,爱在自由的这个关系中间的要求,就是使那有自由意志的愿意顺从,所以自由和爱和顺从之间,就变成一个三足鼎立的关系。爱与顺中间的关联是自由,自由使爱与顺这两个不同的位格中间产生一个很重要的责任与重要的关系。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一个社会的个体人而言,自由是指他(她)希望、要求、争取的生存空间和实现个人意志的空间,这个空间包括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及传统的等外部条件,同时,也包括个人体质、欲望、财富、世界观、价值观及理想观的表达欲望等个人因素和内在因素。
从意识形态来讲,自由分为感性的自由和理性的自由,理性的选择和感性的选择往往存在差异和冲突,因此可以说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其实人们更看重感性意义上的自由,而感性的自由更容易和外部世界发生冲突。而理性意义上的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尊重,是人类个体、群体,以至民族和国家走向文明和发展的必然的先决条件。
从在心理学上说,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事,也就是人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行为。尽管这种决定是有条件的,是受到自己本身的能力、掌握的信息、外界环境的制约等限制,但是人的意识可以自己按照各种条件的约束,自主的选择如何行为。如果这种选择是发自内心的选择,就可以说是自由了。如果是受到了外界的强制和干涉,就是不自由了。而这种自由意识,就是人的基本权利。而在这种自由意识支配下,无论造成什么后果,人都会自愿承担,这就是人的如意选择和尊严。因此不管基于什么目地,凡是对自由意识的干涉,都是违反人性的邪恶行为。
从社会学上说,自由是在不侵害别人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为。对于与他人无关的事情,是人自己的事情,那么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事情,就必须服从不侵害的原则。否则这个行为必然受到反击,至少是思想上的厌恶和不满。没有侵害他人的行为就是善行,就是自由的行为,而侵害他人的行为就是恶行,就是不自由的行为。正常的社会是鼓励善行而惩罚恶行的,并通过赏罚归正人们的思想,限制人们相互侵害的发生,保护人们行善的自由。
从法律上讲,自由就是不违法。然而实际上很复杂,因为法律有善法和恶法之分,善法是符合社会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而恶法则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因此,在实行善法的地方,社会学的自由和法律的自由是基本一致的;而实行恶法的地方,法律则是限制自由的行恶的工具。
从政治方面看,自由是人们有权选择自己赞同的执政者,也有权不选择自己不赞同的执政者。就像《道德经》说的,执政者是要“以百姓心为心”,完全按照百姓的意愿管理国家。如果执政者不能做的时候,百姓有权更换,选择能够真正“以百姓心为心”的领导者。现代民主制度的本质就是保护人们的政治自由,尊重人们的自由意识,维护人们行善的自由,并制止侵害他人的恶行。
总之,不管从哪方面说,自由的背后除了自律外,还要接受他律,而他律就是外在的道德和法律规则的约束,因此,为所欲为的权力只是自由的一部分,而自律和他律则是自由的另一部分,只有两者结合在一起,才是完整的自由。其实,自由很象太极,一面是为所欲为的阳,一面是自律和他律的阴,而阴阳结合起来,形成相互转化和制约才是真正的自由。
特别需要展开讲的是,二十世纪下半叶,以赛亚•伯林开始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那么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而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
而今,世界上普遍认为自由是促进人类进步最伟大的原动力之一。因自由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而自由的底线和原则是保护每一个个体的自由,所以,公民的财产和人权不应该受到侵犯,并由构成人民之间契约而起草的法律来保障,从而确保游行集会权、著作出版权、新闻知情监督权等等为基本的人权。关于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世界最主流的思潮认为早在国家出现之前的人的权利比国家的权利更为珍贵和不可剥夺。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权利去限制人民的幸福及追求幸福的权利。那种限制公民应有自由的观念来自不合法的“君权神授”、“家天下”等旧思想的沿袭。由于不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都应该是自由和合法的,因此国家应该保护人民的自由,并以营建人民的幸福、保障人权为自己的责任,而这不仅是一个国家存在的合理前提,也是世界最主流的思潮。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西方由资产阶级组成的政治团体,和自由意志主义者认同的自由是消极自由。他们认为,积极自由实际上会去干涉他人的消极自由。因此自由的底线和原则,是保护每一个个体的消极自由,而不是去推崇积极自由。他们保护公民的私人劳动所得财产不受侵犯,非法财产可以由人民共同决定起草的法律来解决。应该保证公民人权不受侵犯,他们主张包括法西斯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在内被看作不益于西方社会稳定的政治团体在西方的人权,游行集会权也应该得到保障。而这些人的核心思想是“人权高于主权”,即“爱自己就等于爱国家”,既坚持人文主义,又以人为本。
对此,西方一些在野政治团体,如当代马克思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以及纳粹主义者则不以为然,不仅批评消极自由过分强调个人的权利,也批评消极自由忽视社会权利,还批评消极自由忽视平等。他们完全倾向于积极自由,认为社会的积极干预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平等。而在干预的过程中,个人的权益难免受到侵害,个人的自由难免被抹杀。因为权利与自由都集中在统治者的手中,所以被普遍认为是极权主义。同时,由于这些人在过去过于强调所谓的“领袖”的作用,因此导致个人崇拜泛滥,而其实质则是旧时代“皇帝”权威的复制。他们为了抵制自由观念,把自由的观念绝对化,认为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所以,他们否认自由的存在与意义。他们提出“自由王国”的哲学定义,指的是一种绝对的自由。而事实上,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存在的是相对的自由。自由本来就以不侵害别人的自由的为前提,是有限制的和有条件的。但这种限制,并不意味着自由观念的无意义,相反,在限制之外,存在广阔的自由天地。这恰恰是需要保护的。而专制主义者,反对的就是个人的自由和这些自由的天地。由于个人的自由必然会瓦解专制者的专制统治,以致在专制国家,自由不但往往不被统治者认可,还遭到紧紧束缚,而其意涵也遭到统治者刻意扭曲。
正因为怕个人的自由会瓦解专制统治,所以中国从古到今历代统治者,出于维护自身地位和利益,非但不认可自由,反而紧紧束缚自由,不仅对自由刻意歪曲,还对自由严加防范,更对自由肆意压制,致使发展赖以生存的自由沃土一直荒芜。
尽管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通过解放思想走出一片片意识形态的误区;通过转变观念拆除一个个条条框框;通过开发经济和有些方面一处处自由;通过不断拓展改革摸着一块块石头过河;通过不断对外开放打开一扇扇国门;通过转换机制开辟一条条发展弯路;以至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而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再闭关锁国,而打开国门,对外逐渐开放;不再迷恋计划经济,而投入市场经济的怀抱;不再扼杀经济竞争,而借鉴国外竞争机制;不再只靠自力更生,而广泛借助外资内债;不再只搞国营集体经济,而渐渐放开,倡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不但积极扩展个体私营,还通过优惠政策,广招外商,引进外资,开办独资或合资公司,并逐步实行股份制,推广现代企业制度,普及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等,因此促使国家顺利转型,促使社会循序转变,促使经济和其他方面机制逐渐转换,进而,不仅促使国民经济迅猛发展,也促使综合国力直线上升,还促使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然而,由于没有通过政治改革造就民主,而全面开发自由,致使国家权力集中在一种政治力量上,导致权力极度统一,以致不管是立法,还是行政;不管是司法,还是军队;不管是新闻出版单位,还是国有厂矿企业,从中央到地方,都被一种政治势力操控,因而,既无横向互相制约,又无纵向互相制约。而且,各级领导都由上级委任,而非民主选举产生,只受上级管制,不受其它约束,致使各级干部都动不动就滥用职权,动不动就以权谋私,动不动就贪污受贿,动不动就买官卖官,动不动就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民族利益,损害人民利益!
因此,导致各项方针常常失灵,导致各项政策常常走样,导致各项措施常常变形,而致使改革开放不断发生变异,结果不仅导致发展方式畸形,也导致发展道路曲折坎坷,以至于不仅在政治上导致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还在经济上导致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不仅导致改革成本不断递增,还导致开放支出不断攀升;不仅导致社会剧痛不断蔓延,还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不仅导致社会道德不断滑坡,导致国家不断大量失血;不仅导致社会污水不断乱流,还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惨重;不仅导致富国穷民,还导致腐败层出不穷,既席卷全国,又上下泛滥!……
尽管近几年来开始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但由于还是只求经济改革突进,只求科教改革支持,只求其它改革协助,只开发经济和有些方面自由,而非但不求政治改革配合,反而在政治上依然采取高压政策,不仅钳制言论及其结社、信仰自由,还只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随意篡改自由权利,随意束缚百姓的政治自由,随意压缩百姓的自由空间,并利用各种诡辩竭力为自己辩解,竭力为一党专制贴金,竭力对自由的意涵大肆歪曲,因此不仅导致政治发展方式畸形,也导致政治发展机制僵化,以至于不能与经济改革、科教改革和其它方面改革相适应,结果不但阻碍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也导致中国社会畸形发展,还牵制中华民族的腾飞!
历史已经证明,自由不仅是人类智慧的根源,还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力杠杆,还是促进生产关系发展的重要依托,还具有其他不可估量的功效。正如美国哈佛商学院的《管理与企业未来》一书中所阐述的那样:“在知识经济时代,财富不过是在自由价值观普及的社会里,无数个人活动的副产品。而在个人自由得到最大保障的社会,民众的智慧空前活跃,创新的东西也会不断被提出,财富作为副产品也会象火山爆发般喷涌而出。管理则没有这样的功能,管理可以聚拢现有的智慧和力量,会创造一时的强盛,但会使智慧之源枯竭,为强盛的土崩瓦解埋下伏笔,而且无一例外地都导向死亡。”
如果只看重科技与财富及其他方面发展的繁花,而忽视它们赖以生存的自由沃土,那不仅是借鉴发达国家先进发展经验屡犯的通病,也是自身发展既不健康又难以持续的根由,更是造成社会畸形发展的根本原因。仅这一点就表明,过于强调积极自由,而刻意压制消极自由,既阻碍国家发展,又牵制社会进步,因此,无论哪个国家,都有责任更有义务,尊重百姓的自由意识,维护百姓的政治自由,尤其是维护百姓的言论和结社、信仰自由。不妨反过来说,尊重百姓的自由意识,
维护百姓的政治自由,尤其是维护百姓的言论和结社、信仰自由,既是国家的责任,又是国家的义务。
综上所述,如果说世界是社会活动的平台,那么自由则是社会活动的准则。若没有自由这片沃土,也就培植不出健康发展,也就培植不出政治文明,也就培植不出人生价值和普世价值。
鉴于中共统治集团出于维护自身统治地位的需要,不但刻意钳制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信仰自由,也肆意压缩公民的自由空间,还随意仅仅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竭力对自由的意涵大肆歪曲,那么,公民只能通过自下而上的奋争,不断扩展自由天地,直至全面开发自由这片沃土。只有这样,才不仅可促使国家尊重公民的自由意识,更可促使社会维护公民的政治自由;不仅可促使政府维护言论和结社、信仰自由,更能改变每个炎黄子孙的命运;不仅能够打造中国持续发展的路标,更能浇筑中华民族腾飞的跑道!
2013年8月22日
与其说自由是一种免于恐惧、免于奴役、免于伤害和满足自身欲望、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舒适和谐的心理状态,不如说是人类在获得基本生存保障的前提下,渴求实现人生价值,提高生活质量进而提高生命质量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方式,而其既有为所欲为的权力,又有不损害他人的责任和义务。由于存在自然条件和内在条件的局限性,因此,这种取向有时是盲目的,甚至是非理性的。不仅如此,自由还是一个非常具有时限性和相对性的概念,所以,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个体对自由的看法是不同的。
抚今追昔,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自由”与“解放”基本同义,包含着不受任何羁束地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等意思,以至于在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指自主、自立、摆脱强制,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独立。
尽管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庄子就已经通过《逍遥游》等名篇为“自由”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而到宋朝时,“自由”已成为流行俗语,可“自由”一词的翻译在晚清才开始使用,据熊月之研究,1900年《万国公报》从第136册起连载斯宾寒尔《自由篇》,而1903年严复翻译出版了约翰•穆勒的《群己权界论》,同年,马君武将此书翻译定名《自由原理》出版,把西方的自由思想比较完整地介绍到了中国。然而,由于中国一直处于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之下,因此百姓根本享受不到自由,以至于不象古希腊、古罗马那样出现过“自由民”阶级。
随着时代的发展,自由不仅成为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也是一种社会概念,还是社会人的权利。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自由不但意指由宪法或根本法所保障的一种权利或自由权,还能够确保人民免于遭受专制政权的奴役、监禁或控制,或是确保人民能获得解放,从而使人享有在自己所拥有的领域自主追求自己设定目标的权利。
尽管自由本身一定要保存自己自由的本质,不能与非自由的东西混杂,可同不少因素密切相关。首先,自由与意志有关,所以自由变成意志的一个动向,也是意志的一个本能的表达。但当意志没有被任何力量控制的时候,这个意志就不能保证它的动向都是自由的,以至那种控制意志的力量,既可能成为意志的障碍,也可能成为意志自由的保障。其次,自由与权利有关,自由不但与意志发生关系,也同权利也发生关系。当涉及到权利时,一般人都先注重尊严的问题,我用我的权利,因为我是有尊严的;我用我的权利,因为在我的权限之下,我不能随便被侵犯。因而当自由与权利发生关系时,人的尊严问题就变成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自由与道德有关,凡是不因自由的催动而产生的道德行为,都不需要负道德的责任,所以需要在人的生命中赐下自由,人才可以成为道德的活物。由此可见,自由是道德的基础。如果你所做的不是出于你的自由,而是出于别人的强迫,你不必负道德责任;但如果是出于你的选择,你就必需负道德责任,可见自由和道德有密切的关系。 再者,自由与爱有关,爱如果不是从自由发出来的,这个爱也就没有价值,爱在自由的这个关系中间的要求,就是使那有自由意志的愿意顺从,所以自由和爱和顺从之间,就变成一个三足鼎立的关系。爱与顺中间的关联是自由,自由使爱与顺这两个不同的位格中间产生一个很重要的责任与重要的关系。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一个社会的个体人而言,自由是指他(她)希望、要求、争取的生存空间和实现个人意志的空间,这个空间包括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及传统的等外部条件,同时,也包括个人体质、欲望、财富、世界观、价值观及理想观的表达欲望等个人因素和内在因素。
从意识形态来讲,自由分为感性的自由和理性的自由,理性的选择和感性的选择往往存在差异和冲突,因此可以说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其实人们更看重感性意义上的自由,而感性的自由更容易和外部世界发生冲突。而理性意义上的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尊重,是人类个体、群体,以至民族和国家走向文明和发展的必然的先决条件。
从在心理学上说,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事,也就是人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行为。尽管这种决定是有条件的,是受到自己本身的能力、掌握的信息、外界环境的制约等限制,但是人的意识可以自己按照各种条件的约束,自主的选择如何行为。如果这种选择是发自内心的选择,就可以说是自由了。如果是受到了外界的强制和干涉,就是不自由了。而这种自由意识,就是人的基本权利。而在这种自由意识支配下,无论造成什么后果,人都会自愿承担,这就是人的如意选择和尊严。因此不管基于什么目地,凡是对自由意识的干涉,都是违反人性的邪恶行为。
从社会学上说,自由是在不侵害别人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为。对于与他人无关的事情,是人自己的事情,那么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事情,就必须服从不侵害的原则。否则这个行为必然受到反击,至少是思想上的厌恶和不满。没有侵害他人的行为就是善行,就是自由的行为,而侵害他人的行为就是恶行,就是不自由的行为。正常的社会是鼓励善行而惩罚恶行的,并通过赏罚归正人们的思想,限制人们相互侵害的发生,保护人们行善的自由。
从法律上讲,自由就是不违法。然而实际上很复杂,因为法律有善法和恶法之分,善法是符合社会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而恶法则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因此,在实行善法的地方,社会学的自由和法律的自由是基本一致的;而实行恶法的地方,法律则是限制自由的行恶的工具。
从政治方面看,自由是人们有权选择自己赞同的执政者,也有权不选择自己不赞同的执政者。就像《道德经》说的,执政者是要“以百姓心为心”,完全按照百姓的意愿管理国家。如果执政者不能做的时候,百姓有权更换,选择能够真正“以百姓心为心”的领导者。现代民主制度的本质就是保护人们的政治自由,尊重人们的自由意识,维护人们行善的自由,并制止侵害他人的恶行。
总之,不管从哪方面说,自由的背后除了自律外,还要接受他律,而他律就是外在的道德和法律规则的约束,因此,为所欲为的权力只是自由的一部分,而自律和他律则是自由的另一部分,只有两者结合在一起,才是完整的自由。其实,自由很象太极,一面是为所欲为的阳,一面是自律和他律的阴,而阴阳结合起来,形成相互转化和制约才是真正的自由。
特别需要展开讲的是,二十世纪下半叶,以赛亚•伯林开始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那么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而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
而今,世界上普遍认为自由是促进人类进步最伟大的原动力之一。因自由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而自由的底线和原则是保护每一个个体的自由,所以,公民的财产和人权不应该受到侵犯,并由构成人民之间契约而起草的法律来保障,从而确保游行集会权、著作出版权、新闻知情监督权等等为基本的人权。关于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世界最主流的思潮认为早在国家出现之前的人的权利比国家的权利更为珍贵和不可剥夺。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权利去限制人民的幸福及追求幸福的权利。那种限制公民应有自由的观念来自不合法的“君权神授”、“家天下”等旧思想的沿袭。由于不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都应该是自由和合法的,因此国家应该保护人民的自由,并以营建人民的幸福、保障人权为自己的责任,而这不仅是一个国家存在的合理前提,也是世界最主流的思潮。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西方由资产阶级组成的政治团体,和自由意志主义者认同的自由是消极自由。他们认为,积极自由实际上会去干涉他人的消极自由。因此自由的底线和原则,是保护每一个个体的消极自由,而不是去推崇积极自由。他们保护公民的私人劳动所得财产不受侵犯,非法财产可以由人民共同决定起草的法律来解决。应该保证公民人权不受侵犯,他们主张包括法西斯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在内被看作不益于西方社会稳定的政治团体在西方的人权,游行集会权也应该得到保障。而这些人的核心思想是“人权高于主权”,即“爱自己就等于爱国家”,既坚持人文主义,又以人为本。
对此,西方一些在野政治团体,如当代马克思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以及纳粹主义者则不以为然,不仅批评消极自由过分强调个人的权利,也批评消极自由忽视社会权利,还批评消极自由忽视平等。他们完全倾向于积极自由,认为社会的积极干预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平等。而在干预的过程中,个人的权益难免受到侵害,个人的自由难免被抹杀。因为权利与自由都集中在统治者的手中,所以被普遍认为是极权主义。同时,由于这些人在过去过于强调所谓的“领袖”的作用,因此导致个人崇拜泛滥,而其实质则是旧时代“皇帝”权威的复制。他们为了抵制自由观念,把自由的观念绝对化,认为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所以,他们否认自由的存在与意义。他们提出“自由王国”的哲学定义,指的是一种绝对的自由。而事实上,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存在的是相对的自由。自由本来就以不侵害别人的自由的为前提,是有限制的和有条件的。但这种限制,并不意味着自由观念的无意义,相反,在限制之外,存在广阔的自由天地。这恰恰是需要保护的。而专制主义者,反对的就是个人的自由和这些自由的天地。由于个人的自由必然会瓦解专制者的专制统治,以致在专制国家,自由不但往往不被统治者认可,还遭到紧紧束缚,而其意涵也遭到统治者刻意扭曲。
正因为怕个人的自由会瓦解专制统治,所以中国从古到今历代统治者,出于维护自身地位和利益,非但不认可自由,反而紧紧束缚自由,不仅对自由刻意歪曲,还对自由严加防范,更对自由肆意压制,致使发展赖以生存的自由沃土一直荒芜。
尽管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通过解放思想走出一片片意识形态的误区;通过转变观念拆除一个个条条框框;通过开发经济和有些方面一处处自由;通过不断拓展改革摸着一块块石头过河;通过不断对外开放打开一扇扇国门;通过转换机制开辟一条条发展弯路;以至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而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再闭关锁国,而打开国门,对外逐渐开放;不再迷恋计划经济,而投入市场经济的怀抱;不再扼杀经济竞争,而借鉴国外竞争机制;不再只靠自力更生,而广泛借助外资内债;不再只搞国营集体经济,而渐渐放开,倡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不但积极扩展个体私营,还通过优惠政策,广招外商,引进外资,开办独资或合资公司,并逐步实行股份制,推广现代企业制度,普及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等,因此促使国家顺利转型,促使社会循序转变,促使经济和其他方面机制逐渐转换,进而,不仅促使国民经济迅猛发展,也促使综合国力直线上升,还促使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然而,由于没有通过政治改革造就民主,而全面开发自由,致使国家权力集中在一种政治力量上,导致权力极度统一,以致不管是立法,还是行政;不管是司法,还是军队;不管是新闻出版单位,还是国有厂矿企业,从中央到地方,都被一种政治势力操控,因而,既无横向互相制约,又无纵向互相制约。而且,各级领导都由上级委任,而非民主选举产生,只受上级管制,不受其它约束,致使各级干部都动不动就滥用职权,动不动就以权谋私,动不动就贪污受贿,动不动就买官卖官,动不动就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民族利益,损害人民利益!
因此,导致各项方针常常失灵,导致各项政策常常走样,导致各项措施常常变形,而致使改革开放不断发生变异,结果不仅导致发展方式畸形,也导致发展道路曲折坎坷,以至于不仅在政治上导致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还在经济上导致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不仅导致改革成本不断递增,还导致开放支出不断攀升;不仅导致社会剧痛不断蔓延,还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不仅导致社会道德不断滑坡,导致国家不断大量失血;不仅导致社会污水不断乱流,还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惨重;不仅导致富国穷民,还导致腐败层出不穷,既席卷全国,又上下泛滥!……
尽管近几年来开始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但由于还是只求经济改革突进,只求科教改革支持,只求其它改革协助,只开发经济和有些方面自由,而非但不求政治改革配合,反而在政治上依然采取高压政策,不仅钳制言论及其结社、信仰自由,还只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随意篡改自由权利,随意束缚百姓的政治自由,随意压缩百姓的自由空间,并利用各种诡辩竭力为自己辩解,竭力为一党专制贴金,竭力对自由的意涵大肆歪曲,因此不仅导致政治发展方式畸形,也导致政治发展机制僵化,以至于不能与经济改革、科教改革和其它方面改革相适应,结果不但阻碍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也导致中国社会畸形发展,还牵制中华民族的腾飞!
历史已经证明,自由不仅是人类智慧的根源,还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力杠杆,还是促进生产关系发展的重要依托,还具有其他不可估量的功效。正如美国哈佛商学院的《管理与企业未来》一书中所阐述的那样:“在知识经济时代,财富不过是在自由价值观普及的社会里,无数个人活动的副产品。而在个人自由得到最大保障的社会,民众的智慧空前活跃,创新的东西也会不断被提出,财富作为副产品也会象火山爆发般喷涌而出。管理则没有这样的功能,管理可以聚拢现有的智慧和力量,会创造一时的强盛,但会使智慧之源枯竭,为强盛的土崩瓦解埋下伏笔,而且无一例外地都导向死亡。”
如果只看重科技与财富及其他方面发展的繁花,而忽视它们赖以生存的自由沃土,那不仅是借鉴发达国家先进发展经验屡犯的通病,也是自身发展既不健康又难以持续的根由,更是造成社会畸形发展的根本原因。仅这一点就表明,过于强调积极自由,而刻意压制消极自由,既阻碍国家发展,又牵制社会进步,因此,无论哪个国家,都有责任更有义务,尊重百姓的自由意识,维护百姓的政治自由,尤其是维护百姓的言论和结社、信仰自由。不妨反过来说,尊重百姓的自由意识,
维护百姓的政治自由,尤其是维护百姓的言论和结社、信仰自由,既是国家的责任,又是国家的义务。
综上所述,如果说世界是社会活动的平台,那么自由则是社会活动的准则。若没有自由这片沃土,也就培植不出健康发展,也就培植不出政治文明,也就培植不出人生价值和普世价值。
鉴于中共统治集团出于维护自身统治地位的需要,不但刻意钳制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信仰自由,也肆意压缩公民的自由空间,还随意仅仅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竭力对自由的意涵大肆歪曲,那么,公民只能通过自下而上的奋争,不断扩展自由天地,直至全面开发自由这片沃土。只有这样,才不仅可促使国家尊重公民的自由意识,更可促使社会维护公民的政治自由;不仅可促使政府维护言论和结社、信仰自由,更能改变每个炎黄子孙的命运;不仅能够打造中国持续发展的路标,更能浇筑中华民族腾飞的跑道!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