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武:窃取嫌疑人辩护词该当何罪?


[日期:2014-02-22] 来源:参与  作者:陈光武 [字体:大 中 小]  


(参与2014年2月22日讯)

今天又一次会见了郭飞雄(杨茂东)先生,他谈到了一件非常令人恐怖的事件。

2014年1月27日下午两点左右,一位监所警察以谈话的名义把郭飞雄先生调虎离山。随即,另外两名警察窜到郭先生的监室,窃取了他的辩护词。(该辩护词是我们建议他自书的辩护资料,为的是配合律师有效辩护)。

郭先生“谈话”结束回到监室后,发现个人物品有被翻动的痕迹,立即报告了检察机关驻监所检察室。监所检察室的检察官调取了相关监控录像。监控录像资料证明了上述事实。确有两位警察利用郭先生被调虎离山之机,偷走了他的辩护词,在走廊里倒腾了半个多小时后,在郭先生回监室之前,又将材料放回原处。只是慌乱中露出了马脚。

如果郭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这不仅是一件十分龌龊、卑鄙的流氓行径,更是一起严重的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事件。令人恐怖。

自我辩护,是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手段之一。由于他是案件的亲历者,对案件事实最有发言权。他的自我辩护具有辩护人不可取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一旦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思路被司法机关窃取,公权机关便可以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牵制、搅乱、阻塞嫌疑人、辩护人的辩护思路。嫌疑人、辩护人便失去了辩护的主动性、自主性,其结果不堪设想。

在目前法律设定的刑事诉讼框架内,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几乎被剥夺殆尽。信息的来源途径被完全切断。通信自由形同虚设。连律师会见往往都遭受种种阻挠和限制。对自己案件基本的知情权、阅卷权更无从谈起。法律甚至没有设定嫌疑人、被告人的阅卷权。他对案情的知晓只能通过辩护律师间接的部分获取。这些本来就先天性处于劣势地位的嫌疑人、被告人,凭借自己获取的少得可怜的案件信息,好不容易形成自己难得、独到的辩护思路,一旦被公权机关窃取,其自辩空间将被极度挤压,控辩双方的地位悬殊被进一步拉大,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将荡然无存。

刑诉法禁止司法机关对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监听,即是基于同样考虑。

近年来,国际上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呼声不绝于耳。非法监听、监视,已经沦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我国刑法,也将侵犯个人信息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在这种人权保护受到国际国内舆论日益关注的背景下,一个倡导文明、法治的国家,竟然出现对在押人员纸化辩护思路的窃取事件,实在令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栗。

其实,这种窃取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词的行为,比对一般公民个人信息的窃取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普通窃取个人信息行为,只不过是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秘密窥探他人交流私密,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监所窃取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方案,不仅仅是侵犯了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隐私权,更是司法机关公然利用公权力践踏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破坏的是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如果任其泛滥,必致国将不国!

本辩护人已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举报,希望事件能够获得有效调查、妥善处理。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必要追究。

有道是: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流氓有文化。我要说,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流氓掌司法!一旦司法权被一帮流氓掌握,公民权益将无时无处不岌岌可危,且几乎没有人能够幸免。哪怕你已经身陷囹圄。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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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武:窃取嫌疑人辩护词该当何罪?


[日期:2014-02-22] 来源:参与  作者:陈光武 [字体:大 中 小]  


(参与2014年2月22日讯)

今天又一次会见了郭飞雄(杨茂东)先生,他谈到了一件非常令人恐怖的事件。

2014年1月27日下午两点左右,一位监所警察以谈话的名义把郭飞雄先生调虎离山。随即,另外两名警察窜到郭先生的监室,窃取了他的辩护词。(该辩护词是我们建议他自书的辩护资料,为的是配合律师有效辩护)。

郭先生“谈话”结束回到监室后,发现个人物品有被翻动的痕迹,立即报告了检察机关驻监所检察室。监所检察室的检察官调取了相关监控录像。监控录像资料证明了上述事实。确有两位警察利用郭先生被调虎离山之机,偷走了他的辩护词,在走廊里倒腾了半个多小时后,在郭先生回监室之前,又将材料放回原处。只是慌乱中露出了马脚。

如果郭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这不仅是一件十分龌龊、卑鄙的流氓行径,更是一起严重的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事件。令人恐怖。

自我辩护,是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手段之一。由于他是案件的亲历者,对案件事实最有发言权。他的自我辩护具有辩护人不可取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一旦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思路被司法机关窃取,公权机关便可以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牵制、搅乱、阻塞嫌疑人、辩护人的辩护思路。嫌疑人、辩护人便失去了辩护的主动性、自主性,其结果不堪设想。

在目前法律设定的刑事诉讼框架内,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几乎被剥夺殆尽。信息的来源途径被完全切断。通信自由形同虚设。连律师会见往往都遭受种种阻挠和限制。对自己案件基本的知情权、阅卷权更无从谈起。法律甚至没有设定嫌疑人、被告人的阅卷权。他对案情的知晓只能通过辩护律师间接的部分获取。这些本来就先天性处于劣势地位的嫌疑人、被告人,凭借自己获取的少得可怜的案件信息,好不容易形成自己难得、独到的辩护思路,一旦被公权机关窃取,其自辩空间将被极度挤压,控辩双方的地位悬殊被进一步拉大,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将荡然无存。

刑诉法禁止司法机关对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监听,即是基于同样考虑。

近年来,国际上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呼声不绝于耳。非法监听、监视,已经沦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我国刑法,也将侵犯个人信息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在这种人权保护受到国际国内舆论日益关注的背景下,一个倡导文明、法治的国家,竟然出现对在押人员纸化辩护思路的窃取事件,实在令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栗。

其实,这种窃取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词的行为,比对一般公民个人信息的窃取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普通窃取个人信息行为,只不过是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秘密窥探他人交流私密,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监所窃取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方案,不仅仅是侵犯了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隐私权,更是司法机关公然利用公权力践踏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破坏的是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如果任其泛滥,必致国将不国!

本辩护人已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举报,希望事件能够获得有效调查、妥善处理。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必要追究。

有道是: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流氓有文化。我要说,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流氓掌司法!一旦司法权被一帮流氓掌握,公民权益将无时无处不岌岌可危,且几乎没有人能够幸免。哪怕你已经身陷囹圄。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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