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


《表达自由及其界限》,是王锋在博士论文基础上改写出版的一部新书。博士论文的写作,本身就是戴着镣铐的跳舞,而不是正常状态下的自由表达。该书尽管存在博士论文所常见的面面俱到的空泛之谈,其中对于表达自由及其界限的深入研究,却是极其难能可贵的既脚踏实地又低调理性的真问题和真学术。这也是我细读这部法学著作的初衷所在。
 
一、表达自由的普世价值
 
关于表达自由,王锋的定义是: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传播发表意见、主张、观点、情感而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权利主体延及所有公民,\"表达\"也被扩张解释,不仅指传统意义上以声音文字体现,也包括了许多行为表达,如形体动作、图像、绘画、雕塑、音乐等等。


在给出如此宽泛的扩张解释的同时,王锋特别强调了表达自由的关键所在:\"从古到今,言论自由的主旋律是一致的,即不是在呼吁谈婚论嫁之类的自由,而是在呼吁议论政事公事的自由。在这一点上说,政治言论是否自由,才是一个社会有无言论自由的真正标准。\"


在第二章\"表达自由的价值\"中,王锋全面论述了表达自由的普世价值,以及对表达自由进行法律保障的必要性,进而提出表达自由的五个功能:知识碰撞与获致真理、健全民主与民主监督、社会疏导与和平亲善、推动经济与繁荣文化。这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民主政治与自由表达的辩证分析。


言论自由是制约公共权力,避免民主由多数统治走向多数人的集体暴政或一个人的独裁专制的必要保障。西方一些学者在此意义上,将言论自由比喻为\"民主国家的生命线\"、\"民主政治的刺激剂\"。用马克思的话说:\"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报刊按其使命来讲,是公众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国家的第三权力\",\"报刊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严密地监督人民代表先生们的活动。\"


近年来,新闻媒体在社会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本的利库路特案,是由《朝日新闻》记者揭发的。美国的\"伊朗门丑闻\",是由黎巴嫩的《帆船》周刊揭露。委内瑞拉前总统佩雷斯的腐败嫌疑,是由该国著名记者兰赫尔首先揭发出来的。美国的\"五角大楼文件案\"、\"水门事件\"、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桃色新闻、日本的\"洛克希德飞机公司案\"、金丸信受贿、逃税案都是由新闻媒介率先披露的。中国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矿难事故,也大都是新闻记者冒着生命危险公之于众的。先是广西南丹矿难有 80人死亡,当地政府欺上瞒下、隐瞒不报,人民网等媒体记者冒着被黑社会威胁的危险,将真相公开,于是才有了矿难背后的腐败大案。2002年6月22日,山西繁峙县煤矿发生重大爆炸事故,37人命丧黄泉,矿主或抛尸荒野或焚尸灭迹,该县政府居然将37条人命瞒报为两条。6月28日,《华商报》记者披露真相,引起关注。同样在山西,运城富源煤矿2002年5月发生重大透水和瓦斯燃烧事故,21名矿工遇难。\"为了不给有关领导找麻烦\",矿主们再一次隐瞒真相。7天后,经《山西商报》记者揭露真相,新华社记者朱玉、陈忠华随即赶到现场,进行了一系列报道,震惊全国。


与民主制度相对立的专制制度,却惧怕人民的政治参与和自由言论,专制统治者习惯于实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为了限制甚至扼杀自由思想和自由言论,大兴文字狱往往成为专制者的不二法门。清朝康熙年间,由于庄廷龙所著明史稿中有排斥满族的话语,导致七十多人遭受刑罚。戴名世《南山集》中因为有褒奖吴三桂的话语而遭受戮尸,他的许多亲友受到株连。到了雍正年间,文字狱更是变本加厉。考官查嗣庭因为\"维民所止\"的试题被诬陷为去\"雍正\"之首而被判刑。谢济世注释大学有评价朱程之语,被判定为毁谤先贤、从严治罪。陆生楠的通鉴论十七篇被诬陷为托古泄愤,即予正法。诗人徐骏\"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的抒情诗句,被加以\"莫须有\"的影射清朝的罪名被杀头。


英国具有悠久的自由和法治传统,但是,专制时代对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也毫无例外地实行过严格限制。专制王朝以煽动和诽谤的罪名钳制言论的理论基础是:国王是一切正义与法律的源泉,而其行为超越任何人的批评。在英国历史上,亨利八世是第一个下令管制出版业的国王。 1529年,他在皇家告示中发表第一份禁止出版的\"异端和亵渎\"书单。1570年,伊丽莎白女王将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独立为皇家出版法庭即星座法院。1586年,女王又颁布\"出版法庭命令\"即\"星座法院命令\",在确认特许制和登记制的基础上,规定任何印刷品均需事前申请,否则处以12便士至14先令罚款或坐牢处分。1625年,英国查理一世即位后,臭名昭著的星座法院变本加厉地惩罚政治犯,一些著名的宗教改革家因编写和出版宗教宣传品而遭受处罚。表达自由的普世价值得到广泛而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是最近几个世纪的事情。
 
二、严谨务实的低调理性
 
第三章\"表达自由的相对性:三个理论前提\",是本书的核心所在。王锋分别从道德、民主、法律三个视角,以严谨务实的低调理性,深入探讨了表达自由的相对性。


王锋认为,从道德意义上说,自由与责任是并存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马克思有一句精辟的话语概括了权利与义务的辨证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现为社会制衡理论。在天平的这头给予权利时,天平的另一头已经有等价的义务在维持平衡。借用美国法理学家富勒的说法,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无论是宣称一个人对所有的事情负责,或是宣称一人可以被认为不对任何事情负责,都不会有利于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基于这一认识,王锋专门谈到责任感的削弱化倾向。中国历来缺乏法治传统,即使历代都有法律,这些法律也都是单向维度的一元化的统治工具,是专门用来压制自由,而不是保障自由的。中国社会中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常常会被无限夸大,很多耳熟能详的故事都在讲述\"责任重于泰山\"的价值趋向。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为了天下黎民百姓的幸福,个人私情被抛掷脑后。杨家将的男性成员虽然遭受大宋朝廷及其奸臣的陷害,为了保家卫国,杨门女将还是要披挂上阵。岳飞对专制朝廷忠心耿耿,他的母亲为了强化这种一厢情愿的社会责任感,还在他的背上刺写了\"精忠报国\"四个大字。张思德、雷锋们大公无私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强调的同样不是法律意义的有限责任,而是泛道德化的无限责任。这种泛道德化的无限义务和无限责任,必然导致\"集体负责等于集体都不负责,所有人都有责任,也就是没有人有责任\"的严重后果。


从民主的意义上说,王锋认为,为强化公民表达自由的有效性,民主一方面鼓励人们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又以多数人同意为议事规则,以牺牲少数人的某些自由权利为其代价。这就是民主与自由的两难悖论。


从法律的意义上说,王锋认为,法律本身就意味着界限。自由是法律界定下的自由,是戴着镣铐的舞蹈。法律的目的并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障更好地实现自由,并且正义的法律总是体现着自由的价值。在这一点上,法律成为实现自由的手段。基于这种相对主义的法律意识,他重点阐述了对于美国式的绝对主义的低调反思和理性保留。


美国当代宪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把表达自由视为一种刚性权利,这种刚性权利赋予了公民任何情景下反对政府侵犯的道德权利,这种高尚的道德权利甚至使公民享有违反法律的权利:\"这正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尊重基本权利可夸耀之处。如果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道德权利,那么,政府如果取消保障言论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即使它深信如果剥夺言论自由大多数人的景况可能会更好些,他的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


自相矛盾的是,德沃金在后来的《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一书中,又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法官可以基于当时的道德理解来理解针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在这种情境之下,他所说的表达自由已经变成一种可变量、相对性的权利。
 
在王锋看来,绝对主义倡导者并非主张表达自由无论何时何地都无所限制,而仅仅主张某些言论在某些场景下的绝对自由。到了第七章\"我国表达自由现状及其界限\"中,他进一步表示说:\"德沃金表达自由的绝对性观点,虽然承认了公民表达自由的重要性,无疑是把表达自由放在了优先的地位,但却忽视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政府不仅代表自身的利益,而且大多数情形下还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一个国家机器得以受到社会尊重、实现运转的基础。公民自身的基本权利并非永远与国家权力相对立,在法治国家中二者很多共同的价值关怀。国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普遍关怀,也正是个人权利得以生长的前提。\"
对于这一观点的最好佐证,应该是美国媒体在阿富汗战争中的自律表现。在海湾战争中,有线新闻网( CNN)及其它美国媒体,对于\"沙漠风暴\"行动进行了淋漓尽致的报道。到了阿富汗战争打响之前,五角大楼官员召集17家新闻机构到航空母舰开会,通报了战争报道的注意事项,大意是这次战争美国士兵站在明处,塔利班的战斗人员躲在暗处,如果媒体过于暴露美军的行动,无异于给敌人通风报信。CNN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艾塞克特为此专门写作《告同仁书》,希望新闻部门不能从塔利班的角度和利益报道新闻,而应该揭露塔利班利用平民做挡箭牌和窝藏恐怖分子的劣迹。美国媒体的自律,尽管把大出风头的机会拱手让给了卡塔尔的半岛电视台,同时也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公信力和号召力。


作为总结,王锋主张表达自由应该在张力中实现正义。正义是一种综合价值的平衡,体现了多元社会价值的安排,更是凌驾于多种矛盾冲突之上的综合价值评价。有保障而无限制,自由就会被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就会遭受威胁和破坏;仅限制而无保障,表达自由就会受到钳制,自由的价值就无从实现。正义价值之下的动态平衡,是一个变量,保障与限制的比重会因社会语境的变化而变化,保障是为了实现正义,限制同样也是实现正义。以美国为例,表达自由向来得到推崇和重视,但情势转换到战争时期或关系到国家安全,大法官们就会援引\"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来限制表达自由,美国著名的焚烧征兵卡案和\" 9・11\"事件后表达自由的喑哑,就是明显的例证。
 
三、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
 
通读全书,王锋主张的\"表达自由及其界限\",其实是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他所坚持的基本立场是:表达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具有相对性的。表达自由的界限是其相对性的具体表现,表达自由的界限只能由法律来设定。法律本身要满足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双重要件,这是法律用来限制表达自由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所在。在具体实践中,表达自由与公民私权利、表达自由与公权力之间在特定情形下都会发生利益冲突,因此审判机关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可能要对表达自由施以限制。这种限制无论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还是建立在法官造法的基础上,都要接受程序正义加实质正义的法治原则的约束,这是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之界限。


在文明先进的法治环境中,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同时也意味着干扰限制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换言之,不经过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严格检验,任何凌驾于法律之外或之上的针对表达自由的粗暴干涉,都是非法治和非正义的。中国古代的表达自由,从来没有被纳入法律保障的范畴之中,而是完全取决于专制皇帝一元化的绝对权力和喜怒无常的个人情绪。《国语・谏厉王止谤语》中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决之使道,为民宣之使言。\"仅仅限于以利害关系劝谏令卫巫监谤的周厉王收回成命,而不是采用具备强制力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手段规约监管公共权力特别是最高权力,对于本国公民的表达自由的绝对伤害。


在缺乏自由民主的宪政传统和法治精神的中国社会,针对表达自由的非法治和非正义的粗暴干涉,迄今为止还严重存在。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经济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特邀教授陈志武,通过查阅美国过去 100多年的案例库发现,在类似的涉及媒体名誉侵权的案件中,美国媒体败诉的可能性只有8%。自1987年以来国内发生的121个涉及各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台等)的名誉侵权案中,中国媒体的败诉率竟然高达70%。由此即可见出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乏力。要彻底改变这种局面,进而更好地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唯一的选择就是依据依法而治的法律正义,逐步限制并杜绝包括公共权力在内的非法治和非正义的法外力量,对于表达自由的粗暴干扰,确实保障宪法赋予本国公民的自由表达的权利。用王锋的话说:\"表达自由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它必须要接受法律的限制。而且界定言论自由的范围的唯一标准是法律,而不是法律以外的限制。公民只服从法律,这是法治的要求。为了实现依法治国,同时我们还应依靠法律手段来约束权利的滥用。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意味着排除各级政府的非法律方法的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任何个人,特别是掌握重要权力的政治势力及其领导人的约束;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是非、真假的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也不受道德评价的约束。……为了保证表达自由的界限合乎法治的要求和理想,有必要建立一种权利救济机制,使得权利在受到限制时,能有一个权威的中立机构来判定这种限制是否合宪,从而避免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表达自由妄加限制。\"


从本书的后记中,我了解到王锋的三重身份:出生于山东东营的农民之子、供职于《法制日报》十多年的资深报人、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学博士。表达自由原本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为慷慨激昂的高调呐喊,生活的磨难、职业的眼光和学术的思考,赋予王锋的却是脚踏实地的双向思维和低调理性。应该说,人类历史上对于表达自由的正面价值的积极阐述,已经不可胜数;对于表达自由所必须遵守的消极\"界限\"的深入研究,才是本书最具创造性的学术贡献。按照王锋的博士导师陈云生的说法:\"该著是对当代宪法上规定或体现的表达自由这一重要的公民政治权利进行的一项大型的综合性的比较研究。涵盖了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特别是对表达自由的司法保护实践逐步发展出来并逐渐得到认可的表达自由的界限,作了认真总结和分析。这对于中国今后完善这方面的立法以及实现对表达自由的司法保护,也具有一定的启迪和参考价值。\"


《表达自由及其界限》,王锋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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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


《表达自由及其界限》,是王锋在博士论文基础上改写出版的一部新书。博士论文的写作,本身就是戴着镣铐的跳舞,而不是正常状态下的自由表达。该书尽管存在博士论文所常见的面面俱到的空泛之谈,其中对于表达自由及其界限的深入研究,却是极其难能可贵的既脚踏实地又低调理性的真问题和真学术。这也是我细读这部法学著作的初衷所在。
 
一、表达自由的普世价值
 
关于表达自由,王锋的定义是: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传播发表意见、主张、观点、情感而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权利主体延及所有公民,\"表达\"也被扩张解释,不仅指传统意义上以声音文字体现,也包括了许多行为表达,如形体动作、图像、绘画、雕塑、音乐等等。


在给出如此宽泛的扩张解释的同时,王锋特别强调了表达自由的关键所在:\"从古到今,言论自由的主旋律是一致的,即不是在呼吁谈婚论嫁之类的自由,而是在呼吁议论政事公事的自由。在这一点上说,政治言论是否自由,才是一个社会有无言论自由的真正标准。\"


在第二章\"表达自由的价值\"中,王锋全面论述了表达自由的普世价值,以及对表达自由进行法律保障的必要性,进而提出表达自由的五个功能:知识碰撞与获致真理、健全民主与民主监督、社会疏导与和平亲善、推动经济与繁荣文化。这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民主政治与自由表达的辩证分析。


言论自由是制约公共权力,避免民主由多数统治走向多数人的集体暴政或一个人的独裁专制的必要保障。西方一些学者在此意义上,将言论自由比喻为\"民主国家的生命线\"、\"民主政治的刺激剂\"。用马克思的话说:\"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报刊按其使命来讲,是公众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国家的第三权力\",\"报刊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严密地监督人民代表先生们的活动。\"


近年来,新闻媒体在社会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本的利库路特案,是由《朝日新闻》记者揭发的。美国的\"伊朗门丑闻\",是由黎巴嫩的《帆船》周刊揭露。委内瑞拉前总统佩雷斯的腐败嫌疑,是由该国著名记者兰赫尔首先揭发出来的。美国的\"五角大楼文件案\"、\"水门事件\"、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桃色新闻、日本的\"洛克希德飞机公司案\"、金丸信受贿、逃税案都是由新闻媒介率先披露的。中国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矿难事故,也大都是新闻记者冒着生命危险公之于众的。先是广西南丹矿难有 80人死亡,当地政府欺上瞒下、隐瞒不报,人民网等媒体记者冒着被黑社会威胁的危险,将真相公开,于是才有了矿难背后的腐败大案。2002年6月22日,山西繁峙县煤矿发生重大爆炸事故,37人命丧黄泉,矿主或抛尸荒野或焚尸灭迹,该县政府居然将37条人命瞒报为两条。6月28日,《华商报》记者披露真相,引起关注。同样在山西,运城富源煤矿2002年5月发生重大透水和瓦斯燃烧事故,21名矿工遇难。\"为了不给有关领导找麻烦\",矿主们再一次隐瞒真相。7天后,经《山西商报》记者揭露真相,新华社记者朱玉、陈忠华随即赶到现场,进行了一系列报道,震惊全国。


与民主制度相对立的专制制度,却惧怕人民的政治参与和自由言论,专制统治者习惯于实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为了限制甚至扼杀自由思想和自由言论,大兴文字狱往往成为专制者的不二法门。清朝康熙年间,由于庄廷龙所著明史稿中有排斥满族的话语,导致七十多人遭受刑罚。戴名世《南山集》中因为有褒奖吴三桂的话语而遭受戮尸,他的许多亲友受到株连。到了雍正年间,文字狱更是变本加厉。考官查嗣庭因为\"维民所止\"的试题被诬陷为去\"雍正\"之首而被判刑。谢济世注释大学有评价朱程之语,被判定为毁谤先贤、从严治罪。陆生楠的通鉴论十七篇被诬陷为托古泄愤,即予正法。诗人徐骏\"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的抒情诗句,被加以\"莫须有\"的影射清朝的罪名被杀头。


英国具有悠久的自由和法治传统,但是,专制时代对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也毫无例外地实行过严格限制。专制王朝以煽动和诽谤的罪名钳制言论的理论基础是:国王是一切正义与法律的源泉,而其行为超越任何人的批评。在英国历史上,亨利八世是第一个下令管制出版业的国王。 1529年,他在皇家告示中发表第一份禁止出版的\"异端和亵渎\"书单。1570年,伊丽莎白女王将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独立为皇家出版法庭即星座法院。1586年,女王又颁布\"出版法庭命令\"即\"星座法院命令\",在确认特许制和登记制的基础上,规定任何印刷品均需事前申请,否则处以12便士至14先令罚款或坐牢处分。1625年,英国查理一世即位后,臭名昭著的星座法院变本加厉地惩罚政治犯,一些著名的宗教改革家因编写和出版宗教宣传品而遭受处罚。表达自由的普世价值得到广泛而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是最近几个世纪的事情。
 
二、严谨务实的低调理性
 
第三章\"表达自由的相对性:三个理论前提\",是本书的核心所在。王锋分别从道德、民主、法律三个视角,以严谨务实的低调理性,深入探讨了表达自由的相对性。


王锋认为,从道德意义上说,自由与责任是并存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马克思有一句精辟的话语概括了权利与义务的辨证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现为社会制衡理论。在天平的这头给予权利时,天平的另一头已经有等价的义务在维持平衡。借用美国法理学家富勒的说法,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无论是宣称一个人对所有的事情负责,或是宣称一人可以被认为不对任何事情负责,都不会有利于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基于这一认识,王锋专门谈到责任感的削弱化倾向。中国历来缺乏法治传统,即使历代都有法律,这些法律也都是单向维度的一元化的统治工具,是专门用来压制自由,而不是保障自由的。中国社会中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常常会被无限夸大,很多耳熟能详的故事都在讲述\"责任重于泰山\"的价值趋向。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为了天下黎民百姓的幸福,个人私情被抛掷脑后。杨家将的男性成员虽然遭受大宋朝廷及其奸臣的陷害,为了保家卫国,杨门女将还是要披挂上阵。岳飞对专制朝廷忠心耿耿,他的母亲为了强化这种一厢情愿的社会责任感,还在他的背上刺写了\"精忠报国\"四个大字。张思德、雷锋们大公无私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强调的同样不是法律意义的有限责任,而是泛道德化的无限责任。这种泛道德化的无限义务和无限责任,必然导致\"集体负责等于集体都不负责,所有人都有责任,也就是没有人有责任\"的严重后果。


从民主的意义上说,王锋认为,为强化公民表达自由的有效性,民主一方面鼓励人们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又以多数人同意为议事规则,以牺牲少数人的某些自由权利为其代价。这就是民主与自由的两难悖论。


从法律的意义上说,王锋认为,法律本身就意味着界限。自由是法律界定下的自由,是戴着镣铐的舞蹈。法律的目的并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障更好地实现自由,并且正义的法律总是体现着自由的价值。在这一点上,法律成为实现自由的手段。基于这种相对主义的法律意识,他重点阐述了对于美国式的绝对主义的低调反思和理性保留。


美国当代宪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把表达自由视为一种刚性权利,这种刚性权利赋予了公民任何情景下反对政府侵犯的道德权利,这种高尚的道德权利甚至使公民享有违反法律的权利:\"这正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尊重基本权利可夸耀之处。如果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道德权利,那么,政府如果取消保障言论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即使它深信如果剥夺言论自由大多数人的景况可能会更好些,他的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


自相矛盾的是,德沃金在后来的《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一书中,又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法官可以基于当时的道德理解来理解针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在这种情境之下,他所说的表达自由已经变成一种可变量、相对性的权利。
 
在王锋看来,绝对主义倡导者并非主张表达自由无论何时何地都无所限制,而仅仅主张某些言论在某些场景下的绝对自由。到了第七章\"我国表达自由现状及其界限\"中,他进一步表示说:\"德沃金表达自由的绝对性观点,虽然承认了公民表达自由的重要性,无疑是把表达自由放在了优先的地位,但却忽视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政府不仅代表自身的利益,而且大多数情形下还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一个国家机器得以受到社会尊重、实现运转的基础。公民自身的基本权利并非永远与国家权力相对立,在法治国家中二者很多共同的价值关怀。国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普遍关怀,也正是个人权利得以生长的前提。\"
对于这一观点的最好佐证,应该是美国媒体在阿富汗战争中的自律表现。在海湾战争中,有线新闻网( CNN)及其它美国媒体,对于\"沙漠风暴\"行动进行了淋漓尽致的报道。到了阿富汗战争打响之前,五角大楼官员召集17家新闻机构到航空母舰开会,通报了战争报道的注意事项,大意是这次战争美国士兵站在明处,塔利班的战斗人员躲在暗处,如果媒体过于暴露美军的行动,无异于给敌人通风报信。CNN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艾塞克特为此专门写作《告同仁书》,希望新闻部门不能从塔利班的角度和利益报道新闻,而应该揭露塔利班利用平民做挡箭牌和窝藏恐怖分子的劣迹。美国媒体的自律,尽管把大出风头的机会拱手让给了卡塔尔的半岛电视台,同时也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公信力和号召力。


作为总结,王锋主张表达自由应该在张力中实现正义。正义是一种综合价值的平衡,体现了多元社会价值的安排,更是凌驾于多种矛盾冲突之上的综合价值评价。有保障而无限制,自由就会被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就会遭受威胁和破坏;仅限制而无保障,表达自由就会受到钳制,自由的价值就无从实现。正义价值之下的动态平衡,是一个变量,保障与限制的比重会因社会语境的变化而变化,保障是为了实现正义,限制同样也是实现正义。以美国为例,表达自由向来得到推崇和重视,但情势转换到战争时期或关系到国家安全,大法官们就会援引\"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来限制表达自由,美国著名的焚烧征兵卡案和\" 9・11\"事件后表达自由的喑哑,就是明显的例证。
 
三、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
 
通读全书,王锋主张的\"表达自由及其界限\",其实是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他所坚持的基本立场是:表达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具有相对性的。表达自由的界限是其相对性的具体表现,表达自由的界限只能由法律来设定。法律本身要满足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双重要件,这是法律用来限制表达自由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所在。在具体实践中,表达自由与公民私权利、表达自由与公权力之间在特定情形下都会发生利益冲突,因此审判机关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可能要对表达自由施以限制。这种限制无论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还是建立在法官造法的基础上,都要接受程序正义加实质正义的法治原则的约束,这是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之界限。


在文明先进的法治环境中,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同时也意味着干扰限制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换言之,不经过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严格检验,任何凌驾于法律之外或之上的针对表达自由的粗暴干涉,都是非法治和非正义的。中国古代的表达自由,从来没有被纳入法律保障的范畴之中,而是完全取决于专制皇帝一元化的绝对权力和喜怒无常的个人情绪。《国语・谏厉王止谤语》中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决之使道,为民宣之使言。\"仅仅限于以利害关系劝谏令卫巫监谤的周厉王收回成命,而不是采用具备强制力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手段规约监管公共权力特别是最高权力,对于本国公民的表达自由的绝对伤害。


在缺乏自由民主的宪政传统和法治精神的中国社会,针对表达自由的非法治和非正义的粗暴干涉,迄今为止还严重存在。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经济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特邀教授陈志武,通过查阅美国过去 100多年的案例库发现,在类似的涉及媒体名誉侵权的案件中,美国媒体败诉的可能性只有8%。自1987年以来国内发生的121个涉及各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台等)的名誉侵权案中,中国媒体的败诉率竟然高达70%。由此即可见出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乏力。要彻底改变这种局面,进而更好地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唯一的选择就是依据依法而治的法律正义,逐步限制并杜绝包括公共权力在内的非法治和非正义的法外力量,对于表达自由的粗暴干扰,确实保障宪法赋予本国公民的自由表达的权利。用王锋的话说:\"表达自由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它必须要接受法律的限制。而且界定言论自由的范围的唯一标准是法律,而不是法律以外的限制。公民只服从法律,这是法治的要求。为了实现依法治国,同时我们还应依靠法律手段来约束权利的滥用。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意味着排除各级政府的非法律方法的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任何个人,特别是掌握重要权力的政治势力及其领导人的约束;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是非、真假的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也不受道德评价的约束。……为了保证表达自由的界限合乎法治的要求和理想,有必要建立一种权利救济机制,使得权利在受到限制时,能有一个权威的中立机构来判定这种限制是否合宪,从而避免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表达自由妄加限制。\"


从本书的后记中,我了解到王锋的三重身份:出生于山东东营的农民之子、供职于《法制日报》十多年的资深报人、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学博士。表达自由原本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为慷慨激昂的高调呐喊,生活的磨难、职业的眼光和学术的思考,赋予王锋的却是脚踏实地的双向思维和低调理性。应该说,人类历史上对于表达自由的正面价值的积极阐述,已经不可胜数;对于表达自由所必须遵守的消极\"界限\"的深入研究,才是本书最具创造性的学术贡献。按照王锋的博士导师陈云生的说法:\"该著是对当代宪法上规定或体现的表达自由这一重要的公民政治权利进行的一项大型的综合性的比较研究。涵盖了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特别是对表达自由的司法保护实践逐步发展出来并逐渐得到认可的表达自由的界限,作了认真总结和分析。这对于中国今后完善这方面的立法以及实现对表达自由的司法保护,也具有一定的启迪和参考价值。\"


《表达自由及其界限》,王锋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