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方早报2014年6月17日《律师协会修规约束网上行为引争议》一文报道,正在征求意见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用了不少篇幅限制律师的言论,特别是互联网言论,俨然有律师在法庭外只准谈风月之意,否则予以程度不等的惩戒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由于网上找不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原文件,本文所有的引文均引出自东方早报的这篇报道。
全国律协当然没有直接说律师在法庭外只准谈风月,但只要不是傻瓜就看得出其言下之意。“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怎么判断?“过激”或“不当”的标准是什么?律师也是公民,为什么不能就公共事件发表尖锐的评论?“律师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攻击、诋毁我国司法制度、政治制度和中央重大决策的言论,影响恶劣的,也属于不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行为。”什么叫“攻击、诋毁”?“攻击、诋毁”跟尖锐批评的区别是什么?有标准吗?事实胜于雄辩,影响恶劣的到底是被批评的对象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的恶性事件,还是批评言论?不要说什么“司法制度、政治制度和中央重大决策”,就是宪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不也修改过多次吗?没有批评何来修改?用 “过激”、“不当”、“攻击”、“诋毁”的大帽子做掩护取消批评,实际上就是反对一切改革,甚至拉历史的倒车,谈何全面深化改革?
跟评论公共事件和批评制度、政策有所不同,对具体案件的信息披露、呼吁或评论确实有可能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干扰法官裁判,但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首先必须予以排除,因为通常已经不可能影响裁判了。但是全国律协既然连律师对公共事件的评论和对制度、政策的批评都企图取缔,很难想象它能容忍对已决案件的尖锐批评,“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从字面上解释当然也可以把判决已经生效的申诉案件包括进去,这是律师界应当高度警惕的。如果对已决案件也禁止律师披露信息和加以评论,那么审判公开就丧失了意义,舆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将荡然无存,法律和判决认定的“事实”都将成为法官手中的橡皮泥。
其实律师对未决案件的评论也还是不应该取缔,包括所谓“过激”或“不当”的评论。没有人能保证自己的言论永远正确、适度,没有人能避免“过激”或“不当”的言论,取消“过激”或“不当”言论本质上就是取消自由的言论,只允许官方操纵的言论。
为什么不应该取消律师对未决案件的评论呢?因为这种取消是不必要的或没有意义的:如果能够把住未决案件的信息披露的关口,评论根本就没有对象,自然不复存在。如果没有把住未决案件的信息披露关口,任何人都可评论,律师被禁言仍然无法阻止公众关心的案件产生舆论压迫审判的情形;而公众不关心的案件,律师也没能力煽动起足以压迫审判的舆论。事实上,与公众的言论相比,来自律师群体的评论通常会更冷静、更有逻辑性也更符合法律的规定。既然舆论高度关注、对审判的压力无法避免,何妨让律师们在媒体上唇枪舌剑充分地讨论?这可是对公众普及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绝好机会,还不要国家花一分钱!对法官徇私舞弊也有足够的威慑力!为了避免“舆论审判”压迫法庭审判,完全可以用冷却法等舆论的注意力转移后再重新开庭。
对未决案件的信息披露行为和公开呼吁则必须加以区分。尊重法庭是以法官值得尊重为条件的,尊重检察官、警官也一样。律师披露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或程序违法行为,和其他律师对于这种披露的声援,有利于使脱轨的执法行为恢复到法治的轨道上,对维护审判公正有益无害。
真正值得讨论的只有对未决案件证据材料的披露和就判决实体内容所做的呼吁。如果将来法治健全了,禁止律师做这样的披露和呼吁我是高度赞同的。如果舆论可以判决,还要法官做什么?但是如果法官是一群被权力和(或)金钱操纵的木偶,或者法官已经习惯于徇私,同时又不能限制警方、检察官、纪委在判决前发布新闻——甚至动用央视把犯罪嫌疑人搞臭,严格限制律师求助于社会舆论只会加剧权力和(或)金钱对司法的操纵。无论如何,舆论对于依法裁判的危害远没有权力和金钱那么严重。其实中国的法官并不怎么怕舆论,他们怕的是舆论引起上级党政领导的批示。因此为了避免“舆论审判”压迫法庭审判,光用冷却法等待舆论退潮是不够的,必须冻结党政领导的批示并惩罚批示者。
细究裁判前证据材料披露和呼吁妨碍法官依法裁判的原因,我们就能发现危害主要不是来自证据材料的披露本身,更来自选择性披露、虚假披露、以假当真的过早披露和单方面的呼吁。因此即使中国已经建成法治国家,如果一方违规披露和呼吁,那就应该赋予另一方以对等的披露和呼吁的权利。特别是那些涉及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的案件,如果受害人及其律师利用对方的顾忌选择性地披露证据材料误导公众,甚至做出虚假披露欺骗公众,应视为自动放弃法律的特殊保护,由对方当事人和律师获得全面披露案件信息的权利。
我为律师求助于社会舆论做了这么多辩护,并不是说律师可以不受约束地利用互联网。如果律师在互联网上的言论构成侮辱、诽谤、泄密、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当然应该依法承担责任。
更加令人惊讶的是,全国律协居然还规定“全国律协设立由优秀律师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优秀工作人员以及法学专家等组成的惩戒工作指导委员会”。如果全国律协有必要成立“惩戒工作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当然应该由律师选举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可以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意见,但不应该赋予这些机关的人以表决权。这一规定完全撕下了律协是律师自治机构的遮羞布。特别是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作为律师在法庭上对立面的上级机构,同时也很可能是要求惩戒律师的投诉人的上级机构,居然可以“指导”对律师的惩戒,其不公正更是显而易见。全国律协将进入“惩戒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律师称为“优秀律师”,也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代表就是代表,只需要依法定程序当选即可,未必比没当选的优秀。罗斯福当选了总统,但是他的智商估计没爱因斯坦优秀。
“对于没有投诉人投诉的会员违规行为,律师协会可以主动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律师既不像贪贿官员那样具有打击报复的能量,也不像社会上打打杀杀的人那样喜欢动刀子,为什么不敢实名投诉?想整人,还不让被整的人知道是谁想整他(她),这也太下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