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对郭飞雄案的起诉书,本人声明如下:
1.起诉书称“2013年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杨茂东组织同案人袁小华、袁兵(均另案起诉)等人在广州市天河区富华饭店及其附近咖啡馆聚会,商议至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周末报社门口举牌、演讲。”与事实严重不符,为典型的阴谋论手法。1月5日的晚宴目的是为招待从北京来广州的朱导演。后来之所以谈及当时已在网络沸沸扬扬的南周新年献辞事件,是因为我邀请了当天去南周门口举牌的老沈过去吃饭,而不是起诉书所称的郭飞雄组织聚会商议至南方周末报社门口举牌、演讲。
2.起诉书称郭飞雄等人在南方周末报社门口采取举牌、发表演说等方式吸引大批群众围观是典型的指鹿为马。事实上地球人都清楚南方周末新年献辞事件是当时网络的热点,在网络上网民自发呼吁去南方周末报社门口声援南周,表达对宪政和新闻自由的诉求,此乃民心所向,起诉书把此抹黑为是郭飞雄等人行为所致,是在侮辱公民的道德、智慧和判断能力。
3.起诉书称事实的证据其中包括来自本人的证言。本人在南周事件后,确被警方多次传唤,但本人从未做过证人证言,因此本人不认可起诉书任何称为我的“证言”的引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 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于起诉书称我做了证人证言,所以本人就此声明要求法院应传召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便做出清晰的完整的意思表达。
5.鉴于一直以来发生的事实,如出现任何以软禁、“被旅游”等非法手段阻止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本人声明将撰写完整的证人证言交给郭飞雄辩护律师,此乃本人真实完整的证言,除此外不认可任何证言。
野渡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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