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1982年3月27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的 “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二)“1,……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须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2, “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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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5月14日由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的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五条: “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因此,凡是国家从来没有征用过的城镇私人宅基地的土地,国家对该土地没有所有权。
-1982年12月5日通过82宪法,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但之后直到今天,国家始终没有来征用绝大部分城市私人宅基地的土地,因此宪法的这一条没有通过任何行政措施加以实施,宪法的这一条没有催生出一次性全面征用城市私人宅基地的任何法规,是空置和抽象的。由于没有征用和做相关的财产赔偿,也因此城市私人的房地所有权利至今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过变更登记,所以“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中属于城市私人宅基地的部分至今仍然是属于私房主人的,除非全国人大把82宪法这一条明确地解释为一种“没收私人财产”(宅基地当然是私人财产,是大家花了钱买的)的政府行为,然而全国人大又不可能做这种解释,因为同一部宪法也在保护私人财产,且“没收私人财产”是要有理由的,通常是针对某些触犯了刑法的人,并且需要通过法定程序。
所以,至少直到今天,82宪法之前的城市私房所有者仍对其宅基地拥有所有权,而不是被物权法草案归为“用益物权”一类的“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些城市私房所有者现在手中持有的应该是红卫兵在文革中抢走的人民政府签发的 “房地产所有证”,而不应该是近年进行 “房地产开发”之后针对国有土地给新房主签发的 “房屋所有权证”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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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民 2007年3月
Roman\">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