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小凯:现代政治 自由与民主不可分离


争民主,就是在争自由;争自由,就必须要争民主。

 

当今的成熟民主国家,共享着许多相同或者非常相近的制度特徵,比如实行普遍的选举,权力机构被分立制衡,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等等。民主国家的国民,也普遍享有高度的自由。


实际上,对於现代民主体制来说,自由,民主,法治等要素,密切相关,在实践上已经不可分离.在现代政治的语境下,把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单独隔离出来谈论,都没有现实意义.之所以在很多场合,还保留这种分类,只是为了分析的方便。本文同样也是如此。


法治是自由与民主的基础.法治,至少包含三个原则.第一,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即遵法而治;第二,社会秩序由法律来规制,即依法而治;第三,法律必须代表善;当法律条文相互冲突时,根据上位法如宪法或者社会的共识之善,作为判定的准绳,所谓法取其善。


从现实的政治博弈角度来说,法治的第一条原则,即权力受到法律约束,是最为关键的一条.否则,如果不能实质限制权力,其余的两条原则,则均将成为泡影。


从历史上来看,法治实践,通常存在於某种权力的平衡格局之下。古雅典的梭伦改革,属於贤人立法的古典法治。在梭伦改革前夕的公元前600年左右,古雅典城邦,仍然处於贵族统治。当时,贵族权斗日趋激烈,平民也对社会严重不满.雅典周围的多个城邦,或者已经发生革命,或者沦为暴君统治。正是在这种危机背景之下,梭伦启动改革,为雅典立法,在贵族与平民之间,重新进行权利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以梭伦改革为契机,古雅典启动民主化转型进程。在经过数次僭主复辟的挫折之后,在伯里克利时期,古雅典的民主达到高峰。


古罗马的古典法治的建立,情况也与古雅典类似。罗马共和国建立之后,贵族与平民的冲突时常激化。在来自底层民众的长期压力之下,贵族终於妥协.在公元前451年,由十人委员会负责,编纂了《十二铜表法》(Twelve Tables)(最早为十表,另二表为后来补充)。罗马法一方面保留了罗马当时的惯例,一方面借鉴了古雅典的梭伦法典。


在英国历史上,王权与议会的斗争,是贯穿英国政治的主线。早期的政治斗争,在英王与贵族院(House of Lords)之间展开.1215年所签订的《大宪章》(Magna Carta),便是当时的英王约翰(King John),被贵族联合反抗后妥协的结果。而到了近代,代表新兴工商业力量的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逐渐崛起,并主导了1640年清教革命以及1688年光荣革命。


英国的法治传统,与英国治权的均衡格局,密切相关.与英国形成对照,法国在17世纪以后,进入波旁王朝统治时代,王权逐步集中,并在路易十四时期达到顶峰。议会与教会,彻底成为国王的附庸。这种政治形态,被称为“绝对王权”(Absolute Monarchy)。在绝对王权之下,不可能存在法治。法国的绝对王权体制,於18世纪末,被法国大革命终结.


由此可见,古典法治的存在条件,是现实中的权力受限。一方面,古时期的国家权力,还不是很强大,尚不能对社会进行太多干涉。另一方面,欧洲早期的贵族与宗教势力,对王权形成有力的制约,这些都成为阻止王权集中的因素。但尽管如此,在法国以及俄国等地,还是出现了中央集权国家。


必须注意,古典法治,所保护的权利,并不能直接映射到今天的自由概念。比如,在中世纪的欧洲,农奴制广泛存在。即便是英格兰,在15世纪,仍然有很多人处於农奴身份,甚至无法自由迁徙。这个时期所谓的“自由”,只是少数贵族以及自由民的特权。


到了17世纪左右,伴随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国家权力逐渐膨胀。这一时期,社会、宗教、政治的冲突逐渐激化,导致战争频发,典型如三十年战争,以及英国清教革命。民族国家、中央集权、立宪共和等等一系列现代政治观念与实践的萌芽,也大多在这个时期产生,而这同样也是自由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


正是对於英国战争伤痛的反思,以及对政权合法性的追问,才使得霍布斯(Hobbes)与洛克(Locke)等人,提出自由的概念。霍布斯认为,政权太过强大,只有完全服从於强权,才能换得有限的个体自由。但洛克认为,个体天然拥有以战争捍衞自由的权利,个体将这种战争权利让渡给政府,换取政府保障自由,这只是一种平等的契约.霍布斯与洛克,虽然都认识到自由这一概念,但二人在对待政府合法性的态度上,有着根本分歧。后世一般公认洛克为自由主义的奠基者。


自由主义所阐述的自由观念,它的思考背景,是对政府权力侵犯个体的警惕与限制。作为一种政治哲学,自由主义,以个体作为思考的起点,这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任何企图强化权力、侵犯个体的政治学说,必然会在某个环节,以某种集体主义的价值主张,僭越个体的权利。民族主义鼓吹民族利益,国家主义鼓吹国家利益,共产主义鼓吹阶级以及全人类利益。自由主义,从哲学路径上,有效封堵了此类威权主义乃至极权主义的理论后门.


光荣革命之后,宪政建立,英国享受了数百年的和平与繁荣.在这种背景下,自由主义学者们,逐渐将视野从对政权的警惕,转移到对个体语境的关注。於是,“非伤害”(No Harm)或者“非干涉”(Non-Interference)原则,成为近代自由主义的主流话语.而资本主义体制的发展壮大,又使得自由主义的思潮,被纳入到经济领域,形成另一种所谓的经济自由主义(Economic Liberalism)。


然而,在进入20世纪之后,人类社会又受到更为严峻的威胁.法西斯主义突然崛起,并发动世界大战,几乎颠覆了世界秩序。而共产主义运动,则蔓延到多个国家,建立起众多的红色政权,并与自由民主的秩序,形成了长达近半个世纪的冷战对抗。即便在今天,中国的新极权体制,以及俄罗斯的威权体制,仍然在对自由民主,形成有力的挑战。


在现代社会,政府或者政权,在国民生活中佔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世界各国政府的开支比例的平均值,高达GDP的34%;而对於中国这样的超大政府来说,在计入央企国企等体制经济之后,GDP比重的估值,更是超过50%.在事实上,政府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活动的中心。那种“小政府”的愿景,实际上已经濒临破灭。


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自由主义,如果继续局限於“非伤害”或者“非干涉”的近代语境,就会越发显得不合时宜,难以回应现实世界对自由的质问:究竟怎样,才能建立自由的秩序?


自由,即免於强制。回到政治哲学的思考原点,自由主义所警惕以及试图限制的,是对个体造成潜在威胁的政府权力,而这也正是自由主义奠基人,洛克的出发点.对於现代政治,政府已经如此庞大,它的存在无法忽视。即便它不去直接伤害干涉个体,凭藉它所拥有的巨大资源,以及潜在的强大暴力威慑,就足以扭曲个体的行为,间接侵犯个体的权利。


针对这一点,现代学者如佩蒂特(Philip Pettit),提出了自由的“非支配”(Non-Domination)原则.自由的含义,不仅包括免於即时的、直接的强制,还包括免於预期的、间接的支配。因此,自由主义,不但要追问如何免於强制,而且还必须继续向前,进一步追问如何免於支配。而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我看来,就是民主。


通过对“非支配”原则的阐述,自由与民主,在理念上得以接洽,走向互通互融。在今天,自由,民主,法治,在观念上高度重合,密不可分,而这一切似乎又回到古雅典时期:人,如果不想仅仅处於被统治,就只能在被统治的同时,参与统治。


实际上,这也并非偶然。民主是一种大众政治。只有大众在实质上,具备参与政治活动的条件,民主才能成为现实。古雅典城邦的狭小地域,避免了地理空间的限制;而现代的通讯以及交通技术,克服了空间限制的瓶颈.通过现代技术,现代民主政治,彷彿只是对古雅典民主政治的千百倍的放大。当然,这只是一个非常粗糙的类比。


自由的“非支配”理论,在现实中也得以证明。早在美国独立革命前夕,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的名言,“不自由,毋宁死”(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就已经包含了支配权的含义.美国独立革命,就是一场夺回自我支配的自由主义革命。


对於香港来说,过去来自民主英国的“支配”,似乎不但没有剥夺自由,反而成为了自由的屏障。而在当下,正因为无法得到民主的支配,所以才会一步步失去自由。争民主,就是在争自由;争自由,就必须要争民主。


在历史上,或许存在着“自由先於民主”的实例(在很大程度上,这也取决於“自由”与“民主”如何定义),而在现代语境,当政府在事实上,成为国民生活的无法回避的中心,政府形态,就直接决定制度性质.现代政治实践中,自由,民主,法治,已经无法分离.


而在理念层面,通过对自由“非支配”原则的阐述,自由与民主观念,也高度重合。自由的追求,必然将指向民主;而民主的精神,无非是另一种自由。对於现代政治而言,自由无法先於民主,民主也无法先於自由。自由与民主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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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小凯:现代政治 自由与民主不可分离


争民主,就是在争自由;争自由,就必须要争民主。

 

当今的成熟民主国家,共享着许多相同或者非常相近的制度特徵,比如实行普遍的选举,权力机构被分立制衡,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等等。民主国家的国民,也普遍享有高度的自由。


实际上,对於现代民主体制来说,自由,民主,法治等要素,密切相关,在实践上已经不可分离.在现代政治的语境下,把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单独隔离出来谈论,都没有现实意义.之所以在很多场合,还保留这种分类,只是为了分析的方便。本文同样也是如此。


法治是自由与民主的基础.法治,至少包含三个原则.第一,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即遵法而治;第二,社会秩序由法律来规制,即依法而治;第三,法律必须代表善;当法律条文相互冲突时,根据上位法如宪法或者社会的共识之善,作为判定的准绳,所谓法取其善。


从现实的政治博弈角度来说,法治的第一条原则,即权力受到法律约束,是最为关键的一条.否则,如果不能实质限制权力,其余的两条原则,则均将成为泡影。


从历史上来看,法治实践,通常存在於某种权力的平衡格局之下。古雅典的梭伦改革,属於贤人立法的古典法治。在梭伦改革前夕的公元前600年左右,古雅典城邦,仍然处於贵族统治。当时,贵族权斗日趋激烈,平民也对社会严重不满.雅典周围的多个城邦,或者已经发生革命,或者沦为暴君统治。正是在这种危机背景之下,梭伦启动改革,为雅典立法,在贵族与平民之间,重新进行权利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以梭伦改革为契机,古雅典启动民主化转型进程。在经过数次僭主复辟的挫折之后,在伯里克利时期,古雅典的民主达到高峰。


古罗马的古典法治的建立,情况也与古雅典类似。罗马共和国建立之后,贵族与平民的冲突时常激化。在来自底层民众的长期压力之下,贵族终於妥协.在公元前451年,由十人委员会负责,编纂了《十二铜表法》(Twelve Tables)(最早为十表,另二表为后来补充)。罗马法一方面保留了罗马当时的惯例,一方面借鉴了古雅典的梭伦法典。


在英国历史上,王权与议会的斗争,是贯穿英国政治的主线。早期的政治斗争,在英王与贵族院(House of Lords)之间展开.1215年所签订的《大宪章》(Magna Carta),便是当时的英王约翰(King John),被贵族联合反抗后妥协的结果。而到了近代,代表新兴工商业力量的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逐渐崛起,并主导了1640年清教革命以及1688年光荣革命。


英国的法治传统,与英国治权的均衡格局,密切相关.与英国形成对照,法国在17世纪以后,进入波旁王朝统治时代,王权逐步集中,并在路易十四时期达到顶峰。议会与教会,彻底成为国王的附庸。这种政治形态,被称为“绝对王权”(Absolute Monarchy)。在绝对王权之下,不可能存在法治。法国的绝对王权体制,於18世纪末,被法国大革命终结.


由此可见,古典法治的存在条件,是现实中的权力受限。一方面,古时期的国家权力,还不是很强大,尚不能对社会进行太多干涉。另一方面,欧洲早期的贵族与宗教势力,对王权形成有力的制约,这些都成为阻止王权集中的因素。但尽管如此,在法国以及俄国等地,还是出现了中央集权国家。


必须注意,古典法治,所保护的权利,并不能直接映射到今天的自由概念。比如,在中世纪的欧洲,农奴制广泛存在。即便是英格兰,在15世纪,仍然有很多人处於农奴身份,甚至无法自由迁徙。这个时期所谓的“自由”,只是少数贵族以及自由民的特权。


到了17世纪左右,伴随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国家权力逐渐膨胀。这一时期,社会、宗教、政治的冲突逐渐激化,导致战争频发,典型如三十年战争,以及英国清教革命。民族国家、中央集权、立宪共和等等一系列现代政治观念与实践的萌芽,也大多在这个时期产生,而这同样也是自由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


正是对於英国战争伤痛的反思,以及对政权合法性的追问,才使得霍布斯(Hobbes)与洛克(Locke)等人,提出自由的概念。霍布斯认为,政权太过强大,只有完全服从於强权,才能换得有限的个体自由。但洛克认为,个体天然拥有以战争捍衞自由的权利,个体将这种战争权利让渡给政府,换取政府保障自由,这只是一种平等的契约.霍布斯与洛克,虽然都认识到自由这一概念,但二人在对待政府合法性的态度上,有着根本分歧。后世一般公认洛克为自由主义的奠基者。


自由主义所阐述的自由观念,它的思考背景,是对政府权力侵犯个体的警惕与限制。作为一种政治哲学,自由主义,以个体作为思考的起点,这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任何企图强化权力、侵犯个体的政治学说,必然会在某个环节,以某种集体主义的价值主张,僭越个体的权利。民族主义鼓吹民族利益,国家主义鼓吹国家利益,共产主义鼓吹阶级以及全人类利益。自由主义,从哲学路径上,有效封堵了此类威权主义乃至极权主义的理论后门.


光荣革命之后,宪政建立,英国享受了数百年的和平与繁荣.在这种背景下,自由主义学者们,逐渐将视野从对政权的警惕,转移到对个体语境的关注。於是,“非伤害”(No Harm)或者“非干涉”(Non-Interference)原则,成为近代自由主义的主流话语.而资本主义体制的发展壮大,又使得自由主义的思潮,被纳入到经济领域,形成另一种所谓的经济自由主义(Economic Liberalism)。


然而,在进入20世纪之后,人类社会又受到更为严峻的威胁.法西斯主义突然崛起,并发动世界大战,几乎颠覆了世界秩序。而共产主义运动,则蔓延到多个国家,建立起众多的红色政权,并与自由民主的秩序,形成了长达近半个世纪的冷战对抗。即便在今天,中国的新极权体制,以及俄罗斯的威权体制,仍然在对自由民主,形成有力的挑战。


在现代社会,政府或者政权,在国民生活中佔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世界各国政府的开支比例的平均值,高达GDP的34%;而对於中国这样的超大政府来说,在计入央企国企等体制经济之后,GDP比重的估值,更是超过50%.在事实上,政府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活动的中心。那种“小政府”的愿景,实际上已经濒临破灭。


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自由主义,如果继续局限於“非伤害”或者“非干涉”的近代语境,就会越发显得不合时宜,难以回应现实世界对自由的质问:究竟怎样,才能建立自由的秩序?


自由,即免於强制。回到政治哲学的思考原点,自由主义所警惕以及试图限制的,是对个体造成潜在威胁的政府权力,而这也正是自由主义奠基人,洛克的出发点.对於现代政治,政府已经如此庞大,它的存在无法忽视。即便它不去直接伤害干涉个体,凭藉它所拥有的巨大资源,以及潜在的强大暴力威慑,就足以扭曲个体的行为,间接侵犯个体的权利。


针对这一点,现代学者如佩蒂特(Philip Pettit),提出了自由的“非支配”(Non-Domination)原则.自由的含义,不仅包括免於即时的、直接的强制,还包括免於预期的、间接的支配。因此,自由主义,不但要追问如何免於强制,而且还必须继续向前,进一步追问如何免於支配。而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我看来,就是民主。


通过对“非支配”原则的阐述,自由与民主,在理念上得以接洽,走向互通互融。在今天,自由,民主,法治,在观念上高度重合,密不可分,而这一切似乎又回到古雅典时期:人,如果不想仅仅处於被统治,就只能在被统治的同时,参与统治。


实际上,这也并非偶然。民主是一种大众政治。只有大众在实质上,具备参与政治活动的条件,民主才能成为现实。古雅典城邦的狭小地域,避免了地理空间的限制;而现代的通讯以及交通技术,克服了空间限制的瓶颈.通过现代技术,现代民主政治,彷彿只是对古雅典民主政治的千百倍的放大。当然,这只是一个非常粗糙的类比。


自由的“非支配”理论,在现实中也得以证明。早在美国独立革命前夕,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的名言,“不自由,毋宁死”(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就已经包含了支配权的含义.美国独立革命,就是一场夺回自我支配的自由主义革命。


对於香港来说,过去来自民主英国的“支配”,似乎不但没有剥夺自由,反而成为了自由的屏障。而在当下,正因为无法得到民主的支配,所以才会一步步失去自由。争民主,就是在争自由;争自由,就必须要争民主。


在历史上,或许存在着“自由先於民主”的实例(在很大程度上,这也取决於“自由”与“民主”如何定义),而在现代语境,当政府在事实上,成为国民生活的无法回避的中心,政府形态,就直接决定制度性质.现代政治实践中,自由,民主,法治,已经无法分离.


而在理念层面,通过对自由“非支配”原则的阐述,自由与民主观念,也高度重合。自由的追求,必然将指向民主;而民主的精神,无非是另一种自由。对於现代政治而言,自由无法先於民主,民主也无法先於自由。自由与民主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