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诚向临沂市兰山区法院起诉临沂市公安局局长刘杰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6年12月15日12时49分 发布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光诚,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大专文化,盲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县委党校,住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现居住于沂南县看守所。
   原告指定的代收诉讼文书人: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指定代收诉讼文书人的通信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38。传真:010-63990628。电邮:yt778899@hotmail.com.
   原告诉讼代理人: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杰局长。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116号。电话:0539-8313235。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安排雇用人员于2005年9月6日下午限制原告行动自由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2、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安排法定代表人刘杰2005年9月7日上午对原告进行的口头恐吓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3、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2005年9月6日下午,原告陈光诚在北京芳园里丽都饭店职工公寓院内,遭到6个自称为公安人员的男子的绑架。他们将原告推进一辆车带走(桑塔纳2000,车号为鲁B13237)。四个人把原告硬按在车座上,让原告呼吸不过来。路途中原告陈光诚在车里被这伙人多次殴打头面部,致原告陈光诚昏迷了数次。目击者包括涂毕声、李春富、潘公凯。
   当天晚上,原告被扣押在沂南县维多利亚度假村。在那里,临沂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刘杰于9月7日早上前往看原告。由此原告确知自已此次被限制行动自由的首要责任人是被告。
   
   二、2005年9月7号上午九点,被告刘杰对原告进行了如下言行恐吓:
   我是临沂市的副市长,领导安排我来和你谈谈话,是平等的。
   停顿了一下他又说,好,你不说,也不要紧,我现在跟你说三点。
   第一,关于计划生育的问题,有什么事情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向政府反应解决,而去向境外的敌对势力说,向美国这样的敌对国家。你没有事他都想找事,把我们的党和政府搞垮。你这样一说,正好被他们利用了。
   第二点,不能因为社会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说社会主义制度不好,也不能因为我们党存在个别的腐败现象就说我们的党不好,党把你培养这么大,上了小学上大学,不但不报答党,还反过来咬党一口,不行。
   第三,现在把你弄回来,没对你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政府是为了挽救你,我们考虑到你还年轻,犯错误也是难免的,只要你认识到错误,政府也不会一棍子把你打死的。何况你是被境外利用了。
   让你留在北京,那么多外国记者都利用你,你现在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非法向境外提供情报,你接受了华盛顿邮报的一次采访,就够判五年了。再接受一次采访,就够判十年的。接受的越多,判的越重,政府为了挽救你才把你弄回来,虽然你现在不理解,慢慢的你就会理解。
   对我的话有什么回应,我的工作很忙,你要是没有什么要说的,我还要去忙别的事,没功夫呆在这。
   
   三、原告陈光诚认为:
   1、就临沂暴力计生的问题,别说我接受了华盛顿邮报的采访,国家计生委的工作人员也接受了华盛顿邮报的采访,我不知道他们应该判五年十年还是更多?
   2、用流氓暴力手段把我从北京绑出来还说什么平等?
   我认为,事实才是最重要的。临沂市违法暴力计生行为的受害人报警警察不管;起诉,法院故意刁难,或不与立案。到检察院控告,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说,请示一下领导再说,便石沉大海。这些事实他不说。这些渠道难道不是法定的正确渠道?这些渠道又是被谁堵死的?
   3、至于美国,我知道中国政府称其为伙伴国,并无敌对一说。关于外国媒体对临沂暴力计生的报道,只要看是否属实足矣。至于是谁报道,并不重要。既然做了还怕说吗?怕说就没有实事求是了。
   4、至于党和社会制度如何,我陈光诚、你刘杰不管怎么认为都是个人看法。不是定论。因为我们不是裁判。
   5、我是“无权无势但一直在用国家赋予人民的法律武器抗击有权有势的贪官污吏的祸国殃民行为”的护法维权者,我的护法维权行动所要求的只是兑现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原告深知:最反感自由和民主这两个词的就是基层执法部门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土皇帝们,就是离社会弱势群体最近、最容易并经常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基层执法部门的土皇帝们。因为,这些基层执法部门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土皇帝们,其主动或被动获得的权力寻租利益,正是产生于“将执法责任变作执法权力”、“将执法权力变作行政特权”、“将行政特权变做横行无忌为所欲为的霸权”!
   
   原告深知:
   违法乱纪的贪官污吏们经常用来打压护法维权弱势群体的高调即是“公民依法维权的行动多是易被利用的”、“被侵权者的护法维权行动直接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但是,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罪魁祸首,根本不是公民们集体护法维权正义之举。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罪魁祸首;其实是欺上压下、弄权渎职、祸国殃民、唯利是图的基层贪官污吏们对无权无钱的普通民众的非法侵权行径!
    唯利是图、弄权渎职的贪官污吏才真正害怕护法维权的弱势群体及协助弱势群体护法维权的良心法律人!
    即便“境外敌对势力、境内持不同政见者”对“无权无钱势单力薄的弱势群体维权案”的实际关注“确实是另有用意”;只要及时尽职保护好了的国家主人我们的人民“我们的权利被侵害的弱势群体”;只要及时惩前毖后处罚了“违法乱纪的不法侵权贪官污吏”;政府就肯定能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长久立于不败之地!!
   原告认为: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既不是境外敌对势力,也不是党外持不同政见人士,而是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背离人民、违法乱纪的贪官和污吏!
   综上所述,为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的尊严,为维护原告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现特依法提起本诉。
   
   此 致
   
   临沂市 兰山 区 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光诚
   
   代书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李劲松 律师
   起诉日期: 2006年12月 6 日
   
   
   备注:
   此行政起诉状我是12月6号特快专递寄送兰山区法院。
   12月8号,我会见光诚时,又将起诉状内容向光诚做了通报,光诚在我带去的几份起诉书上均加盖了指模。
   12月8号会见完光诚后,我接到了兰山区法院立案庭女法官刘法官的电话,她告诉我起诉状已收到并要我补充提供光诚的身份证及证据。
   12月9号,我再次向兰山区法院特快寄出了下列文件:
   1、忆通律师所所函原件一份,
   2、陈光诚加盖指模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3、陈光诚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因光诚的身份证在去年9月被非法限制行动自由的过程中下落不明了),
   4、知情证人陈光福的书面证词复印件两份,
   5、盖有陈光诚指模的陈光诚诉临沂市公安局诉状原件两份。
   
   12月15号上午10:33,我致电兰山区法院询问此案立案结果,刘法官说,诉讼材料法院也均已收到,立案庭已将材料转请行政庭负责立案前的审核,法院还没有对此案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但也还没有对此案作出不受理的裁定。
   
   我告诉刘法官,希望兰山区法院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依法做到,在法定的七个工作日内,对此案作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或对此案作出不受理的裁定。如果兰山区法院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此案作出的是不受理的裁定的话,我肯定要对这样的错误裁定依法向临沂市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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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诚向临沂市兰山区法院起诉临沂市公安局局长刘杰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6年12月15日12时49分 发布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光诚,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大专文化,盲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县委党校,住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现居住于沂南县看守所。
   原告指定的代收诉讼文书人: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指定代收诉讼文书人的通信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38。传真:010-63990628。电邮:yt778899@hotmail.com.
   原告诉讼代理人: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杰局长。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116号。电话:0539-8313235。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安排雇用人员于2005年9月6日下午限制原告行动自由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2、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安排法定代表人刘杰2005年9月7日上午对原告进行的口头恐吓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3、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2005年9月6日下午,原告陈光诚在北京芳园里丽都饭店职工公寓院内,遭到6个自称为公安人员的男子的绑架。他们将原告推进一辆车带走(桑塔纳2000,车号为鲁B13237)。四个人把原告硬按在车座上,让原告呼吸不过来。路途中原告陈光诚在车里被这伙人多次殴打头面部,致原告陈光诚昏迷了数次。目击者包括涂毕声、李春富、潘公凯。
   当天晚上,原告被扣押在沂南县维多利亚度假村。在那里,临沂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刘杰于9月7日早上前往看原告。由此原告确知自已此次被限制行动自由的首要责任人是被告。
   
   二、2005年9月7号上午九点,被告刘杰对原告进行了如下言行恐吓:
   我是临沂市的副市长,领导安排我来和你谈谈话,是平等的。
   停顿了一下他又说,好,你不说,也不要紧,我现在跟你说三点。
   第一,关于计划生育的问题,有什么事情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向政府反应解决,而去向境外的敌对势力说,向美国这样的敌对国家。你没有事他都想找事,把我们的党和政府搞垮。你这样一说,正好被他们利用了。
   第二点,不能因为社会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说社会主义制度不好,也不能因为我们党存在个别的腐败现象就说我们的党不好,党把你培养这么大,上了小学上大学,不但不报答党,还反过来咬党一口,不行。
   第三,现在把你弄回来,没对你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政府是为了挽救你,我们考虑到你还年轻,犯错误也是难免的,只要你认识到错误,政府也不会一棍子把你打死的。何况你是被境外利用了。
   让你留在北京,那么多外国记者都利用你,你现在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非法向境外提供情报,你接受了华盛顿邮报的一次采访,就够判五年了。再接受一次采访,就够判十年的。接受的越多,判的越重,政府为了挽救你才把你弄回来,虽然你现在不理解,慢慢的你就会理解。
   对我的话有什么回应,我的工作很忙,你要是没有什么要说的,我还要去忙别的事,没功夫呆在这。
   
   三、原告陈光诚认为:
   1、就临沂暴力计生的问题,别说我接受了华盛顿邮报的采访,国家计生委的工作人员也接受了华盛顿邮报的采访,我不知道他们应该判五年十年还是更多?
   2、用流氓暴力手段把我从北京绑出来还说什么平等?
   我认为,事实才是最重要的。临沂市违法暴力计生行为的受害人报警警察不管;起诉,法院故意刁难,或不与立案。到检察院控告,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说,请示一下领导再说,便石沉大海。这些事实他不说。这些渠道难道不是法定的正确渠道?这些渠道又是被谁堵死的?
   3、至于美国,我知道中国政府称其为伙伴国,并无敌对一说。关于外国媒体对临沂暴力计生的报道,只要看是否属实足矣。至于是谁报道,并不重要。既然做了还怕说吗?怕说就没有实事求是了。
   4、至于党和社会制度如何,我陈光诚、你刘杰不管怎么认为都是个人看法。不是定论。因为我们不是裁判。
   5、我是“无权无势但一直在用国家赋予人民的法律武器抗击有权有势的贪官污吏的祸国殃民行为”的护法维权者,我的护法维权行动所要求的只是兑现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原告深知:最反感自由和民主这两个词的就是基层执法部门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土皇帝们,就是离社会弱势群体最近、最容易并经常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基层执法部门的土皇帝们。因为,这些基层执法部门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土皇帝们,其主动或被动获得的权力寻租利益,正是产生于“将执法责任变作执法权力”、“将执法权力变作行政特权”、“将行政特权变做横行无忌为所欲为的霸权”!
   
   原告深知:
   违法乱纪的贪官污吏们经常用来打压护法维权弱势群体的高调即是“公民依法维权的行动多是易被利用的”、“被侵权者的护法维权行动直接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但是,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罪魁祸首,根本不是公民们集体护法维权正义之举。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罪魁祸首;其实是欺上压下、弄权渎职、祸国殃民、唯利是图的基层贪官污吏们对无权无钱的普通民众的非法侵权行径!
    唯利是图、弄权渎职的贪官污吏才真正害怕护法维权的弱势群体及协助弱势群体护法维权的良心法律人!
    即便“境外敌对势力、境内持不同政见者”对“无权无钱势单力薄的弱势群体维权案”的实际关注“确实是另有用意”;只要及时尽职保护好了的国家主人我们的人民“我们的权利被侵害的弱势群体”;只要及时惩前毖后处罚了“违法乱纪的不法侵权贪官污吏”;政府就肯定能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长久立于不败之地!!
   原告认为: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既不是境外敌对势力,也不是党外持不同政见人士,而是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背离人民、违法乱纪的贪官和污吏!
   综上所述,为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的尊严,为维护原告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现特依法提起本诉。
   
   此 致
   
   临沂市 兰山 区 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光诚
   
   代书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李劲松 律师
   起诉日期: 2006年12月 6 日
   
   
   备注:
   此行政起诉状我是12月6号特快专递寄送兰山区法院。
   12月8号,我会见光诚时,又将起诉状内容向光诚做了通报,光诚在我带去的几份起诉书上均加盖了指模。
   12月8号会见完光诚后,我接到了兰山区法院立案庭女法官刘法官的电话,她告诉我起诉状已收到并要我补充提供光诚的身份证及证据。
   12月9号,我再次向兰山区法院特快寄出了下列文件:
   1、忆通律师所所函原件一份,
   2、陈光诚加盖指模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3、陈光诚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因光诚的身份证在去年9月被非法限制行动自由的过程中下落不明了),
   4、知情证人陈光福的书面证词复印件两份,
   5、盖有陈光诚指模的陈光诚诉临沂市公安局诉状原件两份。
   
   12月15号上午10:33,我致电兰山区法院询问此案立案结果,刘法官说,诉讼材料法院也均已收到,立案庭已将材料转请行政庭负责立案前的审核,法院还没有对此案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但也还没有对此案作出不受理的裁定。
   
   我告诉刘法官,希望兰山区法院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依法做到,在法定的七个工作日内,对此案作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或对此案作出不受理的裁定。如果兰山区法院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此案作出的是不受理的裁定的话,我肯定要对这样的错误裁定依法向临沂市中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