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来峰:对“微信管理规定”的异见

这个国家的网信办室刚刚发布了《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即日施行。对这个主要针对微信的“管理规定”的出台,我一点不奇怪,就是想不到这么快。

前天,香港一家媒体网站发文《微信乱象蔓延,内地或出手整肃》,随即被国内各大媒体广泛转载;昨天,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更是将此文冠以“微信太乱!”的标题;今天上午,传来《腾讯封停百余微信公众账号》的消息;下午,我就看到了《规定》。

我们看到,这是一个计划好了的阳谋,逻辑清晰,节奏紧凑,执行有力。

这个《规定》其实只有一点新意:时政类新闻只能由新闻单位的公众号发布。其余的,如:公众号运营者需“后台实名”、遵守“七条底线”等等,实际上早在施行。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政府直接代替社交媒体平台宣布:违规者或被封号。

我不想谈论《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免不小心触犯了“七条底线”。我的新浪微博被销号了,在微信上写写文章虽然跟打猴儿拳似的左闪右避,但好歹有个发声的地方,可不想再次被“不存在”。我只想问问这“规定”的几点权力。

谁有权规定什么新闻只能由什么人发布?

提出这个问题,决非为了自己。我从未发布过“时政新闻”,未来应该也不会发布。原因不是预料到了有这样的“规定”,而是我压根儿就没有“时政新闻”的信源。

我没有,不代表别人没有。在微博刚刚出现的时候,我说过,社交媒体的本质是“在场新闻”。也就是说网民个个都有成为记者的潜力,他们随时可以通过手机发布所见的新闻,第一手信源。因为他们在现场,所以有条件发布。这是最起码的表达自由。就跟饿了要吃饭、痛了叫哎呦一样,是十分自然的事,用不着谁批准,用不着谁规定。

网民可以发布新闻和信息,但不能造谣。造谣对第三方形成伤害,那就触犯了法律,造谣者须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当然,平台方为了自身信誉和商业利益,也可以根据其与用户的协议,对利用其平台造谣的行为实施相应处罚。但这一切的一切,貌似都与政府行政部门的“规定”无关吧?

谁有权规定什么是“时政新闻”?

面对现实,这个《规定》大家必须执行。可是,人们如何分辨什么是“时政新闻”呢?连我这个新闻和传播的专业选手,也不能确切地分辨何谓“时政新闻”。这是一个既通俗又泛化的概念,它没有专业上的定义,也没有法律上的边界。

作为一个《规定》,它的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规定只是法律在具体领域的延伸和解释,决不能违反法律精神,也不能突破法律范畴。规定是法律的儿子。你见过男人跟女人结合生下的是一头猩猩吗?

国家法律没有“时政新闻”的概念,政府规定却说“时政新闻”必须由新闻单位发布,这个怎么回事?好吧,我们可以解释说此《规定》是个异类,基因变异了。但是,它却又没说明“时政新闻”是什么?没有定义,没有边界。结果“规定”又变成了陷阱,变成了“口袋规定”,类似于“寻衅滋事罪”,只要看不顺眼的,就装进这个口袋。这不坑爹么?

谁有权封禁社交媒体用户号?

我在上面说过,微信官方可以根据其与用户的协议,对利用其平台散布虚假信息、诈骗、色情以及诱导用户分享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的用户实施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这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双方有协议。

政府有没有权力对社交媒体上的用户封号呢?我认为没有。首先,没有一条法律允许政府这么做;其次,政府越俎代庖处罚媒体平台的用户,侵犯了平台和用户双方的权益。

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重点研究的就是“全国推进依法治国”,那么这个《规定》的法律依据何在呢?不能说为了国家人民,根据一大堆《决定》、《解释》、《规定》,政府的规定就可以对人民在社交平台实施封号处罚。这么规定,如何面对《宪法》第三十五条呢?

最后我想说,我一定努力遵守规定,必须的。以上异见,妥否?请批复,或略过。

(据微信公号“dinglaifeng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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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来峰:对“微信管理规定”的异见

这个国家的网信办室刚刚发布了《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即日施行。对这个主要针对微信的“管理规定”的出台,我一点不奇怪,就是想不到这么快。

前天,香港一家媒体网站发文《微信乱象蔓延,内地或出手整肃》,随即被国内各大媒体广泛转载;昨天,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更是将此文冠以“微信太乱!”的标题;今天上午,传来《腾讯封停百余微信公众账号》的消息;下午,我就看到了《规定》。

我们看到,这是一个计划好了的阳谋,逻辑清晰,节奏紧凑,执行有力。

这个《规定》其实只有一点新意:时政类新闻只能由新闻单位的公众号发布。其余的,如:公众号运营者需“后台实名”、遵守“七条底线”等等,实际上早在施行。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政府直接代替社交媒体平台宣布:违规者或被封号。

我不想谈论《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免不小心触犯了“七条底线”。我的新浪微博被销号了,在微信上写写文章虽然跟打猴儿拳似的左闪右避,但好歹有个发声的地方,可不想再次被“不存在”。我只想问问这“规定”的几点权力。

谁有权规定什么新闻只能由什么人发布?

提出这个问题,决非为了自己。我从未发布过“时政新闻”,未来应该也不会发布。原因不是预料到了有这样的“规定”,而是我压根儿就没有“时政新闻”的信源。

我没有,不代表别人没有。在微博刚刚出现的时候,我说过,社交媒体的本质是“在场新闻”。也就是说网民个个都有成为记者的潜力,他们随时可以通过手机发布所见的新闻,第一手信源。因为他们在现场,所以有条件发布。这是最起码的表达自由。就跟饿了要吃饭、痛了叫哎呦一样,是十分自然的事,用不着谁批准,用不着谁规定。

网民可以发布新闻和信息,但不能造谣。造谣对第三方形成伤害,那就触犯了法律,造谣者须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当然,平台方为了自身信誉和商业利益,也可以根据其与用户的协议,对利用其平台造谣的行为实施相应处罚。但这一切的一切,貌似都与政府行政部门的“规定”无关吧?

谁有权规定什么是“时政新闻”?

面对现实,这个《规定》大家必须执行。可是,人们如何分辨什么是“时政新闻”呢?连我这个新闻和传播的专业选手,也不能确切地分辨何谓“时政新闻”。这是一个既通俗又泛化的概念,它没有专业上的定义,也没有法律上的边界。

作为一个《规定》,它的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规定只是法律在具体领域的延伸和解释,决不能违反法律精神,也不能突破法律范畴。规定是法律的儿子。你见过男人跟女人结合生下的是一头猩猩吗?

国家法律没有“时政新闻”的概念,政府规定却说“时政新闻”必须由新闻单位发布,这个怎么回事?好吧,我们可以解释说此《规定》是个异类,基因变异了。但是,它却又没说明“时政新闻”是什么?没有定义,没有边界。结果“规定”又变成了陷阱,变成了“口袋规定”,类似于“寻衅滋事罪”,只要看不顺眼的,就装进这个口袋。这不坑爹么?

谁有权封禁社交媒体用户号?

我在上面说过,微信官方可以根据其与用户的协议,对利用其平台散布虚假信息、诈骗、色情以及诱导用户分享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的用户实施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这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双方有协议。

政府有没有权力对社交媒体上的用户封号呢?我认为没有。首先,没有一条法律允许政府这么做;其次,政府越俎代庖处罚媒体平台的用户,侵犯了平台和用户双方的权益。

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重点研究的就是“全国推进依法治国”,那么这个《规定》的法律依据何在呢?不能说为了国家人民,根据一大堆《决定》、《解释》、《规定》,政府的规定就可以对人民在社交平台实施封号处罚。这么规定,如何面对《宪法》第三十五条呢?

最后我想说,我一定努力遵守规定,必须的。以上异见,妥否?请批复,或略过。

(据微信公号“dinglaifeng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