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佳:程海律师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控告状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1月13日12时33分 发布




   
   
   陈光和是陈光诚三叔的独子,在陈光诚案件中受到当地政府和警方的陷害,经历了刑事拘留、被捕、屈打成招、被迫为警方作伪证指认受光诚指使、并因此而被判刑。在经过2006年8月18日上午的秘密开庭之后,被处以有期徒刑7个月,缓期1年执行的刑罚。从2006年5月起,在营救陈光和的过程中,北京的程海律师受到了临沂当地警方多次暴力攻击。2006年11月26日陈光和因为答应为陈光诚出庭作证而遭沂南县刑警大队高明中队长的绑架。28日被以所谓“涉嫌伪证罪”刑事拘留。程海律师继续为给陈光和提供法律帮助,受陈光和家属委托12月27日赶赴临沂,不想却遭遇了陈光诚案件律师团在临沂所受到的最严重的暴力袭击。时至今日,程海律师尚无法与自己的当事人见上一面。在整个山东临沂暴力计生和非法压制陈光诚的过程中,陈光和是一名无辜受陷害被卷入的普通村民,而陈光和与他的律师程海尚且经历了如此多磨难,更何况案件的“主犯”陈光诚呢。盲人陈光诚,其内心光明磊落,所以面对逆境不低头。而临沂的司法环境,却沦落于白日的暗夜中。
   
   2007年1月10日下午17时,陈光和案件受委托人程海律师以自己为被害人身份,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和沂南县人民检察院等四级检察院寄出刑事控告状。
   
   围绕着陈光诚案件,有太多的程序违法,山东临沂警方是以黑社会手段刑讯逼供、绑架证人、抢夺财物、非法拘禁辩护人和志愿者、暴力压制陈光诚的支持者、构陷并血腥袭击律师……从2005年8月起,有太多的山东临沂警务人员沦为地方酷吏的黑社会打手,而其中的罪魁祸首就是临沂市公安局局长刘杰,而主要实施者是沂南县公安局局长朱茂臣和副局长刘长杰。这份刑事控告状,是继1月4日程海律师就临沂当地警方和检查机关违法行为向临沂和沂南县两级法院发出行政起诉状之后,进一步以刑事责任指控临沂当地警方的犯罪行为。
   
   胡佳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拘禁的第181天 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地北京 离奥运会开幕573天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被害人):程海,男,1952年6月7日生,汉族,经常居住地 北京市,职业 律师。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霞光里5号瑞普大厦3层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27。
   

犯罪嫌疑人(被控告人,以下略):朱茂臣,男,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局长。
   

犯罪嫌疑人:王成勇,男,约40岁,沂南县公安局巡警副大队长。
   

犯罪嫌疑人:杜某(自称,约1.65米略瘦,长脸,40多岁,履行公务时拒绝出示警察证件和透露姓名),沂南县公安局或部门负责人之一;
   

犯罪嫌疑人:付某(自称,较胖30多岁约1.65米高,履行公务时拒绝出示警察证件和透露姓名),沂南县公安局警察,与王成勇同一办公室(二楼左转到底南屋);
   

犯罪嫌疑人:胡某(自称,约1.78米中等胖瘦,40多岁,有点新疆口音,履行公务时拒绝出示警察证件和透露姓名),沂南县公安局警官,处理我们2006年6月22第1次报案的最高负责人;
   

犯罪嫌疑人:谢立伟(自称谢某,圆头,中等胖瘦,约1.65米、30岁左右,拒绝出示警察证件和透露姓名),事后了解是沂南县公安局法制科长;
   

犯罪嫌疑人:尹忆合,男,约35岁,沂南县公安局警察;
   

犯罪嫌疑人:聂文华,男,约30岁,沂南县公安局警察;
   

犯罪嫌疑人:贺永,男,约40岁,沂南县公安局刑警中队长。
   

涉案罪名:王成勇、付某涉嫌共犯玩忽职守罪和非法拘禁罪;其他嫌疑人涉嫌共犯玩忽职守罪;朱茂臣如指挥组织其他人员涉嫌犯罪或知情,为两项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不知情也负有领导失职责任,涉嫌以上两罪。
   

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
   
   受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家属邵长娟委托,控告人2006年5月9日按沂南县公安局的要求,将律师会见嫌疑人手续递交其安排的贺永。因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按照法律规定该局应在48小时或5日内安排会见,该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安排。6月22日控告人又去交涉未果后,在去向沂南县公安局投诉贺永违法行为的途中遭7、8人从车中强行拽下殴打,下午约3点半控告人向该局第1次报警。在该局做报案笔录时,王成勇、付某、杜某抢走控告人的卷宗袋撕毁;付某抢走控告人第1次书面报案材料和请求(保护)书底稿(后控告人向其他笔录人要回);笔录期间王成勇、付某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不让我们去买饭和吃饭、不让去一楼信访科投诉贺永不安排律师会见的事、上厕所派人“陪同”。晚10点多,控告人在该局办公楼二层又遭原加害人等10多人的围打,控告人向在现场该局的工作人员杜某和杜某同办公室的人、尹忆合、王成勇、付某、胡某、谢立伟等求救,他们纷纷躲开或回到房间反锁上门,杜某把孟宪明和李克昌两律师也推进他房间(在楼梯左边朝南两人一间的房内办公),任控告人在其门外被围打、抢走相机和里面的照片存储卡、电池和电池盖,并摔坏相机。近夜12时控告人向该局第2次报案(第二天交书面报案材料),付某安排尹忆合做了笔录并将坏相机作为证据调取。6月23日上午约11点,控告人等欲去沂南县检察院投诉该局的违法行为,又遭原加害人约10人强行拦截围堵,控告人又向该局第3次报案。期间我打电话给临沂市公安局强烈请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投诉沂南县公安局集体违法行为,值班人说没领导值班,明天给局长打电话;又打电话给临沂市检察院,值班人员武某经请示后说这事他们不管,去找临沂市公安局长。三起报案至今未处理。之后控告人向国家和山东省多个有权处理此事的部门投诉,没有答复。2006年12月27日控告人等四律师去临沂市和沂南县办案,凌晨不到5点近临沂市时,又遭6-7个歹徒手持钢管把李方平和李劲松律师打得头破血流伤及颅骨,我左手臂也被钢管打肿。多次报案临沂市公安局至今未作任何调查处理。
   
   控告人认为:以上9位犯罪嫌疑人知法犯法,拒不履行保护控告人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甚至纵容加害人在该局办公楼上对控告人实施寻衅滋事和抢劫等犯罪,堕落成当地黑社会行为的帮凶和参与者,在国内外已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按照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中“玩忽职守案”第8条的规定,9人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玩忽职守罪;另王成勇、付某在对控告人作报案笔录时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朱茂臣身为沂南县公安局局长,对其他8位他所管理的警察连续大规模对待控告人等众律师的渎职侵权应当知情,故应承担主犯责任。他们涉嫌犯罪的目的是阻挠律师履行职务,从而剥夺犯罪嫌疑人陈光和和陈光诚依法委托律师帮助行使的辩护权,使案件作出有利于控方的不公正判决。由于他们的涉嫌犯罪行为,陈光和案在律师根本无法介入的情况下做出了生效判决。
   
   贵院是以上职务犯罪的责任侦查机关,希望贵院履行法定职责,追诉以上涉嫌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象以上犯罪嫌疑人那样纵容犯罪。不管能否立案敬请回复。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被害人):程海
   
    2007年1月10日
   
    
控告人证据目录
   
   
   
   1、控告人2006年5月9日递交贺永的邵长娟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函复印件(原件交贺永),邵长娟家的户口本复印件;沂南县公安局2006年3月22日给家属邵长娟的批准逮捕通知书复印件。共4页。
   
   2、向沂南县公安局前两次的书面报案材料和请求(保护)书底稿复印件。共3页。
   
   3、孟宪明律师的书面证词和律师身份证明复印件。共3页。
   
   4、控告人2006年6月的中国移动手机通话详单复印件。证明控告人多次报案和投诉。
   
   5、证人名单:孟宪明律师、张立辉律师、黄开国律师、李劲松律师、李方平律师,将出庭作证。(略)
   
   6、控告人寄   的邮寄凭证复印件  张   页。
   
   7、2006年12月27日控告人手被歹徒钢管打肿的病历1页;同行律师李方平、黄开国的证词各1页,以及李方平律师被严重打伤后在临沂市人民医院病床上的伤情照片2张。
   
   


    控告人:程海


 

民主中国 | minzhuzhongguo.org

胡佳:程海律师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控告状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1月13日12时33分 发布




   
   
   陈光和是陈光诚三叔的独子,在陈光诚案件中受到当地政府和警方的陷害,经历了刑事拘留、被捕、屈打成招、被迫为警方作伪证指认受光诚指使、并因此而被判刑。在经过2006年8月18日上午的秘密开庭之后,被处以有期徒刑7个月,缓期1年执行的刑罚。从2006年5月起,在营救陈光和的过程中,北京的程海律师受到了临沂当地警方多次暴力攻击。2006年11月26日陈光和因为答应为陈光诚出庭作证而遭沂南县刑警大队高明中队长的绑架。28日被以所谓“涉嫌伪证罪”刑事拘留。程海律师继续为给陈光和提供法律帮助,受陈光和家属委托12月27日赶赴临沂,不想却遭遇了陈光诚案件律师团在临沂所受到的最严重的暴力袭击。时至今日,程海律师尚无法与自己的当事人见上一面。在整个山东临沂暴力计生和非法压制陈光诚的过程中,陈光和是一名无辜受陷害被卷入的普通村民,而陈光和与他的律师程海尚且经历了如此多磨难,更何况案件的“主犯”陈光诚呢。盲人陈光诚,其内心光明磊落,所以面对逆境不低头。而临沂的司法环境,却沦落于白日的暗夜中。
   
   2007年1月10日下午17时,陈光和案件受委托人程海律师以自己为被害人身份,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和沂南县人民检察院等四级检察院寄出刑事控告状。
   
   围绕着陈光诚案件,有太多的程序违法,山东临沂警方是以黑社会手段刑讯逼供、绑架证人、抢夺财物、非法拘禁辩护人和志愿者、暴力压制陈光诚的支持者、构陷并血腥袭击律师……从2005年8月起,有太多的山东临沂警务人员沦为地方酷吏的黑社会打手,而其中的罪魁祸首就是临沂市公安局局长刘杰,而主要实施者是沂南县公安局局长朱茂臣和副局长刘长杰。这份刑事控告状,是继1月4日程海律师就临沂当地警方和检查机关违法行为向临沂和沂南县两级法院发出行政起诉状之后,进一步以刑事责任指控临沂当地警方的犯罪行为。
   
   胡佳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拘禁的第181天 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地北京 离奥运会开幕573天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被害人):程海,男,1952年6月7日生,汉族,经常居住地 北京市,职业 律师。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霞光里5号瑞普大厦3层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27。
   

犯罪嫌疑人(被控告人,以下略):朱茂臣,男,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局长。
   

犯罪嫌疑人:王成勇,男,约40岁,沂南县公安局巡警副大队长。
   

犯罪嫌疑人:杜某(自称,约1.65米略瘦,长脸,40多岁,履行公务时拒绝出示警察证件和透露姓名),沂南县公安局或部门负责人之一;
   

犯罪嫌疑人:付某(自称,较胖30多岁约1.65米高,履行公务时拒绝出示警察证件和透露姓名),沂南县公安局警察,与王成勇同一办公室(二楼左转到底南屋);
   

犯罪嫌疑人:胡某(自称,约1.78米中等胖瘦,40多岁,有点新疆口音,履行公务时拒绝出示警察证件和透露姓名),沂南县公安局警官,处理我们2006年6月22第1次报案的最高负责人;
   

犯罪嫌疑人:谢立伟(自称谢某,圆头,中等胖瘦,约1.65米、30岁左右,拒绝出示警察证件和透露姓名),事后了解是沂南县公安局法制科长;
   

犯罪嫌疑人:尹忆合,男,约35岁,沂南县公安局警察;
   

犯罪嫌疑人:聂文华,男,约30岁,沂南县公安局警察;
   

犯罪嫌疑人:贺永,男,约40岁,沂南县公安局刑警中队长。
   

涉案罪名:王成勇、付某涉嫌共犯玩忽职守罪和非法拘禁罪;其他嫌疑人涉嫌共犯玩忽职守罪;朱茂臣如指挥组织其他人员涉嫌犯罪或知情,为两项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不知情也负有领导失职责任,涉嫌以上两罪。
   

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
   
   受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家属邵长娟委托,控告人2006年5月9日按沂南县公安局的要求,将律师会见嫌疑人手续递交其安排的贺永。因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按照法律规定该局应在48小时或5日内安排会见,该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安排。6月22日控告人又去交涉未果后,在去向沂南县公安局投诉贺永违法行为的途中遭7、8人从车中强行拽下殴打,下午约3点半控告人向该局第1次报警。在该局做报案笔录时,王成勇、付某、杜某抢走控告人的卷宗袋撕毁;付某抢走控告人第1次书面报案材料和请求(保护)书底稿(后控告人向其他笔录人要回);笔录期间王成勇、付某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不让我们去买饭和吃饭、不让去一楼信访科投诉贺永不安排律师会见的事、上厕所派人“陪同”。晚10点多,控告人在该局办公楼二层又遭原加害人等10多人的围打,控告人向在现场该局的工作人员杜某和杜某同办公室的人、尹忆合、王成勇、付某、胡某、谢立伟等求救,他们纷纷躲开或回到房间反锁上门,杜某把孟宪明和李克昌两律师也推进他房间(在楼梯左边朝南两人一间的房内办公),任控告人在其门外被围打、抢走相机和里面的照片存储卡、电池和电池盖,并摔坏相机。近夜12时控告人向该局第2次报案(第二天交书面报案材料),付某安排尹忆合做了笔录并将坏相机作为证据调取。6月23日上午约11点,控告人等欲去沂南县检察院投诉该局的违法行为,又遭原加害人约10人强行拦截围堵,控告人又向该局第3次报案。期间我打电话给临沂市公安局强烈请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投诉沂南县公安局集体违法行为,值班人说没领导值班,明天给局长打电话;又打电话给临沂市检察院,值班人员武某经请示后说这事他们不管,去找临沂市公安局长。三起报案至今未处理。之后控告人向国家和山东省多个有权处理此事的部门投诉,没有答复。2006年12月27日控告人等四律师去临沂市和沂南县办案,凌晨不到5点近临沂市时,又遭6-7个歹徒手持钢管把李方平和李劲松律师打得头破血流伤及颅骨,我左手臂也被钢管打肿。多次报案临沂市公安局至今未作任何调查处理。
   
   控告人认为:以上9位犯罪嫌疑人知法犯法,拒不履行保护控告人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甚至纵容加害人在该局办公楼上对控告人实施寻衅滋事和抢劫等犯罪,堕落成当地黑社会行为的帮凶和参与者,在国内外已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按照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中“玩忽职守案”第8条的规定,9人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玩忽职守罪;另王成勇、付某在对控告人作报案笔录时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朱茂臣身为沂南县公安局局长,对其他8位他所管理的警察连续大规模对待控告人等众律师的渎职侵权应当知情,故应承担主犯责任。他们涉嫌犯罪的目的是阻挠律师履行职务,从而剥夺犯罪嫌疑人陈光和和陈光诚依法委托律师帮助行使的辩护权,使案件作出有利于控方的不公正判决。由于他们的涉嫌犯罪行为,陈光和案在律师根本无法介入的情况下做出了生效判决。
   
   贵院是以上职务犯罪的责任侦查机关,希望贵院履行法定职责,追诉以上涉嫌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象以上犯罪嫌疑人那样纵容犯罪。不管能否立案敬请回复。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被害人):程海
   
    2007年1月10日
   
    
控告人证据目录
   
   
   
   1、控告人2006年5月9日递交贺永的邵长娟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函复印件(原件交贺永),邵长娟家的户口本复印件;沂南县公安局2006年3月22日给家属邵长娟的批准逮捕通知书复印件。共4页。
   
   2、向沂南县公安局前两次的书面报案材料和请求(保护)书底稿复印件。共3页。
   
   3、孟宪明律师的书面证词和律师身份证明复印件。共3页。
   
   4、控告人2006年6月的中国移动手机通话详单复印件。证明控告人多次报案和投诉。
   
   5、证人名单:孟宪明律师、张立辉律师、黄开国律师、李劲松律师、李方平律师,将出庭作证。(略)
   
   6、控告人寄   的邮寄凭证复印件  张   页。
   
   7、2006年12月27日控告人手被歹徒钢管打肿的病历1页;同行律师李方平、黄开国的证词各1页,以及李方平律师被严重打伤后在临沂市人民医院病床上的伤情照片2张。
   
   


    控告人: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