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佳:李劲松和李方平律师启程前往临沂 代理盲人陈光诚申请监外执行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1月15日03时03分 发布




   2007年1月12日下午,李劲松律师受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真来的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的证据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曙光
    审判员:丁邦永
    审判员:凌炜
    2007年1月9日
   
    1月11日李劲松律师接到法院通知时就表达了担忧。因为如果是无罪或者缓刑那么光诚在12日周五判决后就可以回家了,不会涉及到1月15日周一到看守所会见光诚的问题。只是我们谁都不愿意去想中级法院判决的也如此恶劣,对一审法院的种种荒谬“证人”、“证据”、以及临沂警方对律师办案的阻挠居然置若罔闻,给盲人陈光诚下了最坏的判决。
   
    陈光诚的辩护律师李劲松和李方平2007年1月14日晚乘火车前往临沂,将于15日上午09:40到达临沂火车站。由于上次2006年11月27日受临沂中级法院之约,陈光诚和陈光和的辩护律师被临沂警方黑社会势力暴力袭击,所以本次在光诚辩护律师们的要求下,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答应派人到火车站去接。
   
    从李方平律师2006年年末喋血山东,到这次2007年年初再赴临沂,仅仅相隔还不到三周时间。以临沂公安局局长刘杰为首的警方黑恶势力,在光诚案件终审维持原判之后,他们更不会停止为恶。所以,两位律师能否人身安全依然是未知数。但两位大律师做好了应对一切来自临沂警方的恐吓威胁乃至暴力袭击的准备。
   
    李劲松和李方平律师本次前往临沂,将从中级法院获得陈光诚的判决书,并为光诚申请4年零3个月有期徒刑的“监外执行”。还要前往沂南县会见陈光诚,了解他对判决的意见。随后向法院继续提出申诉。
   
    陈光诚被构陷的案件终审了,但与此判决有关的司法救援努力没有结束,而是进入第二个阶段。为陈光诚申请监外执行、申诉、对压制陈光诚的地方官员提出行政乃至刑事诉讼、继续在全世界范围为陈光诚呼吁等等,都是第二阶段的任务。2007年还是属于光诚的。我们一切努力的终点就是陈光诚获得自由、践踏法律和公民尊严的责任者受到法律惩处的那一天。
   
   
   胡佳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拘禁的第183天 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地北京 离奥运会开幕还有571天
   
   
   请求依法批准“对申请人陈光诚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一、申请人陈光诚系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9日作出的(2006)临刑一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的罪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三、申请人陈光诚是个生活不能自理的盲人。
   
   
   
    四、对身为盲人的申请人陈光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显而易见不致危害社会。
   
   
   
    五、综上所述,
   
   身为盲人的申请人陈光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为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陈光诚现特提交本“请求依法批准对申请人陈光诚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陈光诚并此特别申明:
   
   自即日起,与申请人陈光诚相关的所有决定和回复通知等法律文书,均指定由申请人陈光诚的申诉代理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代收。
   
   指定代收人李劲松的通信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38。
   
   指定代收人李劲松的联系电话是:13691124988。
   
   
   
   
   
   
   
    申请人:陈光诚
   
   
   
    申请时间:2007年 1 月15 日
   
   
   
    代书:李劲松
   
   申请人全权委托的申诉代理人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民主中国 | minzhuzhongguo.org

胡佳:李劲松和李方平律师启程前往临沂 代理盲人陈光诚申请监外执行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1月15日03时03分 发布




   2007年1月12日下午,李劲松律师受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真来的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的证据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曙光
    审判员:丁邦永
    审判员:凌炜
    2007年1月9日
   
    1月11日李劲松律师接到法院通知时就表达了担忧。因为如果是无罪或者缓刑那么光诚在12日周五判决后就可以回家了,不会涉及到1月15日周一到看守所会见光诚的问题。只是我们谁都不愿意去想中级法院判决的也如此恶劣,对一审法院的种种荒谬“证人”、“证据”、以及临沂警方对律师办案的阻挠居然置若罔闻,给盲人陈光诚下了最坏的判决。
   
    陈光诚的辩护律师李劲松和李方平2007年1月14日晚乘火车前往临沂,将于15日上午09:40到达临沂火车站。由于上次2006年11月27日受临沂中级法院之约,陈光诚和陈光和的辩护律师被临沂警方黑社会势力暴力袭击,所以本次在光诚辩护律师们的要求下,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答应派人到火车站去接。
   
    从李方平律师2006年年末喋血山东,到这次2007年年初再赴临沂,仅仅相隔还不到三周时间。以临沂公安局局长刘杰为首的警方黑恶势力,在光诚案件终审维持原判之后,他们更不会停止为恶。所以,两位律师能否人身安全依然是未知数。但两位大律师做好了应对一切来自临沂警方的恐吓威胁乃至暴力袭击的准备。
   
    李劲松和李方平律师本次前往临沂,将从中级法院获得陈光诚的判决书,并为光诚申请4年零3个月有期徒刑的“监外执行”。还要前往沂南县会见陈光诚,了解他对判决的意见。随后向法院继续提出申诉。
   
    陈光诚被构陷的案件终审了,但与此判决有关的司法救援努力没有结束,而是进入第二个阶段。为陈光诚申请监外执行、申诉、对压制陈光诚的地方官员提出行政乃至刑事诉讼、继续在全世界范围为陈光诚呼吁等等,都是第二阶段的任务。2007年还是属于光诚的。我们一切努力的终点就是陈光诚获得自由、践踏法律和公民尊严的责任者受到法律惩处的那一天。
   
   
   胡佳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拘禁的第183天 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地北京 离奥运会开幕还有571天
   
   
   请求依法批准“对申请人陈光诚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一、申请人陈光诚系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9日作出的(2006)临刑一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的罪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三、申请人陈光诚是个生活不能自理的盲人。
   
   
   
    四、对身为盲人的申请人陈光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显而易见不致危害社会。
   
   
   
    五、综上所述,
   
   身为盲人的申请人陈光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为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陈光诚现特提交本“请求依法批准对申请人陈光诚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陈光诚并此特别申明:
   
   自即日起,与申请人陈光诚相关的所有决定和回复通知等法律文书,均指定由申请人陈光诚的申诉代理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代收。
   
   指定代收人李劲松的通信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38。
   
   指定代收人李劲松的联系电话是:13691124988。
   
   
   
   
   
   
   
    申请人:陈光诚
   
   
   
    申请时间:2007年 1 月15 日
   
   
   
    代书:李劲松
   
   申请人全权委托的申诉代理人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