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大宪章》(Magna Carta)诞生八百周年,英国政府为此组织了全球巡展,其中一站在北京。我躬逢盛事,在英国大使馆不到十几平方米的小房间里,排队看到了这份1217年的抄本:棕黄色的羊皮纸上,用教士体密密麻麻地写着拉丁文,包括序言及正文的63条条款。
1215年6月15日,在约翰王被迫签订了协议后,贵族们在随后几年内故意将文本广泛传抄,送到各个城镇、村庄,似乎要以这种“全民公证”的方式,确保其法律效力。
从年初开始,中国学界纪念《大宪章》的活动便持续升温,但其中最活跃的,多是原本治法学、政治学及近现代史的学者,以及一些公共知识分子,原本应该唱主角的世界史学者,尤其是英国史学者对于这次大规模的纪念,反而显得不太热衷。从这反常的一热一冷中可以看出,对《大宪章》的纪念可谓醉翁之意不在酒——其中的现实关怀,远远超过了历史趣味。
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学者对于“宪政”的重视,渐渐与五四新文化运动高倡的“德先生”相颉颃。这是因为在半个多世纪的政权轮替和群众运动过后,不少知识分子意识到,民主虽然“是个好东西”,可惜徒善不足以自行,因为经常会出现少数人自称代表人民,借助国家机器操纵甚至伪造民意的情况。如何真正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建立起宪政共识,转而成为知识界最为关注的话题。大规模地纪念被认为是英格兰宪政基石的《大宪章》,背后就隐含着这一诉求。
且不说这种认识是否正确,但1215年真实的《大宪章》,其实“只不过是一份失败了的和平协议,约翰王不可能知道,与他谈判、协商宪章条款的诸侯也不可能知道,他的名字,以及在兰尼美德签订的这份文件的神话,将永远与英格兰历史密不可分。”英国年轻历史学家丹·琼斯(Dan Jones)的《金雀花王朝:缔造英格兰的武士国王与王后们》告诉我们,这份法律文件多少有些被神化了,实际上不是《大宪章》本身,而是之后几百年围绕它的阐释、拉锯和角力,才是英格兰宪政的真正起源。
大宪章诞生的土壤:贵族尚武
英国的金雀花王朝,起于1254年,终于1400年。其第一任国王亨利二世上台之际,正值中国的南宋末年。当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以科举考试为基础的严密文官制度,礼制完善,皇位继承有序。但在亨利二世的时代,中央政府尚且凌乱且私人化:以国王为中心,大量仆役、文书、官员围绕着他,组成松散而复杂的行政体系。王权也缺乏神圣性,时人记载,出生于法国、不怎么懂英语的亨利二世出门时:“总会被人拦住,被推来搡去;人们对他大呼小叫,推推拉拉;但他耐心地聆听所有人说话,没有动怒的意思;直到被烦扰到无法忍受,他才一言不发地退到安静的地方。”
虽然亨利二世凭其雄才伟略,巩固了金雀花王朝在今天法国诺曼底、布列塔尼、安茹等地的领土,但整个西欧盛行的王权、教权二元体系,却大大束缚着他的手脚。最让亨利二世难以忍受的,就是教士独享的司法豁免权。所以在巩固了政权以后,他便开启了艰难的司法改革,以保证国王的法律凌驾于一切司法权之上,为此甚至不惜杀死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在经历了一番血腥的镇压后,“王权如今稳固地在英格兰土地上生根发芽了。”
正是这一保障,使其子“狮心王”理查一世能够放心地将权力托管给心腹大臣,自己则率领十字军远征耶路撒冷。1189年他加冕后不久,便准备物资,与法王腓力二世携手起兵东征。理查一世与穆斯林领袖萨拉丁的较量已经成为传奇,两人势均力敌且惺惺相惜,理查患病时,后者还送来冰块助其退烧。1192年无力再战的双方签订停战条约,理查一世在备尝艰辛后于1194年3月回到英格兰,但当年5月便再度披挂前往诺曼底,直至肩部中箭,意外死于伤口感染。这位“上帝之锤”在位11年,但真正待在英格兰的时间,其实总共加起来连一年都不到。
在中国,通常只有开国之君需要御驾亲征,后来的皇帝不要说驰骋沙场,连出宫都很困难——比如酷爱军事,经常溜出宫并自封“大将军”的明武宗,就曾弄得全国上下鸡犬不宁。但金雀花王朝时的欧罗巴,却是战乱频仍,贵族阶级普遍尚勇,视执干戈以卫社稷为荣耀;国王自己带兵打仗,乃至被俘或弃沟壑,皆为寻常之事。又由于交战各方军中都有勋贵华胄,所以大多受礼自制,一般不做无谓杀俘、株连亲族之事。这种“高贵的野蛮人”风气,清末翻译家林纾曾评价道:“外国不知孔孟,然崇仁、仗义、矢信、尚智、守礼,未尝悖也,而又济之以勇。”
所以在中古时代,盎格鲁-萨克逊民族与汉民族的最大区别在于:中国很早就形成了偏重文德、崇尚官僚士大夫的风气,但其弊端在于权谋之术过分发达,权力运作不透明,政治斗争就是结朋党、使欺诈、用心计,胜者大小通吃,败者一无所有;而英国人除了文雅的绅士传统外,尚武的骑士精神也被代代传承,骑士的直来直去固然有几分憨痴,但却倾向于把所有筹码和要求都明摆在台面谈,坦坦荡荡,更易于形成各方普遍认同的游戏规则。
金雀花王朝固然有不少残酷血腥之事,但正是在这种贵族阶级皆尚勇、政治斗争简单粗暴的氛围下,《大宪章》才得以诞生。“狮心王”之子约翰王被人称为“软剑王”,他1199年即位时为了换取法王腓力二世的支持,骇然牺牲金雀花王朝在大陆领地的很多权利,已惹人反感。但后来又出尔反尔,向大贵族征收重税,试图发动战争,重新确认法国领地的统治权。他大肆扩张王权,并介入司法,很多贵族难以适应这种强势统治;他还得罪了教会,导致教皇英诺森三世于1208年作出了对整个英格兰停止圣事的严厉惩罚。终于到了1215年5月12日,内战爆发了。
布朗指出,叛军的动机其实并不单纯:“起兵造反的贵族中的许多人,事实上几乎是所有人,之所以反对约翰,都是出于自私自利的原因…但这些反叛者的心中也有一种思想的萌芽,他们感到政府需要一次根本性的变革。”除了针对所有动产征重税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利益外,更为致命的是政府高官中竟没有一个出身于大贵族,约翰王更喜欢起用身份卑微、但有一技之长的寒人或外国人。但对于很多自由民来说,他们却乐见于约翰治下的政府的专业化和司法的平等化。内战前夕的英格兰,上层贵族与下层民众对于约翰王的观感是颇为两极化的。
宪政与自由是权力斗争的副产品
《大宪章》的诞生,与其说是正义压倒黑暗,公理战胜强权,毋宁说是独裁之恶与寡头之恶间的较量与妥协。宪政与自由,都只不过是双方权力斗争中意外的副产品罢了。“在任何时代,自由的真正朋友都是稀寥的,而其胜利永远只属于少数人”,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的这句话,今天听来仍是震聋发聩。更何况从今天的法学观念看来,《大宪章》的条款多是“因人设法”,违背宪政精神,它对约翰的权力进行了多方限制,明显有利于大贵族。但正是那少数几条划定政府权力界限、保证国民权利的条文,让它划过八百年的时空,直到今天仍维持生命力。“以下之各项自由,皆赋予王国内一切自由民,直到永远”,正文开篇即如是说,之后详细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国王能向人民征税、招募军队、介入司法。第39条规定,自由人在未经审判之前,“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损害。”这条后来衍生为著名的“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最后,结尾的保障性条款规定,成立一个由25名贵族组成的议事会,监督其实行,若国王违反宪章,即有权开战。
由于条件太过苛刻,《大宪章》虽然目的是和平,却引发了新的战争。据历史记载,很多人看到抄本后,当场揭竿而起。条约仅仅维持了三个月,就被约翰王撕毁,若非他1216年年底驾崩,还不知道英格兰历史将如何演进。
尽管如此,“自由”一旦被放出了潘多拉的魔盒后,就再难以收回,在约翰王死后,《大宪章》被一再重新颁布,“13和14世纪每一场宪法斗争的核心,都是如何阐释这份限制王权的复杂文件。”
但为什么后世的国王,甘愿重新颁布对自己不利的宪章?这是金雀花王朝的领土构成所决定的。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渡海征服英国,建立诺曼底王朝,后来被尊称为“征服者”。对于诺曼底王朝来说,英格兰不过是殖民地,法国西海岸才是“本土”。金雀花王朝虽然已经基本英国化,但多少继承了这种老思路,没有一个国王愿意在他任内丢失对岸的领土;但法国卡佩王朝那边,却又对这一富庶地区虎视眈眈。跨越英吉利海峡抵抗法军需要大量的军费,国王不得不仰仗贵族,每当要加税之际,《大宪章》就成了重要筹码。
1225年,在一次教会和贵族云集的大会上,国王亨利三世(约翰王的继任者)宣布将重新颁布《大宪章》,作为政治交换,诸侯同意国王向英格兰全部动产加征十五分之一赋税。布朗认为,1225年的再版比10年前的初版更为重要,因为前者真正“建立起了以政治上的妥协交换税权的原则。”在整个13世纪,《大宪章》不断被重新颁布,其文本几乎钉在每座教堂门口。正是在这个过程中,王权存在界限的观念渐渐深入人心,某种新契约的基础固定下来,“英格兰的权贵们已经开始认为,他们与国王的会议是合法且符合惯例的用于批评政府政策的场所”,这种会议,后来被称为“议会”。
制约权力肆虐的是反抗
金雀花王朝后来的历史,基本就在这个轨辙中前行。无论是脾气暴躁的“长脚王”爱德华一世,任人唯亲、可能有断袖之癖、后来被废黜的爱德华二世,还是中兴之君爱德华三世,都无法扭转这一趋势。最明目张胆违反《大宪章》的是理查二世,他迫使臣民签署文书,承诺将自己的生命和财产无条件奉献国王,对于反对者,他声称:“我将永远奴役你们,让你们做牛做马!”结果他在1399年被起义军推翻,自己也在几个月后被活活饿死。至此金雀花王朝的国祚,也快走到了尽头。
在后人眼中光辉璀璨的《大宪章》,当时只是一卷窄窄的羊皮纸而已,指望靠它本身一劳永逸地建立宪政,不啻于用纸笼子关大老虎。英格兰宪政得以建立,首先在于这是一个尚勇、有血性的国度,每当权力跳出笼子四处噬人之际,总是有人——可能是罗伯特·菲茨沃尔特这样的大贵族,也可能是瓦特·泰勒这样的农民领袖——敢于起来反抗。
另外,这还与英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结构、地理特征等偶然因素有关。正是在多方力量的共同作用下,15世纪初的英格兰才从“政体松散、脆弱、容易分裂的国家,转变成了当时最强大、最进步的国度之一。”